克妻的男人长什么样?#择偶标准
克妻的男人长什么样?
凡焱老师,社会营养科,凡焱学院创始人,12年行为心理学识人经验。
很多人都听过克夫女,但其实克妻男才是更多的,而且才是更可怕的。这其中有几个特质是比较常见的。
但是有一个是你们想都想不到的。我先说比较常见的,很多人肯定看到过驼峰鼻,甚至鼻子有歪斜的。这种人不是完全的克妻,但是他非常的大男子主义,你必须全身心的依附于他,他让你干嘛你就干嘛。所以跟这样的人在一起,你很可能会发现,你的人生永远受人摆布,活的都没有自我了,所以你就会发现,哪怕你个人长得很贵气,哪怕你很聪明,很有智慧,都会因为这个人影响了你人生当中的贵人机缘和事业机缘,非常得不偿失的。
还有一种,有一些男人夫妻宫塌陷,并且有痣,或者有横纹,甚至有青筋暴起。那么这样的人,你会发现,你跟他结婚之后,会不得安宁,经常有一些乱七八糟的三角关系,或者婆媳之间的问题,导致你每天都焦头烂额,所以跟这样的男人在一起,你也会活的非常不开心,很消耗自我。
有一种特别不常见的,你们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就是那种大小眼,且右眼特别大的人。
那么如果这样的人,面部也是右边大左边小,非常明显的不平衡,很大的概率是个妈宝男。你一定要观察清楚,他和他母亲之间的关系,跟这样人结婚生活在一起,那么你可能嫁的不是他,你嫁的是他整个家族,甚至你嫁给的是他的母亲。这种婚姻生活,对你来说,就像一个枷锁一样,那么他的家族,会永远的羁绊你的人生。所以你们要知道,这个世界上,靠谱的男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我只说的这几点,还有很多很多的细节,会凸显出这个男性不靠谱。所以,你们想要去找一个,能够跟他长期相处,并且进入婚姻的我的识人术课程当中,有一节专门拆解了。这种靠谱男人的,你们肯定能或者朋友交际当中,发现这样的人,想了解怎么去识别靠谱男人这个特质。点我头像,进主页粉丝群。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分割,为何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两人对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分割都同意,没想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受阻。女方为此告上了合川区法院,请求确认协议内容有效。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认定该协议内容为无效条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与杨先生原系一对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在农村修建了一幢房屋,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
后来,双方因各种琐事影响了感情,决定分道扬镳,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房产分割:合川区草街……住宅一幢,双方离婚后,房屋中第一层卧室一间、厨房卫生间、晒坝全部归女方所有;第一层进大门一间和楼上住宅以及其他地坝全部归男方所有。”
去年12月,两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成功,徐女士便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亦无争议,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但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只办理了一个房屋产权证,属于一个基本单元,不能再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并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只能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
为此,原、被告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违反了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诉讼请求不合法。
庭审中,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一套房屋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建议双方以划分份额或以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支付补偿对价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原告仍坚持诉请,被告亦只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划分房屋所有权。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其订立虽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但不可随意约定,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将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
该案中,原被告虽对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条款均无异议,但该内容明显违反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
相关链接: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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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缘分尽时,离婚协议该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情况,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四要件”:
第一、主体要合格。离婚协议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且需与结婚证件相对应。
第二、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项约定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事项约定均要合法。
其中,在对子女抚养事项的不合法约定,主要体现在未成年女子由单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责任。法律规定,前述约定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合法约定,主要体现为:分割方式不合法,例如对一套商品房、一辆车进行产权分割,就违背了“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分割标的不合法,例如对于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款的房产,可以分割婚后增值部分,但不能对整套房产予以分割;分割程序不合法,对于不动产或特殊的动产,进行产权变更后,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约定不合法,主要体现在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分割以后,对于债权分割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分割未经债权人同意,从而该约定对外不生效。
第三、意思表示要真实。即当事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他人干预。司法实践中,有“假离婚”的情形,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愿,而是试图以离婚的方式达到其他目的,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序良俗要遵守。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时有逃债式离婚,即将财产约定归某一方,债务约定归另一方,由于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就难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周娇
来源: 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