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八字(1993年10月21日八字)

通过五行看自己的运势,你出生的那一年运势如何?来看看很详细!

运势就像天气,会时好时坏,越是精确的运势会越准确,看看你出生那一年的运势如何?如果这一年的运势好,恭喜你,你的运势有了基础好运,如果这一年运势不好,也没关系,你还有月日时的运势。今天就来看看你的年份运势吧!

戊子年生:五行属火[仓内之鼠] 1948或2008出生的人为人计算聪明,精晓文武,早生儿女克,迟生保平安,夫妻和顺,有财益之命,晚年大兴旺相,女人贤良,发达之命。

庚子年生:五行属土[梁上之鼠] 1900或1960出生的人为人尊重安稳,一生衣禄无亏,主妻贤明,持家有权柄,须事能通达,遇凶化吉,贵人提拔,女人兴旺,阴家之命。

壬子年生:五行属木[山上之鼠] 1912或1972出生的人为人幼年有灾,中年衣食足用,男招好妻,身闲心苦,多喜多忧,兄弟少力,六亲冷淡,凡事自作自为,女人贤能之命。

甲子年生:五行属金[屋上之鼠] 1924或1984出生的人为人多学少成,有始无终。心性暴燥,幼年见灾,重拜父母保养,兄弟骨肉小靠,子多刑,男大而女人夫长,可谓伶俐聪明贤能之命。

丙子年生:五行属水[田内之鼠] 1936或1996出生的人为人胆大,有权柄及智谋,早年平平,中年景就,晚景暮年暮年大好,做事按机,女人饶舌絮刮之命,言多必失,守己循分,幸福遁来。

己丑年生:五行属火[栏内之牛] 1949或2009出生的人为人口快心直,通文艺有才能,衣禄不少,男女有另娶,花烛重明之嫌,后来夫妻辑穆,百年偕老,晚年发福命。

辛丑年生:五行属土[路途之牛] 1901或1961出生的人为人心性温顺,初限有惊恐之厄,虽有衣禄财帛,进退骨肉少力,晚景暮年暮年福寿延长,女命喜血财。旺相之命。

癸丑年生:五行属木[栏内之牛] 1913或1973出生的人为人衣禄不少,财帛早年不聚,一生尊重,不惹长短,父母难为,骨肉少靠,夫妻和顺,儿女见迟,早宜过房之命。

乙丑年生:五行属金[国内之牛] 1925或1985出生的人为人慷慨,喜爱东风,见事多学少成,幼灾父母重拜,九流中人,夫妻无刑,儿女不孤,六亲少靠,女人贤良,纯和之命。

丁丑年生:五行属水[湖内之牛] 1937或1997出生的人为人辑穆,衣禄不少,初年有财禄常在,晚年有剩骨肉,头女无情迟好,夫妻和顺,女人旺夫,持家贤良之命。

庚寅年生:五行属木[出山之虎]?? 1950或2010出生的人为人心性急,有口无心,有事大藏,易好易怒,反复无常,衣食丰足,但财物早年耗散不聚,晚年丰隆,女人有内助旺相之命。

壬寅年生:五行属金[过林之虎] 1902或1962出生的人为人口快心直,有事不藏,男女早婚不宜,夫妻相克,儿女见壕,初年做事颠倒,中年兴晚年财帛足用,女人养畜如意发福之命。

甲寅年生:五行属水[立定之虎] 1914或1974出生的人为人老实,一生利官近贵,家道兴宁,衣食足用,财帛多招,父母有刑,重拜双亲,女人管夫,男人怕妻,命硬三分,子息长。

丙寅年生:五行属火[山林之虎] 1926或1986出生的人为人多学少成,心性不定,口快舌硬,身闲心直,手足不停不止,利官近贵,女人贤良,晓事聪明灵利之命。

戊寅年生:五行属土[过山之虎] 1938或1998出生的人为人猛烈,易快易冷,反目无情,早年勤俭,离祖发达,主有聪明伶俐,守其和平,以礼待人,晚年大有良机,幸福之命。

辛卯年生:五行属木[蟾窟之兔] 1951或2011出生的人为人口快心直,有志气权柄,利官近贵,身闲心不闲,六亲少靠,自立成家,少年劳碌,晚年大利,女人规画家庭兴隆之命。

癸卯年生:五行属金[出林之兔] 1903或1963出生的人为人酒食不少,福禄有余,凶中化吉,早年财帛不聚,多收入多支出,晚景暮年暮年兴隆,女人中年与晚景暮年暮年多下系牺牲利益,保持之命。

乙卯年生:五行属水[得道之兔] 1915或1975出生的人为人志气轩昂,计谋巧妙,求一生近贵,则百事如意,文武皆通,女人福寿无亏之命。

丁卯年生:五行属火[望月之兔] 1927或1987出生的人为人手足不停,身心不闲,衣禄不少,性巧聪明,做事有头列尾,女人秉性好静,一生安允有幸,男人福分之命。

己卯年生:五行属土[山林之兔] 1939或1999出生的人为人风骚,一生衣禄丰足,自然善闲游,嘻戏不首人所欺,六亲冷淡,骨肉难为,妻招年长,配偶和合,女人与邻睦和,亲族贤达,长寿之命。

壬辰年生:五行属水[行雨之龙] 1952或2012出生的人为人劳碌,手足无时停,早年难守,财来财去,不聚财宝,有虚无实,晚景暮年暮年发财发福,女有规画旺相之命。

甲辰年生:五行属火[伏潭之龙] 1904或1964出生的人为人衣食丰足,一生清闲,早年平平,中末丰厚有余,骨肉相亲难靠,参自己所想事业经营,二十年间可以发达之命。

丙辰年生:五行属土[清温之龙] 1916或1976出生的人为人聪明兼伶俐,四海东风,一生衣食无亏,身闲心劳,好交朋友,中年事业兴隆,晚景暮年暮年财旺,女人贤能之命。

戊辰年生:五行属木[清温之龙] 1928或1988出生的人为人喜气东风,出入压群众,利官近贵,骨肉弄伤儿女不孤之命,女人温良贤达,有口无心,主招好夫之命。

庚辰年生:五行属金[恕性之龙] 1940或2000出生的人为人东风和气,劳碌雪霜一生,利官近贵,名利双全,衣食足用,中年平顺,晚年大兴,女人勤俭,规画之命。

癸巳年生:五行属水[草中之蛇] 1953或2013出生的人为人伶俐聪明,财谷聚散,主近贵人,中年风霜,东风之徒,守己暂暂发福,三胜时败,被人反睦,晚景暮年暮年荣华贤良之命。

乙巳年生:五行属火[出穴之蛇] 1905或1965出生的人为人气象端正,且喜好东风,只带指背煞,救人无功,做好不说,早年子女刑克,晚得安宁,女人有发达,相夫益子之命。

丁巳年生:五行属土[塘内之蛇] 1917或1977出生的人为人利官近贵,禀性刚强,不顺人情,兄弟居长,事业显荣,女人容貌美丽,衣食丰足,贤达起家之命。

己巳年生:五行属木[福气之蛇] 1929或1989出生的人为人聪明伶俐,有功名之分,夫妻能和顺,做事如意,牛田有分,女人衣食不少,男人多出风头,善有计谋,英敏之才,福厚之命。

辛巳年生:五行属金[冬藏之蛇] 1941或2001出生的人为人在机谋,多随机应变,志气过人,衣食足用,贵人扶助,中年平顺,老运发财发福,长寿只命。

甲午年生:五行属金[云中之马] 1954或2014出生的人为人和气,喜好东风,交朋群友,利官近贵,遇凶不为做善事,财源旺相,女人衣禄平稳,主有天财之命。

丙午年生:五行属水[行路之马] 1906或1966出生的人为人清闲,初年财帛耗散,心主不忧不住,宜做手艺工夫生意,不利求名,兄弟各自成家,后运发财兴旺,女人清奇巧妙之命。

戊午年生:五行属火[廊内之马] 1918或1978出生的人为人志气宽宏,一生衣禄自然,容貌端正,温良性格,少年多难,骨肉有刑,女人姊妹少靠,大有兴旺之羊命。

庚午年生:五行属土[堂里之马] 1930或1990出生的人为人口快心直,利官近贵,衣禄丰盈,男柄持家,女人荣夫誉子,秀气之命格,男人有带固执之性格,注重欠点,受人敬佩之命。

壬午年生:五行属木[军中之马] 1942或2002出生的人为人勤俭,父母刑伤,灾厄可折,早年有财物但不聚,晚景暮年暮年旺相,事应积蓄,防御乏旱,女人兴家,贤能之命。

乙未年生:五行属金[敬重之羊] 1955或2015出生的人为人容貌端正,少年勤俭,初年平顺,兄弟少靠,子息不孤,立家兴隆,晚年大有聚财,女人持家相夫益子之命。

丁末年生:五行属水[失群之羊] 1907或1967出生的人为人喜怒无常,一生口舌能辩,名利有分,衣禄皆足,骨肉疏远妇息迟,见女人晚景暮年暮年兴旺,助夫益妇之命。

羊年?1919和1979出生的人辛未年生:五行属土[得禄之羊] 1931或1991出生的人为人有志气,一生性宽,少年多难,头见女吉,生男有刑,夫妻和顺,女人持家兴旺,男人有建家立业,名显荣幸之命。

癸未年生:五行属木[群内之羊] 1943或2003出生的人为人心急口快,须事伶俐,救人无恩情,反招事非多,只好休管他人事,,有财无库,财来财去,重物质,造基础,女人贤德能持家,初年起晚景暮年暮年平安之命。

丙申年生:五行属火[山上之猴] 1956或2016出生的人为人衣食足用,交易买卖,利路亨通,自有生财,牛田有分,早年劳碌,晚景暮年暮年兴旺,女人牺牲血财,持家旺相之命。

戊申年生:五行属土[独立之猴] 1908或1968出生的人为人性急,做事反复,一生劳碌辛劳,利官见贵,儿女刑伤,财帛足用,女人贤良晓事,针业精能,妇息不孤之命。

巳未年生:五行属火[食果之猴] 1920或1980出生的人为人一生手足不停,名行清高,利官近贵,命犯指背煞,做好不得好,救人无功劳,女人立志能兴家,六亲冷淡,晚景暮年暮年兴隆之命。

壬申年生:五行属金[秀气之猴] 1932或1992出生的人为人性巧聪明,机谋多变,和气东风,功名有分,更招贤德之妻,男人多受人敬爱,姿性英敏,女人美容艳丽,富贵之命。

甲申年生:五行属水[过树之猴] 1944或2004出生的人为人衣禄不少,心情温柔,出入压众,初年颠倒,晚岁利达,兴家丰隆,夫妻和合,儿女见迟,女人规画兴旺,荣隆之命。

丁酉年生:五行属火[独立之鸡] 1957或2017出生的人为人好东风,多情重恩,利官近贵,初年劳碌,身闲心苦,晚景暮年暮年家道兴隆,女人秀气命,半夫半财,老岁吉昌之格。

巳酉年生:五行属土[报晓之鸡] 1909或1969出生的人为人心性聪明,衣禄有余,六亲难靠,儿女早见,做事如意,百事皆通,凡事宽量,心重为吉,女人计较多变,无灾厄之命。

辛酉年生:五行属木[笼藏之鸡] 1921或1981出生的人为人一生伶俐,精神清爽,口能舌便,高人敬重,财帛足用,六亲冷淡,骨肉情疏,女人贤德,规画兴家之命。

癸酉年生:五行属金[楼宿之鸡] 1933或1993出生的人为人心直公平,一生口便舌能,有藏衣禄,平稳足用,六亲冷淡,虚事不中,为人同等,不贪不取,晚景暮年暮年旺相,女人美容艳丽,富贵之命。

乙酉年生:五行属水[唱午之鸡] 1945或2005出生的人为人口快心直,志气轩昂,衣禄足用,福禄双全,兄弟虽有,难为得力,六亲辑穆,女人兴财绵元,平稳之命。

戊戌年生:五行属木[进山之狗] 1958或2018出生的人为人和气,自营自立,早年颠倒,财款耗散,晚景暮年暮年得财,宜拜师学艺,工夫之翕,立业能而成功,财源广进,利路亨通,女人养育中平之翕。

庚戌年生:五行属金[寺观之狗] 1910或1970出生的人为人快活,丑年有灾,利官近贵,作事灵敏,百事如意,勤俭励业,福在晚年,犯指背煞,救人无义,女人心贤能事,兴旺之命。

壬戌年生:五行属水[雇家之犬] 1922或1982出生的人为人一生好行善事,东来西去不住不停,且多劳多管,衣食不缺,贵人提拔,百事称意,早年平常,晚年兴旺,女人善能规画贤良之命。

甲戌年生:五行属火[守身之狗] 1934或1994出生的人为人口快舌便,身闲心不闲,有权柄智谋,为名声远播,福禄有余,女人旺夫,生财有命。

丙戌年生:五行属土[自眠之狗] 1946或2006出生的人为人豪杰和顺,招财得宝,自立家业,前运勤劳,晚年荣华,清荣高气,女人老年尚好,血财旺相之命。

己亥年生:五行属木[道院之猪] 1959或2019出生的人为人巧计伶俐,衣食安稳,骨肉少力,六亲冷淡,儿女早见刑克,夫妻和顺,女人清闲,晚年发达之命。

辛亥年生:五行属金[圈里之猪] 1911或1971出生的人为人不惹闲事,百事谋求,早年不聚财物,晚景暮年暮年庆良机,可谓荣华富贵之翕,女人丰福,立业使命。

癸亥年生:五行属水[林下之猪] 1923或1983出生的人为人刚直,不顺人情,财谷如意,六亲疏远,自立权衡,则晚景暮年暮年胜前兴,创家之命,女人持家,牲口旺相,享福延寿之命。

乙亥年生:五行属火[过往之猪] 1935或1995出生的人为人和顺,幼年多难,父母有刑,但重拜无害,夫妇和合,谐老齐眉,存心中正,中年未岁,财兴旺,妇女有克,见迟方好。

丁亥年生:五行属土[过山之猪] 1947或2007出生的人为人性巧聪明,自立自营,儿女有刑,见迟为好,生平好做善事,财源旺相,女人衣禄平稳,主有天财之命。

每一年都有每一年的风景,每一年都有每一年的经历,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都是自己品味的经历的,就值得好好去珍惜,祝大家经历过,感受过,遇到过风雨,也遇到过彩虹,最后都可以坦然对待生活。

钱学森的这些预言,正一个个成为现实

新华社上海10月31日电(记者潘旭周琳)2009年10月31日,我国航天事业奠基人钱学森逝世。近日,记者重访位于上海交通大学的钱学森图书馆,翻看钱学森生前所写书信和文章发现,在做出“两弹一星”的科研贡献后,钱学森学习、思考和研究的脚步不停:他写信建议发展“电动汽车”,将虚拟现实翻译为“灵境”,甚至大胆提出“人类渴望的宇宙航行的时代真正开始了”,不少科学预想在今天正逐渐成为现实。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如今穿梭于大街小巷,产业发展如火如荼。早在30年前,钱学森就写信向国家建议:下定决心搞电动汽车。

汽油和柴油都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钱学森认为,21世纪,环境保护将是十分重要的问题。1992年,钱学森写信建议发展新能源汽车。

1992年8月22日,钱学森写信,探讨汽车工业。钱学森图书馆供图

信中说,“在此形势下,我们绝不应再等待,要立即制订蓄电池能源的汽车计划,迎头赶上,力争后来居上。”

钱学森还结合当时电池工业现状,分析了氢化物—镍蓄电池汽车的行驶里程,充一次电后,“可达250至300公里,是可以进入实用的。”

1993年,钱学森又再次提出,“民用汽车一定要电气化,用蓄电池。而在‘863’中我们已突破氢化物,镍电极电池,已在开发中。那为什么不立即下决心搞电动汽车,跳过汽油车这一阶段?”

1993年,钱学森的信中再提新能源汽车。钱学森图书馆供图

虚拟现实

VR技术即虚拟现实技术如今已为人熟知。早在30多年前,钱学森就已关注到VR技术,并为VR取名为“灵境”。

1990年11月27日,钱学森将VR翻译为“灵境”,还解释说此译名“中国味特浓”。

1990年11月27日,钱学森在信中将VR翻译为“灵境”。钱学森图书馆供图

1998年6月18日,87岁的钱学森写了一篇短文《用“灵境”是实事求是的》,其中写道:“我们传统文化正好有一个表达这种情况的词‘灵境’;这比‘临境’好,因为这个境是虚的,不是实的。”

1998年6月18日,钱学森写的短文《用“灵境”是实事求是的》。钱学森图书馆供图

钱学森图书馆的研究人员说,从20世纪80年代起,钱学森就关注人工智能领域,90年代起,又在研究人工智能基础上关心VR技术的研究进展,他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观点可总结为“人机结合、以人为主”。

在1990年的一次系统学讨论班上,钱学森提醒当时进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员,具体处理的还是一些非常简单的问题,说不上什么智能。“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人与机器的结合。”

量子信息

1998年,我国量子光学和量子信息研究的开创者郭光灿筹办“量子通讯和量子计算”香山科学会议。当时,作为新兴学科,量子信息在国内的研究者寥寥。

郭光灿立刻提笔给钱学森写信,诚挚邀请他来主持香山科学会议。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钱学森的回信。

图为回信截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供图

信中写道:“我很同意您说的我国应统一组织全国力量攻克量子信息系统的技术问题。”“此事关系到国家大事”,还就如何“组织全国力量”表达了看法。

最后因为年龄、身体原因,钱学森未能参加当年的会议。但如今已如钱学森所言,全国力量被组织起来,一代又一代中国科学家接续深入量子“无人区”。

21世纪以来,中国量子研究取得多项重大原创成果:多次刷新量子纠缠数量的世界纪录、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量子显微镜、量子计算原型机……

钱学森在一篇名为《谈宇宙航行的远景和从化学角度考虑农业工业化》文中说,“我想以任务带学科的精神向物理学家们提出这么一个任务:创造能释放能量当量为静质量几分之一的超高能燃料,并提出利用这种超高能燃料的火箭设计原理。”到另一个恒星附近去,发现新的太阳系……

这些大胆的“预言”,还有待更多科学家“揭榜挂帅”!

来源: 新华社

健康管理师认证知识:知情同意权理解与医疗应用

知情同意权、知情权和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right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consent right)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简介:

“知情同意权”英文对照:informed consent rights;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consent right。

文献解释:

1、而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如病情、诊疗方案、预后及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等),让病人在权衡利弊后,对医务人员所拟订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决定[3]文献来源

2、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取舍.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3、所谓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获知病情并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决定取舍的权利.自主权是指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有询问病情接受、拒绝或选择诊疗方案的自主权

4、在临床实习中知情权与自主权并称为知情同意权.重视并维护病益首先必须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工作说明书制定的原则

5、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对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行为的权利

6、“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贯穿整个医务工作中,因此,正确理解和行施“知情同意权”在医务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

医患关系:

因医师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纠纷已开始引起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广泛查阅中外文献资料,并积极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并希望能够对指导审判实践,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作用。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知情同意权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梳理,知情同意权规则在美国历经雏形到基本成型的过程,发展轨迹与判例紧密相关。而立法肇始于《纽伦堡法典》,后经《赫尔辛基宣言》不段完善发展。在和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制定完成了《患者自己决定法》。我国知情同意规则立法一直带有行政化色彩且规定各异,直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知情同意规则才趋于统一。第二部分从契约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探求知情同意权的学理基础。从契约法的角度观之,美国法认为基于医疗信息的高度不对等情形下缔结的合同可能显失公平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乃是侵权责任,所以美国法主张以侵权法对知情同意权进行保护。德国法对医师说明义务的考量并非是以自主决定权为其基础,而是在不同的责任体系下考察医师说明义务的责任基础。从侵权法角度观之,美国侵权法下知情同意理论的发展呈现为从同意到知情同意,从故意到过失侵权两条主线。德国侵权行为法认为告知说明义务的违反,不同于医疗错误,责任基础在于医疗的侵袭行为欠缺阻却违法事由,根据其理论基础之不同,可以分为身体侵害行为说和人格权侵害说。以更好保护患者权益的角度,本文主张以侵权法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更佳。第三部分以医师说明义务为视角诠释知情同意权,包括说明义务的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形式、说明义务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免除,从另一侧面诠释了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第四部分从损害的理论学说出发,阐述损害的涵义,在此基础上对侵害知情同意的损害及其赔偿进行阐述。本文主张损害事实说,对侵害知情同意权进行全额赔偿,不仅包括侵害自主决定权的慰藉费,还包括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损害。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以及最佳治疗时机和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

理念:

知情同意权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

1、医疗服务的内容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身体、器官和组织,服务的结果对消费者的肉体乃至精神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

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特殊”消费关系。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

法律保障:

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允许隐瞒病人和家属在病人身上进行任何试验”。这说明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任何医疗措施都必须向患者和亲属详细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措施的不足和副作用,甚至危险性。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让患者知道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础上,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的存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等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医务人员在患者充分配合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安全,让患者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负责的承诺,患者的知情权最后转变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承担。自然而然成为医务人员免责的条款,也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措施。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早在18世纪就已经提出来了,1957年美国法院的判决创造了知情同意权这一词汇,从此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所接受,并传输到国外。现已成为法学理论上承认的一项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在西方国家已存在多年,并得到医患双方的共识,这一学说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 ,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允许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入我们的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一项真正的权利。为此任何特殊检查、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去活动能力,才允许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签字。此种做法体现了“生命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近几年来,中国在医疗行业的执业中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如1999年5月11日起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此条的立法原则是依据宪法和民法为基础,体现出患者因病就医的行为已和医疗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和院方已构成民事主体,患者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和健康状况,有权利知道各项检查结果和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愈后信息,在患者知情同意下和院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在诚信的前提下,医方应做到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康复快经济损失少,但涉及患者本人隐私的地方应尊重患方的意愿,特别是对一些顽症的治疗更要尊重患者的意见,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治疗和康复,如患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亲属告知,有关病情恶化、愈后不良不要轻易告诉患者本人,医方应采取谨慎的方式履行告知,并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国《消》法及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向患者告知,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不履行告知义务,如患者本人对病情十分理解,对医疗措施满意,患者本人认为自己病情轻微或者患者本人放弃告知义务。特殊的绝症、顽症和疾病的自然转归无需向本人告知,为抢救危重患者应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暂不告知,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在未经法医鉴定前不好告知。

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同意,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合作。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有时与传统的伦理原则相矛盾,尤其是当医生的治疗方案对患者无害甚至有利时。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绝输血、患了不宜怀孕的疾病的患者坚持要怀孕等,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在医生看来患者的选择是不明智的,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经患者同意也不能对患者进行输血、流产的治疗。

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关于患者同意的能力,或称自己决定的能力,它取决于患者理解治疗的性质和目的的能力,包括如接受治疗将对身体所作的处置、不治疗的可能的后果、理解医生对其说明的各种危险及副作用等。理解的水平必须与所作决定应当是成正比的,理解水平越高,则决策的能力越大。

同意形式: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及口头的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默示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是证明患者确实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证据,故一些医疗服务部门更青睐于书面形式,以备出现纠纷时在司法程序中用来抗辩。

同意范围:

即使患者同意治疗,仍有一个同意范围的问题。依传统,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如在已取得同意的医疗过程中,发现了新问题需作进一步治疗,应对此新治疗程序取得患者的同意。但也有例外,当一个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为挽救患者的生命或避免其受更严重伤害,认为必须毫不迟疑地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同意的范围便被扩大。法院也允许医生运用他正常的理智的判断扩大手术范围,即如果手术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需增加治疗,而患者又不能作出同意,则医生可以扩大原同意的范围,但这种范围的扩大必须以紧急治疗行为为前提。

应用:

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对患者的免疫力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带来患者生命的终止。医疗服务的不够完善和不足常带来不可避免的医患纠纷,为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取得患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的尊重。医疗知情同意权是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下面将介绍一例中国目前最多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某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产,出院后感腹部疼痛,于当年3月又入住被告处,但未能治愈。原告长期受疼痛折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2002年1月,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B超显示原告左侧囊肿与包块达9.8厘米。原告此时才想起曾在被告处两次住院的情况,回家找出病历,发现1998年1月被告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了原告的左侧卵巢,结扎了原告左侧输卵管,导致原告左侧输卵管积水。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残疾,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者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切除组织是否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接受患者求诊并予以诊治,医患双方即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却在病案中无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被告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左输卵管积水之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故被告应对原告患左侧输卵管积水付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3.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医疗机构往往是口头告知(除手术之外),一般缺乏全面、准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二)告知的方式。告知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三)中国医疗实践中一直将病人作为治疗的服从对象看待,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重病情时,首先考虑的是向患者家属交代,而对病人本人却保密,这种做法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选择或保留,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等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作出选择,切忌误导或者不适当地影响患者,否则,将为未来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专家解读:

什么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患之间最早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手术协议书。民法专家认为,知情同意权是《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当患者到医院挂号后,医院和患者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知情同意权对患者是权利,对医生是法定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卓小勤这样解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个护士用针“扎”患者,这叫打针;一名外科医生把患者身体“切开”,这叫手术。这些,法律界人士称之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侵害性”。医生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必须让患者知道,取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哪些方面内容?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都将知情同意权化为具体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医生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进行医学实验要经批准,同时还要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医院必须将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之处,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医院必须按规定收取费用,详列细项,出具收据。医生做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有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要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得到患者同意而且签字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时,由医生写出医疗处置方案,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王北京律师认为,知情和同意是两项权利,“知情”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比如有的必须告知,有的告知要根据情况掌握分寸;“同意”也是相对的,病人可以同意手术或不同意。但得了法定传染病,病人就是不同意也要治疗。

2011年曾向3万人次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郑雪倩律师说,医务人员对什么是知情同意权知之甚少。

社会:真正把知情同意权交给患者

众多的“圈外”人士都认为,医院如果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医患纠纷的解决就不难了。

专家们认为,从对医学知识的占有上来看,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处于绝对优势,医疗服务的接受方处于弱势,但“知情同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不平等关系。“圈外”人士认为,医患关系中更多的是医生不尊重患者,比如让患者干这干那,呼来唤去。民法学教授杨振山指出,医疗服务涉及患者的人身权益。在医院,患者能否真正享有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也握在医生手中。所以,医生一定要转变观念。

医学哲学专家邱仁宗先生在许多场合强调这样的观念:医生和患者不是一对“陌生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要把自己能公开的和不能公开的告诉医生。这种情况下,医生更应保障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相关法律:

1、权利

知情权和同意权(选择权)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是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具体说来,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告知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患者权利

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仅有四条,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区别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比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严格。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更适用于医疗领域的高风险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立法来理解,患者的知情权应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有关医疗信息等问题的权利;患者的同意权应是指手术患者、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有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常是不能分割的,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同意,因此,概而言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指的是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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