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罪有应得的色魔:7男子多次侵犯13岁少女,重判入狱
恶魔不分老幼,来到人间只为作恶。生活在阳光下的我们,无法窥见恶魔的身影。然而在人间阴暗的角落,恶魔总想着为祸人间。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世界上本没有什么魔鬼,真正邪恶的是某些人的内心,他们和普通人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或者他们就是普通人。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几名20岁左右的年轻人,因为一时的恶念,铸成了大错,成为了一生挥之不去的悲剧。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川刑终528号)
赵某,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年20岁;
邓某,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案发时年24岁;
吴某,男,1999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年19岁;
伍某,男,1995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案发时年23岁,2016年3月30日、5月9日因吸食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14日。2016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王某,男,1999年1月11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年19岁;
张某,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年19岁;
付某,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职高文化,案发时年20岁。
古惑仔的电影影响了整整一代人,80后90后对于其中的热血镜头和场景依然记忆犹新。而对于近些年来,国产电影和电视剧的快速发展和崛起,尤其是黑帮电影电视剧题材的大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问题不大,但是对于正处于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孩子而言,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带来的就是走偏的路。
赵某等7人,也是从小就开始看古惑仔等电影,后来受到黑帮电影电视剧的影响,觉得自己应该出来闯荡江湖,一定可以闯荡出一份事业出来,周围的人也会对自己很服气。而当7个人结识之后,更是觉得臭味相投,非常的对脾气,就差斩鸡头拜把子了。
几人不像其他的年轻人,都在想着怎么去赚钱,怎么能够有更好的未来,反而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在街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在我们很多人的眼光看来,就是我们所理解的“街溜子”。但是7人自我感觉很良好,而在赵某等7人主要溜达的街面上,几人也是有一定的名气。
而在几人主要闲逛的地界中,女孩玲玲(化名,受害人,时年13岁)所就读的学校,也是几人喜欢常来的地方,因为这里可以看到很多的年轻漂亮、青春靓丽的女孩子,对于这几位“街溜子”的吸引力是十分的大的。也是在几次的游荡中,张某认识了女孩玲玲,而玲玲的活泼可爱和青春靓丽也十分的吸引张某。
年轻的女孩子,不经世事,不了解人间的险恶,认为跟几个社会上的人认识,自己在学校里面也会很有面子,也不会被其他人欺负,于是也经常在放学后或者放假时,通过张某认识了其他6人后,经常在一起逛街出去娱乐。然而,让玲玲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切的自认为的美好,都将在2017年8月中旬的某天,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如气泡一般的破灭了,成为了自己一辈子都挥之不去的阴影,甚至都患上了应激反应综合征。
2017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张某又联系休假在家的玲玲一起出来玩,因为之前也经常一起出去玩,所以玲玲也没有多想。而之后,玲玲万万没想到,张某竟然将在即带到了简阳市紫荆花宾馆的一个房间,虽然犹豫过,但是在张某的拉扯和劝说下,依然去了202房间。于是,噩梦发生了。玲玲没想到赵某、王某、邓某等3人也在房间内,张某联合3人,一起对玲玲进行。随后,另外3人按住玲玲的双手双脚,张某则对玲玲进行了侵犯。张某结束后,另外3人也想对玲玲进行侵犯,但是遭到玲玲的激烈反对,并以死相威胁,于是赵某、王某和邓某未侵犯玲玲,并放玲玲离开。
次日,付某和吴某听了张某和另外3人对于昨日侵犯玲玲的描述,心痒难耐,也想着与玲玲发生关系,于是想着怎么再将玲玲约出来,因为昨日发生的事情,另外4人是肯定约不出玲玲来了。赵某则是想了一个办法,自己之前也认识了玲玲的同班同学彭彭(化名),知道彭彭和玲玲的关系非常要好,属于形影不离的那一种。于是赵某跟彭彭说自己想吃葡萄了,你家是卖葡萄的,送一点到我这边宾馆来。
彭彭因为害怕单独一个人到宾馆与赵某见面,于是喊上了玲玲一起到了简阳市紫荆花宾馆。看到是这个宾馆,玲玲下意识要走,但是因为见面的是赵某,而又担心彭彭一个人,于是陪着彭彭一起到了302房间门外。赵某打开房间后看到了彭彭和玲玲,拿过了葡萄。就在彭彭和玲玲准备离开的时候,赵某迅速将玲玲拉进了房间,并将彭彭关在门外。不顾玲玲的强烈反抗,赵某对其进行。而隐藏在房间里面的汪某、付某、张某和邓某则迅速出现,将玲玲强行拉到床上,5人先后对玲玲进行了侵犯,造成玲玲受伤并大量出血。几人感到害怕,于是结束之后,迅速将玲玲送出了宾馆。
2017年8月底的一个下午,王某与伍某在街边溜达,无所事事,找了个地方吃下午茶。过程中,王某吹嘘自己曾经强行侵犯过玲玲,伍某听后非常羡慕,表示自己也想侵犯玲玲。王某则是大度的表示,都是兄弟,这件事情我来搞定。于是王某领着伍某到了玲玲在简阳市的家中,并且以借钱的名义将玲玲的门骗开后,吴某迅速将玲玲抱起,并关上房门,进入了玲玲的卧室之中,对玲玲强行进行了侵犯,完毕之后,与等候在门外的为自己望风把门的王某一起离开。
尝到了甜头的伍某,2017年9月初的某一天的晚上,伍某约上了赵某,一起再次来到了简阳市玲玲的家中,伍某迅速的将玲玲拉进卧室中,与赵某先后对玲玲进行了侵犯,并且胆大的在玲玲家过夜,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离开。
而几次被侵犯后,玲玲患上了应激综合症,动不动就会因为一件小事受到惊吓。课堂上也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而学校的老师了解到了情况后,跟玲玲做了一次长谈,知道了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情,于是立即向校领导反映,并向玲玲的家长做了反馈。在家长和学校的配合下,双方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2018年10月6日-10月12日,几人陆续被警方抓获。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等人亲属分别与被害人玲玲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犯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参与作案三次,其中二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一次系从犯;
被告人伍某参与作案二次,均系主犯,其中一次系作案;
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三次,其中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二次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二次,均系主犯,其中一次系作案;
被告人邓某参与作案二次,其中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一次系从犯;
被告人付某参与作案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
被告人吴某参与作案一次,系从犯,且系作案。
被告人伍某系累犯,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判决认定:
被告人赵某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伍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邓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付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吴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邓某、吴某当庭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上诉人赵某上诉提出:
其到案后有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王某、付某的立功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又系初犯,原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相同意见为其辩护。
上诉人邓某上诉提出:
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又以其不如实供述为由否定其自首情节不当,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邓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证据不足,据此认定邓祥山没有如实供述而否定其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上诉人吴某上诉提出:
其并不明知被害人系,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请求改判。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吴某明知被害人系的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吴某系的证据不足;吴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为其辩护。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向四川高院提交了赵某具有立功表现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川高院对该立功材料进行了审查及查证,并将该材料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质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核实:
对上诉人赵某具有立功表现没有异议,同时认为王某亦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王某犯罪情节严重,其立功属于一般立功,建议不予从轻处罚。
二审中,四川高院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进行了重点审查,现将审查结论评析如下:
关于上诉人邓某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行为的问题。经审查,本案证据中,认定上诉人邓某对被害人实施行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指认指控邓某对其实施了行为;共同犯罪人赵某、王某、张某、付某、吴某均供述现场目睹邓某对被害人实施了行为;邓某在2018年10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时的供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邓某对被害人实施了行为。
关于吴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的问题,经审查,本案证人严某、彭彭均证实,她们事前曾将玲玲的年龄及正在读初中一年级的情况明确告诉过包括吴某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吴某亦供认知道玲玲在读初中,年龄很小。因此,应当认定吴某明知被害人系。
关于吴某是否系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吴某虽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时,吴某对被害人勒颈、脱衣、,帮助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完成行为,应以罪的共犯论处,且系。
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赵某、邓某、吴某及原审被告人伍某、王某、张某、付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其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罪。在共同犯罪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参与作案三次,其中二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一次系从犯;
原审被告人伍某参与作案二次,均系主犯,其中一次系作案;
原审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三次,其中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二次系从犯;
原审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二次,均系主犯,其中一次系作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参与作案二次,其中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一次系从犯;
原审被告人付某参与作案一次,系主犯,且系作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参与作案一次,系从犯,且系作案。
被告人伍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赵某、伍某、王某、张某、付某、吴某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赵某、伍某、王某、张某、邓某、付某、吴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原判决对以上法定、酌定情节均已认定,且纳入对各被告人适用的刑罚。
邓某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到案后除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外,在本案的侦查和审理阶段均否认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二审中,确认赵某、王某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出具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某有立功表现而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邓某、吴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