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八字(2016年9月14日是什么命)

乙武洋匡:天生无四肢,后成励志模范娶漂亮学妹,却被爆出轨50次

如果你的丈夫没有四肢,只能终身坐着轮椅,即使他乐观向上,又是很有名的作家和记者,你有信心和他白头到老吗?

震惊世界的乙武洋匡出轨事件给出了答案,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出轨的并不是乙武洋匡的漂亮妻子,而是身患四肢切断症的乙武洋匡本人。

没有手脚,只有光秃秃的短肢,这在普通人看来,和人彘没有区别,很难想象乙武洋匡能有正常人的生活,更无法想象他在15年之内被发现与超过50个女子举止亲密。

但事实是,乙武洋匡经常坐着电动轮椅,出入酒吧夜店,受到很多年轻漂亮女性的追捧。

乙武洋匡和女性亲密照

和乙武洋匡偷情的女性中,甚至不乏日本各大高校的高材生,二十多岁的年纪,根本不缺追求者,却还是心甘情愿地和乙武洋匡进行地下恋情。

不仅如此,乙武洋匡在成长过程中就一直很受欢迎,他的老婆仁美,就是他大学时的学妹。

当时,乙武洋匡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却无法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他凭着坚毅的努力,向学校负责人展示,用脸颊和残臂夹着笔写字,靠杠杆原理从盘子中吃饭,用臀部带动残腿,一步一步地艰难挪动。

负责人完全被感动了,他们目不转睛地看着乙武洋匡, 似乎忘记了一切,这份震撼与感动,最终让负责人同意他入学。

之后,乙武洋匡仅靠一个健全的大脑,就完成了普通学生能完成的一切学业,还在课余,培养了很多兴趣。

因为身体的特殊性,乙武洋匡很容易就能在水中漂浮起来,他利用这一个特点,开启他的运动生涯。

乙武洋匡照片

他将身体整个泡在水里,由于没有四肢,他在水中是属于完全悬浮的状态,只能奋力将头露出水面,再用短残的小小四肢,向前游去。

每次乙武洋匡游到终点,无论名次如何,他都会收获无数的掌声喝彩,因为他参与竞技体育这件事本身,就足以让人感动。

但是乙武洋匡不满足于待在舒适圈,他希望能够挑战更难的运动——篮球。

在一般人看来,站立起来还没有半个人高的乙武洋匡,想要打篮球,简直是天方夜谭,但是乙武洋匡的生命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奇迹。

他用臀部和残腿的力量,支撑起整个身体,每一次弹跳式的走动,都会对肌肉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乙武洋匡甘愿承担这样的痛苦。

为了能够跑得更快,乙武洋匡超负荷地使用自己的残肢,那几乎没有肌肉支撑的残肢在每一次走动时,都会带来钻心的痛。

所以在训练一段时间后,他就不得不做手术移植肌肉,在两次肌肉移植的大手术后,乙武洋匡成功地登上了篮球赛场,并且在背部留下了“V”字样的疤痕。

那疤痕对乙武洋匡来说不是伤痛,而是胜利的象征,他用残肢运球,用臀部冲刺,身材矮小反而成了他最大的优点,让对手无法突破。

乙武洋匡照片

他常说一句话:“既然有残疾者做不到的事, 应该也有只有残疾者才能做到的事。”

赛场上,乙武洋匡和其他中学生一样,穿着球衣,意气风发,比赛哨声一响,他的速度飞快,在球员的脚边穿梭,他的运球高度不过膝盖,像一个“超低空火箭”。

乙武洋匡熟练地用两个残臂运球,让众人的眼光集中在他一人身上,全场屏声静气,关注着篮球在他的手上来回变换,直到他顺利地将球传出,引来阵阵欢呼。

有的人只是想过最普通的生活,都需要付出了十万倍的努力。而乙武洋匡付出了千万倍的努力,过上了不平凡的生活。

乙武洋匡照片

作为一个中学生,乙武洋匡既是游泳运动员,又是篮球运动员,他热爱运动,甚至棒球、跳绳和单杠,他都跃跃欲试。

即使是一个四肢健全的人,都很难有这样的坚持,去忍受训练的劳累,但是乙武洋匡从来是用最高涨的情绪、最饱满的精神,去面对每一天的困难。

甚至在之后,洋匡还成为了一个体育记者,在日本各地奔波做采访和演讲,日本TBS电视台还请他策划主持“新闻的森林”节目, 他仅靠电动轮椅,走遍市井和古巷。

这样坚韧的心性不仅让他攻克了很多运动难题,还让他在学业上越走越顺利。

之前,乙武洋匡费尽千辛万苦,才能进入普通人学校,接受正常人的教育,而他的成就渐渐给他带来名气,让他被社会普遍接纳。

他成功地考上了日本第一私立大学——早稻田大学,并且还凭借自传《五体不满足》名声大噪,成为畅销书的作家。

乙武洋匡照片

他在大学期间,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校园里面建设残疾人便利设施上书,呼吁社会关注残疾人的生活。

他主持过“无障碍和全新世界设计研讨会”,去各个社团和会议上演讲,甚至还来过中国开讲座,坚持着“无障碍设施”的宣传。

身体残疾的人,残缺的只是肢体、或是感官,但他们有和常人一样的大脑,会思考,会感受喜悦和悲伤。

当残疾人已经在忍受缺陷带来的自卑时,如果社会能够给予一些温暖与帮助,残障人士和普通人一样,能够创造和感受美好。

在日本交通法允许重残者考取驾照后, 乙武洋匡立刻投入练习,最终用了两年时间拿到驾照。

他委托一个美国公司对专用的货车进行改造,在拿到驾照的第二天,乙武洋匡就开着车从东京去往仙台兜风。

身体不便利的乙武洋匡坐过很多次车,可这次,是他把握着方向盘,去往他想去的目的地。

那样优美的景色和自由的感觉,是乙武洋匡的人生第一次。他生来就失去很多生活体验,但社会的改变给了他重新去感受的机会。

乙武洋匡照片

他说:“我的愿望是创造一个和谐世界……假如我的能力和特质能够使我向这一目标靠近哪怕是一小步,我会很开心,觉得来到这世界是有意义的。”

乙武洋匡照片

这是乙武洋匡呼吁社会帮助残疾人的原因,也是学妹仁美爱上乙武洋匡的原因,她崇拜乙武洋匡的坚强品质,而她的善良,也打动了乙武洋匡。

当时的仁美初入校园,就读了洋匡的自传,被洋匡的经历感动,她从未感受过这么坚强的生命力,于是她开始主动追求洋匡。

女追男,隔层纱。仁美发现洋匡不仅是一个坚韧的人,在生活里,他更加是幽默风趣的,与洋匡交流时,会时常忘记他是一个残疾人。

洋匡在求婚时开玩笑地说:“你真的打算嫁给我吗?我自己虽然可以到厕所去,但是却不能自己擦屁股,你必须每次都帮我清理,你还愿意和我结婚吗?”

仁美感动之余破涕而笑,郑重地对乙武洋匡说:“我愿意。”

乙武洋匡照片

2001年,乙武洋匡宣布与仁美结婚,他说:“仁美是我我生活中另一盏明亮的灯光, 看看着仁美的笑脸, 我觉得她比我我更坚强。”

众人担心乙武洋匡的四肢切断症会遗传给后代,但在七年后,仁美生下了健康可爱的儿子,让他们这样和睦的家庭人人羡慕。

在谈及他们的爱情时,乙武洋匡说:“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用残疾当借口’。谁会觉得退缩自卑的人有魅力呢?”

所以乙武洋匡从来不会将自己看作是一个残疾人,只是仁美的丈夫、孩子们的爸爸。这样的豁达,和高度的自我接纳,离不开乙武洋匡充满尊重和包容的原生家庭。

乙武洋匡在父记里看到他与母亲初见的回忆,他激动地流下泪水,并且发出感叹:“出生一个月,我终于诞生了。”

乙武洋匡照片

1976年4月6日,东京的一所医院里迎来了男婴,产妇的生产很顺利,但是产房里的医生一个个面色凝重。

他们发现婴儿没有四肢,短小残缺的断肢挥动,仿佛一个小怪物,这是先天性四肢切断症,是极为罕见的病症,找不到病因,也没有预防方法。

为了不刺激产妇的情绪,乙武洋匡的家人一致决定用婴儿得了黄疸的理由阻止母子相见,直到一个月后,医院和家人才做好了准备。

众人小心翼翼地将孩子抱给乙武洋匡的母亲,旁边的医生都一脸紧张,生怕她会情绪失控,还在旁边准备了空病床,以防她突然晕倒。

但是当她缓缓抱起那个畸形的小生命时,她的脸上没有一丝恐惧和嫌弃,反而感动地说:“我的可爱宝贝!”

乙武洋匡照片(中间)

对于母亲来说,她与孩子之间十个月的血乳相融是无法抹去的,那样孕育生命的伟大,足以让她包容一切。

洋匡回忆说:“在任何时候, 我都没有听父母说过要我正视现实、克服残疾之类安慰鼓励的话。”

因为他的父母从来不会将他看作是残疾人,他的精神世界是完整的,那他的人就是完整的。

乙武洋匡照片

身体残疾固然是不便利的,但绝对不是不幸的、无能的。所以他的父母坚持他去上普通人学校,和学校负责人保证:“这孩子什么都会做。”

他的父母之所以能如此自豪地说出这样的话,是因为他们在洋匡幼年时,倾付了普通父母百倍千倍的心血。

乙武洋匡很自然地想要把这份坚强传递下去,于是又选择当一名老师,他说:“或许有一些东西,因为我自身的情况,最适合由我来教给学生。”

这些东西,就是“坚韧与毅力”和“尊重”,只有让孩子从小就与残障人士相处,真正体会到他们的生活,才能让健康的人更加珍惜与理解,让残障的人获得包容与鼓励。

乙武洋匡被孩子簇拥的照片

这份真心,不止洋匡是自己在坚持着,他的妻子也默默帮他守护,她要承担所有的家务,还要协助洋匡外出演讲采访,更要负责三个孩子的教育。

好在洋匡和仁美的努力没有白费,乙武洋匡凭借着自己近乎奇迹的种种经历扬名世界,成了励志的代表。

他作为老师,无法用粉笔在黑板写字,需要学生帮忙,他也没法为学生演示实验,但是这样一位“不称职”的老师,还是很受欢迎。

“让这么坚强的人当老师, 一定能给孩子带来好的影响。”洋匡在学校和社会中的评价颇高,他的学生也都深深感受到了生命的强大。

乙武洋匡任教照片

乙武洋匡渐渐成为一个大名人,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在国民对他的超高关注下,洋匡众望所归踏入日本政界。

但这并没有成为洋匡在政治上成功的起点,反而让他的名声一落千丈。

原来,在踏入政界后,洋匡开始频繁地登上各种电视台的活动,在一次又一次的采访中,一个更加真实平民化的洋匡显示在众人面前。

八卦记者也对他进行了私生活的调查,发现平时道貌岸然的励志家乙武洋匡,私下里却是疯狂劈腿的“八爪鱼”。

乙武洋匡不雅照

乙武洋匡曾在访谈节目里说过:一个政界人士只要工作做得好就行,他的私生活没有那么重要。这大概就是乙武洋匡的心里话。

在他与仁美结婚的15年里,出轨了超过418名和护士,这些还只是被媒体拍到的人数。

事件大爆发后,媒体对乙武洋匡的评价直转急下,甚至日本官媒大骂他“五体不满足,超满足”。

对此,首先出来道歉的并不是乙武洋匡,而是他的妻子仁美,仁美含辛茹苦养育三个孩子,再次出现在媒体面前时已经没有往日的风采,变成了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

她说:“丈夫出轨是我的错,可能是我自己做得不够好,丈夫在我这里得不到满足,才会流连夜店,我会深刻反省,我的丈夫没有错。”

乙武洋匡和女性亲密照

这番言论没有安抚民众,反而引起了更大的谩骂,乙武洋匡无法,只好出面道歉。

他表示:“我只出轨了18个妇女,还有几个护士而已,并没有大家想得那么糟糕。”

可是洋匡的朋友却爆料说:“在医院的时候,连医院的护士他都会勾引,不管是结婚前又或者结婚后......”

2016年9月14日,乙武洋匡正式和妻子离婚,15年的婚姻只留下一段破碎的回忆,和三个无辜的孩子。

而洋匡事业受挫,情场却没有失意,他一离婚就被爆出和混血女大学生同居的消息。

乙武洋匡照片

这个女大学生叫岩泽直美,是日本和捷克混血,肤白貌美大长腿,还有很优越的家世。

据悉,他们俩是在2014年,在一场读书会上认识的,当时岩泽直美就不顾家人反对,和乙武洋匡进行地下恋情。

乙武洋匡的恋情被曝光后,就被取消了议员资格,还被任教的学校开除了,但是乙武洋匡我行我素,还是继续做“花心大萝卜”。

不知道现在的乙武洋匡在和新女友旅游同居时,还能不能想起甘愿为他擦屁股的妻子仁美。

乙武洋匡照片

他曾在与仁美结婚时说:“在我生命中有两个女性我应该感谢一辈子,一个是我的母亲,她让我不再自卑,让我可以充满自信的看这个世界,另一个则是我的妻子仁美。”

但如今他在温柔乡流连忘返,用和母亲、妻子一起创造的成就,吸引无数女性为他投怀送抱时,会不会觉得已经自信过了头。

现在,乙武洋匡已经无法复出,即使他还想靠着“生命斗士”的噱头赚取眼球,也没法让世人为他混乱的私生活改观了。

孩子非亲生,“父亲”要赔偿 法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付抚养费

鲁法案例【2021】284

基本案情

金某(男)与胡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胡某于2016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甲。金某怀疑金某甲并非自己亲生,遂要求带金某甲一起作亲子鉴定。后胡某向金某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哄骗金某称金某甲系其亲生。2019年1月7日胡某因犯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淄博高新区人民院决定予以逮捕。2019年12月13日,淄博高新区人民院作出(2019)鲁03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被逮捕后,金某再次带金某甲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金某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金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判决双方离婚;2.确认金某与孩子金某甲无亲子关系;3.判决金某甲由胡某抚养,胡某支付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判决胡某返还自2016年9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73.18元/天(即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支出的抚养费;5.本案诉讼费由胡某承担。

裁判要旨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胡某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金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金某甲进行了抚养, 金某主张在得知自己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且胡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当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金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金某并非金某甲生物学父亲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金某甲与金某亲子关系不存在。

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金某既非孩子金某甲的生父, 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金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金某甲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在财产减少,利益受损。胡某作为金某甲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金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胡某由此获益,故金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其参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并无不当,胡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逮捕,故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应计算为42 554元(73.18元∕天×1163天∕2人),胡某还应按此标准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按1人计算)。金某甲现已四周岁,胡某入狱后金某甲一直跟随金某及父母共同生活,其非金某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金某造成精神损害,金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金某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胡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金某多主张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确认金某与金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金某甲由被告胡某抚养;

三、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四、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42 554元及其他抚养费(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73.18元∕天计算);

四、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了调整纂修。可不要只记住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中新增及调整内容还有很多,且都与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介绍,《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

一、新旧内容之对比

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加入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原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民法典》在原来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并删除了“有配偶者”。具体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新增内容之现实意义

由上述新旧法条对比可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但是现实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却远远不止这四种。所以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四十六条原本封闭的坚硬壁垒中打开了一条充满弹性的柔韧开口。

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吸毒、、多次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如果依然无法获得救济,未免有失公平。现在有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发生类似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关于重大过错的认定,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衍生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所以在适用时,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配偶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无论是为了惩罚过错方,还是为了补偿无过错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谐文明、互助有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金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对该请求进行了判决。

(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要求,但是根据既往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的一年期间,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淄博市高新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股东刑事风险之职务侵占罪

——现实比理论精彩,比书本残酷

摘要:近年来,由于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案例因股东疏忽或未引起足够重视所致,部分优秀的企业家甚至身陷囹圄。本文就股东经常涉及的罪名——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并为企业家如何避免触犯职务侵占罪提出几项具体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企业家;职务侵占;法人治理结构

正文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量刑

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条,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股东了解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是否向公司出资进行分类,单位人员可以分为兼具股东身份的员工和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员工(以下称“雇员”)。在一般公众的认知中,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侵占理所当然应当被判定是犯罪行为,而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事实是,股东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使用本单位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文着重就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进行分析。

三、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典型形态

案例一:总经理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采取虚构报销费用的形式侵占公司财物

武建立职务侵占罪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691刑初53号

案件概要:

2007年武建立入股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骆某占51%的股权、杨某占29%的股权、武建立占20%的股权,骆某担任董事长、武建立担任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建立利用担任湖北泰和电气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报销“业务费”的手段多次虚列支出,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159.402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建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武建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59.402万元。

案例二:法定代表人擅自处分本单位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赵国平职务侵占罪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421刑初741号

案情概要:

2012年3月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国平及李某、许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30%、19%。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国平因个人欠绍兴市越城区越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利用自己担任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景江花苑6套住宅、6个自行车车库、6个汽车位作价4804395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市越城区越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某,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国平因个人欠绍兴海燕聚氨酯有限公司债务无力归还,利用自己担任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景江花苑3个商铺作价40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海燕聚氨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郭绍成,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国平因个人欠张某借款无力归还,利用自己担任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华江置业有限公司2个商铺作价2478456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张某的妻子胡某,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国平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华江置业有限公司21个商铺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向范幸根融资75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被赵国平用于偿还个人欠钱福海的债务,50万元通过赵国平父亲赵某的银行账户转出被赵国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国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1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国平退赔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损失。

案例三: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应收款项

符涛职务侵占罪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0121刑初211号

案件概要:

2015年3月13日,成都赛考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符涛与付盛协商签订合作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成都赛考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符涛、付盛二人,二人各占出资比例50%。付涛任成都赛考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符涛利用其作为赛考拉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为公司收取工程款过程中私自截留公司款项。经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截止2015年9月30日,符涛共收取工程款914250元,交回公司工程款64万元,截留工程款27425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符涛因未将两笔工程款归还公司,所出具的欠条载明两笔工程款为雅安芦山工程款75000元和床上用品华阳店工程款38700元,共计113700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5日前还回公司账上。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符涛将其与付盛合作前应收取的北京福天展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尾款137277元,由北京福天展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至赛考拉公司尾号4176的工商银行账户。该笔款项应从上述截留工程款中扣除,被告人符涛实际截留工程款为136973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被告人符涛退赔在案的赃款136973元予以发还被害单位成都赛考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例四:股东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将本单位资金转入关联公司

俞某某职务侵占罪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923刑初62号

案件概要: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俞某某与官某某、上官某某、郑某1合伙成立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某某,四名股东各占25%股份,由被告人俞某某具体负责经营销售。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以俞某的名义伙同姚某(刑拘在逃)在张家港保税区注册成立张家港保税区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俞某某以购货需要资金为由从上官某某、官某某处获得资金人民币1744062元。后被告人俞某某花费人民币65383.9元从苏州东洲化学品有限公司、袁某处购得甲醇、甲苯等化工原料,存放于被告人俞某某在张家港租赁的仓库里,其余资金大部分被被告人俞某某用于网络。为了不让公司股东怀疑其实际没有为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进行经营销售,被告人俞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以销售货款的名义汇款人民币100万元给上官某某,后于2016年9月9日以需要交税为由从上官某某处获得资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9月,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开通后,被告人俞某某以购货为名继续向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索要资金,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上官某某、官某某、郑某1等人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2月25日共计向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款人民币3135951元。同时被告人俞某某为了隐瞒真相,虚构真实存在货物买卖交易的假象,将上述其存放在张家港仓库里及其后来购买的部分化工原料进行包装贴标签后送往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经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加工勾兑后再将货物运至张家港仓库,后被告人俞某某更换包装桶和标签再行将该货物运至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如此反复进行操作。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俞某某冒用其哥哥俞某身份和姚某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法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通过虚构送货单等方式做虚假业务销售,以达到向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索取更多资金的目的。另被告人俞某某为了掩饰其实际没有进行经营销售,陆续还以销售货款的名义向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款人民币2508175元。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累计汇款人民币4448295.9元入景某公司账户,后被被告人俞某某转到其个人账户,被告人俞某某实际侵占众望公司资金人民币1940120.9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俞某某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四千九百八十元九角,发还被害单位阜宁众望化学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五:在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股东以分红的名义侵占公司财物

单伟凡、郑斌斌职务侵占罪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702刑初1073号

案件概要:

单伟凡、郑斌斌系浙江奥密科荣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单伟凡占该公司75%的股份,郑斌斌占该公司2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单伟凡。

2017年3月19日,奥密科荣公司与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城公司)签订了《房产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奥密科荣公司代理销售瑞城公司的瑞城国际商业广场项目,销售总体均价为1.35万元每平方,溢价部分双方平均分配,销售佣金为10%。后因奥密科荣公司销售违规被市场监管、建设部门发现并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7月7日,奥密科荣公司与瑞城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奥密科荣公司以每平方1.2万元价格向瑞城公司购置房产,再以二房东形式销售。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奥密科荣公司共计销售面积为3547.65平方米,合同销售总额为9670.3117万元,实际收到房款7629.5788万元。上述款项,按照购房协议约定奥密科荣公司应支付瑞城公司4257.18万元,已支付给瑞城公司2538.5万元,尚余1718.68万元未支付。可提费用为3372.3988万元,减去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的运营费用1713.1055万元,剩余1659.2933万元。奥密科荣公司借款给瑞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400万元(使用单伟凡0328尾号农行卡出借60万元)、瑞城公司董事吴某1200万元,用于退还奥密科荣公司余杭经济开发区的沙克海洋世界项目退款金额为697.4667万元;支付瑞丽、栖霞项目380余万元。单伟凡、郑斌斌明知奥密科荣公司将购房款用于余杭项目退款、出借及其它项目,尚欠瑞城公司1718.68万元房款的情况下,仍然未经财务核算,两人商量后以“分红”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850万元左右,其中单伟凡“分红”1205万元左右,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购房、购车和支付诸暨项目保证金等;郑斌斌“分红”645.6万元,郑斌斌用于打游戏个人挥霍160余万,存在郑斌斌母亲李某账户400余万元。截至2018年7月11日,奥密科荣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3.93元。

裁判:

一、被告人单伟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郑斌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财产依法处理,同时责令被告人单伟凡、郑斌斌退赔被害单位浙江奥密科荣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205万元。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

上述案例列举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使用、处置公司财产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为避免发生类似的后果,以下就如何规范使用公司财产提出建议。

1.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设立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公司通过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其中,股东会的职能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能为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经营计划、经理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及高级管人员及公司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上述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应有之义。各个机构不得无所作为、亦不能越俎代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切忌股东个人意志替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意志。

2.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由股东个人转移至公司,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出资人取得股权。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按照个人意愿处置、使用公司资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员配置、记账管理办法、报销审批流程、凭证管理、现金管理等内容。公司的财产仅能用于公司经营,不得随意用于股东个人。公司资金的支取、使用以及报销费用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严格把控公司资金的使用。制定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司财产的合法使用的前提。

3.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薪酬。股东在担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时仍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

4分红

《公司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分红的前提为首先要弥补亏损、其次为提取法定公积金,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形下,经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才可以分配利润。在上述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股东利用其职务便利,自认为从公司领取分红而支取资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股东在取得公司分红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5.合法纳税

现实生活中,部分股东出于避税的考虑,经常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实现资金的转移,如为了减少分红产生的纳税,通过虚构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入其控股的公司后提取,如前所述,虚构关联交易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建议股东切忌抱有幻想,企图通过采取变通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备,为逃避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义务而实施的变通行为会付出更大的成本与代价。

6.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公司经营,无法掌握职务侵占的事实,职务侵占罪具有隐蔽性。绝大部分职务侵占罪的事发缘起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后,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部分股东搜集犯罪证据后,将另一部分股东控告至司法机关。很多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老相识、老朋友,相互之间谈及利益时会感到不近人情,进而没有充分沟通有关利益分配的事项,逐渐产生隔阂、甚至反目。因此,即便是与朋友合伙开公司,也要公事公办,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订立章程等书面文件,遵循双方的约定,妥善处理利益分配。

后记

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及运行日趋规范,以往的企业野蛮生长的模式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格格不入。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与时俱进,与时代共同进步。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参考资料:

[1]周光权: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载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尹林:“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载于《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

[4]魏东:《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载于《法学家》,2018第6期。

案例检索:

中国裁判文书网:

1.(2018)鄂0691刑初53号

2.(2019)浙0421刑初741号

3.(2019)川0121刑初211号

4.(2018)苏0923刑初62号

5.(2018)浙0702刑初1073号

END

作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赵洪济律师

他是梁启超最小的儿子,中国航天事业的奠基人

他是中国首枚远程运载火箭

控制系统的主任设计师

他是“东风快递,使命必达”

中的超级“快递员”

他开创的“航天可靠性工程学”

是中国航天员

在太空迈出每一步的底气

他就是中国航天事业的奠基人之一

火箭专家梁思礼

他参与了中国航天的诸多“首次”

工资只有留美同学的百分之一

却依然坚持回国参加建设

因为他心中记着父亲的话:

“人必真有爱国心,然后方可以用大事”

“爱国这一课, 我不曾落下半节”

梁思礼生于1924年8月24日

是梁启超的第九个孩子

梁思礼一出生,便很受父亲疼爱

梁启超亲昵地称他“老baby”

后来干脆汉化成“老白鼻”

“老白鼻”三个字成为梁思礼特有的甜蜜

3岁的梁思礼

5岁那年

父亲梁启超去世

在随后的日子里

逐渐长大的梁思礼

通过父亲留下的《少年中国说》等著作

和父亲写给哥哥姐姐的数百封家信

进一步感受到了

父亲那浓浓的爱国情怀

以及对子女们矢志报国的殷切希望

1941年

高中毕业的梁思礼

申请到了美国嘉尔顿学院的全额奖学金

母亲东拼西凑筹集了400美元

买了船票

把他送上了赴美的邮轮

梁思礼(左一)在开往美国的邮轮上

留学8年

梁思礼怀揣着

“工业救国”的理想寒窗苦读

学习2年后

梁思礼想转到工科大学

在他看来

“中国老受人欺负,学一门工业技术

学成回国后能为中国的建设出力”

于是

他放弃了优厚的奖学金

改领每月微薄的津贴

只为转入被誉为“工程师摇篮”的

普渡大学电机工程系

后于1949年在辛辛那提大学

拿到了自动控制专业的博士学位

1949年夏天

拿到博士学位的梁思礼

无视美国几大军工企业抛来的橄榄枝

义无反顾启程回国

他在给朋友的信中写道:

“我离开时的感情,只有期望,没有留恋”

梁思礼

当船还在海上时

梁思礼从无线电中听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消息

听说了新中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兴奋的梁思礼

找来了一块红布

把一颗大星放在中间

四颗小星放在四角

在这面自制的国旗下

他召集其他人一同开了一个派对

共同庆祝新中国的诞生

胸怀大志漂泊海外

在学业有成时毅然归国

多年后

有人问他从父亲身上继承的

最宝贵的东西是什么

梁思礼回答:

“父亲对我的直接影响较少,

几个哥哥姐姐都受过父亲言传身教,

国学功底数我最弱,

但爱国这一课,我不曾落下半节。”

“我干的导弹是保卫我们祖国的!”

1950年1月

刚刚回国的梁思礼

被安排到邮电部某研究所

参加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建设工作

之后

还被派往越南

参与援建了《越南之声》电台

虽然没能从事自己擅长的自动控制专业

但在他看来

有工作做就是为祖国服务

“浑身都有使不完的劲儿!”

梁思礼在援建《越南之声》电台期间留影

1956年

国家制定十二年科学规划

梁思礼负责了喷气技术部分

(即导弹和火箭)的起草

不久之后

梁思礼被正式调到

刚成立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

担任自动控制研究室主任

成为了院长钱学森手下10个室主任之一

国防部五院导弹生产车间旧址

可在当时,五院100多人

除了院长钱学森

没有一个人真正见过导弹或火箭

在无资料、无设备、无经验的“三无”条件下

梁思礼和其他同事一起

全身心投入到了

“两弹一星”的研究当中去

1960年

我国第一枚导弹“东风一号”试射成功

1966年“东风二号”导弹

携带原子弹发射成功

从此让中国成为了

真正拥有核打击能力的国家

“东风二号”成功后

梁思礼马不停蹄地

开始了“东风五号”洲际导弹的研发

1980年远程运载火箭

从酒泉基地点火

在飞行了9070公里后

准确落在了南半球预定海域

远程运载火箭发射成功

震惊中外

中国第一枚洲际运载火箭全程飞行试验成功

当时

万里之外的北京

指挥大厅内掌声雷动

“东风五号”副总设计师

梁思礼说:

“全世界都知道我们了,

我们的洲际导弹已经成功了”

梁思礼曾说:

“当初我就是要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回家,

建设百废待兴的祖国,

我以自己是第一代航天人自豪,

从来不后悔!”

对于当初的回国选择

梁思礼如此阐述:

“我有个好朋友留在美国,

后来他任美国波音宇航公司的首席科学家,

我任中国航天部的总工程师,

我们地位相当但收入相差很多。

有人问我,

对此作何感想。

我的回答是,

他研制的导弹是瞄准中国的,

而我研制的导弹是保卫祖国的,

这就是我们的差别。”

“能为祖国的航天事业奉献一生,感到无比光荣与自豪”

1976年—1978年

梁思礼任“长征三号”火箭控制系统负责人

1978年后兼任“长征二号”火箭副总工程师

对于“万人一杆枪”的火箭系统

梁思礼开创了“航天可靠性工程学”

提出“质量可靠性是设计出来

生产出来、管理出来的

而不是检验、实验和统计分析出来的……”

使“长征二号”的可靠性大大提高

自1975年发射第一颗返回式卫星成功后

“长征二号”系列火箭

连续将23颗返回式卫星成功地送上天

更成为我国载人航天的唯一运载火箭

神舟系列、天宫系列航天器均由其发射成功

而“长征三号”火箭则成为

发射地球同步卫星的良好载体

遍布天际的北斗导航卫星大多数由其发射

“神舟五号”飞船发射成功后,梁思礼与杨利伟等航天员合影

1981年以后

作为七机部总工程师

梁思礼大力推广航天软件工程化

先后领导了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的

计算机自动化测试系统

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技术

的研发和应用工作

极大地拓宽了航天工程探索领域

提升了工作的可靠性和效率

为我国载人航天事业

“划开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从第一颗原子弹、第一枚导弹、

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到第一艘神舟飞船

梁思礼与几代航天人一起

白手起家、自力更生

创建起完整坚实的中国航天事业

使中国跻身世界航天强国之列

能为此奉献一生

他曾坦言

“感到无比的光荣与自豪”

梁思礼的一生

丰富多彩、贡献辉煌!

今天的中国

载人航天技术世界领先

东风导弹家族

堪称大国之盾

东风快递 使命必达

2016年4月14日

梁思礼于北京逝世

今天

让我们一起铭记他的贡献

缅怀这位“饮冰室”走出的“驯火者”

资料来源:新华网、解放军报、央视新闻、CCTV国家记忆、光明日报等

来源: 中网

与湖北黄石一个噪声聋五级工伤者简单沟通

与湖北黄石一个噪声聋五级工伤者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3年5月21日上午,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一个噪声聋五级工伤者戴先生在今日头条的私信里面留言。

戴先生说,是当日发现我发表的一篇文章:《2023年5月6日一个四级工伤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知道我承接了湖北黄石的重大工伤案。

戴先生当日主要咨询两大问题:

一、耳蜗的报销问题。

因耳蜗在湖北当地一个三甲医院配置后的丢失,导致2021年一审败诉,理由是配置耳蜗主张的证据不足。未上诉。一审法院并非不支持由公司报销耳蜗的配置费用,只是证据不足,弄丢了而已。当时诉讼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到三甲医院。

戴先生说,他找过三甲医院的医生拟索要配置耳蜗的金额证明,未果。

建议伤者再到耳蜗配置的医院找到原的底联复印加盖公章后再行诉讼或者申请再审程序解决。

耳蜗的造价不低,国产的都十几万,让伤者自行承担明显不大妥。

二、工伤之外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问题。

戴先生55岁,只拿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几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后面两个一次性都没拿,因为伤者从未请假一直上班之中,也未曾领过按月伤残津贴。这个噪声聋职业病工伤有好几年了。

若走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需要工伤赔偿总额与民事赔偿之间存在差额方可。

初步判断,伤者戴先生存在一定的差额,预估至少30-40万的差额。

目前来看,伤者的诉讼时效还没过。因为2021年曾诉讼主张过耳蜗的费用和部分工伤医疗费。恐怕后面需要对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进行延长,因为伤者希望退休后再主张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

最佳的结局是:耳蜗的费用十几万的损失找补回来并且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也能在湖北当地法院获得支持。

让伤者戴先生找一下湖北省相关法院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戴先生说目前没找到。

我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不一会儿就查到了两个成功案例: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4日所作(2016)鄂08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4日所作(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

以上两份湖北省两家法院都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可能还有湖北省其余法院类似支持的判决,暂未进行查找。

戴先生提出要求:下回我到湖北黄石出差的时候,通知他一声,他将到酒店和我面谈一次。我答应了。预计得七八月份以后了。

备注一: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内容稍有改动,大意没变。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85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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