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项目出资七万元,合伙关系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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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协商一同做项目,
约定你出钱,
我出力。
项目顺利完工,
一方却到法院起诉,
认为双方没有成立合伙关系。
法院最终支持了该请求。
难道双方曾经的“约定”,
都是“骗人的幌子”吗?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9月,钱先生从某区污水处理站项目负责人老张那接到了一个项目,负责该项目的基坑挖掘工程。小王得知此事后,便找到钱先生,表示愿意出资80000元一起做这个项目。但是,双方只是口头做了粗略的协商,约定小王负责工地施工和技术,钱先生则负责与甲方协商以及支付大额的费用,但对具体金额并没有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后,小王便把约定好的80000元一次给了钱先生。
施工期间,钱先生共给小王转账70000元,小王支付了工人的工资以及工程的其他费用。2020年1月,工程顺利完工。小王则认为双方合伙并未成立,诉至法院要求钱先生返还各项支出共计105070元。钱先生辩称其和小王有合伙的意向,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钱先生向小王支付69564.8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乐普法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基坑挖掘工程为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做物。该种工程要求建设主体是经过批准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而钱先生和小王明显不具有该项目的施工资质。其合伙承包工程本身就缺乏法定的必备要件。
其次,钱先生和小王虽然一开始确实有合伙的意向,但是双方也没有对合伙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并且,在对外的一些重大事项决定,也只是由钱先生一个人决定,没有经过两人一致的意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伙合同的基本要件。
因此,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考量,钱先生与小王之间没有成立合伙合同。
要有具体的合伙协议。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口头协商往往会造成,没有书面证据而说不清、道不明的状况发生。
乐乐认为,签订书面的协议更便于在发生利益纠葛时,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在进行协商时,也要对合伙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的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免有导致发生无效的情形出现。
签订合同要谨慎,内容确定且完备。
撰稿:张澜馨
审核:陈睿卿
编辑:王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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