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赠与纠纷,被妻子告上法庭。
近日,深圳市某法院,一起婚姻赠与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告为一位女士,她起诉被告为自己的前夫,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归还其赠与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结婚,婚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一套房产,以及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然而,不久后两人感情破裂,最后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被告同意归还原告所赠与的房产等物品。但实际上,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引发了原告的不满和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房产所用的资金均为个人储蓄和贷款,并且在购买前咨询过律师,得到了与该房产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原告还提供了离婚协议、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文件。这些证据均表明,该套房产确实是原告个人所有的财产,被告没有任何权利占有和使用。
被告则辩称,自己在婚姻期间给予原告的财物属于婚姻赠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被告还表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房产赠予自己,而自己并未违反这一条款。但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要求的房产和其他物品。
对于此案,法院表示,婚姻赠与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出于感情支撑或者其他原因,向另一方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这不代表该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另一方以无权占有和使用财产为由,提出归还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此案的判决不仅说明了婚姻赠与的法律地位,也提醒了广大人民群众,婚前婚后应当谨慎处理个人财产问题,避免在离婚或者分手后造成纠纷和损失。同时,也呼吁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和矛盾,和平解决各种问题。
总之,此案是一件典型的婚姻赠与纠纷案件,也是人们引以为戒的案例之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建设更加公正、安全、和谐的社会。
深圳一男子婚内赠小三30万余元
被法院判决返还妻子一半财产。据报道,该男子在婚姻关系中向其小三赠送了30万余元财产,妻子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一半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该男子将财产赠送给小三属于违法行为,应返还妻子一半财产。此案提醒大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单独处置婚姻财产都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把3套房产遗赠给保姆
据报道,深圳一位姓谢的富翁在去世前,将自己的三套豪宅和财产都赠予了自己多年来的保姆。这引起了他的家人的不满,他们认为保姆是在谢先生生前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获取了不当好处。这起事件引发了一场婚姻赠与纠纷,谢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提起了诉讼,希望法院能够撤销保姆所获得的遗产。然而,保姆坚称这些财产是谢先生在生前自愿赠予她的,并且在十多年的服务期间,她一直是谢先生和谢夫人的得力帮手。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不过,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于婚姻赠与的关注和讨论,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和关系时要慎重考虑。
深圳男子和妻子分居多年
却在婚姻关系破裂后送给妻子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和车辆。妻子接受了这些赠与,但在离婚后又要求将这些财产归还给她,认为这些赠与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男子则认为这些赠与是他个人的财产,不应该归还。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这些赠与是男子在婚姻期间单方面所做出的,因此应归还给男子。此外,由于妻子拖延案件时间、不配合财产分割,法院还判决妻子支付男子近5万元的诉讼费用。这起案件反映了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期间的赠与如何处理存在的分歧。一般来说,夫妻间赠与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但如果赠与是单方面做出的,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婚姻关系破裂后的赠与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丈夫立遗嘱将财产给情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如果丈夫将财产全部赠与情妇,则涉嫌侵犯妻子的财产权,婚姻关系也可能会因此出现矛盾。在深圳,如果妻子认为丈夫的遗嘱存在问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如果情况复杂,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和处理。丈夫立遗嘱给情妇财产不仅有可能侵犯妻子的权益,也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因此,夫妻应该在婚姻关系稳定时,在财产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划和协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同时,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沟通也至关重要,应该及时解决家庭矛盾,避免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1、婚姻家庭赠与应当符合合法、真实、明确、自愿、等价的原则。赠与方有权撤回赠与,但须承担损失。受赠方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致使赠与财产灭失、毁损、价值严重下降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婚姻家庭赠与以一方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视为婚姻债务进行分割,另一方在分割婚姻共有财产时可以按照法定比例或事实贡献原则要求分割。3、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或共同购买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察其归属问题。如在结婚前购买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应当由受赠方或购买方独自享有;如在结婚之后受赠或共同购买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4、婚姻家庭赠与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源、贡献、受益情况等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合理地判决案件。
深圳一男子与第三者育女后赠房赠款
引发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据悉,该男子与妻子结婚多年,妻子一直未能怀孕,但男子却在2009年与第三者生下女儿。之后,男子为女儿购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并将其中一部分房产赠与女儿,同时向其支付了一定的赠款。妻子得知后认为这是婚外另有私生活所产生的财产,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子则表示,这是他的爱女,希望能够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支持。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无果,此案最终进入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所购买的房产和赠款均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虽然该男子在婚姻期间有了私生活,但其所购买的房产和赠款并非因私生活所产生,而是出于为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支持的考虑,因此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婚姻赠与纠纷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婚姻赠与应当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而非因私生活所产生的财产。同时,也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不应该存在私生活等行为。
百万房产深圳老公赠女下属法院受赠人付53万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婚姻赠与纠纷案件。原告张女士称,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赠与了一名女下属,并要求法院判决将该房产返还给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赠与他人,已构成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女下属返还该房产,并赔偿原告53万元。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也应当注意遵守相应的程序和原则,否则可能会产生纠纷和法律后果。
深圳一男子赠小三500余万及房产后
与原配离婚后小三却将房产过户给了别人,男子遂起诉小三归还赠与。法院认定赠与行为系婚外情情况下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的行为,故判决小三归还赠与,并给付男子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6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