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五》全文。该解释涉及婚姻法的多个方面,包括家庭暴力、财产分割、抚养、探望等问题,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包括行为、结果和主观心态三个方面:一是指纵容、实施或威胁实施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经济等各种侵害行为;二是指具有明显暴力、侮辱、恐吓、羞辱、伤害、虐待等行为的结果;三是指有意或过失、故意或疏忽、认识或不认识等不同主观意图。司法解释五还要求,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
司法解释五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应当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对于婚前已经分属个人财产的,应当按照婚前财产处理;对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对于离婚后新增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此外,司法解释五还对于涉及到抚养、探视等方面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三、抚养。
司法解释五明确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抚养费用的确定标准,具体指出,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约定和事实共三种方式共同确定,由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对于抚养费用的确定,要以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父母的收入、财产、负担能力等因素。
四、探望。
司法解释五还针对探望制度作出了规定,具体指出,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父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执行探视制度,确保子女与离婚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解释五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五》的发布,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于家庭暴力、财产分割、抚养、探望等方面规定的明确、细致,司法解释五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领域法治建设。同时,各级法院也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五的规定,积极开展司法解释五的宣传工作,确保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得到充分实施和贯彻。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如下:。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目的而取得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借款主要用于一个配偶的个人目的的除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目的而担保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个配偶的个人目的而担保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财产为共同生活目的提供借款或者担保的,在偿还共同债务时可以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夫妻一方单方面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面取得的财产,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归该方所有,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取得财产的时间、方式等情况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经营所得等属于夫妻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二)房屋、汽车、股票、基金等财产;。(三)债券、存款、投资收益等财产;。(四)知识产权、专有权等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面取得。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为了依确审判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一、关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的规定。(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如果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经济状况不够富裕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三)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实际情况,按照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二、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一)父母的撤销或者放弃监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方可生效。(二)遗弃子女或者虐待、遗弃、剥夺子女生活必需品、教育抚养等基本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父母有赡养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其赡养权。三、关于离婚案件的规定。(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残疾,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指国家对婚姻家庭事务进行管理的法律。该法律旨在保障妇女、儿童和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五。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五的全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假离婚、重婚罪,以及本解释所称的婚姻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婚姻无效、撤销和离婚等案件,应当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婚姻无效的认定标准:。(一)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属之间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等;。(二)虽具备结婚条件,但系双方意思表示实质无效或者被迫结婚的;。(三)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对方意思表示的。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均应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效力自始不存在。第三条婚姻撤销的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婚前隐瞒与他人已经结婚,或者婚前与他人已经订立婚约,对方请求撤销的;。2、婚前逃避重要事实或者对方婚姻条件的,对方请求撤销的;。3、婚前隐瞒对方重要疾病或者有严重遗传病史而未告知,对方请求撤销的;。4、婚姻登记时,未经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当事人的婚姻行为系他人恶意冒用、买通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行登记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二)婚姻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对方请求撤销的:。1、患有重大精。
离婚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颁布的一份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婚姻法中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其中,离婚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离婚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教育、劝告而不改正的,对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可以由对方请求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有家庭暴力行为;(三)长期分居两年以上;(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依法离婚。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必须经过教育、劝告,而且被请求方拒绝无理,才能依法判决离婚。二、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5的规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法作出裁决。如果一方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5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监护问题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合理意愿。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离婚赡养费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5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双方合理支出等因素计算离婚赡养费的数额。如果一方拒绝履行赡养费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