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出生的人很可怕(3月28日出生的人命好吗)

以三起故意伤害案为例,法院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标准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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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树发故意伤害案案情回顾

被告人白树发,外号“老发”,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打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

2015年1月17日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被羁押,同年1月18日和2月17日先后被刑事拘留后逮捕,先行由汕头市潮阳区负责羁押。

案情经过:2014年1月5日凌晨1时多,同案罪犯龚小强、严顺福、田庆峰、杨通付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围村一酒吧喝酒后驾驶二辆摩托车准备离开。

龚小强以为有人要打他们,遂打电话给同案罪犯向光举,要求向光举找老乡白兴成和李昌一起过来帮忙。

向光举就到同案罪犯白兴成、被告人白树发的住处叫白兴成、白树发,并到李昌的住处叫李昌。

当时与白兴成、白树发一起居住的同案人“老忍”得知情况后也要一起前往。

随后,被告人白树发与同案罪犯白兴成、向光举、李昌、同案人“老忍”五人驾驶二辆摩托车从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出发,前往潮南区陈店镇柯围路口与同案罪犯龚小强等人会合。

龚小强、严顺福在赶往柯围路口的途中遇到驾乘一辆摩托车与其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林某甲及其朋友林某乙、林某丙。

被害人林某甲对龚小强、严顺福进行辱骂,严顺福、龚小强遂驾驶摩托车加速追上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前面的田庆峰、杨通付。

并告知被辱骂一事,田庆峰、杨通付听后加速离开,严顺福则载龚小强继续开往陈店镇柯围路口与被告人白树发等人会合。

会合后,龚小强告知被告人白树发等人其被追打,并下车与向光举、白兴成等人一同在现场寻找工具准备伺机报复。

随后,被害人林某甲及其朋友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林某甲下车并再次辱骂龚小强,龚小强遂持一把扫斗,向光举持一块木板,白兴成持一根木棍,被告人白树发持一把小刀,对被害人林某甲进行追赶殴打。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白树发持刀捅刺被害人林某甲的背部四五下,致林某甲受伤倒地。

随后,被告人白树发及龚小强等人逃离现场。

被害人林某甲打电话告知林某丙其被打伤,林某乙、林某丙遂返回将被害人林某甲送至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林某甲死亡。

被告人白树发于2015年1月17日至公安机关自首。

被害人林某甲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锐器致肺脏、肝脏破裂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主要审判结果

罪名成立。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白树发(被告)持刀捅刺受伤,被告是主犯,在被害人死亡期间起主要作用,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

对于被告人白树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林某甲无故二次辱骂同案罪犯龚小强的行为虽然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但该行为仍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故被告人白树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查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白树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白树发有自首情节以及没有犯罪前科,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白树发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韦相年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

2011年9月31日晚,韦某某1、韦某某等人在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河池鑫华冶炼有限公司宿舍区单身楼三楼韦永金宿舍内吃饭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与韦永金住同楼层的韦相年路过遂入席向韦某某1和韦某某敬酒,但二人以韦相年为人较差为由,拒绝喝酒。

双方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扯走出韦永金宿舍在走廊上争吵,争吵中韦某某1随手捡起一个啤酒瓶敲碎后用瓶底顶住韦相年的胸部,韦相年的胸部被酒瓶划伤后转身回自己宿舍拿一把菜刀冲出来砍了韦某某的右手腕一刀。

韦某某1见状转身逃跑,被韦相年追上并砍中左臂两刀、臀部一刀,后刀被人夺下。

韦相年在得知蒙城虎报警后就地等待公安人员来到并接受公安人员的调查。

案发当天韦某某均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韦某某1住院6天,共支付医疗费6214.22元,鉴定费1400元,全休60天。

韦某某住院7天,共支付医疗费6538.9元,鉴定费1400元,全休60天。

韦某某1左上肢和右臀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轻伤;伤残等级定位9级,韦某某右手腕损伤程度为轻伤;十级伤残。

主要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韦相年因琐事纷争持刀砍伤他人,造成韦某某1重伤、韦某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上诉人提出的其先被韦某某1、韦某某侮辱,尔后被两人上门寻衅滋事,被迫持械自卫,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原判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适用罪名不当的上诉理由。

经查,被害人及证人蒙某某证实本案确因琐事纷争引起双方相互推拉,后上诉人被韦某某1持碎玻璃瓶顶住胸口并被划伤,双方已被旁人劝止。

但上诉人在不法侵害危险已消失的情况下,仍回到自己宿舍取刀将二被害人砍伤,其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上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意思,客观上导致了两人分别轻伤和重伤的后果,原判定性准确,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由于原判是在对被害人过错、赔偿以及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充分考虑之后给出的量刑,属于量刑适当,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裁判结果:被告人韦相年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4年有期徒刑。

由被告人韦相年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明素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6951.59元;由被告人韦相年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可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186.53元。

三、被告人唐永珍、彭某犯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6日晚21时许,被害人邹某丁携带一根铁质模具手柄驾驶电动车来到本县楚门镇城南路77号被告人唐永珍的暂住处,因之前双方曾发生纠纷遂找被告人唐永珍滋事。

被告人唐永珍一开始认为邹某丁来做客,邹某丁突然从背后对被告人唐永珍的头部进行击打并将之按在地上继续殴打直到出血。

被告人唐永珍被打后立即呼救,此时在隔壁房间的被告人彭某听到其妻子即被告人唐永珍的呼救声,从隔壁房间赶至现场,被邹某丁用手柄击中头面部致出血,二人遂发生扭打。

期间,被告人唐永珍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并砍击邹某丁的头部、躯干等部位,被告人彭某趁机夺过邹某丁的手柄,并用手柄击打邹某丁的头部、身体等部位,尔后二人继续扭抢手柄。

被告人彭某劝阻邹某丁停手而未果,被告人唐永珍用菜刀连续砍击邹某丁的头面部十余刀后先跑出现场。

此时邹某丁已被砍倒在地,被告人彭某又用手柄击打邹某丁数下后离开现场,并将临街的铁门关上。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丁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引起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害他人身被告人唐永珍、彭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主要审判结果

浙江省玉环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和唐永珍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二人共同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法律意识淡薄。

两名被告在共同犯罪当中虽然有着不一样的作用和地位,但还不到需要严格划分主犯和从犯的地步,还是要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进行量刑。

被捕归案后,被告人唐永珍对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满足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邹某乙存在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对二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由于被告人唐永珍、彭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对被害人依法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被告人唐永珍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14年有期徒刑,剥夺1年政治权利。

被告人彭章钦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11年有期徒刑,剥夺1年政治权利。

四、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案情经过

2013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何炳超、何炳伟等人依旧如往常一样将摊位设置在台江区阿波罗酒店公寓前。

后与被害人张某因为琐事起了冲突,何炳超之后向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及何炳绿、何炳聪致电,要求其前来帮忙。

何某甲、何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后,伙同持刀的何炳聪、持炒勺的何炳超及何炳伟、何炳绿等人一起冲到王某的烧烤摊,对王某、张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死亡,张某重伤。

何某甲与乙在案发之后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投案时间分别是2014年6月9日和2014年11月7日。

主要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两人分别轻伤、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关于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何某甲、何某乙案发之后主动到公安局如实交代案情,并将经济损失赔偿给了被害人,原审客观评价了上述情节,认为有从轻处罚的必要,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辱骂被告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且上诉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一、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二、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的有期徒刑。

五、焦点问题归纳法院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标准不一致

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主要体现在对于被害人过错行为认定上较为混乱。

在具体的实务当中,各法院和法官会因为认定“被害人过错”标准的不一致而给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不同案件当中,法官可能会对同一类型受害人行为作出相反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往往从如下两个方面对纠纷予以考量:一是对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予以确定时有无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刑事意义进行考虑的必要。

二是受害人若只存在贪图利益或违公德等“缺陷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过错”。

例如,在案件中,法官给出的不接受“受害人过错”的理由往往是受害人的不当行为最终不能导致犯罪,因此在刑法中没有意义。

在接受“被害人过错”时,被追诉人通过极端手段处理纠纷的行为是由被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被害人过错是犯罪的原因。

事实上,通过强行区分被害人过错与是否具有刑事意义,使得司法认定标准的不明确进一步模糊,更体现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和适用的谨慎态度,甚至是“回避”和“拒绝”的态度。

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存在量刑的不均衡

目前,被害人过失作为酌处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虽然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影响被害人过错的从宽量刑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的从宽量刑范围较大,不够具体。

在量刑中适用“被害人过错”问题上,法官一般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适当从轻处罚、接受辩护。

但是,在量刑上没有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来区分从轻量刑的范围,量刑上存在着许多不平衡现象。

与此同时,虽然判决书中发现被害人有过错,然而判决书内给出的刑罚与被害人无过错时的刑罚无明显不同,未能将“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作用和价值体现出来。

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对被告人从宽量刑缺乏统一的、具体的标准,不仅使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导致许多法院量刑不均衡。

在被告人唐永珍、彭某犯故意伤害案和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中,两个案件中法院均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对被害人造成了类似的伤害,但两个案件中法院对被告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

因此,由于被害人过错造成的宽大范围的不一致和不平衡,将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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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3/28

①元朝改中都为大都

1272年3月28日

忽必烈下诏改京师中都为大都(今北京),并建中书省署在此。大都城是当时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它的布局是:城外有廓城、皇城、宫城3层。外廓层周长2.86万米,南北路长,呈现长方形,四面共有城门11座:东面有光照门、崇仁门、齐化门;南面有文明门、丽正门、顺承门;西面有肃清门、和义门、平则门;北面有安贞门和健德门。②清初辅佐三代皇帝的孝庄文皇后诞生

1613年3月28日

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蒙古科尔沁贝勒(部落之长)寨桑的女儿,孝端皇后的侄女,清太宗皇太极的皇后,有绝色,性机敏。是史上有名的贤后,一生培育、辅佐顺治、康熙两代君主,是清初杰出的女政治家。

1625年,年仅十三岁时嫁给努尔哈赤的第八子皇太极为妻,与姑母一同嫁予皇太极为妻。婚后生有三女,固伦雍长公主,固伦淑慧长公主、固伦淑哲长公主。1636年皇太极称 帝,封博尔济吉特氏为永福宫庄妃,崇德三年(1638)生皇九子福临,尊庄妃为皇太后,史称孝庄文皇后。

孝庄文皇后天生丽质称得上清朝前期的绝代佳人。她临事处置沉静果断,早在皇太极时期,孝庄文皇后就‘赞助内政’,为皇太极出力。

1642年(清太宗崇德七年),清军攻陷松山,明蓟辽总督洪承畴被俘,为表示忠于明室,宣布绝食,后来,皇太极知道洪承畴好色,于是孝庄皇后向皇太极自荐,诱降洪承畴,后来洪承畴引清兵入关,明亡。

1643年,皇太极逝,福林继位为顺治帝,迁都北京,尊孝庄皇后为太后,以皇叔多尔衮摄政,顺治年幼(六岁)为了消除多尔衮对帝位的威胁,孝庄太后按满族“兄死则妻其嫂”的习俗,毅然下嫁给多尔衮。虽然史书对孝庄下嫁的说法不一,但是文献对下嫁事实的记载正规。《东华录》的记载,多尔衮长出入皇宫内院,顺治也称多尔衮为『皇父摄政王』,清初疑案“太后下嫁”之事,当非空穴来风。由于政治原因,这种举措也无损于她的历史地位。由于孝庄太后的调停,顺治的皇位保住了,多而衮没有取而代之,清朝大权逐渐转移到顺治手中。

为了创建初期的清王朝能得到汉族上层的支持,孝庄皇太后敢于冲破满、汉不得通婚的惯例,顺治十年(1653)她把孔有德的女儿孔四贞“育之宫中”当作宗室郡主看待;又把皇太极第十四女和硕公主嫁给吴三桂的儿子吴应熊,起到拉拢汉军将领的作用。

顺治死后,玄烨即位,号康熙,为后世的康熙大帝。康熙尊称孝庄为太皇太后,时康熙八岁,由四位大臣辅理政务,孝庄太后尽力教养幼主,护卫着爱新觉罗避过了重大的风险和暗礁,是大清王朝达到盛世的彼岸。四位辅政大臣中,鳌拜专横跋扈,目无幼主,妄图篡夺皇权,他滥杀无辜,企图要挟天子以令诸侯。孝庄太后成了康熙的坚强后盾,在她的支持下,康熙八年,康熙一举粉碎了鳌拜集团,夺回了。

康熙在平定三番之乱时,孝庄皇太后全力支持康熙平乱,她拔出宫中金帛加以犒劳。孝庄皇太后提倡节约,多次把宫中节省下来的银钱赈济灾民。她的节省家风影响到康熙、雍正两朝。

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太皇太后逝,享年七十五岁,为『孝庄文皇后』。

令人不解的是并未与皇太极合葬于沈阳的昭陵,也没进清皇陵,一直到康熙帝死,也未给祖母孝庄文皇后建陵,其梓宫在暂安奉殿停了38年之久,而最终于雍正三年(1725年)才由曾孙胤禛安葬于清东陵的风水墙外的地宫内。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即使至今也未找到令人信服的解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不过对此民间传说甚多。

关于孝庄皇后为什么不葬入昭陵一事,民间有“托梦定陵址”的说法。大意是:孝庄皇后死,清廷遵照祖制,决定将她葬入昭陵,与太宗合葬。但当梓宫途经东陵时,突然沉重异常。128名杠夫个个被压得龇牙裂嘴,眼冒金星,寸步难行,只得把梓宫就地停放。两个时辰过后想继续前行,梓宫就像长在地上一样,丝毫不动。这下子可急坏了送葬诸王大臣,于是飞报朝廷。康熙皇帝接到奏章,也是一筹莫展。当夜皇帝梦见孝庄皇后,对皇帝说:“我决计不与太宗合葬,如今梓宫停放之地就是上吉佳壤,可即地建陵安葬,切记吾言,休得违误。”皇帝醒后,遵照嘱咐,择吉鸠工,即地建陵。这回再移动棺椁也不那么沉重了。很显然,这纯属神话,不能作为依据。

还有的说,因为孝庄皇后下嫁给多尔衮,已不是皇太极的皇后了,所以她没有资格入葬昭陵,也无颜与皇太极合葬。清廷官书从来没有孝庄皇后下嫁多尔衮的记载,康熙帝以后各帝始终承认她是太宗皇帝的皇后。所以说这条理由也不充足。

而查阅史料,孝庄皇后不与皇太极合葬的原因有这样一段记载。孝庄皇后生前就为自己葬地之事早就留下了遗嘱。她谆谆嘱咐康熙皇帝:“我身后之事特嘱你:太宗文皇帝梓宫安奉已久,卑不动尊,此时不便合葬。若别起茔域,未免劳民动众,究非合葬之义。我心恋你们父子,不忍远去,务必于遵化安厝,我心无憾矣。”康熙皇帝一向孝顺祖母,孝庄皇后死后,康熙帝遵照遗嘱,将祖母安葬在了遵化的东陵附近。

那么,为什么孝庄又被葬在了清东陵大红门东侧风水墙外,而不是在皇陵内呢?许多野史称,这是因为孝庄下嫁多尔衮丢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颜面,所以把她葬在陵区大门外,罚她世世代代为子孙把门。其实,这只不过是好事者的主观意会而已。真正的原因是,顺治的孝陵处于陵区内至高无上的位置,而孝庄则是顺治的生母,将她葬在陵区内任何地方,位置都低于孝陵,这就与她的辈分不相称。第二,孝庄虽葬在遵化清东陵,但与远在沈阳的皇太极的昭陵仍是一个体系。孝庄皇后的陵名叫昭西陵,因此看,与清东陵是两个不同体系,不能混淆,只能葬在东陵区外,以示区分。第三,在清代,无论皇帝、王公谒陵,都先从最高辈分的墓主人的陵寝开始。孝庄皇后在清东陵所有内葬人中辈分最高,所以谒陵时,每次都必先从孝庄皇后的昭西陵开始。大红门是陵区的正门。是谒陵人的必经之处。将昭陵建在大红门旁边,也为谒陵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避免了绕道往返之劳。第四,清代,以左方为尊贵之位,皇帝谒陵,出入宫门、殿门、陵寝门皆走左门,臣工走右门。把昭陵建在大红门左侧,处于尊贵之处,也正反映了她的后代儿孙们对她的尊崇敬仰之意。大红门左侧地势高而平坦、土厚质纯,而大红门右侧,低洼多石,又滨临西大河,常有水患,所以从地理环境上看,也应该将昭西陵建在大红门左侧。从以上几点看,将孝庄皇后葬在东陵陵区外,绝不是为了罚她为后代子孙看守陵门,而是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原因后作出的最佳选择孝庄皇后姓博尔济古特,名布木布泰,公元1613年3月28日出生于蒙古科尔沁贵族世家,是"黄金家族"成吉思汗的后裔。13岁那年,嫁给了后金国的四贝勒皇太极。皇太极称帝后,她被封为庄妃。顺治、康熙时,她被尊为皇太后、太皇太后。1688年1月27日病逝,享年75岁。后人习称为孝庄皇后。

孝庄皇后是我国古代—位贤良卓识、才华出众、功垂青史的杰出女政治家。她在民族矛盾及满洲贵族内部斗争十分复杂的形势下,先后拥立两位小皇帝(六岁的儿子福临、八岁的孙儿玄烨)登基继位;协助三朝(皇太极、顺治、康熙)皇帝统理朝纲,在奠定和发展大清江山的恢弘伟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她没有任何政治头衔,也不要政治名义,虽然朝臣一再奏请她"垂帘听政";她只以一位妻子(妃)、母亲(皇太后)、祖母(太皇太后)的自然身份,在幕后默默地奉献心血、智慧和才能。不论她做出什么样的贡献,都全部归功于丈夫、儿子、孙子。

"孝庄"皇后,即清初孝庄端康文皇后,本是蒙古族,姓搏尔济吉特氏,名叫布木布泰,是蒙古科尔沁贝勒寨桑的女儿。她十三岁嫁给清太宗皇太极,被封为"庄妃"。她那娇柔弱质、美艳万方的大家闺秀的身体里却流淌着成吉思汗后代的血液,充满了勇敢、刚毅、信心和智慧。在满族宫廷斗争的漩涡和明清大决战的大潮中搏击一生。她先后辅佐清太宗皇太极(夫君)、清成宗义皇帝多尔衮(下嫁)、世祖顺治福临(儿子)、清圣祖康熙玄烨(孙子)"四代"帝王,主持了入关、定都、灭明三件大事,对清代的建政、巩固和政治清明,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③乾隆皇帝原配妻子孝贤纯皇后出生

1712年3月28日

孝贤皇后从小就接受良好的正统教育,深明大义,有一定的文化修养,是一位标准的名门淑女大家闺秀。

富察氏出身满洲镶黄旗。镶黄旗为上三旗中的首旗,由皇帝亲统,地位很高,在清代皇后中,真正出身于满洲镶黄旗的并不多。

旺吉努率族众归附后金,在统一东北、创建帝国的多年征战中,战功卓著。曾祖父哈什屯在太宗朝以军功官至礼部副理事官,至顺治年间,累官至内大臣,加太子太保。祖父米思翰在康熙年间任议政大臣,当过7年的户部尚书,掌管国家的财政大权,曾经大力支持康熙帝的撤藩政策,深受康熙帝的器重。哈什屯和米思翰均于乾隆十三年(1748)五月被追赠为一等承恩公。父李荣保为米思翰第四子,官至察哈尔总管。伯父马齐,“历相三朝,年逾大耋,抒忠宣力,端谨老成,领袖班联,名望夙重,举朝未有若此之久者”,另一位伯父马武任过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官居一品,位极人臣,多年报效朝廷,被雍正称为“圣眷最渥之人”。时人记载:“明(明珠)、索(索额图)既败后,公(马齐)同其弟太尉公武(马武),权重一时,时谚云‘二马吃尽天下草’。

在雍正五年(1727)的一次选秀女中,16岁的富察氏一眼就被雍正帝选中。雍正帝决定将这位名门之女指配给早已秘定为皇储的皇四子弘历为嫡福晋。雍正帝以其独有的犀利眼光似乎已经看出了这位端庄秀美文静的少女,具备成为大清一代贤后的素质。这年的七月十八日,雍正帝在紫禁城西二所(弘历即位后改名为重华宫)为皇四子弘历和富察氏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婚后,这对小夫妻相敬如宾,感情笃挚,十分恩爱。乾隆帝即位后,立她为中宫皇后,于乾隆二年(1737)十二月初四日举行了册立礼。

雍正六年(1728年),生弘历长女。

雍正八年(1730年)生次子永琏。

雍正九年(1731年)生弘历第三女。

雍正十三年(1735年),八月己丑(即雍正帝去世当日),奉懿旨册为皇后。

乾隆二年(1737年),十二月初四,行册立礼。

乾隆十一年(1746年),四月初八生皇七子永琮。

两个儿子的接连夭亡却彻底打乱了她的阵脚。乾隆十三年(1748年),正月乾隆帝奉皇太后,偕孝贤皇后东巡,谒孔庙、登泰山。二月二十四日,东巡队伍来到山东曲阜,游览了著名的孔庙。第二天,在孔庙举行了盛大的释奠典礼,这一天还谒了孔林。二月二十九日,他们还登上了东岳泰山。三月初四日,到济南游览趵突泉。三月初六日这天,他们游览了历下亭。三月初七日,再一次游览趵突泉。三月初八日,乾隆帝奉皇太后回銮,踏上了回京的路程。三月十一日,弃车登舟,沿运河从水路回京,当晚亥时,孝贤皇后就病死于船上,年仅37岁。

乾隆帝立即将皇后病死的消息上奏给了皇太后,皇太后亲自到皇后船上临视了孝贤皇后,“悲恸良久”。乾隆帝命庄亲王允禄、和亲王弘昼,恭奉皇太后御舟缓程回京,自己在德州料理孝贤皇后丧事。三月十四日,乾隆帝护送孝贤皇后的梓宫到天津。皇长子永璜在此迎驾。三月十六日未刻,孝贤皇后梓宫到达通州,暂安在芦殿内。在京亲王以下、三品官以上齐集通州。皇子们在孝贤皇后梓宫前祭酒,举哀行礼。当天戌刻,孝贤皇后梓宫到京。文武官员及公主、王妃以下,大臣官员、命妇,内府佐领内管领下妇女分班齐集,缟服跪迎。由东华门入苍震门,奉安梓宫于孝贤皇后生前居住的长春宫。三月二十五日,孝贤皇后梓宫奉移景山观德殿暂安。三月 二十二日,帝亲定谥“孝贤”,五月二十一日行册谥礼。

乾隆十七年(1752年),十月二十七日奉安胜水峪裕陵地宫。经嘉庆、道光两朝加谥,全谥“孝贤诚正敦穆仁惠徽恭康顺辅天昌圣纯皇后”。

④“北京四大名医”之一施今墨诞生

1881年3月28日

施今墨,浙江萧山人,原名毓黔,字奖生,是我国近代著名的中医临床家、教育家、改革家,北京四大名医之一。他13岁时从其舅父,河南安阳的李可亭先生学医,又因政治不定,进入京师法政学堂,接受革命理论。后来追随黄兴先生,并参加了辛亥革命。后来渐感时世虽异,许多官员仍不改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的封建官僚作风,便对革命大为失望,慨叹不已。既然“不为良相,则为良医”,他便从此弃政从医。长期从事中医临床,治愈了许多疑难重症,创制了许多新成药,献出700个验方。为中医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望。

施今墨先生认为,西医学并非一无是处,而许多西医的仪器设备还有助于诊断明确,所以并不排斥西医。但他认为,西医在治疗方法上不如中医多样有效,故始终坚持中医的辨证论治。他疗效卓著,名声大噪。他说:“治疑难大症,必须集中优势兵力,一鼓作气,始能奏效,因循应付,非医德也。”

1881年3月28日生于贵州,原名施毓黔,祖籍浙江省萧山市坎山镇施家台门。

1902年随父到山西,入山西大学堂读书。后因参与反对校长之学运而遭开除。

1903年就读于山西法政学堂。

1906年山西法政学堂毕业,保送京师法政学堂。并开始业医。

1912年以山西代表身份到南京参加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后留在陆军部帮助黄兴制定陆军军法。

1925年先生病重期间,曾延请施今墨诊病。

1929年汪精卫提出《取缔中医案》,施今墨等组织华北中医请愿团,联合各省中医到南京请愿,获胜。

1930年应邀赴陕西为杨虎城将军治病,药到病 除,当时报纸传为佳话。何香凝、溥仪、 载涛、李宗仁、郭德洁都多次延请看病。 与萧龙友、孔伯华等名医创办北平国医学院,任副院长。

1932年中央国医馆成立,任副馆长。与魏建宏、 刘肇甑,陈公素等人创立华北国医学院并任院长。

1940年《祝选施今墨医案》一书出版。

1941年任上海复兴中医专科学校董事长。

1966年 “”开始后遭受迫害,后得周恩来保护。

l969年春病危,口述关于中医工作的建议,呈送主席和周恩来总理。 8月22 日 病逝于北京,遗嘱火化并捐献遗体作医学解剖。

1971年骨灰安放八宝山革命公墓。后在万安公墓修建衣冠冢。

⑤清末外交官、诗人黄遵宪逝世

1905年3月28日

黄遵宪,字公度,别号人境庐主人。广东嘉应州(今梅县)人。1848年(道光二十八年)生。举人出身。1877年(光绪三年)以参赞出使日本,后历任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英使馆二等参赞、新加坡总领事等。所至维护祖国权益,尽力改善华侨地位,并悉心了解外情,所作《日本国志》,就明治维新阐发变法思想,成为戊戌维新的启蒙读物。

1894年回国,任江宁洋务局总办,后官湖南长宝盐法道,署按察使。1895年维新运动兴起后,参加上海强学会。次年参与创办《时务报》。1897年到湖南任上,积极协助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又延聘梁启超主讲时务学堂,支持谭嗣同等组织南学会。1898年受命为出使日本大臣,遇戊戌,以热心变法遭人弹劾,罢归乡里。

平生多诗作。长于古体,语言通俗,并直接反映当时重大历史事件,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精神,被称为“诗史”。著作除《日本国志》外,有《人境庐诗草》、《日本杂事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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