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辰八字测骨重(生辰八字测骨重免费)

袁天罡的“称骨之术”有多牛?第一相术师,成就武则天一代女皇

称骨算命是袁天罡独创的一种算命法,它是根据人的生辰八字计算出相应的骨重,然后再根据称骨的重量总值来进行算命,而根据不同的骨重,袁天是根据男女的不同编撰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歌谣。

男性的歌谣是“一身骨肉最清高,早入簧门姓氏标,待到年将三十六,蓝衫脱去换红袍”。女性歌谣则是:凤鸣岐山四方扬,女命逢此大吉昌,走失夫君音信有,晚年衣禄财盈箱。

根据袁天罡所编撰的称骨算命歌诀,我们可以知道,骨重最轻者为2两1,最重者则是为7两2。一般来讲,无论男女都是骨重越重其命格便越好。袁天罡称骨算命之所以名声那么大,其实离不开他给武则天算命的传说。

关于此事在《旧唐书》、《新唐书·袁天罡传》、《大唐新语》等史书中都有相关记载,其内容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这个故事的大致内容就是说武则天的父亲在利州工作的时候,碰到一个道士,那个人就是袁天罡。此时的袁天罡还没有名声,武则天的父亲将袁天罡请到家里。袁天罡首先看到武则天的母亲,说到:“夫人骨法非常,必内生贵子。”武则天的父亲听到这句话非常高兴,于是将两个儿子叫出来,让袁天罡看看谁是贵子。袁天罡看了武则天的两个哥哥,说到:“可至三品,为保家之子。”这就说明,武则天的两个哥哥并不是袁天罡口中所说的贵子。

紧接着,武则天的姐姐,被叫出来了。袁天罡看了一下,说到:“女儿大贵,却不利其夫。”意思就是,武则天的姐姐以后会有大富大贵,但是呢,却有些克夫。既然武则天的哥哥姐姐都已经算过了,当然也不能漏了武则天。

武则天的父亲让乳母把武则天抱出来,此时的武则天还是一个襁褓之中的婴儿,是做男孩子打扮的。袁天罡一看到武则天,脸色大变,他仔细地端详了武则天之后,给出了结论:“此子日角龙颜,龙睛凤颈,伏羲之相,贵人之极也,要是个女子,当为天下之主。”大意就是:武则天是有帝王之象,不过只可惜是个男孩子,若是个女孩子的话,以后一定会成为帝王的。

武则天的父亲听到这个消息,十分惊喜,自己的儿子女儿将来都会有大出息。但是关于武则天的说法,武则天的父亲并不敢到处宣扬,毕竟这很容易惹出杀身之祸。但是武则天的父亲对于这个说法大致相信了,因此,他才会把武则天当成一个男孩子来培养。不仅教她琴棋书画,还教她读书写字,明白事理。但是武则天果然天资聪颖,在读书学习上,比两个哥哥还要有天赋。

后来,武则天真的成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也是第一位女皇,她的哥哥也在朝廷当上了大官,她的姐姐虽然嫁入豪门,但是丈夫却早早的去世了。这些事情都对得上袁天罡所说的命运,袁天罡也因此出名了。

虽然袁天罡出名了,但也有很多人不相信这个传说。虽然这个事情在《旧唐书》、《新唐书·袁天纲传》、《大唐新语》等史书中都有确切记载。但是这也极有可能是武则天自己传播出去的,因为武则天成为皇帝按照祖宗礼法是不可行的。这时候武则天必须找到一个合理的理由,来堵住百姓的悠悠众口,让自己顺理成章地成为皇帝。那这个时候,有这样一个传说是非常有利的。所以,这件事也极有可能是武则天自己传播出去的。

毕竟,这件事还有很多疑点。首先就是武则天的父亲当年害怕杀身之祸,不敢将这件事情宣扬出去,那么这件事为什么最后又宣扬出去了呢?袁天罡既然这么厉害,又怎么会连武则天是个女孩子都看不出来呢?所以,这些都只是传说,我们就当听个乐呵,并不能完全相信,我们还是要相信科学。

【收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1-10级伤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轻、轻微伤)双表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残疾赔偿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以下根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器质性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 全胃切除术后;

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 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损伤

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 尿瘘难以修复;

114) 直肠瘘难以修复;

115) 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116) 双侧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117) 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

123) 尿崩症(重度);

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

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 器质性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14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48) 肝切除1/2以上;

149) 肝衰竭早期;

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

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损伤

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5) 未成年人双侧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6) 会瘢痕挛缩伴狭窄;

157)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159) 严重畸形,不能实施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

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

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

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181) 双眼偏盲;

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191) 颏颈粘连(中度);

192) 女性双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96) 肝切除1/3以上;

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

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

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损伤

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

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 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 未成年人一侧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 畸形,难以实施行为;

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12) 会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222) 尿崩症(中度);

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8) 器质性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229) 容貌毁损(中度);

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235) 一眼盲目4级;

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245) 张口受限Ⅲ度;

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251)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3/4以上;

25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

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257) 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

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

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损伤

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271) 狭窄;

272) 一侧缺失;

273)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274) 冠状沟以上缺失;

275) 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

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297) 严重影响功能;

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01) 容貌毁损(轻度);

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09) 一眼盲目3级;

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22) 张口受限Ⅱ度;

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328) 食管吻合术后;

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31) 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1/2以上;

332) 女性一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333)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或者双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337) 心脏室壁瘤;

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339) 缩窄性心包炎;

340) 胸导管损伤;

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

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

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

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

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350) 胆囊切除术后;

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

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损伤

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359) 一侧附睾缺失;

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361) 尿道狭窄(轻度);

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81) 一侧部分面瘫;

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383) 尿崩症(轻度);

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385) 影响功能;

386)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396) 复视或者斜视;

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402) 双眼视力≤0.5;

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411) 舌部分缺损;

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13) 张口受限Ⅰ度;

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

419) 食管修补术后;

420) 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422) 肺修补术后;

423)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27)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损伤

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430) 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431) 破裂修补术后;

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433) 尿道修补术后;

434) 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435) 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40) 一侧髌骨切除;

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因素,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以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供大家参考~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1、及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腹部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重度狭窄

12、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III度撕裂伤

14、缺失达冠状沟

15、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瘘;膀胱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胸部损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盆部及会阴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轻度狭窄

6、缺失1/2以上

7、皮肤撕脱伤面积占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或者附睾缺失;一侧或者附睾萎缩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部分缺损

8、撕脱伤;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壁贯通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擦挫伤

腹部

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创;创

3、皮肤挫伤

4、或者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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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符号或与“矢族”有关?商古发掘和研究取得最新进展

5月30日,国家文物局“考古中国”重大项目重要进展工作会上,通报了四项近期商古的最新进展和研究成果。其中,既有商代都城遗址,也有方国城邑遗址,既有商王朝核心区研究新进展,也有周边区域考古学文化新发现,对深刻研究阐释商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安阳洹北商城——

基本确认“郭城”是由城壕构成

洹北商城位于河南省安阳市,为商代中期的都城遗址。自1999年发现以来,国家文物局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省文物部门持续开展考古工作,已发现宫城、一号和二号宫殿建筑基址以及多处铸铜、制骨、制陶手工业作坊等重要遗迹。2022年至2023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重点对洹北商城“郭城”进行了考古发掘,取得了一系列新发现新认识。

“此次工作局部解剖发掘了洹北商城东、西“郭城”,基本确认“郭城”是由城壕构成,以往推断的夯土城墙基槽实际为壕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何毓灵介绍。

西城壕发掘

城壕东南拐角的发掘

部分城壕的坡岸专门夯土加固,城壕内部发现反复淤积和清淤的痕迹。东城壕上勘探发现两处明显收窄、变浅之处,初步推测应是出入洹北商城的通道。通道宽约21.5米,外侧发现夯土窄墙及立柱,推断可能存在横跨城壕的桥梁设施。

在“郭城”东南拐角处,发现一条殷墟时期的大型祭祀沟,长达19.36米,沟内堆叠了3层人骨及动物骨骼,初步清理出完整的人骨3具,以及肢解的牛骨、猪骨、马骨、鸟骨等,经动物考古学家辨认至少分属17个动物个体。考古勘探还发现不同时期的道路遗迹穿过城壕,为探讨洹北商城内外部交通路网提供了重要线索。

洹北商城遗址“郭城”考古新发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界对于城市形态的认识,发掘者认为“郭城”应为城壕而不是城墙。城壕上发现的通道以及不同时期的道路遗迹,有助于进一步深入认识洹北商城城市布局。有关专家表示,殷墟时期的大型祭祀沟叠压在城壕之上,表明晚商时期该区域功能已发生变化,是中晚商时期聚落功能演变的生动例证。

河北四项商代遗址考古发现

——填补太行山东麓商周考古的空白

河北南部为商代王畿重地,中北部为商王朝重要战略地带。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机构联合开展考古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武安赵窑遗址为一处中商时期聚落,面积约为22万平方米,发现墓葬、道路、环壕、陶窑、石砌水道和成排分布的房址等遗迹。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研究馆员魏曙光介绍,房屋(编号VF5)发现室内热力循环结构,可能为火炕的较早形态。居址中出土卜甲、原始青瓷片、仿铜陶器、骨雕凤鸟纹笄等一批高等级器物,墓葬主要有腰坑、殉狗、俯身葬等商式墓葬的特点。在铜器与陶器上发现“↑”形符号,推测赵窑遗址可能为商代“矢族”的中心聚落。

车马坑

栾城周家庄遗址为一处晚商时期墓地,发现17座墓葬,其中2座为带墓道的“甲”字形大墓。墓葬可分为西、中、东三组,普遍有殉狗,少量殉人,大型墓葬居中,小型墓葬分居两侧,形成以大墓为中心的布局。

灵寿西木佛遗址为一处晚商至西周时期聚落,发现20余座墓葬、殉牲坑和水井等遗迹,进一步完善了太行山东麓冀中地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的编年体系,还原了商代社会生活图景。

涞水张家洼遗址为一处商周之际的中型聚落,发现西周早期高等级墓葬,出土各类器物300余件,显示了周人取代商王朝建立之后,该地区土著人群与新迁来的周人、殷遗民共存的态势,也是西周燕国建立之初地缘政治格局的反映。

业界人士表示,赵窑遗址的中晚商时期多层次的聚落布局、西木佛遗址商周之际的车马坑、周家庄遗址商代“甲”字形大墓、张家洼西周早期高等级墓葬,体现了从商代早期流行居葬合一制度至商晚期独立墓葬区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太行山东麓商周考古的空白,是复原商王朝政治治理和防御体系重要实物资料。

陕西清涧寨沟遗址——

陕北地区发现规模最大数量最多高等级贵族墓葬

寨沟遗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是一处商代晚期李家崖文化聚落遗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2022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联合相关单位,以寨沟遗址为中心,开展了系列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取得了重要收获。

“在寨沟遗址及周边约300万平方米区域内的11个山峁上,分别发现了大型夯土建筑、大型墓葬、小型墓地、铸铜遗存等多种类型的功能区,它们以大型夯土建筑所在的寨塬盖地点为中心,分列不同山峁,功能上彼此互补。”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副研究员孙战伟介绍,共发现9处商代晚期的高等级贵族墓地,包括7座“甲”字形墓葬,均为南北向分布,是陕北地区迄今为止发现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高等级贵族墓葬,当属于方国一级的墓葬。后刘家塔长梁墓地共发现4座商代墓葬,南北向排列布局。

其中,M1为“甲”字形墓,位于墓地最北边,M2、M3、M4为均竖穴土坑墓,依次向南分布。墓葬出土各类随葬品200余件,考古发掘出土了完整的铜车马器组合、燕形镶绿松石铜带扣、嵌绿松石兽面纹骨柶、云形金耳饰,以及铜镞、铜斧、海贝、玉器、鳄鱼骨板等各类随葬品。

寨塬盖夯土建筑区发掘

出土青铜器

甲骨文记载商代晚期在商王朝的北部和西部存在七十余个方国,它们与中原的殷墟遥遥相望,共同组成了商王朝政治版图。晋陕高原地区是商代方国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寨沟遗址的发现揭示了陕北地区一处商代晚期高度发达的青铜文明和区域政治的中心。

业界人士分析,科学的考古发掘填补了这一区域田野考古材料的空白,对于研究殷墟时期商代政治版图和政治地理结构,商文化核心区域与北部边缘地带的交流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丰台新宫遗址——

一处重要的大坨头文化遗址

新宫遗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是一处夏商时期聚落遗址。经国家文物局批准,2021至2022年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对新宫遗址进行了系统的考古调查、发掘,取得重要发现。

“遗址的主体内涵为大坨头文化聚落遗址,碳十四测年显示年代为公元前1500至公元前1300年,此外还发现一些晚商至西周时期的遗存。”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副研究馆员韩鸿业说。

丰台新宫青铜时代聚落遗址正射影像

大坨头文化墓葬区正射影像

大坨头文化墓葬M77出土遗物

大坨头文化墓葬M75出土靴形足彩陶尊

大坨头文化聚落由内、外两重环壕围合,外环壕直径142至155米,宽8至12米,围合面积约1.7万平方米。内环壕直径70至72米,宽约18米,围合面积约0.4万平方米。在内环壕内、内外环壕之间均发现有灰坑、窖穴、房址等遗迹。环壕聚落外东南方向发现27座竖穴土坑墓葬,布局规律,墓葬方向一致,部分墓葬还出土了靴形足彩陶尊等彩绘陶器、玉玦、绿松石项链、红玛瑙串珠、扣针形带翼喇叭口金耳环等随葬品,显示了墓主较高的地位等级。稳定同位素结果显示,新宫遗址人群的食性以粟为主,肉食水平略高于二里头遗址人群,并且不同等级墓葬的墓主人之间饮食结构差异不大。该墓地的发现,对于研究大坨头文化的时空范围、人群与族属、丧葬习俗等提供了实物资料。

业界人士认为,新宫遗址是一处重要的大坨头文化遗址,也是目前北京地区发现最早的青铜时代聚落遗址之一,新宫遗址大坨头文化遗存显示了中原地区、欧亚草原多种文化因素的影响,生动再现了青铜时代燕山南北与北方草原地带文化和人流交融的历史。(记者 李政葳)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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