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私人事务,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法律意义。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与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为该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事项,保障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婚姻登记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应当坚持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健康、文明、持久。
第四条 婚姻登记应当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和公民应当依法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
第二章 婚姻登记。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志愿结婚的男女办理婚姻登记。
准予结婚的男女,应当同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成年男女以及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女不得结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结婚登记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保守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九条 离婚登记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达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协议,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出具离婚证书。
第十一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到达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解或者提出离婚诉讼。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公布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登记的婚姻,不受本条例的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婚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离婚登记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是自愿原则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这也是维护婚姻登记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登记工作中的协助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质量。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之,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质上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婚姻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在实施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广大志愿结婚的男女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健康、文明、持久。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条例是指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无效、婚姻关系终止、夫妻财产、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而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则是对婚姻登记具体实施的规范。下面是婚姻条例和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婚姻条例主要内容:。1. 婚姻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有强迫、欺骗等行为。2. 婚姻应当实行男女平等原则。3. 婚姻登记为婚姻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4. 婚姻无效情形包括近亲结婚、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结婚等。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共同所有。6. 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1. 婚姻登记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2.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3. 婚姻登记时要进行身份证明、婚姻自愿等方面的核实。4. 对于未满22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批同意。5.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同时到场。6. 对于涉及涉外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7.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申请人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新婚姻法条例
新婚姻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男女双方因婚姻关系纠纷实施报复行为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虚假告诉行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对结婚登记、婚育、财产、抚养、离婚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和完善。在离婚方面,新婚姻法条例取消了“过错原则”,强调“自愿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悔改,共同提出离婚申请的,应当依法处理;如果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依法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此外,新婚姻法条例还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选择婚姻形式,在合法的范围内订立婚前协议,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总的来说,新婚姻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对家庭的保障和维护,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婚姻登记程序、条件、要求等方面所做出的规定。以下是中国《婚姻登记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利益,规范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婚姻应当自愿结成。男女双方应当真实表达意思,不得有欺骗、强迫、威胁和利用重大错误等情形。第三条婚姻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制度;。(三)便利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适龄结婚的男女,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定年龄以上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具有婚姻基本条件;。(二)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稳定的生活和经济来源;。(三)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六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二)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符合婚姻法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三)经审查无误后,发给结婚证,并公告或者告知双方。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于涉及审查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第八条经登记的结婚,应当发给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婚姻登记信息。第十条对于不符合婚姻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