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 案例索引:蔡明晓与蔡双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中,蔡明晓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明晓,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赛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双玲,女,1972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雪琼,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其满,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明雪,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宏,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文滨,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雅国,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清圃,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城,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煌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蔡明晓因与被申请人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蔡煌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19)闽民终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3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蔡明晓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军、郭赛杰,被申请人蔡双玲,被申请人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陈小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蔡煌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明晓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案涉其他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不合法。在蔡明雪、林雅国、胡淑丽、高小勇、蔡建章等虚假债权涉及的调解书于2018年1月2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裁定撤销后,本案被执行财产已可供分配,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此时胡其满、林雅国、蔡清圃、金宏、谢文滨等均未进入诉讼程序,没有执行依据,根本没有分配权利。蔡双玲虽在2017年11月份起诉至厦门中院,但当时高小勇与蔡煌辉一案仍未被裁定撤销,该案在立案程序上就存在错误,2018年1月29日所作调解书不应被视为生效文书。而此时另外两名有执行依据的蔡明雪、蔡雪琼,系在蔡明晓之后取得执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应由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的蔡明晓优先足额清偿。因此,让案涉其他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不合法。2.对执行款项按照债权本金比例受偿,缺乏法律依据。有关蔡雪琼、蔡明雪、金宏、谢文滨、蔡清圃等人的债权只有本金没有利息,蔡明晓的债权只按照本金计算分配比例显然减少了蔡明晓的分配额度。蔡明晓的普通债权应为本息共计1075.4万元,该利息系申请人全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不存在利息应被排除计算的法律依据。
蔡双玲辩称,蔡双玲是借用高小勇的名义与蔡煌辉调解,现调解书虽因虚构诉讼主体被撤,但并未否定蔡双玲对蔡煌辉债权的真实性,蔡双玲的债权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案参与执行分配的调解书,是基于生效刑事裁定已经查清了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案涉债权真实存在且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于调解书撤销之后,作为实际出借人,重新主张债权是其合法权利。厦门中院执行局在知道本案还有其他债权人情况下准予他们分配并无不妥。案涉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各债权人的法律文书均已生效。因蔡煌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权,各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各债权地位平等,应按照各债权占全部申请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目前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故可以以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均等分配。
蔡煌辉提交书面意见称,蔡明晓借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导致其他债权人的调解书被撤销。第二次调解系法院促成,不是蔡煌辉要与这些债权人调解。
蔡明晓向厦门中院起诉请求:一、调整(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蔡明晓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足额受偿;三、蔡明晓以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此次执行财产分配;四、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人不享有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权利。
厦门中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9日,在(2017)闽02民初964号案件中,蔡双玲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蔡双玲借款本金1850万元、利息130万元,厦门中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2018年4月28日,在(2018)闽02民初349号案件中,胡其满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胡其满借款本金627.8万元、利息250万元,厦门中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2018年5月7日,在(2018)闽0203民初3930号案件中,金宏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金宏借款本金80万元,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同日,在(2018)闽0203民初3932号案件中,谢文滨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谢文滨借款本金37万元,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同日,在(2018)闽0203民初3931号案件中,林雅国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林雅国借款本金320万元,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同日,在(2018)闽0203民初3929号案件中,蔡清圃与蔡煌辉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蔡煌辉尚欠蔡清圃借款本金185万元,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调解书。
2018年6月21日,厦门中院执行局针对分配被执行人蔡煌辉的财产举行债权人大会,蔡双玲、蔡清圃、谢文滨、曾思忠(林雅国、蔡明雪、胡其满、蔡雪琼、金宏的委托代理人)及魏庆吉(蔡明晓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蔡明晓在会议上就本案的拟分配方案提出两点意见,即不同意给蔡煌辉任何安置费用;对已经执行到位的1941多万元执行款,蔡明晓主张享有优先分配权。
2018年7月18日,厦门中院就(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案件作出一份《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如下内容:厦门中院在申请执行人蔡明晓与被执行人蔡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煌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债权人蔡雪琼、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申请参与分配。厦门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厦门中院现查控被执行人蔡煌辉的财产为其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2)厦执行字第50号案件中已执行到位的19417871.48元款项。……厦门中院认为,由于前述参与本次分配的九个案件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债权本金总额为52028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的19417871.48元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故厦门中院决定以九个案件各自债权本金占九个案件债权本金之和(52028000元)的比例均等进行本次分配。由于本案已经依法启动了对登记于被执行人蔡煌辉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号1403室房产、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号第53号车位及厦门市××路××号××层××号车位等不动产的处置程序,因前述九个案件的债权人均不愿先行垫付处置所需的评估费、被执行人唯一住宅安置费等费用,故厦门中院决定从已执行到位的19417871.48元款项中予以收取。故可供本次分配的款项金额为19417871.48元-100000元-297288元-431815元=18588768.48元。……债权人受偿如下:1、债权人蔡明晓受偿金额:1786419.67元;2、债权人蔡雪琼受偿金额:2929728.25元;3、债权人蔡双玲受偿金额:6609752.76元;4、债权人胡其满受偿金额:2243028.53元;5、债权人蔡明雪受偿金额:1607777.7元;6、债权人金宏受偿金额:285827.15元;7、债权人谢文滨受偿金额:1321950.55元;8、债权人林雅国受偿金额:1143308.59元;9、债权人蔡清圃受偿金额:660975.28元。
2018年8月14日,蔡明晓就前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应当以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此次执行财产分配;蔡明晓的债权应当在执行分配中优先足额受偿;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不享有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权利。
2018年8月28日,厦门中院执行局对蔡明晓询问后形成调查笔录,告知由于蔡双玲等其他债权人对蔡明晓所提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故蔡明晓可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另查明,厦门中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2刑终78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高小勇、蔡建章、胡淑丽、蔡明雪、林雅国先后以自己与蔡煌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虚假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受委托转款的虚假确认书等证据材料,蔡煌辉在签署保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有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恶意调解行为的诉讼调解保证书后,仍与上述五名证人恶意快速调解,厦门中院基于上述虚据材料及双方之间的恶意调解,作出确认蔡煌辉欠高小勇2344.55万元、蔡煌辉欠蔡建章370万元、蔡煌辉欠胡淑丽877.8万元、蔡煌辉欠蔡明雪530万元、蔡煌辉欠林雅国505万元的虚假民间借贷法律事实的民事调解书。蔡煌辉伪造5份虚假的债权确认书,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伙同他人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法律事实,使得高小勇等虚构的诉讼主体以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短短月余即以近五千万元的诉讼标的总额共提起五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随后恶意调解,致使厦门中院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确认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虚假的五份民事调解书。蔡煌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判决:蔡煌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6月19日,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2013)厦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2013)厦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2013)厦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2013)厦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2013)厦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裁定上述五个案件再审。
2018年1月26日,经厦门中院再审,撤销(2013)厦民初字第1030号、(2013)厦民初字第1026号、(2013)厦民初字第1022号、(2013)厦民初字第1009号、(2013)厦民初字第1013号等五个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其中,厦门中院作出的(2017)闽02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蔡煌辉应偿还蔡明雪借款450万。
蔡明晓通过优酷、爱奇艺等网络媒体视频,表达对厦门中院审理案件及执行财产分配不满,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厦门中院认为,蔡双玲、胡其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案系涉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由于各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讼争执行标的及基础合同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内地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执行分配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效力是否系本案审查范围;二、蔡明晓的利息、保全费债权是否应计入按比例分配数额;三、蔡明晓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否存在执行员故意拖延分配、损害蔡明晓实体权利的情形。分别评判如下:
一、执行分配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效力是否系本案审查范围
蔡明晓主张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形成的,因此,该七人不应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对此,厦门中院认为,蔡明晓的该项诉求实质上是不服(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依据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撤销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鉴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决定了不能对其确认的实体权利再起争执,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生效判决、调解的,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解决。在未经法律途径改变生效法律文书之前,执行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厦门中院执行局据此准予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参与分配,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并无不妥。蔡明晓主张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与蔡煌辉之间可能涉及虚假诉讼,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该项主张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因此,对蔡明晓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蔡明晓的利息、保全费债权是否应计入按比例分配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蔡煌辉已执行到位的款项19417871.48元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债务,而蔡明晓及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均是普通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本金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况下,(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执行分配方案》将普通债权人以生效裁判文书及民事调解书载明的本金计算参与分配并无不当。蔡明晓的利息、保全费等债权可待执行到蔡煌辉其他财产后再行受偿,其并未丧失其余债权继续获得清偿的权利。
三、蔡明晓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因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而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在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均系适格、合法债权人的情况下,蔡明晓主张本案19417871.48元执行款系其申请保全的、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具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是否存在执行员故意拖延分配、损害蔡明晓实体权利的情形
(2016)闽02刑终788号刑事裁定书确有认定蔡煌辉伪造五份虚假的债权确认书,伙同他人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法律事实,使得髙小勇等虚构的诉讼主体以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致使厦门中院错误适用法律,作出确认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虚假的五份民事调解书。但该裁定书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系虚构,并未否定蔡煌辉作为借款人,与真实的出借人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讼争债权实际存在,且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于前述五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后,作为实际借款人因主张合法债权而重新提起诉讼,系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行员准允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依据重新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参与执行分配,并无不当。蔡明晓主张执行员恶意串通、故意拖延分配、损害其实体权利,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蔡明晓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厦门中院判决:驳回蔡明晓的全部诉讼请求。
蔡明晓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福建高院认为:本案蔡双玲、胡其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案系涉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的规定,厦门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适用与讼争执行标的及基础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执行分配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效力是否系本案审查的范围;二、蔡明晓是否应当以包括借款本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三、原审法院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分配、损害蔡明晓实体权利的情形。分别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执行分配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效力是否系本案的审查范围
本案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范围仅限于执行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蔡明晓主张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等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形成并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其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在生效民事调解书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撤销的情况下,厦门中院执行局据此准予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等人参与分配,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制定执行分配方案并无不当。
二、关于蔡明晓是否应当以包括借款本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问题
案涉(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载明:参与本次分配的九个案件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目前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金,故该院决定以九个案件各自债权本金占九个案件债权本金之和的比例均等进行本次分配。另,由于厦门中院依法启动了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煌辉名下的不动产的处置程序,由于九个案件的债权人均不愿意先行垫付所需的评估费、被执行人唯一住宅安置费等,厦门中院从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中先行预留10万元作为前述费用,待不动产处置变现后予以返还再进行二次分配。厦门中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系根据实际可供分配的财产及各债权人的债权份额作出的,尽管蔡明晓的债权无法在本次执行分配方案中得到全部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蔡明晓并未丧失剩余债权继续获得清偿的权利。但蔡明晓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要求以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并得到优先足额受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三、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分配、损害蔡明晓实体权利的情形
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人作为实际借款人因主张债权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执行员准允上述申请人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参与执行分配,并无不当。蔡明晓主张执行员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故意拖延分配,损害其实体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蔡明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厦门中院作出(2012)厦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一、蔡煌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明晓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蔡煌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明晓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蔡煌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闽民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是否合法;二是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
关于案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中,在厦门中院对申请执行人蔡明晓与被执行人蔡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开始后,因蔡煌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高小勇、蔡建章、胡淑丽、蔡明雪、林雅国、蔡雪琼依据六份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虽(2016)闽02刑终788号刑事裁定书确认高小勇、蔡建章、胡淑丽、蔡明雪、林雅国所依据的五份调解书存在蔡煌辉伙同案涉相关人员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虚增部分债务的情况,但并未否定蔡煌辉作为借款人,与真实的出借人蔡双玲、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并无证据证明讼争债权系虚假无效的情况下,蔡双玲、胡其满、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于前述五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前后,作为实际借款人及时重新提起了诉讼,此时被执行人蔡煌辉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待真实债权人蔡双玲、胡其满、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等人依法重新取得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并无不当。蔡明晓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蔡明晓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是否还应包括利息和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中,蔡明晓等部分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蔡明晓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厦门中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仅以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39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
三、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案件所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四、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3)厦执行字第715号案件的执行款项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五、驳回蔡明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蔡煌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双玲、蔡雪琼、胡其满、蔡明雪、金宏、谢文滨、林雅国、蔡清圃、蔡煌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贵忠
审 判 员 汪鸿滨
审 判 员 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邱金坤
计划招录4368人!广西2022年度公17日起开始报名
为满足我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全区14个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20个自治区直属机关共计划招录公务员4368人。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公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17日至2004年2月17日期间出生)。
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的职位,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1年2月17日以后出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6年2月17日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人民警察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年2月17日至2004年2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17日至2004年2月1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6年2月17日至2004年2月17日期间出生)。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的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
市、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下同)的毕业生和学历为高中、中专、大专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须在2022年2月17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
(二)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全日制或者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定向招录职位分别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党建工作组织员(基层岗位)。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大学生退役军人。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2.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的,须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域的职位,不能跨县报考。
因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副书记(副主任)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
3.报考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的,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人员)。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6.被开除中国党籍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已报名参加2022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公安机关招考职位。报考人员中已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以及户籍、现役、辞退、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以2022年2月17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从2022年2月15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八桂先锋网(www.bgxf.gov)、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st.gxzf.gov)、广西人才网(www.gxrc)查阅《计划表》。
报考人员对《计划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计划表》所列资格审查单位联系。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22年2月17日8:30至2月23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职位资格条件,认真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公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的职位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先由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县级党委组织部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在网上报名。
2.报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2月17日8:30至2月25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2年2月17日8:30至2月23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
(三)网上交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须在2022年2月17日8:30至2月26日18:00在网上报名系统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为86元/人。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的职位免交笔试考试费。
需减免笔试考试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须于2月26日12:00前在报名系统中提交考试费减免申请,审核通过可直接免交考试费,具体减免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职位改报
计划录用人数与交费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3方可开考,以下职位按实际交费人数开考:
1.艰苦边远地区职位。
2.《计划表》中明确的紧缺职位(以下简称“紧缺职位”)。
3.法官助理职位、检察官助理职位。
4.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5.面向优秀村干部招录职位。
6.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或人武院校毕业生招录职位。
7.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
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且交费成功,但所报考职位因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而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资格审查单位通知后,可于2022年3月2日8:30至18:0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并在2022年3月2日8:30至19:00期间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退回报名费。
(五)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应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2年3月22日8:30至5月15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
笔试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至公示拟录用阶段。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分值各100分。《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A类职位”)使用A卷;《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县级、乡镇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B类职位”)使用B卷;《计划表》中行政执法类职位(以下简称“C类职位”)使用C卷。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及特殊招录职位的人员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专业科目测试(考试大纲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2年3月26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专业科目测试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公安机关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公安厅另行发布。
公共科目笔试在全区各市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C类职位的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南宁市。
(三)笔试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四、人民警察录用的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能测评人选。如有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资格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体能测评公告。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或者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报考紧缺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三项中有两项达标的,视为合格。体能测评结果当天公布。
体能测评时间:2022年5月9日前。具体时间、地点由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另行发布。
五、面试
(一)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及资格审查
面试实施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人民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面试实施机关通过规定网站发布资格审查通告,公布面试入围人选名单,并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审查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报考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涉及报考资格的,由面试实施机关取消面试资格。凡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面试资格或者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周。
(三)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面试实施机关将现场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202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面试资格复审阶段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可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原则上,202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在面试前的3天内进行。
(四)实施面试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期间,报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
公共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时间:2022年5月14日至15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六、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实行差额考察的按不超过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
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情况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度的,不再递补。
(二)实施体检和考察
体检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察由招录机关或承担录用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进行。考察以《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为依据,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诚信记录、学习和工作表现、志愿服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凡是因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等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七、合并职位的岗位选择
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体检完成后进行岗位选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岗位选择前放弃的,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岗位选择后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岗位选择时须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艰苦边远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公安、司法机关新录用的二级警长以下执法勤务警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全区其他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其他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录用单位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九、其他事项
报考公安机关大数据、法医人民警察特殊招录职位的,有关要求按《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特殊招录工作简章》执行。
十、相关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规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予以政策倾斜。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桂文明委发〔2017〕4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五)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十一、疫情防控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届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及时关注。
特别提示:
1.本公告及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含本级基数。
2.报考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处理。笔试后,报考人员作答情况将进行雷同卷判定,被判定为雷同卷的人员,将取消其考试成绩。报考人员应当诚信报考,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对在面试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环节随意放弃资格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进行诚信记录。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22年2月
来源: 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