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块废弃地
一条九曲蜿蜒的黄河,一座胜利黄河大桥,一口华八井,一间拓荒小屋,孤东一棵树,一套制盐小设备,一片湿地红地毯,几簇迎风摇曳的红荆,这些祖辈的童年记忆汇集在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中心小学的黄河口湿地文化园内,构成了一道极具东营地域特色的教育风景,唤起了学生向上向善的生长力量。
“让孩子像野花一样自然生长”的办学理念,决定了这是一所别样的学校。
“老师,我给大家讲一下黄河为何成为我们的母亲河吧”“我知道了一棵树的由来,听爸爸说,在孤东一望无际的盐碱地上,一位石油工人发现了唯一的一棵树,自此,一棵树成为孤东油田的坐标”……
“非常棒!同学们,我们应该学习石油工人的哪些精神呢?面对盐碱地,课下同学们看看有没有什么好的治理措施,下次我想看看同学们探究的结果。”
讨论在继续,石油文化之根不知不觉扎在学生心中。文化园内,学生争先恐后地当起讲解员,展示着他们自主探究、体验的成果。从他们绘声绘色的讲解中,就知道课下肯定下足了功夫,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走访家长、小组讨论等,拓宽了他们的视野,体验的喜悦写在脸上。
“学校地处黄河三角洲腹地,如何运用好当地丰富的教育资源一直困扰着我们。这不,学校正好有块废弃地,大家集思广益,突出东营特色,建造了这个学生可以进行项目式跨学科学习的黄河口湿地文化园,旨在让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展示,全面提升核心素养。”校长郭增尧如是说。
在“拓荒小屋”旁,围坐在一起的师生正在召开“移民文化”沙龙。“我们村里很多人操着不同口音,起初挺困惑的,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我们村住着很多外地移民”“走路喜欢倒背手,小脚趾盖分叉,我想这应该是山西移民的特征吧”……学生各显神通,愉快地展示着自己的探究成果。“同学们真棒!老师为你们的探索精神点赞!咱们东营人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各种文化在黄河三角洲碰撞,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黄河文化、古齐文化、兵家文化、盐文化,也有现代理念下的海洋文化、石油文化、红色文化等,形成了外来文化与草根文化的融合。移民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补充,经过近千年发展,相互融合,形成了黄河口和谐、宽容、开放的文化特质。”掌声响起,在相互交流探讨中,师生进一步了解了移民文化。
“大家快来鸟岛啊,我们给小鸟安个家吧。”文化园内的鸟岛上,学生正在动手为小鸟建造新家。他们从家中拿来锯子、钉子和木条等,分工合作,有的测量设计,有的动手制作,有的安装,不一会儿,几个漂亮的木质鸟窝安装完毕。学生悄悄躲进红荆林中,等待小鸟进入它们的新家。“老师,你们童年时掏过鸟窝吗?”“掏过,后来知道掏鸟窝是不对的,那是在破坏生态。鸟类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应该好好保护它们。”多年来,学校强化绿色环保教育,鼓励学生走进大自然,与动物和谐相处。校园动物角,学生养的小兔子、野鸡、和平鸽等煞是可爱,学生悉心照料,与小动物成了好朋友。植物园里,以班级为单位,孩子们种植的茄子、豆角、黄瓜、西红柿等琳琅满目,他们还可以像家长那样,把自己的产品集中到校园跳蚤市场进行交易。从中,孩子们学会了劳动,掌握了技能,学会了感恩,提升了动手动脑的综合素养。
祖祖辈辈的童年记忆像河水一样在陈庄镇中心小学文化园内静静流淌。一个不起眼的小角落,一个多重文化交汇地,一个综合素养提升的“孵化器”,陈庄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在这里探索、体验、收获着。郭增尧的愿望是,今后学校在不断完善充实更多地域教育资源的同时,着力打造人文与自然融合的平台,让学生在探索中体验成功,传承过去的优良传统,拥有美好的童年,做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作者单位分别系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学区、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中心小学)
《中国教师报》2023年06月07日第11版
作者:崔爱民 陈 欣
第07集 | 开始探险废弃小学!#二次元
女鬼求好!直播整活,我向女鬼求婚!
画面转到海源小学,方宁一边走,一边回忆起这个小学的名字好像在哪听过。他望着旁边这些废弃的垃圾,感到有些不对劲。于是他打开手机导航,发现这里竟是传说中的海源村。方宁有些慌张,他在新闻上听说过这个地方,但从未想过这里竟是海源村。
这里距离方宁的出租屋只有几公里,但他从未见过有人从这里经过。据说,曾经有个开发商打算在这里建造一座游乐园,并购买了这块地。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灵异事件,导致方案无法实施,这个村庄也因此荒废了。
方宁向姜黎询问他们来这里的目的,姜黎表示来这里是因为这里有美食。方宁有些担心,他担心美食可能与他的能量相似,于是他问道:“这里的美食不会是和我一样的东西吧?”方宁有些担心,他担心美食可能与他的能量相似,于是他问道:“这里的美食不会是和我一样的东西吧?”方宁有些害怕,他躲在树后,有些害怕地说道:“那你自己进去吃吧,我在这里等你。”但姜黎告诉方宁不能离开太远。方宁无奈,只好跟着姜黎继续前行。
海源村的灵异事件始于10年前,当时在海源小学发生了一起学生失踪的案件。当时有个叫莲香的六年级学生突然在封闭的学校中失踪。他的父母选择报警,但警方在学校附近和后山都没有找到莲香的行踪,周围的监控也没有发现他,仿佛凭空消失了一般。
一个月后,莲香的尸体出现在教学楼中间,这让所有的老师和学生都感到震惊。警方迅速封锁了现场并进行验尸,发现莲香已经死亡至少一个月。尸体周围没有任何痕迹,仿佛是从天而降。又过了半个月,原来的校长也在学校内自杀身亡。从此,海源小学经常发生灵异事件。随着拆迁的进行,整栋学校也因此荒废至今。方宁看着手机里的信息,感到有些害怕。这个破地方会不会真的有灵异事件发生呢?方宁感到有些害怕,他看着姜黎在那摸校长雕像,说道:“我们回去吧,这里很吓人。”姜黎听到这话,回头瞪了方宁一眼。方宁不敢再说下去,只是开玩笑说:“我只是开个玩笑。”方宁有些头疼:“怎么感觉他有些不靠谱呢?”不过,他看起来应该很厉害。于是,他们打开大门进入了这座教学楼,开始探索起来。他们来到了5楼,这里非常乱。在5楼的尽头,是校长室。姜黎直接向校长室冲去,方宁连忙喊道:“等等我!”
废弃已久的小学,改造之后,成了民宿
废弃已久的小学,改造之后,成了民宿
地点:重庆
建筑设计:JiuQiHuaXia Atelier KAI, SILOxDESIGN
面积:1300 m²
项目年份:2021
摄影师:金伟琦
厂家:COURAGE FLOWER, MUCH MORE, Small Match Tile Company
主创建筑师:谢凯,王浩,李萌,孙智青
设计团队:陈春平,苏佩卿,赵军光,王凯平,刘玉涵,黄鹏鹏,刘立超
建造团队:谭总,敖工等
委托方:九色鹿(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灯光设计:辛格尔(北京)国际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结构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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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购买废弃堰塘填土建房,土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临澧县法院、湖南高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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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归根,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农耕文化孕育出浓厚的乡土情结。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现代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更是将回乡建房推向高潮。然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日益严苛,依法确立了“权利主体为农村村民、面积不得超标、一户一宅原则”等申请条件。
这种情况下,城镇居民想要回乡建房就变得极为困难。于是就有人试图通过迂回战术达到目的,最终却得不偿失。临澧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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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与其妻张某均是城镇职工,想要退休后回祖籍甲村建房养老,于是在甲村出资购买了一个废弃堰塘,将堰塘填土以夯实地基,并以张某名义进行用地申报,想要通过迂回的方式实现建房梦。当时相关手续及资料仅获得当地所在国土所及乡镇政府的审批,未获县国土局和县政府许可。
2017年,因项目开发建设,甲村部分土地包括黄某所购买的堰塘被征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被甲村村民分配完毕。黄某与张某既未获得安置资格,也没有取得土地补偿款。因多次向政府部门交涉未果,于是起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价款、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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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黄某、张某虽以相应对价购买案涉土地,但其对案涉土地不享有财产权益。理由如下:
其一,案涉土地并非宅基地,且黄某、张某不具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其二,案涉土地并非甲村历经议定程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的地块,黄某、张某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三,案涉土地仅获乡政府的初步审核,未经县政府的最终审批,且黄某、张某仅以退休职工身份申请在甲村建房,却未实际落户甲村,并未真正取得返回原籍建房的资格。黄某、张某与甲村签订的转让协议,目的在于买地建房,已然改变土地用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如下:黄某、张某与甲村案涉土地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黄某、张某与甲村违反法律常识,随意签订的转让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对纠纷的形成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各自承担土地价款一半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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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