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什么意思(免除职务和开除职务有什么区别)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和...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和职场生涯中,我们经常听到“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这两个词。这两者虽然在字面上看似相近,但在实际含义和操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差异,我们将通过一个例子来深入探讨一下。

假设有一个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名叫张三。张三在其位子上可谓成就卓越,带领公司取得了一系列的商业成功。然而,因为某些原因,张三被上级领导要求辞职。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了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首先,撤销职务通常是对某种行为或状况的反悔或收回。在这个故事中,如果张三因为不当行为或业绩未达标而被公司董事会撤销了他的总经理职务,这就意味着他的职务在某种程度上被取消或被否定。这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对某种负面行为的惩罚。

然而,免除职务则不同。免除职务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者个人能力等因素,决定不再让某人担任某一职务。在这个故事中,如果张三因为公司的战略调整或个人能力已经不再适合担任总经理一职,公司决定免除他的职务,那么这就属于免职的范畴。这并不意味着张三有任何不当行为或失败,只是他不再适合担任当前的职务。

这两者之间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性质。撤销职务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是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不当行为的惩罚。而免除职务则是一种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如果张三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造成重大损失而被上级领导撤销了他的总经理职务,这就是一种撤销职务的行为。这种撤销职务的行为意味着对张三过去的行为进行否定,并对他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相反,如果张三的职务是因为公司内部的正常调整或个人能力的原因而被免除,那么这更多的是一种免职处理。这种处理并不意味着对张三过去的行为进行否定,而是基于公司的需要或个人的能力考虑。张三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仍然有机会找到适合自己的新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撤销职务还是免除职务,都会对个人职业生涯产生一定的影响。撤销职务可能导致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再担任相应职务,而免职则可能影响个人在公司的地位和职业发展。因此,无论遇到哪种情况,个人都需要积极面对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虽然都涉及到职务的变动,但它们的性质、条件和处理方式都有所不同。通过理解这些区别,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场中的各种情况,从而更好地应对职业生涯中的挑战。

最后,我们希望这个故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在职场上,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觉,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面对各种情况时做出最佳的选择。同时,我们也应该时刻关注职场动态,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个人素质,以应对不断变化的职场环境。

撤销党内职务,对干部的影响有多大呢?

最近,有一个沸沸扬扬的新闻,被追责人员被处理为撤销党内职务。

那么,撤销党内职务,对干部的影响有多大呢?我们来看两篇文章。

第一篇,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问题的分析》,作者是董芳、赵煜。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但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等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困惑,亟须澄清。

  准确把握党内职务涵义

  党内职务是指党员经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担任的党内各种职务,按照产生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凡是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所有职务,如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另一类是凡是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的党组的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等。

  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虽属于党内职务,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国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才可以终止其代表资格,也就是说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般不影响受处分人继续担任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国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小组不是一级组织,故党小组长不是党内职务,对仅担任党小组长的党员不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党的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不宜看作党内职务,而应作为行政职务对待,如各级纪检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设置的纪律检查员、地方各级党委设置的组织员这两类非领导职务,因职业特点需要,并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通用非领导职务名称,这在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中即已明确可以继续沿用作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也就是说是作为行政职务看待的。

  准确把握处分种类名称

  根据《中国章程》第三十九条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在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的是,处分种类名称是撤销党内职务,而非一些地方表述的“决定给予×××撤销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职务的处分”、“决定给予×××撤销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的处分”;处分决定标题应表述为“关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对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的,在作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不宜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撤销某内职务须撤销其最高党内职务,为表述方便,实践中对于撤销一切职务的一般不需写明,仅撤销某个职务的须写明。

  准确把握处分审批程序

  一些地方认为,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据此对被审查人担任多个党内职务且分属不同层级党委管理的,根据其违纪事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针对不同党内职务的管理权限,基于同一违纪事实,分别作出几个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的撤销其中几个党内职务,但还保留某些职务。应当明确的是,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予严肃纠正。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其所任最高党内职务对应的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只需要作出一个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即可;如决定撤销某个党内职务,应从其所任最高党内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得绕开最高职务,单独撤销其他较低的党内职务。

  对担任多个党内职务,且最高党内职务之外的其他党内职务全部或部分与职级待遇挂钩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职务,如某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仅要撤销其市委常委、委员职务,也要撤销其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如其他党内职务均与职级待遇没有关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撤销某个职务还是撤销一切职务。需指出的是,对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其继续留任与职级待遇没有关联的某些党内职务确有必要的,可撤销其最高党内职务,免去其所任其余党内职务。

  对担任的多个党内职务之间存在依托关系,即担任某内职务是担任其他党内职务的必要条件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党内职务。其中,对担任党委(党组)成员职务的,在撤销其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的同时,其党委常委、委员职务或党组成员职务也应一并撤销;在撤销其党委常委职务的同时,其党委委员职务一般也应一并撤销。对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在撤销其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的同时,其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也应一并撤销,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对调查期间被免去党内职务的,在处理时如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仍可按照原任党内职务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准确把握处分执行标准

  一些地方认为,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一是只撤销其党内职务,并不影响其职级待遇,如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仍为县处级正职等;二是仍可安排其担任低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如给予某市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可安排其担任省政府部门党组成员、副职等;三是对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所任最高党内职务后,其所任其他党内职务仍可留任,如某省省委委员、市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省委委员职务后,仍可继续担任市委书记职务等。对此,需明确的是,上述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且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及时办理。其中,对在政纪上已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的,或虽应在政纪上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但未给予政纪处分的,均应撤销其党外职务,降低其职务层次,且一般不得安排担任领导职务;对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的,一般应降低其职级待遇;对不适用政纪处分的,如其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外职务的,一般应建议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除其不适用政纪处分,或其职级待遇已属最低无法降低外,均应降低其职级待遇,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复》对此早已明确。

  一些同志认为,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年底参加年度考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并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对此,应当明确的是,对已在一个月内办理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在年度考核时即可认为已按规定降低了职务层次,不需再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准确把握与政纪处分衔接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且按照规定适用政纪处分的,因政纪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相同的违纪事实,故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也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对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的领导成员公务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政纪上应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因由哪个机关履行处分决定机关职责不甚明确,实践中往往在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同时,通过明确处分执行内容的方式来达到给予撤职处分的相同效果,即明确降低职务层次后安排其担任非领导职务。对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在政纪上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党内职务已与职级待遇“挂钩”捆绑在一起,实际上已具备了行政职务的全部特征,故同时也应作为行政职务对待,如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县委书记等。鉴此,这些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一般应在政纪上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

第二篇文章是《降级与撤职相关问题辨析》,作者是汪忠军。

降级处分与撤职处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探讨较多的业务话题,实务中,有的同志对“降级”所降之“级”和“撤职”所撤之“职”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降级与撤职的处分期间都为二十四个月,造成很多人误将两者都归为重处分。

降级处分,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这里的“级”,对于公务员来说是级别,对其他公职人员则是工资或薪酬待遇等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所有公职人员均适用统一的处分种类,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法定不适用降级处分的人员除外)。  撤职处分,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处分。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应予处分的,均可适用降级、撤职处分。根据最新相关答复,职级公务员也可适用撤职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实务中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应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其薪酬待遇。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具体影响  实践中,与降级、撤职处分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职务、职级、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要弄清处分的具体影响,需先梳理上述概念。  一、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的正职和副职。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职务并行的序列。职级在厅局级以下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共有27级,在27个级别中分别设定6至14个不同的级别工资档次。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降级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降低其级别,相应地会影响其基本工资中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不受影响),津贴补贴一般不受影响,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职级,根据新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职级确定相应的级别,其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均受影响,津贴补贴也按新职务、职级确定,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际中因事业单位性质不同,薪酬待遇称谓也可能不同。  降级处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就是降低其薪级工资。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根据新的职务、岗位、职员等级重新确定待遇。《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对事业单位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的具体规定尚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实务操作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根据最新相关答复,对职级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时,“撤职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同样是撤职处分,职级公务员与职务公务员的要求明显不同。这是因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不同,职务公务员每个职务层次的最低级别至少相差两个级别,而职级公务员每个职级的最低级别很多只相差一个级别,如从一级调研员到四级主任科员,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只差一级。  最后,需注意两点:一是,受处分人为党员的,其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二是,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设置有衔级制度。此类公务员如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根据各自的衔级管理规定调降其衔级。

国务院免去职务后,他任新职!

卸任公安部副部长后,59岁的刘钊新职明确——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9月15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部署会。报道中提到,中央第十六巡回指导组组长许又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组长贾育林、中央主题教育办公室有关同志和巡回指导组全体成员到会指导。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吴汉圣作动员讲话,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刘钊,副部长赵世堂出席会议,副部长柳拯主持会议。

至此,中央社会工作部已有5名高层成员亮相。

卸任公安部副部长

今年9月13日,据人社部网站消息,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免去刘钊的公安部副部长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刘钊,男,汉族,1963年12月生,陕西扶风人,1984年7月加入中国,1986年7月参加工作,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副总警监警衔。

刘钊曾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副处长,公路巡警指导处处长,车辆管理处处长,总工程师,副局长,局长等职。

2018年,刘钊任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2020年7月被任命为公安部副部长,至近日调整。

顺带一提,“上官汇”注意到,今年以来,公安部已迎来多位新任副部长。3月底,陕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徐大彤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原厅长凌志峰,任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6月底,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任命王志忠为公安部副部长。王志忠此前任广东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

新组建部门近期频亮相

中央社会工作部是今年新组建的部门。

今年3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显示,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人民信访工作,指导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建设,统一领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为职能部门。

中央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今年7月报道显示,此前担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的吴汉圣,已任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

吴汉圣出生于1963年4月,山东临朐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他曾任辽宁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秘书长,山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组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2022年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此前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的李文章,已任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此前担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的赵世堂,已任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此前担任民政部副部长的柳拯,已任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

李文章生于1963年,曾长期在宁夏任职,2020年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国家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世堂生于1967年,曾担任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国务院国资委总会计师、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局长等职,2022年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柳拯生于1966年,长期在民政部工作,曾担任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书记、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局长等职,去年12月升任民政部副部长。

7月7日,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吴汉圣主持了省部级干部信访工作专题研讨班结业式。这是吴汉圣首次以这一身份公开亮相。

7月21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信访局与浙江省委在浦江县召开总结推广“浦江经验”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经验交流会,这是中央社会工作部组建以来首次召开全国性会议。

7月26日上午,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吴汉圣到国家信访局考察调研,看望慰问信访干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副部长赵世堂、柳拯参加调研。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李自军、孙建立、金艳丽分别在相关司室介绍情况。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国家信访局有关司室负责同志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7月26日的调研,也是中央社会工作部领导班子亮相后的首次集体调研信访工作。同时,上述消息也透露,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厅局已经设立,相关负责人已经到任并参加了活动。

8月23日,吴汉圣、赵世堂一行到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促进中心走访调研。这次走访调研活动是中央社会工作部部长吴汉圣履新后,首次公开调研志愿服务工作。

调研组指出,中央社会工作部作为职能部门,是重要的政治机关,是“第一方阵”的新兵。划转工作完成后,要以当好合格兵、争做排头兵为目标,守正创新、锐意进取,跑好“接力棒”。

资料来源:政事儿、澎湃新闻、上官河 等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上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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