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娟,拟任新职
甘肃省委组织部9月17日发布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
其中:邓小娟 女,汉族,1972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学博士,党员,现任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委,拟任省属正厅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
邓小娟(资料图 来源:西北师大学报微信公众号)
官网信息显示,邓小娟还兼任西北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邓小娟,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省合水县人。1994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2001年发起创建了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本科专业,后担任西北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院长。
2019年5月,邓小娟任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
据《西北师大学报》介绍,邓小娟是甘肃省拔尖领军人才,甘肃省文化宣传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飞天学者,教育部美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长期致力于高校艺术教育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12部,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项目11项。2015年获甘肃省高等学校社科成果一等奖,2016年获甘肃省普通高校青年教师成才奖、甘肃省高等学校社科成果二等奖,2019年获教育部体卫艺司“学校体育美育”专项优秀成果奖、甘肃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编创的作品《陶印》入围第十一届中国舞蹈“荷花奖”民族民间比赛终评,入选首届中国舞蹈优秀作品集萃并获甘肃省第九届敦煌文艺奖。
她曾参与策划创编国际、国内大型晚会23场。
据官网介绍,西北师范大学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其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12年改为“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3年改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整体改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下设的教育学院,后改为师范学院。1939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改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年迁往兰州。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继续在兰州办学。同时,恢复北平师范大学(现北京师范大学)。1958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6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年定名为西北师范大学。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支持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
我是93年,30岁了,还是
嘿,各位亲爱的读者,今天我要给大家讲述一个引人入胜、令人热血沸腾的故事。这是一位年过30的女性,经历了生活的坎坷,却仍然坚守初心的成长之旅。
故事的主人公,小雅,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她身上多了一个标签,那就是“”。这个标签让她在社交圈中感到压力重重,周围的人也不断施加着她的压力。
小雅的生活并不如意,事业上的挫折、感情上的失望,让她一度迷失了自己。但正是在逆境中,她逐渐明白了生活的真谛,开始寻找自己内心的力量。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雅决定不再被标签束缚,而是勇敢地踏出了自己的舒适圈。她追求自己的梦想,尝试各种新鲜事物,结交了不少志同道合的朋友。
岁月不饶人,小雅也不再是那个害羞的小女孩。她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不仅事业有成,而且变得越来越有魅力。她的内外兼修,引来了众多追求者,但她更懂得了爱情的真谛。
故事的高潮在这一刻到来。小雅告诉世界,她不再需要被定义,因为她已经变成了一个自信、坚强、独立的女性。她的故事鼓舞了无数人,让大家明白,不管年龄如何,都可以重新定义自己。
在故事的尾声,我们一起思考人生的意义。年龄、性别、标签,都只是外在的符号,真正重要的是内心的力量和勇气。小雅的经历告诉我们,只要勇敢向前,人生随时都可以有新的开始。
在评论中,让我们一起分享您对小雅故事的看法,以及您自己的成长心路历程。无论您是男是女,都有属于自己的蜕变之路。请留下您宝贵的观点和评论。
江苏2023年退休,缴费26年,个人账户7万多,男女退休金各是多少
有好多朋友在问自己的养老金为什么这么少,只有不到2000元,这点钱如何养家糊口,如何保障生活?
本人坐标江苏,连续两个月办理了两个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到龄退休的手续。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也意味着推算账户储存额为0,则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为0。两人都是普通的员工,缴费比最低缴费稍高一点。如果企业或者灵活就业人员一直按最低基数缴费的,并且是今年退休的,可以参考一下退休的待遇。先来说一下具体情况:
陈某,男,1963年4月出生,工作时间1996年9月,2023年4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26年8个月,个人账户储存79179.44元,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5213,退休养老金2255.1元。
李某,女,1973年3月出生,工作时间1996年10月,2023年3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26年6个月个人账户储存76602.25元,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5056,退休养老金2050.5元。
因为以上两人首先是缴费基数不高,只是普通正常的缴费,也就比最低缴费稍高一点,比较符合普通大众的情况,所以今天列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我们在质疑退休养老金少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一下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如果工龄不到30年,并且缴费只是按最低缴费基数,那退休金基本上是不会超过3000的。如当前江苏最低缴费基数是4494元,最高缴费基数24042元,两者相差5倍多,缴纳最高和最低的退休金注定是无法相比。比如这是同一公司,不同岗位不同的缴费基数,每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的对比如下:
一份付出一份收获,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这是养老金的基本标准,随着存在过渡性养老金的人逐步退休,这部分人将退出历史的舞台,在不远的将来,1996年以后工作的人将开始步入退休的大军,那时的我们退休金,将只能拼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所在的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这三个方面将是影响我们退休金的主要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我们个人可以控制的,特别是缴费基数,如果你的工资收入高,你的缴费基数相应就会高,反之,则也如此。
总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幸福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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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 4 批 2023年9月 9 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HL2023940052 | 得耳布尔镇山东黄金公司6号矿将废石料、生活垃圾排于矿西侧森林里,井下废水排于矿东南面。 | 根河市 | 固废、水 | 呼伦贝尔市山金矿业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得耳布尔镇,为铅锌采选企业。该企业先后编制了《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选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采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已批复并备案,同时已完成对选矿、采矿工程验收备案。 一、“得耳布尔镇山东黄金公司6号矿将废石料、生活垃圾排于矿西侧森林里”问题不属实。经查,该企业6号矿井矿区西侧森林里无废石料、生活垃圾,仅在矿区西侧宿舍区后侧存放少量建筑材料(钢管)及废弃锅炉,厂区生活垃圾有12个垃圾箱进行集中收集并由专人进行转运。 二、“井下废水排于矿东南面”问题属实。经查,该企业6号矿井矿区东南方设有一处排水管,该排水管排放井下矿涌水,非井下废水。现场核查时该排水管正将矿涌水排放至周边林地范围内进行灌溉。《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三河矿区年采选90万吨铅锌矿石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明确写明“5#、6#、13#、22#矿井及22#平硐矿井涌水一部分回用于井下生产,剩余部分经沉淀池处理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18920-2020)用于附近林地及草地灌溉”,6号矿井矿涌水允许用于林地及草地灌溉,但在该企业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矿井涌水自行监测报告中,委托监测项目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18920-2020)要求,但监测项目缺少色度、嗅、浊度、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溶解性总固体等15项。 | 部分属实 | 2023年9月6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对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呼环责改字〔2023〕06005号),要求该企业15日内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追加第三季度矿涌水排放未监测因子。 下一步,根河市委、市政府将切实承担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要求,将以此次群众信访的信访案件为鉴,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举一反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D2HL2023940051 | 2009年至今阿荣旗新发乡章塔尔村蒙西水泥厂的粉尘、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有关部门污染监测时选取点位不合理。 | 阿荣旗 | 大气、噪音 | 一、“2009年至今阿荣旗新发乡章塔尔村蒙西水泥厂的粉尘、噪声影响周边居民”问题部分属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阿荣旗新发乡章塔尔村蒙西水泥厂”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制造,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齐全。2009年-2017年,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的环保监测由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和阿荣旗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发生超标排放情况。2018年1月,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开展大气、噪声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发生超标排放情况。不排除企业存在偶发性噪音或遇大风天气影响产生一定程度扬尘,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二、“有关部门污染监测时选取点位不合理”问题不属实。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阿荣旗环境监测站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具备相关资质,能够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进行选取点位,每份检测报告中均能够体现检测点位的选取情况、示意图以及执行的相关环境大气污染物或噪声排放标准。 | 部分属实 | 虽然该公司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仍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下一步,阿荣旗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如遇不良天气采取相应措施,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 已办结 | 无 |
3 | D2HL2023940049 | 锦绣小区一期西侧养殖户猪粪气味影响周边居民。 | 扎赉诺尔区 | 大气 | 锦绣小区一期西侧区域位于扎赉诺尔区第四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建城区边缘,该区域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常住居民74户,其中部分居民从事种养殖业,均为庭院种养殖,规模较小。该区域目前生猪养殖户共计10户,6户建有粪污处理设施(1户建有堆粪棚),4户因规模较小未建设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生猪存栏数30—400头不等,大部分养殖户粪便均能做到日产日清,由周边种植户还田利用。距离锦绣小区最近的1户生猪养殖户约500米,生猪存栏数80头。 经查,1户养殖户粪便在院外堆放,未及时清除,现场气味较大;另有1户由于连降大雨,污水池雨水倒灌造成外溢,加之污水未及时抽取产生气味。 | 基本属实 | 2023年9月6日,扎赉诺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粪便在院外堆放、未能及时清除的养殖户,依据《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场对1户养殖户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扎建设当罚字〔2023〕第〔1〕号)。 整改情况: 一是扎赉诺尔区农牧水利局要求养殖环境较差的养殖户做出整改并组织人员对该养殖户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同时,连夜组织辖区粪污处理中心协助养殖户将污水抽走。 二是针对气味风险点进行预防,已由扎赉诺尔区农牧水利局为9户未建设堆粪棚的生猪养殖户发放了干粪收集箱,用以临时堆放粪污并及时清理,消除气味。 三是由扎赉诺尔区第四街道办事处、农牧水利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养殖户粪污乱堆、乱排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养殖户依据《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查处。 | 已办结 | 无 |
4 | D2HL2023940048 | 三岔河镇镇政府前院高标准农田项目部于2022年10月份至今在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七组后山东北沟、三岔河镇九台村太平庄点后山、三岔河镇辋窑沟村二组后山北部位置随意开采砂石上千平方米,用于三岔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侵蚀沟治理。 | 阿荣旗 | 生态 | 一、三岔河镇辋窑沟村二组后山北部。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辋窑村二组后山,现地有取料后恢复痕迹。经走访调查,该取料点为当地群众自建房、修路取料历史形成。2022年经黑龙江省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三岔河人民政府制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已恢复植被。实地核实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七组后山东北沟。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七组东北侧,通过走访附近居民及询问村书记,该处为多年形成的历史遗留取料点。近年来已自然恢复植被。经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处地类为乔木林地(国有),现地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新增开采痕迹,未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涉嫌毁林、采石违法行为,后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破坏面积为1400.4平方米。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阿荣旗林草局,目前正在开展深入调查。 三、三岔河镇九台村太平庄点后山。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韭菜沟村太平庄点西北侧,通过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处地类为乔木林地(国有),位置与阿荣旗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22日受理举报案件为同一地点,经现场测绘地类为乔木林地(国有),破坏面积5676.89平方米,当事人为湖北金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负责人孟某。经现场查验,林木和表土剥离后石料还未进行开采,剥离开的表土也未进行外运,2023年5月22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阿自然资矿责停字〔2023〕3号),同时将毁坏林地线索移交阿荣旗林草局查处。2023年6月9日,阿荣旗林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林草林罚〔2023〕第8号),对当事人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 | 部分属实 | 2023年9月5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再次到现场进行勘测,现场无施工作业人员。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实测,总破坏面积为8591.8平方米,较2023年5月26日现场测绘结果新增破坏面积2914.91平方米。暂未确定本次涉嫌毁林、采石违法行为人,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阿荣旗林草局,目前正在开展深入调查。 | 未办结 | 无 |
5 | D2HL2023940046 | 哈达图国营牧场十二队在春季时有外来牛羊放牧,存在超载放牧行为,哈达图十二队队长及相关责任人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外来牛羊情况,已向多部门反映。 | 陈巴尔虎旗 | 生态 | 群众反映所述哈达图国营牧场十二队为陈巴尔虎旗辖区内呼伦贝尔农垦哈达图农牧场有限公司第十二连(队)(以下简称哈达图十二队),为纯牧业生产队,现有住户31户。其中,本队职工、退休职工、职工子女、灵活就业人员18户,非本队职工且在十二队购买房屋长期居住养殖户10户(1984年至2008年期间搬迁至本队人员,均为养殖户)。 一、“哈达图国营牧场十二队在春季时有外来牛羊放牧,存在超载放牧行为”问题不属实。经查,哈达图十二队不动产权证登记天然牧草地72827.52亩。据王某某(本队兽医)提供2023年春季牲畜防检疫存栏数登记表显示,2023年春季牲畜头数达到10827头只。其中,牛1422头、马293匹、羊9112只,折合实有载畜量11634羊单位。根据陈巴尔虎旗2022年林草生态综合草原样地监测结果,哈达图十二队草场面积72827.52亩,核定暖季草原载畜量为13486羊单位(暖季载畜量标准为5.4亩/羊单位),冷季草原载畜量为6949羊单位(冷季载畜量标准为10.48亩/羊单位)。该队养畜户2022年冬季共购入草捆12010捆,重量300.25万公斤,购入麦秸秆2060捆,重量20.6万公斤,购入饲草料可饲养冷季7750羊单位(按每个羊单位每日1.8公斤饲草及冷季时间230天计算)。依据2023年春季哈达图十二队实有载畜量和核定暖季载畜量、冷季载畜量及购入饲草料数量对比情况,不存在超载放牧行为。 二、“哈达图十二队队长及相关责任人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外来牛羊情况,已向多部门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3年春季有2户养殖户从外地运输牲畜至哈达图十二队。其中,王某某为非本队职工且在十二队购买房屋长期居住养殖户,2022年秋季将本人饲养的180头牛转场至黑龙江省龙江县饲养,2023年春季返场;郝某某为本队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春季从扎兰屯市购买527只羊。以上2户行为均不属于外来流动牲畜,未发现春季有其它外来牲畜放牧情况,郝某某购买行为未向队内报备。 | 部分属实 | 2023年9月6日,经巴彦哈达苏木、鄂温克民族苏木核查,针对郝某某购买的羊虽然有相关检疫证明,但未进行报备情况,向其传达《关于的通知》,并责成哈达图十二队严格落实陈巴尔虎旗外来牲畜管控工作相关要求。 由于呼伦贝尔农垦哈达图农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场公司)未对草场进行分配,经队内居民同意,哈达图十二队于2017年将打草场变为放牧场使用,属于共有公共放牧场,时而因放牧行为产生纠纷。为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牧场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哈达图十二队放牧场进行合理分配,签订承包合同,有偿使用放牧场。对于不享有哈达图十二队放牧场使用权的本队养畜户,牧场公司考虑多年在场居住,照顾其没有生产资源实际情况,在保证本队职工群众生产资源前提下,暂将一部分放牧场承包给符合条件的本队养畜户有偿使用。目前,牧场公司正在开展哈达图十二队放牧场发包前期工作,已完成居民身份核实公示,委托第三方重新测量哈达图十二队放牧场面积。下一步,将与符合承包条件的居民签订承包合同。 陈巴尔虎旗将督促呼伦贝尔农垦哈达图农牧场有限公司尽快完成放牧场承包工作,并责成相关部门、属地苏木加大对哈达图十二队草畜平衡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 阶段性办结 | 无 |
6 | D2HL2023940045 | 在铁东南路1号西侧不足10米处垃圾转运站中转的生活垃圾气味和转运垃圾车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另外在雨季时,雨水冲刷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流入附近院内,造成院内井水有异味、浑浊有杂质。 | 扎兰屯市 | 大气、水 | 一、“在铁东南路1号西侧不足10米处垃圾转运站”问题不属实。该垃圾转运站建于2003年,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每日转运生活垃圾约5吨。经实地测量,此垃圾转运站距居民房体最近距离为10.77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实施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转运量小于50吨/日、建筑面积在500至1000平方米的属于小型转运站。该垃圾转运站符合技术规范。 二、“转运站生活垃圾气味”问题属实。由于该转运站承担铁东办1000余户居民垃圾中转任务,垃圾量比较大,在遇有大风天气,举报人家中院内及垃圾站周围可嗅到气味。 三、“反映雨水冲刷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流入附近院内,造成院内井水有异味、浑浊有杂质”问题不属实。此垃圾转运站存放的为居民袋装生活和生产垃圾,不产生污水,且垃圾转运站内为加厚水泥地。通过撒白灰和沙土的方式稀释清理地面,因此不存在污水外流污染水质情况。垃圾转运站在该户居民西北侧,如遇强降雨,雨水会流向西侧道路,且该居民住宅与垃圾转运站之间有一条排洪渠,不存在“雨水冲刷垃圾转运站的污水流入院内”现象。 | 部分属实 | 一、针对“转运站生活垃圾气味”问题,城环中心目前已通过增加转运收集频次、减少垃圾存放时间、定期对垃圾转运间内外铺撒白灰、沙石、定期消毒等方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针对“转运垃圾车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已与该户居民进行沟通,并取得该户居民同意,将垃圾清运时间由原来的凌晨四点调整为清晨六点以后,避免扰民现象发生。 | 已办结 | 无 |
7 | D2HL2023940044 | 在好里堡镇友谊社区南城巷距镇政府南500米左右,有沥青站施工时烟囱冒黑烟,并在凌晨4点左右搅拌沥青、运输等作业,产生噪音污染,有异味影响附近平房区居民正常生活。 | 根河市 | 大气、噪音 | 经现场核实,该沥青拌合站为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该企业2016年9月取得《关于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拌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环审〔2016〕011号)。2019年6月申请固废验收,同年7月对自主验收进行公示,7月17日根河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家会审意见出具了同意固废验收工作合格的函(根环验〔2019〕2号)。 一、“在好里堡镇友谊社区南城巷距镇政府南500米左右,有沥青站施工时烟囱冒黑烟,并在凌晨4点左右搅拌沥青、运输等作业”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该沥青拌合站为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由于用地手续问题,2022年6月,该企业根据《根河市好里堡街道办事处独立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迁建准备工作。2022年7月,取得《关于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沥青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环审〔2022〕006号)。2022年9月初开始迁建,同年12月处于停工状态,尚未完全竣工,因天气寒冷,2023年7月该企业重新动工并开始调试生产。 二、“产生噪音污染,有异味影响附近平房区居民正常生活”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该企业调试运行期间,存在噪声及异味现象。 | 部分属实 | 根河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好里堡街道办事处,于9月6日凌晨4点,对根河市振兴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沥青拌合站开展暗访调查工作,并于4点、5点、6点现场拍照取证。该企业于6点15分启炉调试运行,现场未见烟囱冒黑烟。 根河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噪声、异味开展执法监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督促该企业尽快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下一步,根河市委、市政府将建立长效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 阶段性办结 | 无 |
8 | D2HL2023940043 | 秋某位于查巴奇镇大时尼奇林场四道沟的197.4亩林场于2022年7月24日发现有人故意放牧,破坏自家栽种的人工林,影响林场生态环境。2022年7月24日曾经报案,无反馈结果。 | 阿荣旗 | 生态 | 经核实,举报人为邱某,举报件所述造林地位于阿荣旗大时尼奇林场大岭四道沟,承包人为谢某某,承包面积194.7亩,谢某某承包后委托邱某实施造林、管理。2022年7月,邱某报警称自己的造林地被放牧牛群啃食破坏。阿荣旗林草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开展调查,多次与邱某沟通联络,邱某本人也多次到阿荣旗林草局询问进展,阿荣旗林草局均积极给予答复,不存在未反馈结果问题。 经查,自2022年4月起,阿荣旗在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政策。放牧人李某某,在明知阿荣旗正在实施封山禁牧和放牧地点(邱某实施的造林地)有树苗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放牧,导致树苗被牛群啃食踩踏破坏。2022年11月,阿荣旗林草局聘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该造林地的毁坏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共损坏造林地145.64亩,损毁树苗2104株,毁坏价值共计45101.00元。根据承包人与大时尼奇林场签订的《使用林地协议书》内容,在林地使用期内,林木由承包方自行经营管理,由于人为、自然等因素造成林木损失的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李某某放牧毁坏树苗行为属于民事侵权。2023年3月3日,阿荣旗林草局将该案件移交阿荣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调查处理。阿荣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23年4月17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对李某某立案调查,2023年6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3年7月6日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未批准,2023年7月14日,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 部分属实 | 下一步,阿荣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围绕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问题继续开展侦查。补充证据后,移送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进入检察院审查阶段,履行刑事司法程序。 | 已办结 | 无 |
9 | D2HL2023940042 | 尼尔基路中电嘉园1、2号楼前蔬菜大棚近5年内,在种植季节沤的农家肥产生臭气,导致居民无法开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海拉尔区 | 大气 | 中电嘉园1、2号楼南侧属于胜利村传统种植区域,常住村民有20余户,大棚覆盖面积约50亩。中电嘉园1、2号楼南侧近30米处村民自家院墙外堆积有粪肥。经了解,该处粪肥所有人为奋斗镇胜利村村民。现行法律法规暂无针对此类行为(农民堆肥自用)的约束性条款。 | 属实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及相关镇办工作人员现场劝解,粪肥所有人同意进行覆膜处理。现已进行覆膜,减少异味溢出。 下一步,属地镇办将加大巡查和关注力度,同时对中电嘉园居民做好解释沟通工作,确保农民利益与居民诉求得到合理保障。 | 已办结 | 无 |
10 | D2HL2023940041 | 阿荣旗蒙西水泥厂生产时产生粉尘,运输大车产生的汽车尾气,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自2011年建厂生产以来对富贵南山蚕场(蒙西水泥厂附近30-50米左右)造成了污染。 | 阿荣旗 | 大气 |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对富贵南山蚕场造成影响的企业为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制造,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齐全。该公司在阿荣旗霍尔奇镇富贵南山建设一座年产300万吨石灰石破碎站(举报人反映的蒙西水泥厂实际为该破碎站),利用输送带向阿荣旗蒙西水泥厂输送矿石原料。破碎站配套建有一座矿石原料投料口。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委托阿荣旗凯顺物流有限公司将矿石原料从大白山矿区运输至石灰石破碎投料口,48辆运输车辆均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车辆尾气合格。根据2023年8月29日黑龙江环优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富贵南山破碎站无组织颗粒物环境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不排除如遇大风天气影响产生一定程度扬尘情况,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破碎站投料口已进行封闭,并配备使用喷淋系统作为降尘措施。上料口外运输车辆停车等待区安装喷洒降尘系统用于降尘,下料平台及运输道路利用洒水车不定时洒水降尘,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均采取苫布苫盖。 下一步,阿荣旗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如遇不良天气采取相应措施,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和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 已办结 | 无 |
11 | D2HL2023940040 | 1、库都尔镇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在园林北山检查站西北角100米处挖沙;2、库都尔森工集团在库都尔镇开设的取料场无合法手续,涉及毁林取砂石料。 | 牙克石市 | 生态 | 一、关于“库都尔镇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在原林北山检查站西北角100米处挖沙”问题。经查,确认原林北山检查站西北角100米处在2021年划定的海拉尔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并未在此处挖沙,此处采砂行为采砂主体为张立国、库都尔森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张某某,2017年在此处进行非法采砂。其破坏林地行为已由库都尔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张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林库森公林罚决字〔2018〕05号)。张某某所开采的5000立方米混沙销售给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用于矿泉水厂建设。目前,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剩余1000余方混沙未使用,现堆放在原林林场加工厂原二厂厂区范围内。 (二)库都尔森工公司,2018年为修建防火公路养护建设项目将此处作为临时砂石取料点进行砂石开采。该取料点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资许准〔2018〕872号)。《关于批准内蒙古库都尔林业局2018年防火公路养护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使用31.6227公顷,但未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属非法采沙行为。该问题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经过5年时间现场周边已恢复至自然状态。 由于地处于海拉尔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根据职责分工查处主体为牙克石市水利局。 二、关于“库都尔森工集团在库都尔镇开设的取料场无合法手续,涉及毁林取砂石料”问题。经查,临时取料点使用林地于2023年2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草资许准〔2023〕526号)。《关于库都尔森工公司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使用16.4504公顷(防护林林地3.9347公顷、特用林林地1.8629公顷、用材林林地5.7979公顷、其他林地4.8549公顷)所采料为土皮石,非矿产品,其中有4个矿坑为历史老料坑。临时取沙点(同第一个问题中库都尔森工公司防火公路临时取砂点为同一个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资许准〔2018〕872号)。《关于批准内蒙古库都尔林业局2018年防火公路养护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使用31.6227公顷。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中毁林均已经过原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使用林地许可。 举报人所反映的库都尔森工集团所取砂石料全部用于原林太平沟防火应急路维修。由于今年防火形势严峻,马上进入林业防火期,该单位为了应急抢险而必须完成防火应急路的畅通,确保防火工作顺利进行。 库都尔森工公司已于2022年9月编制了2022年库都尔林业局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临时使用林地植被恢复方案,待取料结束后,库都尔森工公司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进行植被恢复。 | 部分属实 | 一、“库都尔镇原林北纬48度矿泉水厂在原林北山检查站西北角100米处挖沙”问题发生在2017年至201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张某某2017年后未再进行非法采沙,库都尔森工公司2018年后未再进行非法采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超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张某某破坏林地行为已由库都尔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进行行政处罚。 二、“库都尔森工集团在库都尔镇开设的取料场无合法手续,涉及毁林取砂石料”问题,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立案。 | 已办结 | 无 |
12 | D2HL2023940039 | 1、孟某某在扎兰屯市铁东办北和平二公里处奇峰泉矿泉水厂对面道路西50米破坏土地生态资源,建造砖瓦结构房屋约9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规划手续,涉嫌违法。2、秀水景区范围内去往58部队水泥路两侧修建排水沟,大面积毁坏国有天然林,该工程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属地监管单位无监管。 | 扎兰屯市 | 生态 | 一、“孟某某在扎兰屯市铁东办北和平二公里处奇峰泉矿泉水厂对面道路西50米破坏土地生态资源,建造砖瓦结构房屋约9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规划手续,涉嫌违法”问题属实。经查,该地块土地权属为铁东街道办事处铁东村,房屋是孟某一2022年5月在继承其父亲孟某二(铁东村村民,已故)承包耕地范围内,非法占地建设的83.07平方米住宅房屋。扎兰屯市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地类是耕地,该建房行为破坏了耕作层。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孟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 二、“秀水景区范围内去往58部队水泥路两侧修建排水沟,大面积毁坏国有天然林,该工程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属地监管单位无监管”问题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秀水景区范围内”不属实。现地位于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由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湿地保护中心现场核实和矢量边界数据确认,该地块紧邻秀水国家湿地公园边界。 (二)群众反映“水泥路两侧修建排水沟”部分属实。通往58部队水泥路南侧,建有长3600米、宽0.7米,占地面积2520平方米的单侧水泥排水沟。 (三)群众反映“属地监管单位无监管”不属实。据某部队提供“施工建设均在军事管理区域范围内”说明,按属地管理划分,该军事管理区域由某部队自行监管,同时,军事管理工作不对外公开。 (四)群众反映“大面积毁坏国有天然林,该工程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手续”部分属实。经扎兰屯市林草局调阅相关档案了解,排水沟项目未取得使用林地相关审批手续,现地并未发现大面积毁坏国有天然林情况。2023年,扎兰屯市进入汛期较早且降雨量明显多于往年,极端天气多发频发、持续时间长。据某部队提供“排水沟为保障3.8公里军用公路不受雨水冲刷而损毁”说明,依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 部分属实 | 2023年9月6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按非法占地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扎自然资土改字〔2023〕第(098)号)。 下一步,扎兰屯市将严格依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