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圆中秋节,八月十五4大“忌”,你知道几条?早了解不吃亏
我国对于传统的节日与习俗是非常重视的,这是文明演变的产物。每个节日的由来、传承都是经过了世世代代的先人智慧的精华,也是古人精神的依托。而中秋节作为我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无疑意义更为重大。
中秋节的由来主要源自于华夏祖先对于天象的崇拜,这一点贯穿我们所有的文化,乃至文字的创造也是基于天象自然。日月水土、山石田禾,表明我们对于自然的敬畏之心,因而中秋节也被称为“拜月节、祭月节、月光诞、月夕、拜月节、月娘节、月亮节”等等。
而后经过演变又被称之为“秋节、仲秋节、团圆节”,同时围绕中秋节又产生出了很多的民俗,从而成为传统文化。
所以到了现代,中秋圆月之夜被看做是家庭团聚的美好节日,吃团圆饭,吃月饼赏圆月,祈求家人平安,庆祝秋收喜悦。因而中秋节被人们看做吉日,一切都寓意着圆圆满满。
因此,在圆满团圆的中秋节就不能做出破坏这份美好的事情,不然就犯了忌讳,不仅会破坏了节日的意境,甚至会致使别人生气。那么,在中秋节有哪些事情不能做呢?
在中秋传统习俗中,四件事被称为忌讳,最好了解一下以免吃亏。
第一、中秋当天送礼
对于中秋节送礼其实有很多的讲究,对于收礼人来讲很是忌讳当天送礼,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中秋都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可以说各自家庭都是自己的家人在一起庆祝,你突然间舍弃自己的家人去送礼,本就是月圆人缺不吉利,而且还打扰别人的家庭团聚,不仅不礼貌还遭人忌讳,是留你在家过节还是不留?主人很是难办。
②在古代,中秋节礼都要提前送,主要是因为大家都不富裕,为了过好中秋节可以提前安排。你提早送的话就能够留有余地,可以转送他人也可以留作自用,如果当天送会打人措手不及。
第二、男性拜月
在古代就有“男不拜月、女不祭灶”之说,即是指男性不能够祭拜月亮,女性则是不能祭拜灶王。相传是因为月亮属阴,灶王属阳。在八月十五又是月亮节,古人把嫦娥比作月神,而受男尊女卑等思想影响,因而男性不能拜月。
在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中记载,中秋节“惟供月时男子多不叩拜。故京师谚曰:‘男不拜月,女不祭灶。’”俗谓月亮属于太阳,月神嫦娥是女性。所以只能由妇女(包括女孩)拜月。
目前,这一习俗流传至今,多地举行的拜月大典中都是由女子祭拜,而不见男性。
第三、外嫁女回娘家
古时由于男尊女卑,女性往往作为家庭附庸,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因而一旦出嫁对于娘家来说就成了外人,重新组建,成为了夫家的人。
而中秋都是各自家庭团聚的日子,作为外嫁女应该在其夫家团圆,而不是回娘家。如果在这样的团圆的日子回娘家,寓意着其家庭分散,而人们对于这些寓意、兆头又特别看重,因而即便到现在,也几乎很少有外嫁女回门过中秋的。
当然,随着思想的解放也有不少外嫁中秋当天在娘家过的,但是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说还不好接受。
第四、体弱者赏月
中秋吃月饼赏月是主要的民俗之一,一家老小坐在一起畅谈人生,议论家庭大事。但是赏月是可以的,只是对于体弱多病者并不好。首先月亮属阴,中医称,生病者体虚容易受外邪干扰;其次,八月十五本已是秋季,白露已经降临,夜晚气温低,对于体弱多病的人来说很容易导致生病,因而体弱者最少不要长时间在外逗留。
这些禁忌之中大多数都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因而很多人说古代人都是迷信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很多流传至今的习俗禁忌都是经过了千年以上的考证,所以说到底哪个更科学,标准不一定是现代的正确的。
那么对于八月十五的禁忌你还知道些啥?欢迎留言评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条—理解与实务—附生效条件
条文: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理解:
字面意思。
案例:
案 号:(2022)苏08民终2444号
因被告自2011年7月起未支付租金且已经超过三个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不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可解除,故案涉合同已经于2011年10月6日解除。被告认为,《租赁协议书》在2022年1月拆迁结束以后,合同自行终止。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虽然在《租赁协议书》约定,“租金逾期支付,每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3个月未交,本协议自行解除”,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原告在拆迁以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该合同所涉租赁物在起诉前已经发布公告拆除,根据《租赁协议书》关于“租赁期限为长期,如遇拆迁,待拆迁事宜处理完毕,本协议自行终止”的约定,该《租赁协议书》已经终止,无解除必要。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06年9月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在2011年10月6日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 号:(2022)辽03民终3167号
买方支付价款是法定义务,通常不能成为附条件对象,不应被任何不确定的条件阻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镗铣床买卖协议》中为被告支付设备余款添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该协议中约定的原告给被告设备购置款三倍的活源、余款用被告为原告加工产品的加工费逐步扣除。但是该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原本属于法定合同义务的被告应当支付价款的行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作为卖方的原告在完成交付设备的合同义务后,其获得价款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保障。可以看出,《镗铣床买卖协议》中该部分内容的约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被告支付余款更加顺利,并非是原告对被告所负的一种债务,因此,被告在提出的关于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无论协议该部分约定履行情况如何,不应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价款的权利。结合上述内容,本案所涉《镗铣床买卖协议》对设备余款的支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设备的同时向原告支付价款。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交付设备,被告理应于2020年8月15日支付价款。现被告未按时支付价款,理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相应利息。
案 号:(2022)琼96民终3276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500元是双方不争的事实。
被告主张原告曾经表示只要求其偿还6000元即可,因此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10000元本金计算其仍需偿还的金额。原告则主张,其同意被告只需偿还本金6000元是附条件的,因被告未按其要求归还借款,其仍有权按照被告实际借款的本金1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于朋友关系和为尽快收回借款,原告曾向被告表示10000元的借款由被告偿还6000元就可以了,但原告同时对被告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被告每月5日前应偿还原告5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由此可见,原告免除被告部分债务是附条件的。换言之,只有被告按照原告提出的条件,在2021年5月之后的每月5日前偿还原告500元,直至还清6000元,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才归于消灭。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并未按原告提出的条件(要求)履行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还6000元就可以了”的条件并未成就,而且由于时间无法倒退,被告现在再也无法让该条件成就。
据此,由于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表示案涉借款由被告偿还6000元就可以了的行为,是附生效条件的放弃自己部分债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导致该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原告对其债权进行部分放弃的行为并未生效,被告不能据此主张免除其相应义务,原告仍有权以双方的实际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请求被告偿还其拖欠金额,即: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4500元,被告仍应支付原告5500元(10000元-4500元)。
案 号:(2022)赣05民终814号
被继承人于2015年8月20日与9月7日两份自书遗嘱间的关系以及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两份遗嘱均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按手印。原审从形式与内容方面考察两份遗嘱,认定除关于新余市仙女湖区××栋××室房屋遗赠的内容无效外,其余部分内容均为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其理由一审判决已阐述,本院不予赘述。从2015年8月20日遗嘱的第四条“养女被告对养父被继承人必须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被继承人拥有裕江花园8栋104室产权的50%继承权,由妹妹原告监管”以及在2022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承认2015年9月7日的遗嘱为被继承人留的后手可知,2015年9月7日遗嘱的生效是以2015年8月20日遗嘱因被告未尽到赡养义务而失效作为条件,原审关于两份遗嘱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二份遗嘱以第一份遗嘱不生效为生效条件的认定并无不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该条规定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了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法律推定真实意思表示以后面一份遗嘱为准。而本案中由于第二份遗嘱并不具备生效条件,事实上只有一份生效遗嘱,因此现有的两份遗嘱内容并不冲突,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认为2015年9月7日第二份遗嘱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赡养义务是否可以作为遗嘱所附条件?如果可以,被告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且遗嘱继承可以附义务作为条件,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超过从遗嘱中继承的继承利益,即遗嘱继承人的义务以接受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在2015年8月20日遗嘱中“养女被告对养父被继承人必须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被继承人拥有裕江花园8栋104室产权的50%继承权”的记载作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是否未尽到赡养义务,原审认定原告并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该认定没有不当,故2015年8月20日遗嘱为生效遗嘱,2015年9月7日遗嘱并未生效,应以第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案 号:(2022)京03民终6776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03-04地块建筑线筒灯采购合同》及《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系筒灯的卖方,被告系买方;被告应当按照《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03-04地块建筑线筒灯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担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付款。根据《于家堡金融起步区03-04地块A区精装修工程三标段建筑筒灯采购合同》《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03-04地块建筑筒灯(A区精装修工程三标段)采购合同四方协议》均约定,被告在收到案外人的款项之后5个工作日向原告付款;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向原告付款系附条件的,该条件成就时才予以付款。
本案中,根据送货单时间和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向原告付款的时间距今四年之久,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己方已经积极向案外人积极主张权利,甚至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亦未向案外人核实相关情况,且至本案开庭仍未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说明被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正是基于此,致使付款条件不能成就。综上,法院认为因被告怠于行使权利,致使付款条件不能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付款。
案 号:(2022)苏04民终3246号
本院认为,案涉《面纸贴外观卡设备合同》及《面纸贴外观卡机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针对双方争议的407132元设备款的付款条件问题,本院认为,该笔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设备验收合格等为付款条件,同时约定了验收标准。原告至本案提起诉讼时,并未取得被告认可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或其他材料,但不能仅以此否定付款条件的成就;其次,在案涉设备送至被告后,双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但在原告催促后,被告不予积极回应亦未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再次,2021年10月28日,双方组织对案涉设备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及验收后原告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并未对设备的验收问题提出异议。直至12月6日,被告的工作人员才以邮件形式回复“达不到合同要求”。该回复不仅超出了“3天之内用书面形式反馈”的合同约定。而且,回复中并未明确“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至于此后被告要求按照10小时验收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该要求与此前其向原告购买同种设备的验收标准并不一致,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却并未就此予以特别说明。故其在后续同种设备的交易中,单方提出提高验收标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院认定案涉设备已于2021年10月28日验收合格。至于原告是否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问题,因开具系出卖方的法定义务,且该节事实并不足以否定付款条件的成就。故被告针对该问题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10点以后禁止售酒!否则罚巨款!罗马警方严控夜生活
意大利《华人街》消息:随着气温的不断上升,夜间也不再寒冷,罗马城市的夜生活也慢慢开始丰富起来,随之而来的就是成倍的混战、酗酒闹事上演。在罗马,尤其是开始进入夏季,路边、广场随处可见的酒瓶、碎玻璃瓶渣子,都讲述着躁动的夜生活。
而今年罗马将严厉打击这样的行为,就在5月15日,罗马市长签署了反对暴力行为的新法令:从5月15日起到2024年10月15日,罗马及周边城市的小超市“Minimarket”,在每周五、周六、周日,以及8月14日、8月15日的这些日子里,晚上10点之后至次日凌晨5点必须关门,违者将面临巨额罚款以及店铺关闭的风险。
很显然,罗马警方将在这段时期加强检查,尤其是受罗马夜生活影响的重灾区:Montesacro、Ostia、Trastevere、San Lorenzo、Piazza Bologna、Eur、Old Town、Ponte Milvio,还有 Boccea 和 Tor Bella Monaca。
这样的法令是建立在罗马警方在2022年以及之前各种犯罪行为调查所设立的。多年来,成群结队的年轻人经常在地铁站、火车站以及海滨一带街边酗酒、互相殴打直到黎明,迷你超市里低廉的酒精饮品为他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支持。反而是收取高额费用的餐厅酒吧,纪律会更好。所以街友们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仅针对零售行业,并不针对那些在酒吧、餐厅内的餐桌上进行的酒精饮品消费。
——华人街编辑小鸡DOUDOU
团圆中秋节,八月十五4大“忌”,你知道几条?早了解不吃亏
我国对于传统的节日与习俗是非常重视的,这是文明演变的产物。每个节日的由来、传承都是经过了世世代代的先人智慧的精华,也是古人精神的依托。而中秋节作为我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无疑意义更为重大。
中秋节的由来主要源自于华夏祖先对于天象的崇拜,这一点贯穿我们所有的文化,乃至文字的创造也是基于天象自然。日月水土、山石田禾,表明我们对于自然的敬畏之心,因而中秋节也被称为“拜月节、祭月节、月光诞、月夕、拜月节、月娘节、月亮节”等等。
而后经过演变又被称之为“秋节、仲秋节、团圆节”,同时围绕中秋节又产生出了很多的民俗,从而成为传统文化。
所以到了现代,中秋圆月之夜被看做是家庭团聚的美好节日,吃团圆饭,吃月饼赏圆月,祈求家人平安,庆祝秋收喜悦。因而中秋节被人们看做吉日,一切都寓意着圆圆满满。
因此,在圆满团圆的中秋节就不能做出破坏这份美好的事情,不然就犯了忌讳,不仅会破坏了节日的意境,甚至会致使别人生气。那么,在中秋节有哪些事情不能做呢?
在中秋传统习俗中,四件事被称为忌讳,最好了解一下以免吃亏。
第一、中秋当天送礼
对于中秋节送礼其实有很多的讲究,对于收礼人来讲很是忌讳当天送礼,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中秋都是阖家团圆的日子,可以说各自家庭都是自己的家人在一起庆祝,你突然间舍弃自己的家人去送礼,本就是月圆人缺不吉利,而且还打扰别人的家庭团聚,不仅不礼貌还遭人忌讳,是留你在家过节还是不留?主人很是难办。
②在古代,中秋节礼都要提前送,主要是因为大家都不富裕,为了过好中秋节可以提前安排。你提早送的话就能够留有余地,可以转送他人也可以留作自用,如果当天送会打人措手不及。
第二、男性拜月
在古代就有“男不拜月、女不祭灶”之说,即是指男性不能够祭拜月亮,女性则是不能祭拜灶王。相传是因为月亮属阴,灶王属阳。在八月十五又是月亮节,古人把嫦娥比作月神,而受男尊女卑等思想影响,因而男性不能拜月。
在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中记载,中秋节“惟供月时男子多不叩拜。故京师谚曰:‘男不拜月,女不祭灶。’”俗谓月亮属于太阳,月神嫦娥是女性。所以只能由妇女(包括女孩)拜月。
目前,这一习俗流传至今,多地举行的拜月大典中都是由女子祭拜,而不见男性。
第三、外嫁女回娘家
古时由于男尊女卑,女性往往作为家庭附庸,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因而一旦出嫁对于娘家来说就成了外人,重新组建,成为了夫家的人。
而中秋都是各自家庭团聚的日子,作为外嫁女应该在其夫家团圆,而不是回娘家。如果在这样的团圆的日子回娘家,寓意着其家庭分散,而人们对于这些寓意、兆头又特别看重,因而即便到现在,也几乎很少有外嫁女回门过中秋的。
当然,随着思想的解放也有不少外嫁中秋当天在娘家过的,但是对于很多农村家庭来说还不好接受。
第四、体弱者赏月
中秋吃月饼赏月是主要的民俗之一,一家老小坐在一起畅谈人生,议论家庭大事。但是赏月是可以的,只是对于体弱多病者并不好。首先月亮属阴,中医称,生病者体虚容易受外邪干扰;其次,八月十五本已是秋季,白露已经降临,夜晚气温低,对于体弱多病的人来说很容易导致生病,因而体弱者最少不要长时间在外逗留。
这些禁忌之中大多数都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因而很多人说古代人都是迷信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很多流传至今的习俗禁忌都是经过了千年以上的考证,所以说到底哪个更科学,标准不一定是现代的正确的。
那么对于八月十五的禁忌你还知道些啥?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