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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米,湖南业主自建中式双拼三合院,堂屋共用,能住两户人
农村家庭普遍孩子多,这时建房就成了一个问题,建一栋不够分,建两栋又费钱。而双拼别墅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两家住在一起生活和睦,平常也会相互帮衬。
今天的这套中式双拼住宅,便是我们为湖南的刘先生量身打造的,业主一家与兄长一直生活在一起,老宅已年久,便想着两家拆旧建新,共同建造一栋双拼住宅出来。
在这样的想法下,这栋中式双拼住宅就此诞生。根据业主兄弟二人的建房需求做个性化设计,室内布局完全统一;仅在厢房处按照二人需求做出差异。外观及室内布局都是对称形式,设计公共互动空间,增进两家之间的感情。
户型基本信息
占地尺寸:23.4m×22.64m
占地面积:355.6㎡
建筑面积:632㎡
建筑高度:10.95m
建筑结构:框架结构
建筑结构:12卧室 2客厅 2起居厅 1棋牌室 1茶室 3餐厅 3厨房 1公共娱乐室 5阳台 2露台 8卫
平面布局图:
双拼设计,布局各自独立又互相统一。东西厢房按照各家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东厢房为独立厨餐空间,西厢房为休闲娱乐厅室。
通过抄手游廊来到主房,正中的堂屋为两家共用,地位尊贵正对庭院。左右两侧布局完全对称,均为两厅两室一厨两卫的设计。
客厅兼具棋牌娱乐功能。两间卧室南北对立,明亮舒爽。主卧室朝南自带独立卫生间,起居更方便。
二层布局也是左右对称一致,中间的公共娱乐室可以相互走动,增进两家人之间的感情。四间卧室的配置,也进一步解决了农村人多但居住空间有限的痛点。
朝南一面均设计了阳台,不浪费这优越的位置条件,既为家人提供了更多的户外活动空间,也能满足居家晾晒,还可以方便和外界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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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人员研制出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从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获悉,该所仿生材料与界面科学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受自然界中沙塔蠕虫构筑巢穴过程启发,利用天然基粘结剂粘结沙粒、矿渣等各类固体颗粒,在低温常压条件下制备了力学性能优异的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为在建筑领域中降低碳排放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成果近日在国际学术期刊《物质》(Matter)杂志发表。
图1:利用沙漠沙、海沙、矿渣等不同固体颗粒均可构筑高强度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
生产传统水泥基建材在高温焙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能量并产生巨额碳排放量。发展新型低碳建筑材料,尤其是基于天然原料的低碳建筑材料,对于在建筑领域内降低碳排放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内外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多种基于天然原料的粘结剂,如生物高分子、细菌矿化粘结剂及酶矿化粘结剂等。然而,目前利用各类天然基粘结剂粘结沙粒及其他固体颗粒所形成的块材强度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实际建筑需求。因此,设计天然基低碳建筑材料仍具有挑战性。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王树涛研究员团队运用仿生策略,设计了受沙塔蠕虫巢穴所启发的天然基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自然界中,沙塔蠕虫可通过分泌复合有正电性蛋白与负电性蛋白的粘液粘结沙粒构筑坚固的巢穴。受此过程启发,引入正电性季铵化壳聚糖与负电性海藻酸钠形成仿生天然粘结剂,实现了对于沙粒、矿渣等各类固体颗粒的牢固粘结,并最终在低温常压条件下形成高强度低碳建筑材料。
图2:受沙塔蠕虫巢穴启发的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设计及力学性能
据了解,该天然基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的抗压强度高达17兆帕,可达到常规建筑材料要求标准。此外,该天然基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具有优异的抗老化性能、防水性能以及独特的可循环利用性能。因此,这一仿生低碳新型建筑材料在低碳建筑领域具有巨大应用潜力。
相关论文信息:https://authors.elsevier/c/1hnu69Cyxd31QJ
(总台央视记者 帅俊全 褚尔嘉)
20套新款乡下二层农村别墅,主体费用10-0万就可建别墅,赶紧收藏!
说起农村自建房,最重要的还是实用。在改善家人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还要控制造价,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即可。今天给大家推荐的6套二层自建房,内部布局合理舒适,满足日常居住需求,主体都只要二三十万,而且外观美观大气,不同风格总有一款适合你!现在这个年纪,只要老家有地,手里有余钱,谁都想回家建栋别墅。年轻时努力拼搏了这么久,现在也该衣锦还乡,享受宁静的乡间生活。本期精选20款二层农村自建房别墅,12-20万建,家里没矿,也能建得起的好别墅。以下我们推出的每套图纸都有详细的尺寸布局,如果里面布局尺寸不满意,还可根据你的要求修改调整内部布局尺寸等,也可以根据你的地基要求量身定做设计,要图纸微我
现在老家建的房,越来越好看,看到别人家建的这么好,自己也想来一栋。但是有些地方,会限制建房高度,建一栋二层别墅,也是非常不错的选择。都简约且美观,主体造价在15-20万二层农村别墅,这样一款户型几乎每户家庭都能建的起。
农村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回农村建别墅也已经成为一种新时尚。虽然建不起豪宅,建个二层小洋楼,住起来还是非常舒适的。农村建得最多的别墅就是二层别墅,楼层不高刚刚好,家人居住最适宜,造价不高很实用
乡村的生活温馨安逸,所以越来越多人选择回到老家建房,在农村,两三层的别墅可以说是最受欢迎的了,尤其是三层的户型,农村家庭人口多,盖一栋二层农村自建房别墅的房子再适合不错了,三代家庭生活在一起,才是最好的生活享受。欧式建筑强调以精美的造型,为人们呈现一种高品质生活,让居家生活高端、大气、上档次,居家体验舒适;现在农村建房宅基地都有限制,户型方正面积适中的经济型二层别墅相较于三层更实用,农村建房者更喜欢这样的户型。今天的这两款农村面积都不大,造价也很实惠,15-20万之间万左右就能建好主体
在农村自建房盛行的时代,欧式似乎遍地开花,近几年新中式风格的出现,吸引了绝大部分人的眼球;现代元素与中式元素相结合,简约大气,确实非常美观,没有过时一说,只会随着时间的沉淀,更具韵味。
最新最实用的别墅户型,一定是大家最关心最喜爱的话题。二层别墅可谓是建房的首选,高度适宜、精致实用合理布局,才能住得舒服,这20套二层别墅,占地百来平,外形简约,越看越耐看,布局巧妙,越住越舒服,一家的幸福生活从住新房开始。
近几年,农村条件越来越好,环境幽美,交通便利,回农村自建房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房子既美观又实用,独一无二,脱颖而出,但是房子款式千千万,哪款才是最适合自己的呢?
虽说乡村好,环境好,人情暖,但是都抵不过大城市的发展好,机遇多。所以年轻人都愿意往城市里跑,而经历过城市漂泊后的中年人,更愿意回到农村。回农村建房子,别墅也好平房也好,有个自已的小院,养鸡种菜,有个一亩三分地,吃穿不愁,生活安逸。这样的晚年生活,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幸福。今天这20款二层别墅,中式风格,不比高不比大,建栋一层别墅给父母养老,省去上下楼梯的繁琐,不仅父母住得舒心,而且富含古韵的中式别墅还可以代代传承,永不过时。
总之: 家里有地,就想自己盖房,一家人都住在一起其乐融融,所以农村别墅也越来越受人们的喜爱。今天给大家推荐的这经济实用型农村别墅,功能布局合理,适用于大部份农村建房使用。以下我们推出的每套图纸都有详细的尺寸布局,如果里面布局尺寸不满意,还可根据你的要求修改调整内部布局尺寸等,也可以根据你的地基要求量身定做设计,要图纸微我
最高法院案例:翻建房屋超出合法面积的,一般只需对超面积的违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要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区分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到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的合理得当。本案中,权利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其对原有一层房屋具有合法权益。权利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在原址将原有平房翻建为两层楼房。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二楼的超高违建部分已经能够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而无需对整个建筑实施全部拆除。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梅,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赵某梅因诉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5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代理审判员阎巍、沈小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原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原平江区城管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苏平城法罚决字〔12〕第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013号处罚决定》),认定张某于2012年3月在焦某浜15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限期其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张某未对《9013号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2013年11月12日,某区政府作出姑府强催字〔2013〕第000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以下简称《3号催告书》),催告张某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焦某浜15号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上述催告书于2014年2月12日送达张某。同时,某区政府将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因张某未履行拆除义务,区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某府强决〔2014〕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强制执行决定》),要求张某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9013号处罚决定》规定的拆除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对焦某浜15号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上述决定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张某进行了送达。但张某仍未履行拆除义务,亦未对《1号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焦某浜15号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因张某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当日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一审法院另查明,赵某梅居住于苏州市焦某浜16号,系张某邻居。赵某梅认为张某在焦某浜15号搭建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在张某未履行《9013号处罚决定》所规定的自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区政府一直未履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再查明,2015年2月3日,区政府对焦言浜15号违法建筑组织实施了强制执行,拆除了焦某浜15号的二楼建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原平江区城管局于2012年10月10日对第三人张某在焦某浜15号进行违法建设一事作出了《9013号处罚决定》,但第三人未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拆除义务,区政府对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2013年11月12日,区政府作出《3号催告书》,催告第三人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同时区政府将拆除违法建筑事宜进行了公告。2014年2月27日区政府作出《1号强制执行决定》,并于次日向第三人进行送达。2014年8月31日,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但因第三人阻碍执行,区政府暂停了此次强制执行。2015年2月3日,区政府再次组织强制执行,拆除了焦某浜15号二楼建筑。赵某梅对区政府于2015年2月3日履行拆除职责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赵某梅认为,整个焦某浜15号的建筑均是违法建筑,应予全部拆除,区政府未能完全履行职责。
第三人于2012年3月翻建焦某浜15号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使翻建前第三人对焦某浜15号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但翻建后该处房屋的面积、结构已发生改变,《9013号处罚决定》对第三人该违法行为已作出认定,要求第三人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因此,焦某浜15号整体建筑均系强制执行的对象,区政府在强制执行时,应将该建筑拆除至第三人进行违法建设前的状态。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区政府在对焦某浜15号强制执行后仍有部分违法建筑未拆除,因此区政府该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职责并未履行完毕。赵某梅认为区政府未完全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虽然区政府辩称,与焦某浜15号房屋紧邻的房屋均系旧房,如果简单拆除两侧山墙会影响到周边建筑的安全,将楼板全部拆除则该处房屋将不再具备房屋功能,但区政府上述理由并不影响其继续履行职责,区政府应制定安全可行的强制执行方案,以适当的方式将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履行到位。
综上所述,虽然区政府对拆除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区政府强制执行的职责并未履行完毕。赵某梅认为区政府未完全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赵某梅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拆除苏州市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的行政职责。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原平江区城管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9013号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了张某法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9013号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义务,《9013号处罚决定》已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2012年10月经批准,有关部门撤销了原苏州市A区、平江区和C区,合并成立了苏州市某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某区政府负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虽然上诉人某区政府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但至2014年11月被上述人赵某梅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止,上述人某区政府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区政府强制拆除了焦某浜15号的二楼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某区政府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以是否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原审第三人张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其对焦某浜15号原有一层房屋具有合法权益。2012年3月,张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在原址落地翻建焦某浜15号建筑,将原有平房翻建为两层楼房。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区分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存在选择不同执法方式的情形下,应当采用对相对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做到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的合理得当。因此,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诉人某区政府在执行《9013号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强制拆除了焦某浜15号二楼的超高违建部分已经足以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针对焦某浜15号现存建筑的实际状况,不论是判令上诉人某区政府继续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还是按照被上诉人赵某梅的主张拆除焦某浜15号现存的建筑使之恢复原状,均会导致张某合法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对违法建筑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不符。故一审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拆除苏州市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某区政府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其拆除涉案房屋超高部分已经足以消除违法建筑造成的不利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未及时履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行为违法。
赵某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区政府对拆除焦某浜15号违法建筑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区政府强制执行的职责并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认为区政府未完全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以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案中,张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其对焦某浜15号原有一层房屋具有合法权益。2012年3月,张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在原址落地翻建焦某浜15号建筑,将原有平房翻建为两层楼房。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区分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到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的合理得当。根据本案中张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区政府在执行《9013号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强制拆除了焦某浜15号二楼的超高违建部分已经能够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苏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未及时履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行为违法并无不当。赵某梅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赵某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梅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本文整理自: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