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38条,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关于婚外情的处理方式。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婚姻法第38条的具体内容、法律意义以及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婚姻法第38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对家庭感情冷淡,或者遗弃家庭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夫妻有婚外情,感情冷淡或遗弃家庭,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也是婚姻法针对婚外情这一问题的严密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38条的实质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婚姻的破裂必然会引起家庭的破裂,对家庭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当一方夫妻有婚外情时,另一方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这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婚姻法第38条的实际效果是促使夫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关系。这一条规定起到了预防婚外情和其他婚姻矛盾的作用。由于一旦涉及到婚外情,就有可能引发婚姻矛盾、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问题,这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关系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婚姻法第38条的适用范围也需要注意。这一条规定并不是说夫妻中有一方有婚外情就可以离婚,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酌情适用。例如,当婚外情对婚姻关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夫妻双方已无法和解时,才能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婚姻法第38条的执行也需要逐步完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避免“离婚提出就离婚”的情况,应通过法律程序、婚姻调节等方式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总之,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当夫妻中有一方有婚外情、感情冷淡或遗弃家庭时,另一方有权利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这一条规定的实质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通过预防婚外情和其他婚姻矛盾来促使夫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关系。然而,在具体实行中,还需要考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等因素。只有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婚姻调解,才能真正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一第三十八条释义
婚姻第38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选择与其共同居住的住所。对于一方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共同居住的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如不能协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该条主要规定了夫妻双方选择共同居住的住所的权利,并对一方无法共同居住的情况进行了处理方式的规定。如果无法协商,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在家庭生活中平等相待;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共同管理家庭,共同负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夫妻一方不得单方面决定重大家庭事项,损害家庭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内容如下:。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婚姻关系:。(一)重婚的;。(二)有配偶的;。(三)有近亲属婚姻的。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有效法定代理人同意结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婚姻。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双方均表示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均无财产或者对财产约定了处理方式的,可以口头协议离婚。但一方当事人在司法审判前能够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其他重大分歧的除外。夫妻不得利用口头协议离婚规避债权债务的追究和财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释义
婚姻第38条: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离婚:。(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有配偶者与他人有不正当性行为;。(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恶习;。(五)有传染性疾病,对方不知情或者虽知情未同意同房生活。新婚姻法释义:该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有不正当性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传染性疾病等情况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离婚的情况。此外,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则也可以提出请求。
婚姻法中对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38条规定:。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其接受探视。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相见,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其接受探视。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对不接受探视的一方作出责令其接受探视的裁定,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执行。以上规定中,主要针对夫妻一方或子女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亲属探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不合理的拒绝,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接受探视。人民法院将尽快审理,并根据情况对不接受探视的一方作出责令其接受探视的裁定,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婚姻法》第38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选择姓氏。选择一方的姓氏或者合并双方姓氏的,由双方协议确定;未确定的,本法适用男子姓氏。”该条款的解释如下:。1. 夫妻双方有权选择姓氏。夫妻双方都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这意味着,婚姻中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姓氏,不必按照传统习惯或家族规定来决定姓氏。2. 选择姓氏应由双方协议确定。夫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共同决定选择哪一个姓氏或者合并双方姓氏。如果没有明确协议,那么男方的姓氏将被视为默认姓氏。3. 合并姓氏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有些夫妻选择合并姓氏,而不是单独选择一方的姓氏。关于如何合并姓氏,选择哪一个先写,哪一个后写,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4. 男方姓氏的适用原则。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男方的姓氏将被视为默认姓氏。这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不能达成共识,那么妻子应该采用丈夫的姓氏。
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特殊的,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协调解决。该规定表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方案,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成长。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无法履行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子女的抚养存在特殊情况,如父母双方都无法照顾孩子,或者子女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疾等,可以由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协调解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婚姻第3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应当协议或者依法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事项。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共同监护,有权分别与子女共同生活和教育。非监护父母有探望权,并应当给予监护父母以协助。监护父母和非监护父母应当友好协商,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交往。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何行使暂缓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当一方对于探视、交往确有不当要求或者对探视、交往的安排毫无配合,妨碍对方与子女的正常联系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该方的探视权。具体的行使方法如下:。1.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并说明该方对探视、交往的要求或安排的不当行为及其影响。2.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该方确实存在对探视、交往的不当要求或者对安排毫无配合的行为,且妨碍对方与子女的正常联系,可以暂缓该方的探视权。3.暂缓探视权的时间:暂缓探视权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六个月。4.解除暂缓探视权:暂缓探视权期满后,被暂缓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如果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暂缓探视权即被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暂缓探视权期间,另一方仍然应该履行监护职责,并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否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