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狗标题最少八字(卖狗标题怎么写)

「重要阅读引导」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拟写时要遵守“八字决”

公文标题拟制“八字决”

岳海翔

在公文的整个结构要件中,标题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全文的纲目和“眼睛”。要使公文标题合乎规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拟制时,应当认真把握和遵循如下“八字诀”:

(一)准确。这是公文标题拟定的最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事由”部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无误,要与正文所述内容完全吻合,即通常所谓“题文相符”。为此,要求作者必须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和掌握所反映内容的总体面貌,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抑或浅尝辄止;要求作者具备较高的综合概括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要能够用极其精简的语言将所要反映内容的实质提炼出来,务求准确,不能有所疏漏。这个提炼出来的“精华”即公文标题的“事由”。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通篇公文的质量及其效用。其二是对文种的使用要准确,不能错用或者混淆滥用。公文文种的使用具有单一性,采用何种文种,直接受制于公文的内容表达需要。此外,不同的行文方向和行文目的对文种的采用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必须把握五点: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最新规定的文种名称使用,不能自编自造,以保证其准确性;二是依据不同的行文关系选用相应的文种;三要根据发文机关的职权范围来选用恰当的文种;四是根据不同的行文目的选用恰当的文种;五要注意区分相近易混文种,避免错用或混用。为达到上述要求,必须下苦功夫,悉心研究每种公文的性质、特点及其各自的使用功能,要特别注意辨析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只有如此,才不致于在选用文种时张冠李戴。

(二)简洁。冗长的公文标题面目可憎,令人生厌。于是,简洁便成为一种客观要求。要竭力压缩事由部分的文字,使之简得不能再简。要做到以少胜多,言约意丰,切忌繁冗杂乱,罗嗦累赘。当然,也决不能刻意求简而使“事由”表意含混不清,甚至造成歧义。此外,有些公布体公文如公告等,其标题构成通常省略事由,或者干脆将发文机关和事由均予省略,只保留文书种类,以归简易,这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三)齐全。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构成,一般不得随意缺漏。公文标题的拟制讲求要素的齐全和完整,其作用显而易见。它既有利于促进和维护公文标题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便于受文者准确了解发文的机关、公文内容及所用文种,以有利于公文办毕后对其进行编排检索和立卷归档,同时,还有利于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以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如果在标题拟制中不注意这点,当省不省,不当省者乱省,则势必导致不应有的混乱,给工作造成麻烦甚至不必要的损失。

(四)美观。即指公文标题拟定以后,要将其在文面上妥当、合理地进行排列位置,使之清晰整洁,醒目匀称,美观得体。其基本原则是:如果标题字数较少,则居中排成一行。对于只有两个字的标题如内容简单的“公告”等等,排列时字与字之间要适当空出一定距离,既不能过分“拥挤”,也不能流于松散,一般以空出3—5字为宜;如果字数较多,排列时超过一行3/5以上的,则应分成两行或三行。要尽力避免四行甚至更多行数标题的出现。此外,还要注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不要随意割裂,将其分置两行之中。那样,即使各行字数匀称相等,也不符合公文标题的排列要求。具体来讲,对于公文标题的排列形式可以分为3类4种,即单行标题、正梯型、倒梯型、菱形)。在实际写作中,应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做到既美观醒目,又合理得体,能给阅者以形态上的美感。

(作者系中国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特别提示】由于本文系采用WORD文档上传,因此可能出现排版方面的变动,敬请留意并见谅。

南宁这个“狗遛狗”的横幅错了吗?真相是……

近日,广西南宁一小区出现“遛狗不捡屎等于狗遛狗”横幅,迅速引发争议。该横幅目前虽然被撤下,但如何做到文明养狗,如何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值得每个居民深思。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世杰摄

\"狗遛狗\"横幅引发网友热议

据南国早报报道,在南宁市汇东骊城小区内显眼位置,近日出现一条“遛狗不捡屎等于狗遛狗”的横幅,红底黄字相当惹眼。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横幅是居民自主行为,目前已将横幅撤下换成了“请看好您的爱宠,请勿随地大小便”的小型提示标语。这番情景不禁让人思考,究竟是悬挂“狗遛狗”横幅不文明,还是遛狗不捡屎更过分?

让我们来看看网友都是怎么说的:

@矮油我是你可爱的菜:个人认为没毛病,养了就要负责

@猕猴桃胖嘟嘟:一部分狗主人的素质还不如他的宠物

@老胡说计量:话糙理不糙,人多养狗的就是不自觉,遛狗不仅要捡屎,还要系狗绳,带嘴套

@最好是猪宝宝呀:养狗的人表示这话说得对啊,虽然不好听

@别和我玩嗲:话虽难听,但是捡屎不应该本来就做吗?不用怼我,我自己也养了两条狗。每个月捡屎袋子都要买好多

@无梦Xiao生:理是讲给懂理的人,文明是给文明人!给不懂理的人讲文明,那就是对牛弹琴!

可见在网友的热评里不乏一些激烈的措辞,但为何一个小区里的小小横幅竟然能引发这么多人关注评论?其实是揭示了当前社会中令人深恶痛绝并且长期存在的“非文明养狗”现象!

社区工作人员为辖区内宠物狗试戴嘴套。刘文华摄

非文明养狗究竟谁之错?

遛狗不栓狗绳!

遛狗不捡屎!

遛狗不带防咬嘴套!

还自称我家狗狗不咬人!

一些养狗的群众为自己“辩解”:

狗狗很可怜,十来岁的寿命更应让它好好享受生活,自由自在是它唯一的追求,作为主人真的不忍心给它栓狗链。而且我们小区养狗的人都没有捡狗屎,所以别人不捡我也不捡,再说也缴了物业费了啊。带狗套我家狗狗会很难受,我家狗狗很乖巧从来不咬人的!

一些不养狗的群众感到愤慨:

文明养狗的真正含义是在养狗娱乐自己的同时,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狗狗没有人类所谓的礼仪廉耻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狗主人必须提高自身养狗素养!文明的养狗我们不反对,但是无德的养狗人坚决抵制!

但也有养狗的群众在积极呼吁:

拉了屎就捡起包好妥善处理,在公共草地上尿尿也要用水稀释不伤害草皮,因为狗尿是弱酸性。科学养狗,尊重怕狗不喜欢狗的人的立场,做好文明养狗才算是拥有“养狗的权利”,不然就是把自己的权利建立在别人的权利上,然而我们并没有权利这么做。

都说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好朋友,可到底是什么让人与“人类最忠实的好朋友”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什么让非养狗人群谈到“养狗”就心生反感?

随着城市养宠热潮兴起,“非文明养狗”事件频发,人与狗的矛盾也在升级,换言之,是人与非文明养狗人的矛盾在逐渐激化。狗狗本身何其无辜,错的是非文明养狗的那些人!错的是不顾及他人的\"自私式养狗\"的行为!

那么对于非文明养狗行为,城市又是否做好了对市民养犬规范的监管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广西相关城市养狗管理条例.

广西有关城市养狗管理条例

以2015年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例,养狗人士需要关注一下几点:

1.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2.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3.每户可在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者,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最多不超过二只。

4.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十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5.如对不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6.饲养犬只产生明显异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污染物不及时清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7.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的养犬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将没收犬只。

根据以上条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非文明养狗行为的行政处罚略轻,仅仅只需要罚款几百元,违法成本极低,但非文明养狗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同时,原先的养犬管理条例对比现如今的养狗现状显得有些许规范不细化不具象,执法部门难以根据情况合理处理违规养犬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因为不文明养狗行为导致的矛盾纠纷,原先的一些规范养犬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在的城市发展格局。因此,我国各大城市也相继调整了城市养狗管理条例。

城市纷纷出台“最严养狗条例”

济南:养犬也有“积分制”

济南市公安局2017年1月1日正式实行养犬登记“信用计分制”。对于犬主遛狗不栓绳、不携带犬证、犬牌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查处将被警告,扣除3分;第二次将处以罚款200元至500元,扣除6分。扣满12分,犬只将被没收,待犬主人学习《济南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后,才可将犬只以领养的方式带走。

杭州:遛狗时间为每晚7点至次日早上7点

杭州养狗新规规定市区遛狗时间限定为每晚7点至次日早上7点,遛狗必须系上狗链,由成年人牵引。并且遛狗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如被发现违反遛狗时间携犬出户,将从重处罚,马上罚款400元。

贵州:狗伤人最高罚款3万元

贵州2019年最新公布出《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饲养人违反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完善养犬管理条例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吗?

此次“狗遛狗”标语看似不雅,但却真真切切地反映出了人们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愤慨之情。而公众愤慨的不仅仅是遛狗不捡屎这类影响居住环境问题,更是“遛狗不栓绳”“遛狗不带嘴套”这类涉及居民人身安全的问题,人伤人有法可依,但狗伤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还存在很多模糊的边界,人们往往在因狗遭受人身伤害危险的时候,无法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当城市社区遇到养狗带来的问题和纠纷的时候,由于社区没有执法权,往往只能对矛盾双方进行调解、规劝等,可收效甚微。在养犬管理上,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社区均负有责任,但各个部门监管责任界限划分不明晰,难以形成合力。同时由于缺少强制执行性,养犬规范管理现阶段还无法实实在在地贯彻落实。

究其本因,不是还未完善的城市养狗条例,而是每一个养狗人的素质水平。俗话说的好,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出于每个人对自身生存环境安全的考虑,我们甚至“不堪地”希望出台一些限制法律法规,让城市居民养狗的门槛变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养狗人士的平均素质水平。但法律法规始终是死的,人与狗和谐共处的环境最需要的是每一个养狗人士真正做到文明养狗、规范养狗!

来源:广西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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