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到工伤该怎么办
文 | 得和衡宇豪
编辑 | 得和衡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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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实践中用工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该条规定来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合理的捍卫自己的权益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一、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1款的规定。
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又出现了新的观点,认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道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则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
可以看出,这两条规定的内涵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施条例》该条是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而不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这一规定。
针对的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不论其是否达到或者超过退休年龄。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有他们的见解。
二、案例分析1.员工在工作中坠落受伤
陈某,1953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自2014年4月10日起,陈某受某劳务公司雇佣在某商业公司的店铺内从事保洁工作,服从商业公司管理。
2016年1月5日,陈某进入商业公司店铺库房内的空调竖井间清理放置的物品时坠落受伤。
2.员工申请赔偿被拒提起民事诉讼
陈某受伤后,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60 万元。
2017 年1月3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陈某主体不适格、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不受理。
2017年4月25日,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劳务公司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诉讼发生时存在劳务关系。
2017年7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陈某与劳务公司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合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2017年8月4日,陈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8月10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陈某与劳务公司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陈某不能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陈某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月19 日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该起诉。2017 年10月23日,陈某再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区人社局受理。10 月26 日区人社局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劳务公司。
11 月21 日,区人社局对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2017年12月18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6年1月5日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劳务公司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系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陈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1 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区人社局受理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1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劳务公司提交证据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故败诉劳务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指出。
本案中,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内容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劳务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劳务公司提出的其与陈某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区人社局受理陈某工伤认定申请违法的申诉主张,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权益当如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国各个行业的从业人数都很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在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进入企业工作。
可能会发生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如何保障这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及时得到救济,这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两次作出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六、个人观点陈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因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的精神,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区人社局一开始不予受理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错误的。在陈某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后,区人社局予以受理,经调查对陈某的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均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确认,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1.《工伤保险条例》(新版)
2.《工伤赔偿法律指引实用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