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金枯是什么意思(八字进神是什么意思)

四柱八字名词解释

【年限】

指四柱而言。年柱管幼少年时期1~16岁,月柱管少青年时期17~32岁,日柱管中年时期33?48岁*时柱管晚年49~64岁。

【提纲】

月柱谓提纲,又叫月建、月令、月提、月垣,统称叫做“提'

【从象】

此乃神趣八法之一。算命术中,神趣八法是算命相当重要的方面。其具体内容有:返象、照象、鬼象、伏象、属象、类象、从象、化象。此八法为看命定格之大关键。从象者,如壬水无根,地支全木,谓从木。地支全土谓从土,此乃选用之法。

【专旺】

就是四柱某一五行构成强势,日主或从或化,惟有顺其气势为用,八字中形成几乎一种五行,如:日元为水,八字中几乎是水与金。日元为火,八字中几乎是火带木,其余类推,也就是一种五行为专,或一种五行带着相生五行,,如木生火,金生水……一般指从格或专旺格局而说,例如日主庚金,地支见申、酉、戌三会金局,则金在局中专旺。

【从财】

指四柱中财旺身弱,取财为用神即从财。《四言独步》云:弃命从财,须要会财,若逢根气,命损无猜。假如丁生酉月,柱多庚辛,日干无气,只得弃命相从,运入北方财官旺地,乃为入格,南行有灾。古歌云:日干无气满盘财,弃命相从是福胎,运旺财官皆福贵,如逢根助反为灾。

【从煞】

日主衰弱,四柱官煞旺或透干,不见食伤制煞,只有顺官煞谓之从煞。《独步》云:弃命从煞,须要会煞从财,忌煞从煞。盖言从煞格,以煞神太重,身无所归,不得已从之,要行煞旺及财乡,四柱无一点比肩印绶方论,如遇运扶身旺,与煞为敌,从煞不专,故为祸患。经云:弃命从煞论刚柔。言弃天干从地支,随五行性情,阴干从地支,煞纯者多贵,以阴柔能从物也。阳干从地支,煞纯者亦贵,但次于阴,以阳不受制也。水火金土皆从,惟阳木不能从,死木受斧斤,反遭其伤故也。《元理赋》云:平生为富且贵,皆因煞重身柔。鬼多无鬼,反不为凶。

【从儿】

我生者为儿,从儿即从食伤。地支构成三合、三会是日主的食神或伤官,天干不见印星,即是从儿。从儿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日主身弱无依。其次四柱不可见比劫,而且食伤必在月支,而且必须有财星。再次四柱比肩多于食伤又见到印星,这样的八字不能算从儿。最后必须月支中带有食伤,并且比劫是四柱最旺之五行才能列入此格。从儿格最喜比劫和财星,最忌印星,次忌官星。从儿格如果是木日或是火日,须有金水来制约如柱中金水俱无,主命主一生清贫,多灾多难。水土日干之从儿格最好,金日次之,木火日之从儿格主富而短命。

【从旺】

四柱不见官煞,比劫印缓强旺之极,必从其旺气以比劫印绶为用即从旺。命局之理,即五行生克制化。旺者宜克泄耗,弱者宜生扶。但特殊命局会不一样,从旺的八字,日主专旺一气,则需顺其势,不能逆之,逆之则运不顺。如土多木折,土太多,木来克制时,会被旺土反克。

【羊刃】

四柱中十二宫坐帝旺者称羊刃,是极端之义。是四柱神煞之一。羊刃者,本为司刑之特殊星,而此星之特征为刚烈、暴戾、激发、急躁;但此暴戾的性情诱导,往往生出罕有之怪杰、烈士、孝妇等;带此星者,从事军人、警察的居多。

【建禄】

四柱中十二宫坐临官称为禄。乃荣华之义。所谓建禄,是看日干和月支的配合,如甲日生于寅月乙日生于卯月之类,月支恰好是日干在五行寄生十二宫中的临官位置。月令建禄,大都难得祖业,一生中遇到财也不能聚,但却少病长寿,如果行运又遇上比肩,便是克妻、妨父、损子的命,或者由于官途不顺而破财,或者因为妻儿子女在财产上发生争夺。

【用神】

即八字中有用之神,也就是八字中最需要用的一种五行谓之用神。用神具有调正命造中和,补弊救偏,扶助抑制,为药去病之用处。用神在四柱中能出现最好,若在四柱天干和地支藏元都不见用神,乃是贱命。

【喜神】

又称喜用神,八字中对用神生助有利,保护扶救用神者即是喜神。也就是八字所喜的五行。通俗地讲,喜神就是使八字更好、对本人有利的五行。如:日干为木,八字弱,喜神是:水木。日干为木,八字强,喜神是:火土金

【忌神】

凡侵害(克、冲、害)用神的称为忌神。如日干旺,比劫多,以正官为用神。如果正官太弱,弱者需要生扶,则生正官的财星为喜神。如遇到伤害正官的伤官则为忌神。即对用神喜神克害的不利之五行,也就是八字中最忌讳之神。

【仇神】

命理中的仇神,是指八字中生扶忌神的五行。所以,出生在寒冷冬天的,生水的金,就是仇神。仇神所指的五行,可以让命理中的不喜欢的五行力量更强,对八字格局起到坏的作用,所以用“仇人”的“仇”字来命名。具体来讲就是:生用神者为喜神,克用神者为忌神,生忌神克喜神者谓仇神。论命时要区分喜用仇忌的作用。

【闲神】

在命局中无用之神叫闲神。它既不是喜吉之神,也不是仇忌之神,它的作用很小,命中虽有闲神,行到了凶运时,如果有破命式之神,闲神可起到预防作用。

【扶抑】

扶者帮扶,抑者制也,此乃八字取用之法。曰主弱者用印绶生扶,日主强者取官煞抑制,以求日主平衡。在八字算命中,除了分析日元旺衰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确定喜用神,也就是扶抑取用。其所遵循的法则是:扶抑日元,克制忌神。注:日元坐下有用神,首取坐下为用神(坐下用神最得力),日元坐下有忌神,此忌神最凶,必须考虑先制去。(假如坐下忌神没有完全制住,始终不能云吉也)

【病药】

以扶为喜,则以伤其扶者为病;以抑为喜,则以去其抑者为病。除其病神,即谓之药。此以病药取用神也。

【调候】

八字命局以中和为责,寒暖燥湿皆是太过或不及,一般取用之法,夏季之热需水来调候,冬季之寒需火来调候,也就是过于寒凉,需用暖药来医,过于热需用寒药来治,过于湿需用燥药来医,过于燥应用湿药来治,谓之调候。

【通关】

八字取用之方法,如八字出现两行相争,势均力敌的时候,须在两者之间给以双方调解,使命局气势流通的就叫通关,这个能调解通关的就是用神。

【通气】

天干见到本气三会局最后一个字的叫做通气。如天干是丙丁,地支见有未土叫做通气(巳午未的未字为三会局最后一字,因丙丁通根于巳午),天干是庚辛金,地支中见有戌土的,天干是壬癸,地支中见有丑土,天干是甲乙,地支中见到辰字的都谓之通气。通气又叫余气,又叫得气,也就是以天干起十二宫,遇到“衰”字的叫做得气。

【比助】

用神衰弱无力时,需要比肩、劫财助身,用神衰弱无力,也需同类五行来帮助,这就叫做比助。

【中和】

五行贵乎中和,即寒暖燥湿适中,不强不弱,没有冲克刑害,命局纯清为最理想之命造。

【虚浮】

即虚浮而无根,如四柱中的天干与地支人元没有关系,不属于地支本气,这就是某干“虚浮无根”。

【得势】

得势者乃党多势众,如四柱中多见比肩和印绶,使日主强旺,叫做得势。

【得令】

四柱月支中五行同我生我,谓之日干得令于出生之月。如甲乙日干生于春天,丙丁日干生于夏天,庚辛日干生于秋天,壬癸日干生于冬天都谓之得令。

【得地】

日主逢四柱中的地支临于十二宫中长生、建禄、帝旺者。其五行运走到某岁运或某柱者,谓之“得地”。

【强旺】

日主得到印星,比劫众多生助为“强”。日主生于当令之月,如甲乙木生于春天,丙丁火生于夏天……谓之旺。

【克制】

日主太强旺,取官煞为用神,谓之“克制”。

【泄耗】

日主太强旺时,可用食伤泄身,如没有食伤可用财来耗之。佰用耗的方法,还不如用克泄为好。

【盗气】

指日主已经衰弱而又有食伤的谓之盗气,其实也就是日主强用食伤叫做泄气,日主弱见到食伤谓之“盗气”,不叫“泄气”。

【偏枯】

日主已经强旺至极,柱中反而又多见比劫,印星生助的叫做“偏”。日主衰弱,喜有比劫帮助,印星生扶,但柱中不见比劫和印星,或者虽有印星、比劫相扶但没有力量来生扶,这就叫做“枯”。

【寒暖】

冬季亥子丑三个月为寒,夏季巳午未三个月为暖,五行金水为寒,火土为暖。

【燥湿】

命局中水多为“湿'火多为“燥”为“热”。如地支子支中的癸水为湿。午支中的己土为燥土。卯支为纯木,酉支为纯金,无有燥湿之分,辰支中的戊为湿土,乙为湿木。戍支中的戊为燥土,辛为燥金。丑支中的己为湿土,辛为湿金。未支中的己为燥土,乙为燥木。寅支中的甲木为燥木,戊为燥土。申支中的庚为湿金,戊为湿土,巳支中的庚为燥金,戊为燥土。亥支中的甲为湿木。

【清浊】

所谓清,即是清纯的意思,这里指女命而言,如女命中只有一官或一煞,清纯而不破局,五行均匀顺畅谓之清。所谓浊,就是混而不淸,如女命出现五行失位,制化重重,冲、克、刑多见,这就是谓之浊。

【刚柔】

刚柔者,刚柔相济之义。古有当刚则刚,该柔则柔。只刚不柔,则难以相济,只柔不刚,难称其刚,君子既有阳刚之气,又有柔和之性,此即为刚柔。

【杂】

互用而两不相谋者是也。

【纯】

即纯一的意思,如官星纯一,煞星纯一,有财有印,没有刑冲的谓之纯。

【和】

即安静的意思,八字自身刚柔,只有一位正官夫星,并藏在月支之中,柱中又没有冲破之神,稟中和之气谓之和。

【贵】

所谓贵,即是尊荣之称号。对女命来说,命中独有官星,又有财的资生,四柱又无刑冲破败。古人云:女命四柱中没有官煞,只有一贵可作良人也。

【静和】

静者乃安静,和者乃和平,静和就是气静平和,既刚又和,不偏不祜。真正静和的女命,首先要具有官煞不杂,表现命局中只有一官或一煞,或官露煞藏,或者煞露官藏,五行中和,不偏不枯,均停适中者谓之静和。

【失衡】

即失去平衡的意思,女命五行和十神失去平衡,大多为克夫,例如八字有官无财、身旺夫绝、食神乘旺等,这些都是女造大忌。凡是八字失去平衡者,兆示该命一生辛苦劳碌,平平常常的蹭蹬之命。

【清】

指洁净之意,如坤造中只有一官,或者只有一煞,不相混杂。

【宫位】

指自身六亲在四柱中的位置,年柱为祖上和父母宫,月柱为兄弟姐妹宫,日柱为配偶宫,时柱为子女宫。另四柱又代表身体:年柱代表头,月柱代表胸,日柱代表腹,时柱代表腿足。

【卦爻】

卦爻,是《易经》的基本因素,分阳爻、阴爻。根据天、人、地三才的道理,把三爻重叠起来,构成八卦,即乾、坤、震、巽、坎、离、兑、艮。在六爻预测法中常见。

【先天】

指人未生之前,通常讲八字是先天造就的。

【后天】

指人出生以后的所作所为,也就是人的行为表现,通常讲运是靠后天人去行去做的。

【四吉神】

正官、正财、正印、食神为四吉神。如是喜用神则吉,如临仇忌神则凶。

【四凶神】

七煞、伤官、枭印、羊刃,在四柱中为仇忌神主凶,为喜用神反主吉。

【伏吟】

凡四柱中出现两柱相同干支,或大运流年与四柱任何一.柱干支相同皆属伏吟。另一种情况为四柱的地支两支相同,或大运流年之地支,与四支任何一支相同的,也是伏吟。古书云:反吟相见是灭绝,伏吟相见泪淋淋。

【反吟】

反吟者主事态反复不定,凡是四柱中任何一柱干支,天克地冲的皆是反吟。像六爻卦一样,凡地支六冲,或自身化回头克皆是以反吟论之,命学中最重要的是四柱干支“天克地冲”这种情况,主痛苦呻吟,反复无常。

【耗财】

四柱中财为喜用神,遇比劫重重无官煞制,食伤泄,主耗财或损'妻。

【征太岁】

凡是日柱干支,或大运干支去冲克流年干支,谓天冲地战,叫做征太岁.如流年干支冲克日柱干支也叫做“征”.该年多主出凶险之事。

【转趾煞】

又名叫真太岁,即生年干支与流年干支相同的,如年柱是甲子,又逢甲子流年是也。如果大运与流年太岁相依相顺,主其年平安无事,若值刑冲克害,互相战克,主出凶事,最好按四柱生克制化配合起来判断,才能准确。

【晦气合】

即日干、时干与流年合,犯之主一年时运不顺,甚至发生凶灾恶祸。

【生克制化】

生克制化是演断八字的主要法则,这里的生,指五行相生。克是指五行相克,制是五行制约。化是指合化,化解之意。

【三刑六害】

有吉有凶,分清喜忌,如忌神被刑害掉,反而有利,如局中喜用神被刑害,那就为凶了,具体判断可依六亲、十神判断。

【三刑逢冲】

指命局、大运、流年组合成三刑而又互相冲克,或者组成两局相克又逢冲者谓之三刑逢冲。遇此者主凶灾难免。

【三合财乡】

指三合局会成财局,又与大运流年相合,谓之三合财局。

【盖头截脚】

以天干为头,地支为脚,天干克地支为盖头,地支克天干为截脚,这里专指大运而言,指出大运干支上克下,即运干克运支。如命中喜金,即逢丙申、丁酉大运,运干克运支,从上克下。如走到丙申、丁酉大运时,申酉的力量就会减弱,这叫做“盖头”。

大运干支下克上,即运支克运干,如命中喜木,而大运干支却逢甲申、乙酉时,运支克运千,谓之下克上,甲乙木的力量就会减轻。

【伤官吐秀】

日主强旺,有伤官耗泄,谓之伤官吐秀。

【孤官无辅】

八字中正官一位,又有生官的财星,谓之财官两旺,如无有财星辅助,则为孤官无辅。

四柱简析——身弱不担财,晚年大运弥补

乾造:庚申 戊子 丙寅 壬辰

大运:己丑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日干为丙火生于冬月不得令,八字金水消耗日干,喜寅木生丙火,属于身弱的命。八字金水旺,喜木火为用神,金水为忌神。八字寅木为用神,丙火为喜神,有申金生子水,子水生寅木,寅木用神很旺,代表一生衣食无忧,或者是可以有适合自己的工作。总之比较稳定的命。看财运方面,命局年柱庚申为财星,财星很旺属于忌神,年支为驿马星带财,则适合外出求财,如果大运在生扶日干,还有发横财的机会。从这个信息看,命主事业发展,一定要离开家乡才可以,在外地才可以,不适合本地发展。财星属于忌神,八字火弱,无法制财,则求财困难,比较辛苦一些。

至于感情也是如此,财星为妻子,妻子在年离开日干比较的远,也代表和妻子感情不好,而且和妻子有分开的信息,财星坐驿马,两个人不在一起的意思。

从大运上来看,命主大半生都是金水大运,大运运不利,生活是很难好起来的。进入甲午运,开始生助日元,午火帮身,运气会开始好转,命主本身财星旺,大运帮身,命主生活状况会渐渐好转。

由上述可知,命主前半生行忌神运,财运不通,生活艰难;后半生走用神帮身运,生活好转。

死亡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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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众所周知,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会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也就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因此,有不少人主张死亡(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但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等情形,人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今天小编要分享的就是身故(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注:因篇幅问题,本文不讨论保险人拒赔的情形等)。

法律规定

一、《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温馨提示:身份关系发生变更一般会在配偶、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姻亲关系或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经离婚,那么在受益人注明了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其前妻就被视为未指定,不享有受益权。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在1988.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1988年3月24日

司法解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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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白某龄、 白某晴诉陈某连、白某目法定继承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白某龄与陈某木于2017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龄怀有身孕,并于2018年1月14日生育婚生女儿白某晴,现由白某龄抚养。陈菜连、白某目系陈某木的父母。2017年6月28日,陈某木在安溪县龙门镇观山村加油站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

陈某木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投保人身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陈某木,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事故发生后,陈某连、白某目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做出理赔决定书,决定: (1)按《平安福条款》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整; (2)按《长期意外13条款》计算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整,合计给付40万元整。2018 年1月27日左右,该保险公司将保险金40万元全额支付给陈某连、白某目。

陈某木生前尚欠白某碧借款1.5万元,尚欠陈某福借款1万元,尚欠陈某庆借款1.6万元,尚欠陈某坤借款2万元,尚欠沈某凤借款1.5万元,计7.6万元。上述借款7.6万元均由陈某连用本案诉争的保险金予以还清。

白某龄、白某晴以其二人亦是陈某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多次向陈某连、白某目要求分割应有的份额,但陈某连、白某目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连、白某目将所得的陈某水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40万元的二分之一,即20万元分割给白某龄、白某晴。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陈某木生前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但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40万元作为被保险人陈某木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的规定,白某晴在陈某木身故前并未出生,在陈某木身故后出生,故其依法应视为享有继承权等相应的民事权利,有权继承陈某木的遗产即保险金的相应份额。据此,陈某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4 人,为其父陈某连、其母白某目、其妻白某龄、其女白某晴。同时,继承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该保险金40万元应先扣除陈某木生前所负债务7.6万元,余款32. 4万元由陈某连、白某目、白某龄、白某晴平均分割,即白某龄、白某晴、陈某连、白某目各可分得余款32.4万元的1/4即8.1万元。综上所述,白某龄、白某晴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连、白某目的辩解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予以采纳。

福建省安溪县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陈某连、白某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白某龄、白某晴依法继承的陈某木身故的保险金各8.1万元,计16.2万元;

二、驳回白某龄、白某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连、白某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连、白某目提供了新证.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陈某木生前债务7.6万元且由陈某连用诉争保险赔偿金偿还,白某龄、白某晴对此事实不持异议,也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现陈某连、白某目上诉主张(一审亦主张)陈某木生前债务还包括支付宝透支7958元,欠傅某安1000元、陈某花16000 元、翁某灿8000元、白某峰3500元、啄某3500元和因陈某木交通事故死亡诉讼产生的一审诉讼费12800元和律师费2600元以及白某龄产检、分娩、坐月子等费用1000元,并且提供了陈某木支付宝透支的偿还截图以及证人傅某安、陈某花、翁某灿均出庭作证,本院对该四笔债务合计41958元予以认定,另白某峰、啄某的债务,因该二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因陈某木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陈某连、白某目表示在另一案中主张,故在本案不予审查。对白某龄产检、分娩、坐月子等费用,陈某连、白某目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木生前债务包括审判决认定的76000元和本院二审认定的41958元,合计117958元。诉争保险赔偿金40万元,扣除前述债务,剩余282042元,由陈某连、白某目、白.某龄、白某晴四个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白某龄、白某晴可以分得141021元。

综上,陈某连、白某目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陈某木生前债务有新的事实,本院子以改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8) 闽0524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

二、陈某连、白某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白某龄、白某晴支付陈某木的身故保险金141021元;

三、驳回白某龄、白某晴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实践中死亡(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实践中,在保险合同没有作出任何受益人的指定,或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受益人的身份经初步判断不适格的情况下, 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认定遗嘱的效力和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及分配,继承人通常有两种领取保险金的方式:

一、继承人(含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到公证处办理保险金的法定继承权公证。

二、继承人(含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到法院就该笔保险金进行继承权诉讼。

继承人持生效的公证书、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到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会依据其中载明的分配方案进行支付。

结语

我国《民法典》虽有1260条近10万字之多,但不可能将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完全囊括其中。因此,在《民法典》 之外,还有大量的民法规范与制度没有写进来,这也就有了《民法典》的很多”法律另有规定,依据其规定”等”除外条款“。本文中所分享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含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指导案例等等)是比较详实的,在办理案件时若能尽量做到够专注、够认真,那么办案水平也就会更专业、更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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