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出生的人很可怕(10月15日出生的人很可怕吗为什么)

10月15日出生的人很可怕(10月15日出生的人很可怕吗为什么)

遗嘱必须包括全部财产吗?丨民法典小故事(809)

一个老人,针对自己的财产立下了遗嘱,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这种形式,继承给自己的妻子,于是他的母亲和子女不服气,提起了诉讼。

一是认为这个遗嘱没有包括全部遗产,不合法。法院认为这个不是否认遗嘱效力的理由。

二是认为其老母亲请保姆的钱都不够,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但法院认为,老人有8000元每月,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附:尚某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女,1932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尚某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54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由刘某、王某2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尚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3自书遗嘱未经公证,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在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有争议,遗嘱没有分割约定,法定继承人没有书面签署《遗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未执行司法分割遗产程序,直接作出判决,导致判决第一、第三项凭空出现两处“50%份额”,其他各项判决连份额都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3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6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经法定程序分割后,才可以处分。

王某3的遗嘱未显示夫妻有约定,导致遗嘱处分的房产部分超出个人遗产范围。

王某3遗产中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之情形(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车牌号为××丰田轿车一辆;

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

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号:×1)账户余额;

截至王某3去世时,朋友的赠款),王某3遗嘱未对上述刘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夫妻没有分割约定,进而没有授权处分配偶名下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这部分遗产是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一审法院对王某3遗嘱处分的遗产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未加区分;

对王某3名下的遗产和刘某名下的财产未加区分,直接判定上述财产按遗嘱继承,而上述财产在遗嘱中不存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

遗嘱中有“本人财产情况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之表述,刘某、王某2认为,据此可以继承王某3全部遗产。

立遗嘱需要说明遗产的具体范围,遗嘱遗产范围只能根据遗嘱交代的具体内容,而不能无限扩大。

刘某名下财产中属于王某3的份额,遗嘱中没有交代。“但不限于”四个字,充其量只能是王某3名下的个人财产,扩展不到遗嘱外他人名下财产未分割部分。

王某3遗嘱通篇没有“全部遗产”的文字和处分意见。“但不限于”证明不了遗嘱处分的是全部遗产。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继承全部遗产,驳回尚某全部诉讼请求,侵害了尚某的继承权。

继承纠纷缘由不清,尚某之所以主张继承王某3遗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主要是由于王某3在父母资助下购买了涉案房屋、汽车和股票,尚某接纳孙女王某2来清华上小学、中学达九年,平时给予王某3生活补贴,从未中断。

反之,王某3由于健康原因,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他对父母财产实施了隐匿和侵权。

尚某现年90岁,体弱多病,多年坚持生活自理。

现在行动不便,饮食起居需有人照顾,退休金不够支付保姆费和二人的生活费,已陷入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境地。

被继承人债务不清,汇款接收人刘某不能证明王某3和汇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笔汇款是否是借款,未经核实。

汇款时间是2020.6.10,王某3于2020.7.31死亡,王某3卧病在床,51天不可能消费27万元。

汇款用途,王某3生前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医保,死后享有国家发放的抚恤金,不需要借钱办理治病、丧葬事宜,刘某主张这笔钱用于给王某3看病与事实不符。

王某3抚恤金在刘某、王某2手中,其数额、使用情况始终不公布。

王某3向王某2的所谓借款,证据显示其中有麦当劳、肯德基等门店消费,与夫妻共同债务无关。

王某3丧葬及相关费用属于抚恤金开支范围,与借款无关。如果案外人艾某、虞某出面认可27万元是赠予,两笔汇款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遗产。

王某2买房,父母为其交纳大部分购房款,结婚也得到父母资助,即使为父亲花一点钱,也不应该是出借。

王某3住院手术期间,90岁老母尚某拿出1万元退休费为他支付陪护费。

一审法院判决临终父亲王某3对女儿王某2负有债务,有悖常理常情。

尚某在一审法院立案、开庭时,提交过王某3、刘某所欠钱款的证据,本案亦可调阅。判决书依据刘某、王某2单方说法,认定未经核实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对王某3、刘某夫妻其他共同债务未提及,事实认定不清。

刘某、王某2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尚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属于王某3二分之一产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房屋产权六分之一份额;

继承王某3名下股票资金六分之一的份额;

诉讼费由刘某、王某2负担。

诉讼过程中,尚某增加诉讼请求:

认定王某32020年6月7日自书遗嘱无效。

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王某3遗产。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王某31954年11月20日出生,于2020年7月31日因病死亡。

尚某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刘某是王某3的妻子,尚某的儿媳。

王某2是王某3的女儿。

王某3死亡时留下的房产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二分之一的产权。

王某3名下有股票账户。王某3去世后遗产(房产、股票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母亲、配偶和女儿共同继承。

刘某、王某2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3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法有效,应依照遗嘱继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5与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为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3与刘某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王某2。王某5于2007年11月19日去世,王某3于2020年7月31日去世。

庭审中,尚某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王某3遗留遗产,双方当事人主张的遗产情况如下:

1.房屋

2001年5月,刘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北宿舍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登记在刘某名下。双方当事人认可×号房屋属于刘某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某主张其中一半份额属于王某3遗产。

2.车辆

(1)东风雪铁龙牌轿车。

王某3于2011年购买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为京×**),登记在王某3名下。尚某主张该车辆属于刘某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

(2)丰田牌轿车

刘某名下有车牌号为京××丰田牌轿车一辆,双方当事人认可该车辆属于刘某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2主张其出资21万元购置车辆,该21万元应属刘某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2为此向法院提交《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显示刘某作为借款人,王某2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购车,贷款金额为93750元;王某2信用卡账单,显示王某2于2017年3月5日向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5万元;刘某1名下银行流水,显示刘某1向某公司支付5万元。尚某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刘某则认可王某2主张,并表示王某3遗留债务应由继承王某3遗产的继承人承担债务。

3.银行存款

(1)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中信银行账户(账号:××1)余额为37元。

(2)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余额为25331.96元。

(3)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余额为135240.94元。

(4)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余额为48561.27元。

(5)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余额为1113.02元。

(6)截至王某3去世时,其名下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余额为55.42元。

(7)截至王某3去世时,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7)余额为6884.01元。刘某、王某2提交的《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显示该账户卡下人民币账户白银10000克,美元账户白银61盎司。

(8)截至王某3去世时,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8)余额为15261.99元,双方当事人认可其中包括4175.37元不属于遗产范围。

4.股票

(1)截至王某3去世时,其名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1)余额28770.2元。

(2)截至王某3去世时,刘某名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2)余额为143229.47元。

双方当事人认可上述存款、股票余额属于王某3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5.债务

刘某向法院提交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流水,显示案外人艾某、虞某于2020年6月10日分别向刘某汇款25万元、2万元。刘某据此主张上述款项系为王某3看病而向朋友的借款,属于王某3遗留的共同债务。

刘某为此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北京某服务中心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王某3陪护费14560元;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3张,显示王某3殡葬等收费共计12760元;

收据5张,显示购买骨灰盒等花费33978元;骨灰寄存登记表、收据3张,显示支出共计88600元;郑某(王某2之夫)信用卡流水、王某2名下支付宝流水,显示郑某、王某2均曾为王某3支付医疗费。

刘某欲以此证明上述借款27万元的用途,并表示上述证据显示的费用均为王某2支付,如在本案中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7万元,则主张上述收据、等证据显示费用由继承王某3遗产的继承人承担。

刘某、王某2均认可王某2支出款项金额为267573.68元。尚某另主张王某3遗留有位于莱圳花园小区房屋,但未向法院述明具体门牌号。

刘某、王某2向法院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王某2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2号楼×2层×2单元×2号房屋。诉讼中,尚某主张依法定继承王某3遗产,刘某、王某2则向法院提交《遗嘱》1份,内容为“立遗嘱人王某3,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54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1。遗嘱执行人:王某2,性别女,身份证号:×××2。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

故本人于2020年6月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做以下处理:

财产情况:目前本人财产情况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房产:夫妻共同财产1处,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号。2.汽车:车牌号京×**。3.存款:工商行,邮政储蓄银行。4.股票与贵金属:1.海尔股份等若干其它股票;2.贵金属白银一万两。

财产继承:本人去世后,将上述财产和权益由我的妻子刘某继承,具体执行人为我的女儿王某2处理。

房产由刘某全权处理。其它财产(存款、汽车、股票、贵金属)由我女儿王某2负责处置并继承。

继承人继承财产时有配偶的,所继承的财产与配偶无关。

立遗嘱人:王某3。2020年6月7日。见证声明:本人在现场见证了本遗嘱的全部订立过程及立遗嘱人王某3签署姓名和日期的过程。见证人:何某日期:2020.6.7”《遗嘱》为两页,刘某、王某2表示《遗嘱》中除“见证声明:本人在现场见证了本遗嘱的全部订立过程及立遗嘱人王某3签署姓名和日期的过程。见证人:何某日期:2020.6.7”外,其余字迹均为王某3书写。

经质证,尚某认可《遗嘱》真实性,认可《遗嘱》中字迹为王某3字迹,但抗辩《遗嘱》无效,尚某提出如下理由:《遗嘱》中未反映王某3全部遗产;王某3存在债务纠纷;王某3遗留存款部分中涉及王某5、尚某财产;未给尚某留遗产。

经询,尚某表示其每月退休工资为8000余元,但每个月需支付8500余元保姆费用。

另经询,刘某、王某2均认可《遗嘱》含义为将王某3遗留遗产均由刘某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尚某主张继承王某3遗留遗产,应先确定王某3的遗产范围。双方当事人认可×号房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丰田牌轿车、刘某、王某3名下股票、存款截至王某3去世时余额均为刘某、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财产的一半份额应为王某3遗留遗产。

尚某另主张王某3遗留有位于莱圳花园小区房屋,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刘某、王某2主张依《遗嘱》继承,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王某2提交的《遗嘱》为王某3书写,该《遗嘱》有王某3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对《遗嘱》予以采信。

尚某提出的《遗嘱》未反映王某3全部遗产、王某3存在债务纠纷的事由,不构成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

尚某未提交证据证明《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尚某虽年事已高,但其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员。

故综上,法院对尚某主张的《遗嘱》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并应依《遗嘱》处理王某3遗产继承问题。

由《遗嘱》内容,王某3列明财产时,已写明“本人财产情况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证明王某3《遗嘱》处分的是其全部遗留遗产。

《遗嘱》中已明确财产由刘某继承,虽另提及“其他财产由我女儿王某2负责处置并继承”,但王某2、刘某均认可《遗嘱》含义是全部财产由刘某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判定王某3遗产均由刘某继承所有,对尚某主张依法定继承的诉请不予支持。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刘某在继承王某3遗产的同时,应负担王某3遗留债务。现刘某认可与王某3共同欠付艾某、虞某27万元,认可与王某3共同欠付王某221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认定王某3遗留债务由刘某予以偿还。

综上,法院判定×号房屋、东风雪铁龙轿车、丰田牌轿车、王某3名下股票、存款、刘某名下股票、存款中属于王某3的财产份额均归刘某继承所有,对尚某主张继承王某3遗产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遂于2023年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

现在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北宿舍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中属于王某3的50%份额由刘某继承;

现在王某3名下车牌号为京×**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刘某继承;

现在刘某名下车牌号为京××丰田牌小型轿车中属于王某3的50%份额由刘某继承;

王某3名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1)及刘某名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2)内资产余额均由刘某继承所有;

刘某名下于中信银行账户(账号:××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招商银行账户(账号:××5)内存款、王某3名下于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8)内存款、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7)内存款、白银均由刘某继承所有;

王某3对艾某、虞某所负债务135000元、对王某2所负债务105000元由刘某负责偿还;

驳回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就一审法院关于房号的笔误,直接予以更正。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尚某、刘某、王某2均认可《遗嘱》为王某3书写,且该《遗嘱》有王某3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认定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尚某上诉主张遗嘱涉及×号房屋系处分了属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应属部分无效。

王某3在《遗嘱》中明确“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做以下处理”,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其财产范围,并表示“本人去世后,将上述财产和权益由我的妻子刘某继承”,王某3处分的仅是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并不能解读出处分了属于刘某的财产,故对尚某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遗嘱》同时还载明“本人财产情况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认定王某3处分了属于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符合遗嘱表述的意思,对尚某上诉认为未区分未处分的遗产,本院不予采纳。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现王某3全部遗产按照其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其所负担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刘某承担,对尚某上诉不认可王某3所负债务的相关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尚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0元,由尚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玲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魏浩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书 记 员 张丽川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 本文地址:https://www.csxsg.com/forum/20230624/168484543699246.html
上一篇:烧纸的日子(烧纸的日子下雨怎么办)
下一篇:6月20日出生的人很可怕(6月20日出生的人好不好)

网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