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其犯有婚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姜某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于2019年以结婚为名与被害人徐某某结婚。姜某某在结婚前以谎言欺骗徐某某,声称其家庭背景显赫,有丰厚的家族财产,并在婚后故意隐瞒其实际经济状况。在婚后不久,姜某某又通过伪造亲属关系,骗取了徐某某的财产。
此次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婚姻行为的严惩态度,也为社会上的正常婚姻关系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婚姻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文明形式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而婚姻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而且还对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对婚姻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社会各界应该提高对婚姻的认识,明确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尤其要引导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强调婚姻的真诚和责任,增强其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打击婚姻行为。要加强对婚姻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对于婚姻行为,应该从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进行惩治,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婚姻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只有当大多数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婚姻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应该得到严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警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婚姻与家庭环境。
获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因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在婚姻登记时虚假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骗取了对方的信任并达成婚姻关系,对被害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应该以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惩处。在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但由于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能免除刑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5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利用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某某的爱情和信任,以结婚为名,骗取其财产,涉嫌婚姻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某自2018年起,伪造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没有获得结婚资格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身份投靠了被害人某某,并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某某在被害人的财产问题上,始终没有诚实相告,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婚姻罪。鉴于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犯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上述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到本院指定账户。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已婚女子假借恋爱名义骗取被害人9万余元
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2022)XX民初XXX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审判员:XX。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被告李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9万余元及支付相关利息,并要求对被告做出相应的法律惩罚。二、案件事实和证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为:1、被告李某提供的身份证,2、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通信记录,3、原告张某的银行转账记录等。经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X年X月X日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9万余元,并承诺将在一定时间内归还原告。然而,被告李某并未按照承诺还款,导致原告张某多次催促却未得到有效的回应。经查,被告李某已婚,以恋爱为借口进行了婚姻。三、判决结果。经本院查明,被告李某以恋爱为名骗取原告9万余元,构成婚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李某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被告李某犯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2、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张某9万余元及支付相关利息;。3、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完毕。审判员签名:XX。日期:X年X月X日。
丁安平、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丁安平,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XXXXX。被告:丁安平,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XXXXX。本院于2021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丁安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丁安平系婚姻、重婚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婚姻罪、重婚罪。经合法程序,依法应予以惩处。一、罪名与事实认定。被告丁安平在与原告结婚前已与其它女性结婚,并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原告的婚姻。经查证,原告于2020年X月X日与被告丁安平结婚。该结婚行为系被告丁安平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其实际身份系已婚男子。原告与被告丁安平结婚后,被告丁安平并未与其它已婚女性离婚,而是以单身身份与其它女性保持了婚姻关系。被告丁安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婚姻罪、重婚罪。二、处罚与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对被告丁安平以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月。2、对被告丁安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X月,剥夺政治权利X年。3、被告丁安平已在本案中被羁押X日,适用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减去刑期。如果不服本判决。
女子以结婚为名老年人钱财获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审理查证,被告人XXX利用结婚为名,向多名老年人财物,涉嫌婚姻罪。本院依法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婚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XXX犯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刘某某。案由:重婚、。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刘某某在未解除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名女子李某某在2018年8月结婚,并骗取李某某财物4万元,构成重婚、罪。经法庭审理,现将判决如下:。二、审理过程及事实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1)2016年7月,被告刘某某与原配妻子离婚,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2018年8月,被告刘某某与李某某在XX市某酒店登记结婚,期间骗取李某某财物4万元。2.被告辩解及其证据。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承认重婚、事实,并表示愧疚悔过,希望法院依法判决。3.其他证据。(1)结婚证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以上证据均经过法庭认定。三、法院认定。1.被告刘某某未解除与原配妻子的婚姻关系,与李某某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结婚,构成重婚罪。2.被告刘某某在婚姻关系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某财物4万元,构成罪。四、判决结果。根据被告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自愿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被告刘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两罪的刑期自判决。
姜国民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婚姻判决书。被告人:XXX。案号:XXXXX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利用虚假身份和骗术,在与被害人XXX结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婚姻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告人XXX犯婚姻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二、被告人XXX应赔偿被害人X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XXX。二〇XX年X月X日。姜国民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姜国民。案号:XXXXXXX。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国民婚后与他人发生多次性关系,涉嫌重婚罪,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告人姜国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月。二、被告人姜国民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审判长:XXX。二〇XX年X月X日。
吴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重婚以虚构婚姻关系的方式,以取得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诱骗、隐瞒等手段,先后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接触交往,使被害人相信其真心真意,骗取被害人2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重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吴重婚所骗取的22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2021皖16刑终365号马某某等犯罪等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因涉嫌罪等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四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刑期执行期间,可以申请减少刑期、假释或者暂时出狱。但减少刑期、假释或者暂时出狱的决定,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