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答复“籍贯可随母”建议:暂不采纳,无父亲信息的随母
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4月24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为什么籍贯一定要填爷爷的居住地?建议取消籍贯或可随母登记”的留言,杭州市公安局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暂时不予采纳;不过杭州市公安局提到,《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网民4月21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留言,建议取消籍贯或可随母登记。其称,为什么籍贯一定要填爷爷的居住地?请给理由。2023年了,(多个省份生育登记)都支持非婚生子了,籍贯竟然还只能随父系籍。明明跟的是母亲的户口,凭什么不能随母亲?建议籍贯不能随母亲的话,也不能随父亲,直接取消籍贯更为合理。
杭州市公安局4月24日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暂时不予采纳。《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籍贯登记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弃婴等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前述网民提到了多个省份生育登记支持非婚生子的情况。其中,四川省卫健委2022年12月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称,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该《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这被网民解读为非婚生子不受歧视。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不记父亲信息而可随母亲登记籍贯的情况,杭州市公安局在上述答复中提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
记者注意到,全国多个省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2018年3月印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婴儿应当随父登记籍贯。父亲为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登记籍贯。
原2009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提出,《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自2019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机构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母方单亲的,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相应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的模板为:
本人(姓名) ,于 年 月 日,在 (医院)分娩新生儿,姓名 ,性别 。现因 (原因)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特此声明。以上信息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新生儿母亲: (签名);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则规定:籍贯一般根据父系长辈的出生地或者长期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划确认。父亲是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依据出生地登记籍贯。
此外,国内还有城市曾规定“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江苏苏州张家港市公安局2013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或者母亲籍贯确定。登记后不得随便更改。
来源 |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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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一方抚养人能否单独决定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咋改?
据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统计到的2010-2020年这十一年间,中国历年离婚人口数量整体上保持了稳定增长,从2010年的267.8万对,增长到2020年的433.9万对,其中2019年离婚人口数量最高位470.1万对。
得益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2021年离婚人口数量降到了283.93万对,从绝对数量上看与2011年287.4万对差不多。2022年底1-3季度,离婚登记人数达316.9万对,预估全年离婚数量将恢复到400万对以上。
离异数量增多,带来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数量持续上升。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都是随父姓,近些年来虽然有子女随母姓。但是从绝对数量上来看,随父姓的占据绝大多数。
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母亲,选择组建重组家庭的时候,会面临这一个“不甚光彩”的问题,自己一个姓,丈夫与再婚子女一个姓,前夫子女一个姓,出现“一户三姓”。出于隐私、及孩子自尊心的考虑,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母亲重组家庭的时候,会产生给孩子改姓的想法,随母姓或者随继父姓。
获得监护权的父或母,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在子女出生后,一旦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了子女的姓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夫妻离异后,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另一方救济途径:直接向作出更改姓名的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名字;以对方监护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恢复未成年子女原姓名;以作出改名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改名行政行为,恢复原姓名。在实践中,一方为更改子女姓名,可能会通过伪造签名等方式、骗取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完成更改姓名。理论上,另一方发现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原姓名或者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姓名,应予支持。但是在实践中,除了遵循双方监护人一致同意的原则外,法院还会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出更有利于成年人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更改姓名多年,使用新的名字生活、学习多年,新名字在其社会生活学习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意改变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在充分考虑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会驳回另一方监护人要求恢复原姓名的诉讼请求。
【豆说】从公布的案例来看,目前因未成年人姓名权变更引发的纠纷日益增长。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做出对孩子最有利的选择。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是因为名字而存在,无论孩子选择什么姓氏、什么名字,都不会影响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抚养关系,也不会削弱彼此之间的亲情联系。
对孩子最有利的,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