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网红被抓,违法问题不止于算命
作者:王钟的
“柱哥,这次我能‘上岸’吗?”在网上,“宜和宽哥”刘某柱小有名气,在高考等一些大考前,一些家长、考生为求心安,选择高价找他算命。
如今他被抓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如果算命真准,自己就不会被抓了!”
近日,因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非法盈利200多万,安徽阜阳颍州区警方依法对刘某柱实施行政拘留15天。
有个别网友说,“算命”也算传统文化,怎么违法了呢?其实,“宜和宽哥”的业务还不止于“算命”。据警方通报称,此人通过社交平台帮助客户看运势、姻缘、驱邪等,被指宣传封建迷信、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更好笑的是,这名“神算子”根本不通占卜。接到生意以后,刘某柱只是将对方提供的生辰八字输入电脑,按照软件提供的内容,根据客户实际情况、需求,说些他们想听的话。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有迷信元素的民俗,并没有一刀切禁止。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宜和宽哥”为显示自己有“神异奇能”,也为自己算命揽生意,在自己微博主页上宣扬起“出马”“法事”“化解”等神神叨叨的内容,妖言惑众,把网络空间扰得乌烟瘴气,这就属于利用迷信扰乱社会秩序了,撞到了法律的红线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违法信息。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也要求,持续清理鼓吹炒作封建迷信陋习的帖文、视频信息,处置提供算命、占卜违规服务等问题。“宜和宽哥”算是撞到了“清朗”专项行动的枪口上。 首先,刘某柱所谓的“神算”是电脑生成的结果,这与人们所需要的心理安慰背道而驰,完全就是。熟悉网络算命的人都知道,网络算命不过是套用几个固定的模板,生成一些模式化的内容而已。“神算子”基于软件反馈进行简单加工,并无技术含量,说到底就是拙劣的骗术。
其次,刘某柱也不是一般的“算命”,是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由于网络强大的传播力,对于利用网络平台搞迷信的人,更要及时戳穿其伪装的面具,切断封建迷信内容的传播链条。作为技术革命的代表性产物,互联网天然是用于“祛魅”的,而不是让人换个高科技的面目忽悠人。仔细想想,使用互联网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悖论。那些搭着技术的顺风车,还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危害他益的“算命先生”,其真诚和信用从一开始就值得打个问号。 努力生活,生活才会给你相应的回报。事实反复证明,算命走不了捷径,求神问卦问不到真理。更何况“神算子”连基本的占卜都不会,就是拿着软件糊弄人,收割韭菜,还在互联网平台宣扬运势、驱邪,制造社会恐慌,自然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王钟的)
来源: 澎湃新闻
摆摊不能随便摆,一时疏忽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6月1日上午,国务院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时表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连总理也对此表示点赞!话题#地摊经济#甚至登上热搜,全民摆摊的宣传语更是令众多打工仔心动不已。工资没8000,不如摆地摊,十年打工一场空,摆摊三年变富翁。工作不好找,摆摊搞一搞。
哦豁,这下子网友们都沸腾了,这还打什么工呀!纷纷摩拳擦掌声称要加入地摊行业。
然而,地摊行业竞争激烈,入行务必三思后行!摊不是你想怎么摆就怎么摆,什么都能摆的。
01
摆摊打气球,涉嫌非法持有罪
2016年8月至10月12日,赵某在公园附近摆了个射击气球摊位进行营利活动。赵某违对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罪,法院因赵某犯非法持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02
摆摊拔牙治牙,“黑牙医”因非法行医罪获刑两个月
2018年6月11日,刘某在某镇小区门口摆摊儿给过往居民镶牙、补牙。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局得知此事后,派工作人员前往检查。经查,刘某系河南人,1986年出生,来本地没多长时间,没办任何证件就为患者治疗牙病。
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回单位调查。嫌疑人刘某既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曾因非法行医(镶牙、补牙)先后两次被卫生和计生监督所处以行政处罚。因刘某经常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有关部门以涉嫌非法行医将其提起诉讼。
03
摆摊卖鸟等野生动物,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
04
摆地摊卖衣服(仿制警服), 摊主依法被拘
05
摆摊算命,涉嫌罪
06
摆摊卖假,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07
摆摊强买强卖,涉嫌强迫交易罪
08
违规摆摊不听劝阻,涉嫌妨害公务罪
“地摊经济”给人间带来烟火气,给城市带来的生机。有人能在地摊中,寻得一丝温暖,寻得一丝人情味。有人能在地摊中,寻得一丝商机,寻得一次机会。但无论寻得什么,都要遵纪守法,“地摊经济”也要小心驶得万年船,才能赚大钱…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文案:邓天宇
业务探讨丨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应如何处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是指党员组织、参加跳大神、算命、念经、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违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均可以构成。
第三,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四,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组织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或者参加上述迷信活动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两种具体表现。一是组织迷信活动。这里的“组织”,是指策划、领导、指挥、开展迷信活动。“迷信活动”,既包括封建迷信活动,也包括其他一些迷信的形式,如烧香求仙以及乞求神灵消灾、祛病、发财等。二是参加迷信活动。这里的“参加”,是指明知是迷信活动而自愿参加的行为。参加迷信活动需要造成不良影响才能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参加迷信活动,引发群众议论,影响党员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
1.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触犯《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构成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犯罪,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要把违纪行为与参加一般的民俗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确有不适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宗教团体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组织祈祷、宣讲教义和经典等活动,也不应当认定为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偶尔到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者观看活动仪式,或者因为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参加宗教仪式的,也不能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本文摘自《〈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纪检监察实务,以《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执纪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相关条文配套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分类汇总分析。本书条理清晰、论述严谨、内容准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庞仕平,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二级警监,研究员,多次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国家安全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国家安全法学》等多部著作,在《法律科学》《法治日报》《刑事法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联系方式方正书苑:010-59592471/66562733
邮箱:3053426405@qq
邮购部:010-66560645
邮箱:fzfx0933@163
官网:www.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