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4日 加强和改进保密)

延安文艺录之李又然译《语文礼赞》辑注后记

【传媒故事类话题】

【辑注者写在前面的话】李又然在延安的时间为1938年3月至1945年9月,其间曾为《中国妇女》《中国青年》《新中华报》《中国文化》《大众文艺》《大众文艺丛刊》《文艺月报》《解放日报》《谷雨》,《广西日报》《救亡日报》《诗创作》《十日文萃》,《新华日报》《七月》《青年文艺》,《晋察冀日报》等撰稿并译文。时任《解放日报》编辑的黎辛在《党报副刊的奠基人》(《娄底师专学报》)文中回忆:“特别是李又然的散文与散文诗,文字精炼优美,散文也是诗,有时他为改动稿中的一两个字,常常从文抗(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延安分会)驻地蓝家坪跑到清凉山解放日报社,来回十五里路,他就是那么认真。”

丁玲在《为李又然同志的散文集写几句话》(《李又然散文集》序)文中曾回忆说:“我记得大约是1941年,我们住在延安边区文协的时候,他在女大教世界语,还兼女大业余文学小组的辅导工作。有一天天刚亮,我站在窑洞外面,看见他急匆匆地往山下跑去。我问他:‘李又然,这样早你忙着到哪里去?’他回答:‘到女大去,昨天我给她们写了一张墙报,半夜想起错了一个字。好容易盼到天亮,这就赶去改正。’我说:‘吃了早饭去也不迟啊!看你连脸也还没洗。’他一边继续下山,一边说:‘那不行,那不行,那就晚了。她们也许一早就会去看墙报的。’后来他回来了,说墙报上的文章没有错字,只是他以为错了,他也并不后悔冤枉跑了一趟。”

01.李又然译《查伊可夫斯基和他的作品》

人问,乌克兰危机前为何每年吸引大批音乐留学生?例如,有很多杰出的音乐家对乌克兰柴可夫斯基国立音乐学院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如柴可夫斯基、拉赫玛尼诺夫、涅高兹、格拉祖诺夫、安东·鲁宾斯坦。柴可夫斯基国立音乐学院因此也成为享誉世界的一流音乐学院。就在战火纷飞的当下,有一位就读于乌克兰利沃夫音乐学院的作曲系博士研究生高晋,创作了一首《家的方向》,视频很快在网上传开——留学生们用音乐表达了他们此时归心似箭的心情。据统计,中国曾在乌克兰的留学生人数一度超过6000人,这数字不低,甚至超过大部分人想像。

在过往的岁月里,《查伊可夫斯基和他的作品》全文载延安《谷雨》期刊第1卷第6期即终刊号(1942年8月15日出版),译者署名:又然。辑注者于2016年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前一天)在首都图书馆库本书库拍照《红色档案: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而得,又于2017年1月24日全天在首都图书馆校对。其中,影印版难免有字迹模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这一篇问题多些,很难辨认的字词连片;转录时差错在所难免,还多有空格之处。辑注者为忠实于原文和译文,对空格处未作硬性填补;汉译名词亦保留原译写法,未从今译:柴可夫斯基。希望深耕音乐的人,帮助将空格处填充,尤其音乐作品名称。

02.李又然译《马克思与燕妮》

卡尔·马克思出生于德国小城特里尔,死后葬在英国伦敦海格特公墓。马克思墓碑上方雕刻着《宣言》最后一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墓碑下方注记了由恩格斯主编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十一条:“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在此,重温[法兰西]佚名原作、李又然译文并代前言《马克思与燕妮》,即代前言《隔膜与快乐》中推荐说:“马克思从最深的苦难中提炼出无上的欢乐,深信着人类始终有一天⋯‬⋯‬”(译文《一个伟大人物的侧面——马克思》《马克思的夫人——燕妮》),共计这三篇文章。

03.李又然译《一个高贵的灵魂》

1930年11月,革命文学国际局改组为国际革命作家联盟,机关刊物也相应地改名为《世界革命文学》。《国际文学》是上述两刊物的继续,但已非联盟机关刊物的性质。《国际文学》的任务是向苏联广大读者介绍外国文学,同时出版法、德、英三种文字的外文版,内容与俄文版不同。其任务是发展和促进外国文学与苏联文学的相互交流。后来逐渐改为主要介绍苏联文学。因此,1946年《国际文学》各外文版改名《苏联文学》。

李又然译作,主要原版本为法语原创或由法语转译其他语种作品,尤其在延安时期,由其中的俄语原创小说、特写、散文和诗以及马列经典转译为法语、再由法语复译为汉语的译笔较多;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某一篇文或某一首诗,至少涉及三个语种的时候,又至少需要有上佳的原创、译笔、编审、译校,这一切竟然在延安的窑洞里边都发生过。这之中自然有《国际文学》(法文版)等连续出版物,由李又然初译、复译、合译。

04.李又然译《北极的曙光》

这里介绍李又然译《北极的曙光》原载于延安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1943年1月10日第四版);原标题为《苏联儿童艺术》,文中四个小标题是辑注者根据文中原有句子加上的(原为“※”号的)。也有新的发现,即第三节中有一句说:“列宁格勒,敖德萨,基辅和塔皮里司都也有音乐专门小学。好些国际竞赛优胜者,有价值的音乐家,就都是由这些学校里出来的。”

列宁格勒即过去和现在的圣彼得堡——1924年至1991年为纪念列宁而命名;而敖德萨、基辅和塔皮里斯(是否就是今译的乌克兰某一州呢,也在发生战事之列,而这是应该大有可能的)等时下是为全世界所瞩目的焦点城市,除了战场,一切停摆。有人点火并火上浇油,有人灭火而劝和促谈——艺术最要童子功,就最要和平环境;如若阅读以下译文,对此便可略知一二。

05.李又然译《黑人是那样的大撒谎家》

翻译家李又然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初,于延安翻译并发表的短篇小说名为《黑人是那样的大撒谎家》;R. P.CREYKE(克里克)原著作者,译文署名又然复译——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于1941年9月22日、23日、25日第四版连载三天发表。

这里要问,克里克的这篇小说真如标题所指——“黑人是那样的大撒谎家”么?不,这是正话反说,也正是小说的辛辣嘲讽点;该小说意在反讽,即使在小孩子玩耍嬉水引发事件时,也不该任由白人罔顾事实以主观臆断而结案。今天实在值得一读。

06.李又然译《教授》

这里将文学翻译家李又然组织吉林省文联并主编《文艺月报》期间,发表短篇小说《教授》译文,署名:原作兰格斯顿·休士,重译又然,写译稿的后记说——开始发表在《解放日报》1943年1月1日第四版上,而重译自法文版1940年2月号《国际文学》。

在《文艺月报》上译者李又然指出:“我这译文则太拙劣。很想改译一次,可是手边没有那册《国际文学》好校对。暂时就通过这篇拙劣的译文,让我们了解一下美国统治阶级是怎样对待黑人的。那个博士和教授(‘穿得很坏的黑人’骂得很好:‘混蛋!’)⋯⋯

07.李又然译《健尔麦南多短篇小说二章》

意大利小说家G•健尔麦南多(另有一名:麦健尔多)的短篇小说二章,由翻译家李又然译成之后,刊发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以及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时期老区和后方的延安、桂林、吉林的期刊和图书里——

其一:《一段亲笔题字的故事》,译文署名:又燃译,《中国文化》(萧三主编)1941年6月20日第3卷第1期;后入选萧三主编的《高尔基的二三事(第二版)》一书(文学连丛社[桂林版]1946年7月)。

其二:《第四次跌落在他的十字架下》,署名:又然,《谷雨》1942年6月15日第1卷第5期;后载于吉林《文艺月报》(李则蓝、蒋锡金主编),署名:则蓝,文艺月报社1948年12月10日第2期出版。

08.李又然译《在死的阴影里》

翻译家李又然在延安翻译最长的小说,几近一部中篇小说了,快到15000字了;还有原著作者拉特维亚小说家R•白洛麦尼斯的介绍,这样就更长了——这里,将这样一篇构思奇特和颇为寂静的小说作品及其作者介绍推荐发表,是有必要的。

根据我自己的遇险和救灾经验,死一般寂静是灾难降临的真实场域,并非越喧嚣,情况越危急。《在死的阴影里》原载于延安《谷雨》1942年4月15日第1卷第4期;后见于重庆《青年文艺》(邵荃麟创办,葛琴主编)1944年新1卷第1期。

09.李又然译《国界》

这一由翻译家李又然发表于上个世纪40年代名为《国界》的短篇小说,是立陶宛小说家士维尔卡的力作之一;它发表在延安的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1943年1月5日第四版,自有其当时毋庸置疑的特殊用意。

现在读来明显觉得——小说的讽刺功能,竟那般执拗和持续,甚至像杂文一样,成为众多的小说家的主攻方向;国界通常被称为神圣之地而不可侵犯,事实上小说家讽刺说“推翻了我对国界的看法。”这就不容忽视。

10.李又然译《最后的一封信》

《最后的一封信》译文(在编辑时想改题为《撒甘的冬天》),署名:尼古令原作,李又然译,《解放日报》1942年12月23日第四版,重译自法文版《国际文学》。

翻译家李又然的这篇翻译小说,看似讲述的是百余年的政治与经济、战争与和平、社会与家庭的小小个体——同学之间的往来信函,就已经勾勒出一幕悲凉图景。

11.李又然译《三个语境不同的童话故事》

翻译家李又然一生主要是写散文,而在延安时期翻译的小说最多,其中包括三篇童话故事;也写过一篇寓言《古希腊大智者》,还发表在延安《解放日报》的《文艺栏》上。

这引起辑注者高度重视。就在编纂《又然文存》(李又然著译)并从中提炼出李又然译著集《语文礼赞》时,将李又然这篇寓言,作为三个语境不同的童话故事的代前言。

12.李又然译《罗曼·罗曼的一通信》

日前,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赵立坚反问有关记者说:“⋯⋯俄罗斯的狗、猫、树,芭蕾舞何罪之有?柴可夫斯基何罪之有?《天鹅湖》何罪之有?⋯⋯”我就首先想到早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家严李又然旅欧归来最早发表的译作,尤其是他到延安后和离延安前的译作,突出的特点就是反战和抗战。

于是,就以“延安文艺录之李又然译”引题,陆续地发出若干李又然译作。好像在《圣经·传道书》中说:“阳光之下,并无新事。”这是值得今日文学艺术界从业者和爱好者们反复研究的一个法译汉的大课题,读这些近百年的延安报刊译作,以免总是陷入在艺术至上戏比天大而不是爱人类为人民的漩涡里。

13.李又然译《艺术与行动:论列宁》

以下所推介的,第一,虽然译文译者署名“佚名”,是在当期《文艺月报》有李又然另一译作L休士的小说《教授》,而他要避开同一期里多次出现自己作为编者和译者名字⋯⋯但是,从译笔的风格上,从思想的深度上,一定可以看出,带有着李又然对罗曼·罗兰原文的重视和酷爱,还有他对罗曼·罗兰记写列宁的信奉和理解——且还有李又然致罗曼·罗兰七封信中的两封信(挂号信)为证。

第二,在李又然致罗曼·罗兰的第五封信和第七封信中,李又然说:

“甘地——列宁——罗曼·罗兰(我以字母排序)是我的‘三圣一体’”,1932年6月30日,自:朱拉省弗里堡(瑞士)圣朱斯丁宿舍,至:瑞士维尔奈夫奥尔迦别墅转寄琉森市拉尔邦旅馆,李又然致罗曼·罗兰的第五封信(挂号信),就是这样写的。

“望不时给我寄点书刊,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艺术科学’类。我将与所有懂得法文和世界语的朋友分享,一起阅读。”1937年5月26日,自:中国上海福州路436号文化生活出版社俞福祚转李家齐,至:(经西伯利亚)瑞士维尔奈夫奥尔迦别墅,李又然致罗曼·罗兰的第七封信(挂号信),就是这样写的。

第三,为说明以上两条李又然坚持办刊主张,掌控组稿、编稿、发稿权利,得罪人得罪到什么程度——看1948年的《文艺月报》和1957年的《长春》,李又然被批判时——被挖掘得有多深:“当时蒋锡金与李又然都是省文联的机关刊物《文艺月报》的编委,但他们却拒绝在这一刊物上登载林耶同志写的介绍吉林地区解放以后党所领导的革命文艺运动开展情况的文章;后编委会几经争论,才把这篇稿件刊登在一个极不显著的地位上。”

第四,还有一例“主编自谦”无独有偶。当年在延安《大众文艺》第1卷1期《编后记》(1940年4月15日)作推介阅读《与列宁同志谈话》:“4月10日是列宁诞生之日。他是1870年生的,假如今天还活着,他整七十岁了,也不算老啊。译登马雅可夫斯基作的《与列宁同志谈话》,也就是借此纪念这位历史巨人,万民领袖的意思。”谁写的《编后记》?萧三。谁译的《与列宁同志谈话》?萧三、李又然合译。就在《编后记》中自谦过。

第五,这大可证明,其时,李又然不仅是《文艺月报》两位主编之一,对创刊号的每一篇稿,都要甄选、搭配、过目甚至审校以后签发,而且在魏东明执笔的创刊号《发刊词》和蒋锡金执笔的当期《编后记》,以及李又然署名则蓝执笔写的第2期《编后记》,均对此译文未加以圈点。这应该是李又然决定刊发此篇译文的自谦表现。只有主编能如此自谦,此篇译文若是他人所译,五千余言译文总也须有些许荐语,一言以蔽之,译者李又然。

14.李又然译《西班牙妇女在西班牙抗战中》

翻译家李又然到延安第一个接受的任务,翻译为诺尔曼·白求恩一行参阅的陕甘宁边区法语和世界语资料介绍;而接见白求恩窑洞长谈那个夜晚,谈话内容包括输血和西班牙抗战(白求恩从那里来的中国)。

与此同时,李又然最早在延安积极发起和组织了世界语普及工作,首倡在延安的中国女子大学开世界语课并亲自授课;与冼星海二人以男性教员身份被评为模范妇孺工作者,中央开大会表彰,出席讲话。

2003年7月15日,是辑注者阅读程光炜所著《艾青传》时得知的线索——《广西日报·南方副刊》载有李又然译《西班牙妇女在西班牙抗战中》;还有一首诗《致前方》。诗和译文都是由延安寄至桂林艾青的。

于是,拜托同事肖星,请求其在中国人民大学时的同学、时任桂林市委副书记邓纯东,将此译文找到并传真过来,这是当作一项任务,实在迅速而又难能可贵,即《广西日报·南方副刊》载李又然译文和诗。

2005年5月10日,辑注者在北京东四中国书店看到《中国妇女》月刊影印本(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主办、中国妇女社编辑出版,1939年6月1日创刊——《西班牙妇女在西班牙抗战中》这篇译文载创刊号。

延安《中国妇女》1941年3月终刊,共出二卷,第一卷十二期,第二卷十期。这次影印为十六开本,合订一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出版、发行)。我为《西班牙妇女在西班牙抗战中》译文,买下这一影印本。

15.李又然译《语文礼赞》辑注后记

(从略,同上)

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例名称】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某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51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现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由此可知,我国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对收入损失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式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实现,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式结合主观方式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孙某华于2013年10月25日被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于本案受理前2013年11月9日因疾病死亡,其收入损失的期间应为15天,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为243.92元(29677元/年×15天×20%),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意。查某花、孙某主张残疾赔偿金应按20年标准计算,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2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又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案例名称】敬某占与李某颉、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豫民申1154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该事实的发生使得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实际生存期限进行计算。

【裁判理由】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残疾赔偿金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生活,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本案中,敬某云在定残三个月后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该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故原审法院以敬某云在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90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敬某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裁判规则3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某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典型案例】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发生于该解释实施之前,但是受害人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且主张的是该解释实施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裁判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分区招待所赔偿易某华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超出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后,受害人仍可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该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施,但在易某华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的,且易某华主张的是2014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在本案中适用。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易某华325380元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

【案例名称】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其所从事的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证人证言及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受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委托,鉴定认为被上诉人陈某通因本案交通事故,“胫骨断端骨折线仍可见,愈合不良,影响肢体负重、行走等功能,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已构成十级伤残。”而被上诉人陈某通所从事的莆仙戏演员这一特殊职业对身体的灵活性有较高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必然降低其继续从事该职业的能力,且原审证人的证言及莆田市莆仙戏专家评审委员出具的意见等也证实了这一客观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合法合理,也无不当。

裁判规则6

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且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案例名称】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某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川1402民初1890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多次损害结果,经先后评残被评定为同一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该等级伤残标准确定,因其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现参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 规定,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裁判理由】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事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从2015年9月17日、2016年4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两次鉴定结论可看出,原告彭某清两次评残被评为十级伤残均为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引起,且均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该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10.i条款评定为十级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损害后果,因原告同一肢体部位即右上肢肢体损伤的最终伤残等级仍为十级,原告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原告已就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导致的十级残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原告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若原告就其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致十级伤残再次得到理赔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所称“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综上,对于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5241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7

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案例名称】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民申1098号

【裁判要旨】因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且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关于二审法院重新鉴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扬州市江都中医院2017年4月12日的X线检查报告单以及2018年8月8日仪征市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上均清楚载明火某六是左锁骨中断骨折,但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却载明左侧锁骨中外侧段骨折,与两次X线检验单上的记载不符,而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二审法院据此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重新委托鉴定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火某六经治疗后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情况进行现场实体检查,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火某六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所列标准,可以适用该条标准评残。

【案例名称】葛某萍与吴某忠、呼图壁县某鱼外卖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新民申2468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颌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标准所列要素。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受害人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理由】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认定伤情基础与引用评残标准矛盾的问题。葛某萍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接受颧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颌骨骨折开放性复位术、牙龈翻瓣术。其在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符合认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标准的颌骨骨折、固定治疗并遗留功能障碍三个因素,张口受限显然属于遗留的功能障碍,该条标准未限定张口受限程度,葛某萍术后遗留张口受限Ⅰ度伤情,可以适用该条标准,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规则9

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认定,故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在受害人邻近膝关节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案例名称】于某春与王某强、潘某丽、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鲁民申1707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术后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故鉴定机构在受害人内固定物未取出情况下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受害人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裁判理由】经审查,涉案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关系到确认于某春的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数额是否适当。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于某春构成九级伤残,某光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发表了意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于某春的伤情及鉴定人的意见,认为于某春内固定物邻近膝关节处,膝关节活动度受损程度会影响到伤残等级的认定,对于本案鉴定中关于九级伤残的认定不予支持较为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于某春可待其体内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张。

裁判规则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有权引用该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案例名称】刘某与丁某波、某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鲁17民终4308号

【裁判要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理由】关于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中关于九级伤残的部分认定是否正确。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右髋部损伤确定为九级伤残。某平财险连云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受害人刘某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于2019年11月11日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不属于假体置换术,不应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认定刘某为九级伤残。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之所以上诉称受害人刘某髋关节损伤系程度不构成九级伤残,主要是依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其对上述条款的理解为,因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后面括号中的内容只列举了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而髋关节假体不在其列,故不属于永久性植入式假体。但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中对《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条文的解释不是通常理解,其仅以此理由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请求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相关鉴定结论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裁判规则11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典型案例】朱某伟与穆某军、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1428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的伤残既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法院可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

【裁判理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朱某伟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系对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及对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有异议。

(一)关于朱某伟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朱某伟主张虽然门诊病历记录了其左眼视力0.1、右眼视力0.12,但这是车祸受伤后的视力,而非受伤前的视力,且天津市眼科医院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朱某伟矫正视力为:左眼:一尺指数(0.5);右眼:一尺指数(0.5)。二审期间,针对朱某伟对该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作出了书面回复,朱某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二)关于按“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朱某伟的伤残既有车祸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双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原审法院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朱某伟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眼部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某伟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裁判规则12

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黄某明与车某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赣民申1483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为查明案涉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作为被鉴定对象,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对受害人主张其损伤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对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受害人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相关诉请。

【裁判理由】起诉前,黄某明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黄某明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车某前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于黄某明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某前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某明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前对黄某明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明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明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某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明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3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同时满足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时,有权请求行为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案例名称】张某明与交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际快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鲁民申3239号

【裁判要旨】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的前提为“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即“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 且“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

【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的前提条件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即,仅限于三种情形:“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文意解释及通常理解,“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赔偿权利人没有生活来源”缺一不可。原判决考虑到张某明因截肢构成伤残五级,部分影响其劳动能力,但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劳动能力的条件,判决驳回其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4

受害人因春节及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在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连续登记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有权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案例名称】王某其与曹某远、焦某星、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皖13民终133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提供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地系其经常居住地,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有一段时间未在该地,但系春节休假及疫情防控导致的,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受害人可以主张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居民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王某其提供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工资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浙江省工作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虽然王某其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7日未在杭州市,但该时间段正值春节期间且我国及世界范围内暴发了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王某其于2020年3月7日在杭州市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不能视为居住的中断。故王某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进行计算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按照安徽省的赔偿标准认定其伤残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15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主张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名称】陈某龙与刘某鹏、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青民申506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事故发生于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适用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较为客观合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陈某龙在一审中认可其在西宁市生活居住3年,已离开住所地在西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宁市,适用事故发生地西宁市的赔偿标准较为客观合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规则16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案例名称】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8)苏民再239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裁判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现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陈某礼要求按照之前统计部门已经发布的2015年度统计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4607.6元的主张,应予支持。一、二审法院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系2016年3月16日才发布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不适用本案,以2014年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41215.2元,显属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增改。

●民事侵权法上界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19个关键点

●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转载自“保险诉讼参考”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公安部: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终身负责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是指对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和结果,实行终身追究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规范,规范执法程序,保证证据合法、充分、确凿,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如果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造成错案冤案等情形,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终身记录。

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现的错案冤案,追查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处的制度。该制度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冤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实行这两项制度,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增强执法自律和约束,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2023年5月19日,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等,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全面强化全警法治思维,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介绍,公安部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健全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等机制。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深化实施“阳光警务”,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追溯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全面完成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场所的办案区规范化设置,推行“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截至目前,全国共建成3053个执法办案中心投入使用。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形成执法办案的网上“单行道”和“快速路”,执法办案更加透明规范,执法监督更加精准高效。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190万名在职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万名在职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此外,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出台反电信网络法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大力推进公安重点立法项目进程,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完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为一线执法提供强劲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撑。

一、公安办错案如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要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失职或者有其他违反行为造成冤假错案出现的,对办案民警和相关领导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二、怎样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来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期间那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经在多个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38 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如何从制度层面多一些约束,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部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公安部聚焦执法公正,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其中还提到,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

近年来,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一批当事人获得了“迟来的正义”。这样的及时纠错、“亡羊补牢”十分必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担当和勇气,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同时也应深思,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强化约束,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实上,这些年来,在制度层面,提升办案质量、倒查错案责任等一直在坚定推进。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防止冤案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其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均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终身追责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追责已成普遍共识。此番公安部明确表态将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无疑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系整个公安系统权威和公信力的“生命线”。

一者,公安机关身处侦查执法第一线,与公众面对面打交道,其办案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能不能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遏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关系重大。从近年关注度比较高的一些案件看,有的在侦查初审阶段可能就遭遇不公。比如被羁押约27年后改判无罪的“张玉环案”曾被列入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张玉环称在刑警队遭受刑讯逼供,至今双手、大腿上还有伤疤。

以恶劣方式逼迫当事人认罪,对此,必须以严格的制度约束权力,强化源头治理,真正把“阳光警务”落到实处。

再者,公安执法也是案件办理的前端链条,这个基础是不是扎实,案情是不是清楚,也会影响到后续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这些年来,人们也看到,一些陈年积案在纠正时千难万难。这中间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案件一旦被认定是错案,从一开始的侦查到后来审判、复核,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是长长的一串。也因此,从公安机关开始,提升办案质量就变得格外重要。

此外,错案责任终身倒查意味着,该翻老账一定要坚决去翻。唯有彻查、真查、深究,让办错案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后果,才有可能真正杜绝后来者效法。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司法机关更应该一马当先,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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