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大师倒下了,不能让算命网站继续大行其道
作者:赵志疆
日前,安徽阜阳算命博主“宜和宽哥”刘某柱因在社交平台宣传封建迷信内容、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天。当民警问刘某柱是否算到自己会被抓时,刘某柱称:“算命都是骗人的,主要依靠揣摩客户的心理,按照客户的需求看单下菜。如果算命真准,自己就不会被抓了。”
据报道,刘某柱2020年前后开始通过社交平台帮助客户看运势、姻缘、驱邪、看病、给逝去的亲人超度等,在网络上逐渐小有名气,目前拥有3.8万粉丝。刘某柱每卦至少300元,三年来已非法盈利200余万元。尽管机关算尽,刘某柱仍算不到自己的结局,这无异于一个黑色幽默,由此也给世人提了一个醒:所谓网络算命,轻则“逗你玩”,重则“算计你”。
互联网上,以算命为业的不只是刘某柱。媒体记者搜索发现,类似的算命博主和算命网站五花八门,提供不同价位的服务。不少以“运势”“命理”为签名的博主,粉丝量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都号称“婚姻、财运、健康、事业、学业、子女……无一不精”。不过,“大师”们更“精通”的只是套路和话术——为了吸引粉丝上当,有人组建团队运维“大师”账号,不仅内部有明确分工,而且还有相应的“业务”流程标准。这些所谓的“大师”毫无门槛和专业性可言,不仅无助于改善现实困境,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从而陷入、传销陷阱。
网络算命“大师”如过江之鲫,五花八门的算命网站和APP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部分算命网站号称免费,但大多只是请君入瓮的幌子,最终无一例外引流至付费项目。就连成功将自己“算”进去的刘某柱,所仰仗的也是一款算命软件。刘某柱被绳之以法可谓咎由自取,问题是,如果不能铲除批量制造“大师”的工具,如何避免各类网络算命“大师”卷土重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封建迷信的信息。今年年初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加大封建迷信和不良现象整治力度,持续清理鼓吹炒作封建迷信陋习的帖文、视频信息,处置提供算命、占卜违规服务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中,各类算命网站和APP何以大行其道?
诚如法律界人士所说,网络算命并不算新型网络电信,只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有些“算命大师”已经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团伙,尤其是在网络的加持下传播更快,危害也更大。在严厉打击伪“大师”、伪“大仙”的同时,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也要积极行动,及时取缔非法行为,拉好科学与封建的边界线。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形形贩卖焦虑、收割利益的算命软件和算命网站,是应该好好管管了——它们不仅是批量制造伪“大师”和伪“大仙”的温床,更是散播封建迷信内容的源头。
值得一提的是,伪“大师”和伪“大仙”的兴起,也与某些人的心浮气躁不无关系。面对并不高超的话术,总有人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参与其中,并逐渐被套牢。杜绝网络算命的种种乱象,不妨从个人的心理建设做起:所谓运气,从来都是实力的一部分,只要不断自我充实、自我提高,命运一定不会辜负每一分努力。(赵志疆)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一个算命网站,好意思说自己有“著作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周瑞平 王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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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算命网站
专门提供易经起名、算命服务
内容被他人抄袭了
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线算命网站。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涉案网站提供算命服务属于违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铜陵某文化公司为开展起名、测算服务业务,组织技术人员开发设计了一个网站。2018年10月开始,该公司发现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抄袭涉案网站的网页设计。该公司认为合肥某信息公司是侵权网站的权利人,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实际收款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网站网页设计的著作权。
该公司同时认为,其开发案涉网站的目的是用于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合肥某信息公司和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也是经营起名、测算业务,其抄袭的网页设计用于相同业务,极易造成该公司目标客户产生混淆,因此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网站网页设计(包括网页文字、网页图片、网页布局等)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网页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20万元。
铜陵中院审理后认为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国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内容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铜陵某文化公司的网站网页上标有“八字命运精批”“洞悉人生、解密未来、把握机遇”“十年大运”“子女运势”等字样,网站提供的是算命服务,该行为属于违反科学、违反理性、宣扬愚昧迷信的行为,由此形成的网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