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墙姓骆古井
东阳市巍山镇八字墙村,西去落鹤山,北往乌竹岭,千年前就有村落居民。查《俞氏宗谱》和《王氏宗谱》,能够找到书面文字记载已经有800多年历史。南宋时期的朱熹(朱文公)到湖溪石洞书院访学,路过乌竹岭的时候,在山脚下一农户墙上题写“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字,然后就有了“八字墙”村名。
《俞氏宗谱》记载,俞氏先辈在800年前从水阁村迁居八字墙。居住在八字墙的俞氏祖辈又迁居歌山镇石潭、诸暨等地。
八字墙坊间有一古语:
“先有姓骆,后有姓王。
先有姓孙,后有姓戚”。
骆宾王后裔,姓骆人居住在八字墙村东,已经有500多年历史。
《王氏宗谱》记载,村东有一古井。现在,此井是八字墙村最悠久的历史建筑。《王氏宗谱》为此井作了一首诗:
哙吰古井
陵云奇井旧闻名
八字墙东莫与京
万室汲浆源滑匕
累朝投石响铮匕
天生不待人工凿
泉涌缘知地脉清
世宙屡更从不改
周王无射访遗声
“陵云奇井旧闻名”:
这眼古井,很早之前就有了,筑砌的人是俞氏祖辈?还是骆氏祖辈?或者是更早的先民?不得而知。
“天生不待人工凿”的诗中可以看出,此井是天生的,不是人工凿砌。为什么会这么说呢?老家住在古井前面的戚宝生(1947年出生,退休教师)说:“我小时候调皮、好动,这一口姓骆井曾经清理过多次淤泥,每次都是我自告奋勇下井参加清理。我发现井底是一块原块头的巨岩,不是小石头砌筑,底部一个洞,泉水冒上来。井壁是石块垒砌的。至于井底巨石是原石,还是经过人工凿刻,有没有凿刻的痕迹,我忘记了。”
戚宝生站在古井东边,看着古井娓娓道来。
今年85岁的骆龙生(1937年出生)说:“解放前,姓骆井的井膛圈是麻风石打制。祖辈没有经济实力,用不起好石头。在“长坟山、岗后”找的麻风石,凿制了井膛圈。麻风石不牢固,容易风化,之前,剩下半圈井膛圈,难看,风一吹,垃圾就掉入井内。”
骆龙生夫妇在做手工活,回忆年轻时光。
骆龙生还说:“现在的井膛圈是砖块围砌。1950年后,王茂森在东阳县政府工作,1951年在井后建造新房子。之后“破四旧”运动,村民破坏了很多坟墓。1966年,六石塘东“长坟山”骆氏祖墓被全部破坏。有两块大墓碑,抬到加工厂后面的月塘西边,靠近姓戚街做了埠头。2007年整修池塘的时候,墓碑不知去向。古墓是用砖块砌拱券,这种砖块是特制的,一边厚,一边薄,东阳话叫“拨刀砖”,便于砌圆弧形拱券。墓被毁后,砖块散乱,废弃。王茂森从“长坟山”挑砖块回家,利用墓砖砌了圆形井膛圈。一边厚,一边薄的墓砖拿来砌井膛圈正好合适。一圈粉刷白石灰。用姓骆古砖砌姓骆古井,王茂生是为了做好事。”
1967年7月9日至11月7日,连续四个月久晴无雨,大旱,池塘底部开裂,水井干涸,村民的饮用水也遇到困难。唯有“姓骆古井”和“西坑龙眼井”还有一点点水涌出。村民在井中架梯子,排队轮流,爬到井底,用铜瓢舀水,一家一桶,度过缺水困难时期。
1995年前,八字墙村东的邻居都是在姓骆井打水生活。早上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挑水回家,倒入水缸,准备一天的生活用水。
井膛圈用了几十年,边上的石灰难免有些脱落。
2010年,邻居为了接水管,敲破井膛圈,用红砖修补回去,更加难看。
2021年,八字墙为了争创“十佳村”,号召村民粉刷赤膊房,有经济补贴给农户。姓骆角头,古井东边,有我的一间老房子,是父母在1984年建筑,至今有37年,一直以来没有粉刷。趁这个好机会,我决定粉刷老房子,既可以支持“十佳村”建设,又可以拿补贴。2021年5月8日、9日两天,我请了泥工王国忠(王红金儿子),小工王岩良(1954年出生)施工,老屋粉刷。
9日下午,请王国忠修补粉刷姓骆古井。
古井是孕育生命的第二母亲。这一天是母亲节,维修古井,保护文物,传承文化,这是给母亲的最有意义的礼物。
不过,村民知道姓骆古井的井膛圈已经修补,认为效果好像不咋的。这是八字墙村历史最悠久的建筑,用水泥砂浆粉刷,是现代化的感觉,应该修旧如旧才是完美。
有人建议用大捣臼改凿;
有人建议用鹅卵石铺顶;
有人建议定制大理石.....
大家议论纷纷,热情讨论,关切之情溢于言表。
村民有保护文物的意识,有创建“十佳村”的期望和信心。在全体村民的努力之下,八字墙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必定有进步。
酒后驾车死亡,同座人员应该怎么承担责任为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45155号
原告:林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曹某某,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原告曹某某之儿媳),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郑某,男,201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原告郑某之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原告曹某某、原告郑某(以下各称姓名,合述称三原告)与被告白某某、被告侯某某、被告贾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以下各称姓名,合述称五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作为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的法定代理人,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7384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郑某)254969元、丧葬费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上共计1093459元;2、诉讼费由五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郑某1因醉酒驾车去世,林某系郑某1之妻,郑某系郑某1之子,曹某某系郑某1之母。2019年12月23日,因生意往来、介绍客户,白某某组织饭局,邀请郑某1、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于北京市朝阳区皮村环岛东侧路北的爆肚王吃饭喝酒。郑某1自己开车前往,席间经五被告劝酒,原告饮酒。众人散席后,五被告在明知郑某1饮酒酒醉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机动车。白某某、李某某由郑某1驾车送回家,之后又放任其自行驾车回家。2019年12月24日凌晨00时25分,郑某1醉酒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皮村路H1XX号灯杆处,车辆右前部与道路北侧低护栏接触,又与路树接触后车辆向左侧翻,该事故造成郑某1当场死亡。五被告席间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反而任由郑某1在醉酒状态下深夜自行驾车回家,应对郑某1的死亡承担责任。
五被告辩称,聚会的组织者不是白某某,而是郑某1。郑某1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酒后驾车导致单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郑某1驾驶的小客车行驶至北京没有办理进京证,违反交通安全法。本次事故是郑某1酒后驾车导致的单方事故,不是与五被告喝酒引起的死亡。吃饭的过程中,郑某1明知自己驾车还饮酒。五被告并未对郑某1进行劝酒或者逼迫其饮酒,事发前白某某明确表示不让郑某1驾车,让其住在皮村的酒店,已经尽到了注意、提示的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1应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由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案是单方事故,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金。另外,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谁是活动的组织者。三原告称活动的组织者是白某某。五被告称活动的组织者是郑某1,虽然在皮村爆肚王饭店吃饭是白某某叫来的,但是为了给郑某1介绍业务,所以郑某1是饭局的组织者,去KTV也是郑某1提议并请客的,因此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是郑某1。本院认为,结合七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是白某某为了给郑某1介绍业务,由白某某邀请了侯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前往皮村爆肚王饭店吃饭,白某某还携带了三瓶白酒,郑某1仅与白某某、李某某相识,其他三人与郑某1都是第一次见面,因此该次饭局的组织者是白某某。饭后是由郑某1邀请其他五人前往天美KTV唱歌,因此KTV唱歌活动的组织者是郑某1。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的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郑某1同饮者对郑某1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一种正常的、普通的社会交往活动,而在宴请同饮酒,也是社会交往活动的常识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只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使同饮者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如果不当先行行为使有的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有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不作为未尽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郑某1因醉酒驾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被告在饭局或者KTV活动中对郑某1有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不当先行行为,郑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是一个成年人自己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从三原告提交的视频来看,KTV活动结束时郑某1的肢体活动受到酒精影响不能有效自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发生交通事故时郑某1处于醉酒状态,意味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其同饮者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以便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然而,此时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依据其角色定位、亲疏关系等因素呈现出差异,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事发当日的实际情况来看,五被告中李某某在KTV活动结束前就已经离开,其未参与饮酒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因此李某某对郑某1醉酒驾车致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贾某某在KTV活动结束时虽与白某某、赵某某、侯某某、郑某1四人一起出门,但贾某某自行叫车离开,当时郑某1与白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准备一同前往皮村,贾某某并未一同前往,且其与郑某1是在当日首次见面,亦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本院认为贾某某对郑某1的醉酒驾车致死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责任。
白某某、赵某某、侯某某与郑某1一同前往皮村,该事件本身不存在危险性,其中侯某某将郑某1、白某某、赵某某送至皮村未下车,而是直接乘车离开,赵某某到皮村后,白某某让赵某某先行离开,侯某某与赵某某都与郑某1系初识,他们既不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没有证据表明对郑某1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导致其饮酒过量,在白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两位初识者有理由相信白某某可以护送、照顾郑某1,他们不存在明显过失,要求侯某某、赵某某亲自护送、照顾郑某1未免要求过高,与日常生活经验、伦理相背离,法律不应当赋予正常社交活动的参与人过重的注意义务,影响正常社交活动的进行,因此侯某某、赵某某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郑某1的死亡承担责任。
白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郑某1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在所有人中与郑某1关系最为亲密,其让赵某某先行离开,使护送、照顾郑某1的义务归于其一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及白某某曾让郑某1在皮村住,白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给郑某1打电话提示、劝阻郑某1酒后驾车,可见白某某已经预见到了郑某1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及危险性,但白某某提交的通话记录证据本身不能证明其是否对郑某1酒后驾车进行过劝阻,白某某未将郑某1安全护送,而是在皮村环岛处与郑某1分开、自行离开,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郑某1驾车,对郑某1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郑某1年仅三十去世,身后有丧子失独寡母、幼年丧父独子,本院对郑某1及家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受到酒精的影响作为减轻自己责任的理由,郑某1作为KTV活动的组织者,饮酒过量、酒后驾车究其根源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因醉酒驾车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白某某虽因不作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但这种过失不作为对郑某1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小,白某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宜过高,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白某某承担5%的责任。
关于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郑某1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为147698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被扶养人是郑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11年,按郑某扶养人的人数折算50%为254969元,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53084元,三原告主张的50000元低于上述金额,本院按照50000元确定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郑某1因醉酒驾车死亡,其自身有较大过错,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故白某某应当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86597.45元、丧葬费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原告曹某某、原告郑某死亡赔偿金八万六千五百九十七元四角五分、丧葬费二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原告曹某某、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林某、原告曹某某、原告郑某负担1367元(已交纳),由被告白某某负担1367元(原告林某已预交,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1967年属羊几月出生好 1967年属羊命运
一个人有着什么样的命运与个人的出生时间和属相是有很大关系的。不同年份出生的人都有不同的纳音五行命运,而出生在1967年出生的人是什么命呢?命运好不好呢?1967年的出生在一年中的几月份是最好命的呢?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同属相而不同出生时间的人命运有着很大区别,如果你也想了解关于1967年属羊人的出生命运的话那就来下面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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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属羊的几月出生最好:1、2、4、5、6、7月
一月新春出生的羊羊们是靠不上祖业了,他们只能够自己去全力打拼才能成功,并且同样会变成德高望重之人。
二月仲春出生的羊羊们命中贵人很多,他们非常会为人处世,所以能帮忙的朋友也多,因此这一生都财源滚滚。
四月立夏出生的羊羊们意志非常顽强,虽然一生中有些波折但是他们勇于面对,所以能够将祖业继承下去并幸福子孙后代。
五月芒种出生的羊羊们衣食富足不愁吃穿用度,他们能够很好的领导他人并能做出大事,家庭十分和睦,一生平安幸福。
六月小暑出生的羊羊们为人非常热情,会做事的他们同样会得到领导的赏识。
七月立秋出生的羊羊们足智多谋做事果断,他们不怕失败,并能吸取教训顺利成功。
1967年出生的男命和女命
日主参断:《丁 未 冠 带》寅卯空亡①女人四十岁左右克夫。根据《系辞传》化解方法是女士佩戴红蚕石 ②六秀、聪明。 ③婚姻美满,子嗣优秀。
④暗禄,有意外之福。⑤明朗、敢言,受强运所保护,是天之骄子。
早年辛苦,中年注定发达;职业以公、教、金融、法律论吉。
一生须防情事相伤,为情多苦,多为异性而破耗、损财;情海生波,婚缘变化很大,离合难定,为情多苦。根据《系辞传》化解方法是女士佩戴云海石,男士佩戴影子石行事阴阳颠倒,多有事成反败之虞。家庭安和,子女多见优秀。
女命:喜好打扮,有金钱观念。能得良缘,是一个贤妻良母,贤内助也;但须防先生在外有桃花艳事根据《系辞传》化解方法是女士佩戴橘子石。特别注意!先生恐怕事故发生,中年要防寡宿凶兆根据《系辞传》化解方法是男士佩戴影子石。
男命:多见工作常换。根据《系辞传》化解方法是男士佩戴红竹石
女命:大多端庄,能得良缘;事职宜律师、会计、公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