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地支相合蕴藏的秘密
八字地支相合蕴藏的秘密(易园三分地)
我们知道,地支共有十二个,即: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其中子、寅、辰、午、申、戌为阳支;丑、卯、巳、未、酉、亥为阴支。中间又可分木火为阳,金水为阴。即:
【木】寅卯东方木,寅为阳木,卯为阴木。
【火】巳午南方火,午为阳火,巳为阴火。
【金】申酉西方金,申为阳金,酉为阴金。
【水】亥子北方水,子为阳水,亥为。
【土】辰戌丑未四季土,辰戌为阳土,辰为湿土,戌为燥土。丑未为阴土,丑为寒土,未为热土。
一、地支六合:
1、地支六合:年月日时四个地支,如出现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巳与申、午与未一组或两组者,即为相合。相合共有六组,也叫六合,即:
【子丑】合化土。
【寅亥】合化木。
【卯戌】合化火。
【辰酉】合化金。
【巳申】合化水。
【午未】合化土。
2、六合分类:地支相合,分生合、克合、闭气与合伤,
①生合:两支相合,其中一支与另一支有相生关系,称为生合。生合有三组:寅亥合,亥水生寅木,寅木得生增力,亥水被泄减力。
辰酉合,辰土生酉金,酉金得生增力,辰土被泄减力。
午未合,午火生未土,未土得生增力,午火被泄减力。
②克合:两支相合,其中一支与另一支有相克关系,称为克合。
子丑合,丑土克子水,子水受克减力大,丑土被绊也减力。
卯戌合,卯木克戌土,戌土受克减力大,卯木被绊也减力。
巳申合,巳火克申金,申金受克减力大,巳火被绊也减力。
③闭气:墓库之气因合而关闭,其墓库中的遁藏人元因合而不能流通,无法引拔,成为无用之物。只有遇到刑、冲,开库的时候才能用。
子丑合:丑为金库,丑中之金闭气,不能发挥作用。
卯戌合:戌为火库,戌中之火闭气,不能发挥作用。
辰酉合:辰为水库,辰中之水闭气,不能发挥作用。
午未合:未为木库,未中之木闭气,不能发挥作用。
④合伤:地支中的遁藏之干因合而被伤,称为合伤。
寅亥合:寅中丙火被亥中壬水所克伤。湿木不生火,火力量受制约。
辰酉合:辰中乙木被酉中辛金所克伤。
巳申合:巳中丙火被申中壬水所克伤。
3、六合特点:相合者,有合作、结合、和好之意。有计划能力,合得来,会有收成,守成,同心协力,好沟通。
无论生合,或者克合,合化的程度,看化神的旺衰。化神越旺,则合化程度越大;化神越衰,则合化程度越小。
命局喜合而有合者,主吉庆。人际关系好,好事不找自来,想不要都不行。命局忌合而有合者,主凶灾。人际关系不好,坏事不找自至,想推也推不掉。
4、六合歌诀:
六合之中有真意,细细道来与君知。倘若说起十二支,六合可以道分明。
子在前来丑在后,步入僧道修行门。丑在后来子在前,年年吉庆乐和人。
亥在前来寅在后,偷奸养汉财外流。寅在前来亥在后,吉庆有余永丰收。
戌在前来卯在后,田土破败他乡走。卯在前来戌在后,广置田产宽敞屋。
酉在前来辰在后,夫妻恩爱家和睦。辰在前来酉在后,一生口舌官司讼。
巳在前来申在后,长年奔波不停休。申在前来巳在后,反反复复多烦忧。
未在前来午在后,文运仕途为我属。午在前来未在后,一生颠倒凶反复。
二、地支暗合:
1、地支暗合:两个地支中的本气以及遁藏人元相合。称为暗合。
卯申暗合:卯木乙木合申中庚金。卯木减力大。
午亥暗合:午中的丁火,己土分别合亥中的壬水,甲木。午火减力大。
2、暗合歌诀:
八字地支逢暗合,卯申午亥只两个。午中丁火亥中壬,卯乙庚申暗中合。
原局两支逢暗合,低调隐晦难琢磨。日干定出何十神,所居宫位要明确。
日支要为此四支,命主有事可直说。若临年月时柱上,相关六亲身上落。
二、六合、暗合的应用:
1、合留:命局里看婚姻常用到六合、暗合,也主恋爱感情,私情。
如命局,大运中原有配偶星财星、官星受刑冲,遇到流年合相冲一方,主结婚。或者配偶宫日支受刑冲,遇到流年合也主结婚应期。
如命局里配偶星即财星、官星或配偶宫日支有合,遇到流年冲相合的一方,为婚期。
如命局配偶星即财星、官星或配偶宫日支无冲也无合,遇到流年合之,为结婚应期。
易园三分地点石即成金温馨提示:看命局中的配偶星,一般先看正官正财,无的话则看七杀,偏财。配偶星财星、官星在命局里出现,必须是与日主即日干或者夫妻宫日支有某种关系的合冲刑害才算。没有关系的官星和财星就不能当配偶星或夫妻星看。
2、合拌:力量旺衰强弱相当的两个地支,紧贴相合为合拌,如是遥合,则作用力不大。
在看婚姻上,无论男女命,命局里妻星官星在日支为得正位,不喜月支,时支,年支来合,特别是年月支来合,合则主婚姻不顺利。具体命局具体分析,不绝对。
大运或流年地支合命局地支:
一是二者相互合绊,主要是原命局里的地支被绊,不能发挥原来的作用力。
二是大运或者流年的地支代表的事物被命局合入或合留,被命主得到了。
三、地支三合:
1、年月日时四个地支,如出现申子辰、亥卯未、寅午戌、巳酉丑任意一组三字者,即为三合局。三合局共有四组,即:
【申子辰】合水局。
【寅午戌】合火局。
【亥卯未】合木局。
【巳酉丑】合金局。
2、三合即是长生、帝旺、墓库之合。
申子辰合水局,长生在申,帝旺在子,墓库在辰;
寅午戌合火局,长生在寅,帝旺在午,墓库在戌;
亥卯未合木局,长生在亥,帝旺在卯,墓库在未;
巳酉丑合金局,长生在巳,帝旺在酉,墓库在丑。
3、三合局的特点:
申子辰合水局,多元化智慧,变化大,冷眼旁观,临时改变,冷漠自私。
寅午戌合火局,热情,前热后冷,行动派,急性子。
亥卯未合木局,幻想,不切实际,心地软,计画一堆,大部分无法实现。
巳酉丑合金局,指挥性佳,讲义气,外表威严较酷,有血光,肃杀之气,讲话会修饰。
①三合局是五行长生、帝旺、墓库三者聚而成局,类似于社会关系中的圈子、团体。以中神子、午、卯、酉作为中心事物,其他的为辅助事物。
②中神的作用非常重要。中神落在主位临吉神,或者他星拱主位中神大吉;中神落在宾位被生拱,即使为吉神,也是次吉。三合局的中神最怕被刑、冲、穿、害而受损坏。
③三合局具有一定的紧密性,但与六合的紧密性要差一点,故有六合能解三合之说。三合局不算合拌,局中每一个地支都有一定的自由度,还可以去作用其他地支。
④三合局常用于断结婚的应期。
4、地支三合的应用:
①申子辰三合水局,申金被水泄,力量减弱,但不会变性;子水力量加强增大;辰本身土弱,一合局更弱,命局里如果没有火来生,不仅会失去土性,而且还会被水荡。
②寅午戌三合火局:寅木被火泄,力量减弱,不过不会变性;午火力量增强;戌土力量增强最大。
③亥卯未三合木局:亥水被木泄,力量减弱,不过不会变性;卯木力量加强增大;未土被木克变弱,不过不会变性。
④巳酉丑三合金局:巳火被土泄,力量减弱,不过不会变性;酉金力量增强;丑土生酉金,力量减弱。
⑤三合局最忌受冲。如寅午戌三合火局,见申子辰其中一支,而该字又与所冲火局之神紧贴,则此火三合局为破局。若子去冲中神午,三合局就不成;若申去冲寅,虽三合局不成,而午戌半合仍旧成功。若大运来冲三合局的中神,子大运冲午火,则此三合局破局。
易园三分地点石即成金温馨提示:巳火的属性为火,但又是金的长生,是十二支中唯一一个性质随环境改变的地支。当命局里火旺又有木生时,巳表现为火的属性,能克金。当命局里火弱,土金旺,特别是见丑酉时,它就归顺金,合金局帮金。此外巳火的性质还会随大运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要注意认真分析。
5、地支三合局之喜忌
①三合局化财为财旺,财为喜用者,则利商海运营,财多利厚,多得人和之利,多得妻利,女人之利,富贵绵绵。财为忌仇者,多被财物所困累,多被妻和女人所累,灾咎,也多因财、女人所致,一生奔波劳碌。
②三合局化官为官旺,官为喜用者,则利仕途扬鞭,多得人和之利,多得他人提携,官运亨通。若官为忌仇者,有官有权者,多被名权所困所累;平民百姓者,一生多官非口舌,胆小懦弱,病伤不断。
③三合局化印为印旺,印为喜用者,多主文贵,多利文教、士途;为忌仇者,靠山多而无靠山,难以自立成事。
三、地支半合:
1、三合局有两个也能成局,称为半合局,力量小于三合局。半合局分生地半合与墓地半合局。
①生地半合局:
亥卯半合木局,
寅午半合火局,
申子半合水局,
巳酉半合金局。
②墓地半合局:
卯未半合木局,
午戌半合火局,
子辰半合水局,
酉丑半合金局。
2、拱局:
亥未拱木局,
寅戌拱火局,
巳丑拱金局,
申辰拱水局。
拱局因为没有中神,两支是虚拱着中神,有其特殊的用法:
如原局中有辰为水库而不开,就不能为日主所用,大运如见申,申辰相拱,就能够拱出原局辰中之水,为我所用。
五、地支三会局:
1、地支三会局,共有四组:
寅卯辰三会东方木,
巳午未三会南方火。
申酉戌三会西方金。
亥子丑三会北方水。
2、三会局特点:
三会的力量大于一切,例:日干属木,地支有寅卯辰,或只有其中二个 + 流年来组合而成三会。寅卯辰三会东方木,对身弱者有利,对身强者不利。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易园三分地点石即成金:地支作用 ,比较复杂,故《三命通会》云:天干易看,地支难推。六合中,凡是有相生关系的,都是被生的增力,去生的消耗力量而减力。其他都是有相克的关系,这时都减力。地支三合在预测中表现为三角关系,比如情人的三角关系等。三合作用力量的增减,在定格局时,不按三合,只按两两作用,分开看即可。比如寅午戌,按寅午作用、午戌作用即可。
这就是八字地支蕴藏的秘密,也是地支相合的特点。
古人是怎么用八字推测命运?真有那么难?
陈大书虫/文古人用五行干支生克的方法研究天地人,推而用之推断命运,以达天人合一。说起五行生克,很多人觉得很深奥,其实没有那么难,而是大道至简!自古医易同源,皆上古先贤据天文学而来,人生在大自然受天地影响,春夏秋冬、寒暑燥湿、风雨雷电等等,秉承天地之气,无时无刻不受天地气运的影响。天地之气,受于人,奉天承运,天人合一是人类追求的美好愿望,也是上古先贤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天干代表天象,地支代表地象,地支藏干表人象,古人用以形容天地人而发明如下天干地支。
天干: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
地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人元:
子藏癸水,丑藏已癸辛。
寅藏甲戊丙,卯藏乙。
辰藏戊癸乙,巳藏丙戊庚,午藏丁已。
未藏已乙丁,申藏庚戊壬,酉藏辛。
戌藏戊丁辛,亥藏壬甲。
人元藏于地支,天干如树干,地支如树根。
天主动,气轻而上浮于天,如天空云朵时刻运行,地主静,气沉而下扩四方,人藏于天地之间。地支是天干的根,承载天干之气,天干是地支表端,代地支发号施令行气与天,人藏地支顺天地之气得以养,古人崇拜天地神明以天地为尊,人微不足道矣!故先天地后人。古人用五行干支纪年、推演历法、预测战事,又发明二十四节气指导农事,并且五行阴阳干支学说始为帝王之学,后流于民间才洐生医卜星相之学,今人所谓《周易》等皆源于此。推命之术起源甚早,术数方法众多,有相面、测字、断卦、占卜等,今天就以生辰八字预测命运简单介绍,古人方法准不准另当别论,理论挺简单,易学易用。
万物皆有阴阳,如白天是阳,晚上是阴。男人是阳,女人是阴。天干地支也分阴阳:
甲丙戊庚壬为阳,
乙丁已辛癸为阴,
子寅辰午申戌是阳,
丑卯巳未酉亥是阴.
古人认为世间万物由五气聚而成,气是流动运转不息,所以叫五行,即木火土金水.
天干地支各分属五行:
天干甲乙为木、丙丁为、火戊已为土、庚辛为金、壬癸为水。
地支寅卯辰为木、巳午未为火、申酉戌为金、亥子丑为水。
在节令方面春为木为东方、夏为火为南主、秋为金为西方、冬为水为北方。
五行相生相克,相互制约,相互运转。
如金克木、木克土、木克水、水克火、火克金是相克关系,金生水、水生木、水生火、木生土、土生金是相生.懂得这些就可以学中国传统文化来研究生命和各种现象。
古人如何用八字推测命运来算命呢?先要学会排四柱八字:即出生八字,手机下个八字排盘软件,输入出生年月日时就排出来。如下图输入日期八字排盘如下:
用软件排盘时,一要注意出生阴阳历别输错,阴历生日就输入阴历生日,阳历生日就输入阳历生日。二要注意姓别要选对,同时出生的男女命运是完全不一样,排出盘后就可用八字五行生克推测命运。例如阳历2018年12月23日22点20出生八字排盘后年月日时八字,即:
男:戊戌 甲子 已丑 乙亥
戊戌是年柱的天干和地支,戊是天干,戍是地支,干支是一体,称为柱,年干支也称年柱,月日时亦如此,所以八字又称四柱。年月日时四柱由年到月,由日到时的顺序,象征命主少年青年壮年老年,也表示祖辈、父辈、自己、配偶、子女。日柱已丑,天干已代表命主自己地支代表配偶的位置,时辰乙亥表示子女的位置,八字称六亲宫位,可想象为六亲的居住的房屋。所谓六亲即跟日主有直系血缘内外三辈亲属,如祖辈父辈子女辈及外公外婆母亲姐妹和外孙外侄之类。日柱天干为自己,称为日元或命主。六亲宫位是亲人房屋,所藏干支即在屋里面的人,房屋的静态,里面的人是动态,可是主人可是客人。以日干为太极点看年月日时宫位藏的五行干支跟日干的生克关系称六亲星,比如我克的五行为妻,生我的为父母,我生的为子女此与我日主生克的字又称六亲星。
六亲宫位和六亲星是无法表述日主一生的事,所以先贤又将日主的社会关系比如财、事业、工作等等也可以生克表述推演,此十种生克关系,称为十神,比如正财、偏财、正官、偏官、食神、伤官、比肩、劫财,十神形象生动,内涵丰富,字面意思理解即可。十神以天干为表,地支常静止,地支的藏干如藏在屋里的人,透干或藏支的天干跟日主生克,比如生我者为印为父母,克我者官杀为子女,我生者食伤子女,我克者为才为妻父,同我者比劫为兄弟姐妹朋友,十神非常形象生动、简洁。比如同是我克的五行,正财是老婆,是要光明正大娶进来,也代表财产、工资,就是来路正、长久的意思,偏财是女友、情人、小三、意外奖金等,短暂、不正式、意外之意,类像太多,可见十神正偏神是有本质区别。故此古人将十神分为吉凶两大类,同性五行相生相克为偏,异性五行相生相克为正。正神比如正财、正官、正印、食神为吉神,偏神如七杀、劫财、偏印是凶神,另外偏财、比肩中性一般以吉神论。吉神喜生、护,要保护好。凶神喜克,克其凶性,才能为我所用。
如上例:日主已五行为土属阴,火生土,丙为阳火生阴土已为正印,丁为阴火生阴土已为偏印。克我者、我生者、同我者皆一样,生我为印为父母,类象为生养、保护日主的人和物,比如房子、车、单位、保护帮助我的亲人、老师、贵人等等,印是权力地位象征,所以也表示印章、资质、证书、学历、权力、证书等。阴阳异性相生为正,同性相生为偏。同是生我,阴阳同性和异性相生的力量和情力不一样,正印是正式、光明正大、无私,偏印是自私、冷漠、无情的生,正印如生母,偏印如养母,其他类同。我克者为财即财产、才华,表示我所掌控驾驭的人和事,类象为女人、财产、父母、员工等,克我者官杀,同性相克为杀,表破坏推残我的一切人事,如小人病灾盗匪凶祸等等,异性相克为官,表一切正能量的约束克制引我向善的正能量,如法律法规、领导上司、父母老师、权力职位、官职等,其他类象之。所有人生大小事都通过干支生克推演出来,然后以各五行的类象表述人生的轨迹,易理理解越深,生活感悟越多,越能推演的精准,八字推命五行生克易理源于生活,又用于生活,是一套完善理论,又是灵性发挥的一门学问,日积月累都能将五行生克制化推演的出神入化。
人一出生八字恒定不变,因为八字是出生时间排列出来,命生的好不好,从先天出生八字命局会有垂象,命好富贵显达,命差多灾多难。好命也有高低起伏,差命也有春风之时,高低起落和五行生克关系运转有关,此五行力量交替周转的力量时刻变动以干支来表述即大运,所谓运气说的就是命和运,大运的五行干支作用于命局,每十年一周期,以月柱为起点,阳男阴女顺推,反之逆谁。一运十年,干支每字各五年,然后每年的运气称流年,每月叫流月,每天叫流日。八字推命就是通过命、大运、流年、流月、流日的生克吉凶断人祸福。八字推命以五行生克推演,并非五行生克平衡就吉利,五行是无法平衡、但力量是周而复始,从无到有,由旺到衰,而是要顺天时地利人和才能有所成。那古人怎么去推断命局?首先要看看月令即月支是日主的何五行,是吉神就保护,吉神保护的好命就好,保护的不好命就大大降级。凶神要制服,制服也是好命,而且比吉神档次上几倍。
如上例,日主为己土,命是土命。首先看他生在什么样的时节,生在冬天子月,子藏属癸水,己土克癸水,十神是偏财,即偏财格,然后看他是什么时辰生,是亥时,水旺的时辰,日主在节令上气弱,不得月令也不得时令,身弱财旺。再看日主有没根气助力,戌土和丑土助力,虽弱一点有强根气,也可承担去生克的力量,日主有根气不弱,是不用在管他是到底强多少、弱多少。接着还是看月令,月令是偏财,上天给了个吉神供你用,那吉神是不是要保护,地支静止的都是根气,八个字不必都看,一般看透干的生克就行,天干透什么都要跟月令搭配看,月令的格跟天干十神搭配关系就是格局。而且有一定的先后关系,一般是年月先、后日时。月令透出的字先看,有的不是月令透的十神也有先后,比如透的官、杀等,不管在年月时透出都要先论,透干的官或杀跟月令的搭配是否吉利,正如歌诀“”有官先论官,无官方论用“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但不能误解为,透官就是官格,而是透官要先考虑官或杀跟月令格局的搭配,然后在考虑别。接着看,己土生子月偏财格,天干透官、杀、劫财十神,正常是按顺序从年开始看透的字,现在透官杀,所以要先看官、杀是不是配合月令的格局,怎么知道合不合?《渊海子平》《子平真诠》古人几千年前就在书上写的有方法,查下古书,刚开始可能不知怎么看,比如上例为财格,你就直接查论正偏财篇就可。然后这个命如何?财格透官又透杀,叫官杀混杂,原文“财格之贵局不一,有财旺生官者,身强而不透伤官,不混七煞,贵格也。”可见,混七杀是忌神,格局破,断定是没有什么富贵,纵观全文,破格如果有救还可发达,混杂的五行要克掉一个留一个也可,原局八字是没有救应,说明命运就比较平常。命一般大运走好,也能弥补,命格走什么运好?原局有2个问题,一是官杀混杂,大运不让他混即可,走金克去一个留一个,一个是身弱才杀重,大运助身就可。所以走印比食神伤官都算好运,但食神伤官最好,能提升层次,印比运是助身,不能解决根本的官杀混杂的问题,虽算好运顺畅,相比食神伤要差好多。看大运,日主一路印比,15岁丙寅开始一路顺畅,大体不错。那日主能达到什么高度?因为混杂没解决,就是上天给你安排的大好前途你沾不上边,是上不了富贵,但运顺畅小康小康之上小富以下还是有希望,相对常人来说已算高高一大层次。大运就是大概而论,具体的是干什么适合,是政、商、企业、创业等等根据不同的命格成格高低,每个人都不一样,然后简单的知道自己命格高低,远远不足推断命运,更需要你去结合流年的干支变化命局五行生克综合分析命主的人生事项,求学、求职、事业、感情、财运、官运等等,懂得基本的格局知道自己的命格高低然后就可在网上找找资料对比分析自己的流年吉凶。即便你命格高也要一步步奋斗,做适合自己的事然后努力提升,直到实现自己。命运的意义是趋吉避凶,知道何时可为,何时可不为,遇见不吉处调整心态提前预备,遇见吉利时,不得意,更加努力付出。
以上就是古人八字推测命运的基本方法.当然,要学会还要努力去学习和实践.最基本的入门书是:宋人徐子升的《渊海子平》,清代进士沈孝瞻《子平真诠》,也叫子平术,今人台湾司萤居士的《八字泄天机》、胡一鸣《八字命理》等都是很好的学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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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基因与两性博弈:一种少见的婚姻生物学解释 | 文化纵横
✪ 李拥军 | 吉林大学法学院
(本文原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导读】人生来就是自私的,愈来愈多的事件表明,人在婚姻之中更是如此。从生物学角度来说,性是婚姻的本质内容,人类通过婚姻这一制度,得以确保自身基因能够存活下来。婚姻的发生是性关系恒常化、性关系主体固定化的结果,因而在性的进化上,人类从自由走向了不自由。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促使人们能够超越天性而甘愿“作茧自缚”?
本文作者利用进化论框架指出,由于人类单性生殖的特点,男性只有持续地固定地与一位女性发生性行为,并长时间地守护在其周围不让其他同性染指才能确保自己的基因得以复制和繁衍。受婚姻制度制约的女性不光是因男女力量强弱,更是因为女性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抚育后代的任务,在基因传递的天性支配下,女性不得不与男性共同生活,形成了婚姻的最早雏形。而男女生殖细胞数量的强烈不对等,导致男性天然倾向于采取“薄情”策略,可女性即便不断地“移情别恋”,也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成本。加之生殖细胞浪费强烈不均衡的事实,一夫多妻制的文化样本远高于一妻多夫制的文化样本(84% VS 0.5%)。所以许多男性中的强者,可以在婚姻自由的旗帜下,通过不断的离婚再结婚的方式,实现历时层面的“多妻”。而由于女性在生理上处于劣势,即使是事业上的女强者,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本文作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确立是近代革命的成果,是妇女解放的标志,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场革命实际是由男性领导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着男性对女性性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男性之间也会面对同性竞争,而一夫一妻相对于一夫多妻也使弱势男性群体增大了拥有配偶的概率。本文作者在文末呼吁,受社会分工的影响,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的义务在离婚时很难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因而为自由、平等而设计的制度也有可能会走向反面。
本文原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自私的基因与两性的博弈——人类婚姻制度生存机理的生物学解释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最为古老和普遍的社会现象,有了它男女得以结合,后代得以延续,亲属得以确立,分工得以产生,社会组织得以形成。为维护人类婚姻而存在的制度则是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类学的研究让我们相信在没有法律和政府的初民时代婚姻就已经形成。如果我们真的能够回眸那段人类的历程,我想,婚姻应该是在人类的进化中为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由此,我们推之,人类的婚姻制度在大体上应该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哈耶克所言及的“不是经由主观琢磨而发明出来的,而是通过渐进的试错过程,慢慢发展起来的”、依靠“无数代人的经验才发展成当下这个状况”的一些规则。当人类进入政府时代以后,法律不过是对这些既定的规则的确认而已。
既然如此,那么,当我们在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形成与维持的机理的时候,有两个条件是应该坚持的:第一,必须在进化的框架内进行,其二,不能偏离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因为人类的进化是一个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向社会意义上的人迈进的过程,而婚姻及其基本制度恰恰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是人的两大属性,而越接近前政府时代,人的自然性就越明显,因此,人的生物学因素必然在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及动物的进化,就不可能不关注动物的生殖。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物种都要通过自然选择的方式来进化,只有那些在生存斗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物种才能存续下来;但是,对任何物种来说仅仅能够生存下来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考虑后代繁殖的问题。如果一个物种仅仅能够生存,不能繁殖后代,即使它是“适者”,但对于物种进化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物种个体的寿命是有限的,如果它不能繁殖,其种族最终将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亡。因此,生殖上的成功与个体自身的保存一样都是物种进化中的关键性因素。现代的生物学的研究又推进了这种认识:在很多场合下,物种传递基因的本能或欲望超过了个体自身保存的本能或欲望,[1]“生物无论做的什么都是为了增加自身基因的存活率或基因复制的成功率”。如果我们同意生物学家或进化论的观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物种的行为是以生殖为导向的,基因传递是促使物种进化的核心力量。
提及生殖,就不能不与性相联系,因为在传统的社会里性是生殖的唯一途径。提及性,又不能不在男女两性的框架内讨论,因为一般的性行为都要在男女两性间完成。这样,对婚姻及其制度的探讨就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其一,在进化的层面上,婚姻便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在男女、性、生殖等诸要素共同作用下形成和完善的,这套制度在前政府时代是通过习惯来发挥作用的。当这种通过自生自发而形成的一套习惯被国家法律认可或作了微调而上升为法律时候,婚姻便成为了规范男女间性与生殖的一套国家制度。其二,在生物学的层面,婚姻制度恰恰是在同性或异性间以生殖为目的、以性为内容、以生物学为场域的博弈中形成的,这场博弈伴随人类发展的始终,男女、性、生殖等诸要素的变化通常会引起婚姻制度的变革与调整。不难看出,无论在哪个层面,生物学因素都在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基因传递的角度,利用进化论的知识,为人类婚姻制度的发生和演变提供生物学的解释,并对现代的婚姻立法给予必要的反思。
▍ 自私的基因与婚姻关系的形成
性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离开了性我们就无法定义婚姻。正因如此,霭理士将婚姻定义为“性的关系的一种”,波茨和肖特视婚姻为“社会文明对交配行为的约定”, 韦斯特马克认为:“结婚总是意味着的权利”,虽然婚姻依赖于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性关系都可以称其为婚姻关系。某种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通常要依赖于两个条件:首先,性关系必须在时间上能够维系足够的长,因为婚姻代表着性关系的恒常化,“”式的性关系不能称为婚姻;其次,性关系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排他性,至少对一方来说是这样,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在性杂交的状态下,还谈不上婚姻。这样说来, 婚姻的发生与人类社会并不是同步的,它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它是性关系恒常化、性关系主体固定化的结果。用现代人的观点来看,处于杂交状态下的早期人类在性上是自由的,而在婚姻状态下的现代人在性上反而是不自由的, 由此看来,在性的进化上,人类是从自由迈向了不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人为何要超越天性而“作茧自缚”?是什么力量促使人们能够超越天性而甘愿“作茧自缚”?
如前所述,一切生物的进化都要受基因传递法则的支配,人类也不例外,而对于早期的人类来说,性又是实现基因传递的唯一手段,因此,受这一法则的支配,人类的性行为必然要本着有利于后代繁衍的方法和策略选择。既然如此,同性间的性竞争便不可避免,因为个体(无论男女)只有获取更多的性机会,更优质的性资源,它才有可能在基因传播上占有优势。依达尔文的理论:物种的性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生在雄性个体间的性竞争,其目的是赶走或杀死竞争对手,此间雌性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一种是发生在雌性个体之间的性竞争,其通过刺激或媚惑异性(雄性)的方式,选择更合意的配偶,此间雌性不再处于被动地位。这样,面对性竞争,对于雄性来说,它们只有通过武力竞争击败对手才能获得较多的与异性的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基因传播的可能性;对于雌性来讲,它们必须对雄性实施某些性吸引的策略,以便,一方面较之其他同性个体获得较多或较优的性资源从而增加其受孕的机率以及后代的成活率,另一方面以性为交换手段来获取较为充足的蛋白质以供养自己及其子女。这种性竞争机制的存在,决定了此时的性仅仅是作为对供养者的酬劳的形式而出现的。同时也表明,此时在性资源的配置上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者多占或独占性资源,弱者少占性资源或者被排除在性关系之外。
如前所述,婚姻关系的特点在于性关系的恒常化和性关系主体的固定化,即男性或女性个体要有相对固定的性伙伴。在人类进化的进程中,人的生理结构和生育特点在固定人类的性关系方面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首先,人类的单系生殖的特点促进了性行为的固定化。所谓单系生殖是指虽然卵子受孕需要两性的通力合作,但孕育和生殖后代在生理上只需女性一方就可完成。这样,在性杂交的状态下“隐性的受孕”和“显性的生殖”便形成了“能定其母,难定其父”的悖论。又因为在人类的进化中,女性形成了与灵长类动物相区别的隐匿排卵的特点,而受有性生殖的特点所决定,男女两性只有在女性排卵期内从事性行为,女性才能受孕。这意味着在不能确定女性排卵期和真正的父子亲缘关系的情况下,男性只有持续地固定地与一位女性发生性行为,并长时间地守护在其周围不让其他同性染指才能确保自己的基因得以复制和繁衍。其次,人类双系抚育的特点也促进了性关系的固定化。生理学的经验表明:女人怀孕280天才能让腹中胎儿发育成熟,要把一个婴儿培育成人一般要花费700天的时间,并且每胎一般一子,相比之下大部分哺乳动物都较之人有明显的优势,它们或是怀孕时间短,或是成长期短,或是一胎多仔,或是几者兼具。如前所述,虽然受精卵的形成需要男女双方的性行为来完成,但怀胎与分娩从生理上讲却是女人自己的事。怀胎和分娩使女人相对于男人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这种负担使得她们的生存能力下降。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完成抚育后代的任务,她必须长时间借助男人的力量为自己和孩子提供营养源,而男人欲获得自己的子嗣并保证其存活就必须供养女人和孩子。
受“自私的基因”的支配,男人不可能供养在血缘上不属于自己的孩子,于是,处于多元性关系中的女性便有可能成为“公地悲剧”中的受害者,因为当男人在不能确定女人胎内的基因是否归属自己时,他是不会向其投入更多的抚育资本的。这样,为了诱使男人做长效的投资从而换取固定的营养源,女人只能将配偶相对固定化。因此,对于早期的人类来说,婚姻意味着男人对女人及其子女的供养。
性行为持续在固定的主体间进行,感情才得以产生(所谓“日久生情”)。这种由长时间默契的“性合作”而导致的或在共同抚育后代中产生的彼此间的感情,便成为了进一步促进男女双方结合的粘合剂。它既是促进婚姻形成的力量,又是强化婚姻维持的力量。在人类进化之初,或许情感只是为生殖的需要而演化出来的副产品,但随着人类的进步,它在婚姻中的作用便越发重要,以至于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了婚姻成立与维系的主要理由。 难怪恩格斯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也正因如此,现代婚姻法才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等作为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2]
当然,婚姻并不完全等同于婚姻制度,但是婚姻制度必须依赖于婚姻才能存在,它是为规定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制度。当婚姻关系产生以后,通过婚姻的方式来生活便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从而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也就是说,当初通过生物学力量而形成的婚姻后来被赋予了文化与社会的意义,并加以维持,而通过法律对婚姻进行规定与保护则成为了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虽然婚姻并不等于一夫一妻制(后面将谈及),但是婚姻毕竟意味着性关系主体的相对固定化,意味着男女之间以性、抚育子女或以其他经济为目的的恒常化的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婚姻制度在内容上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就维护性关系主体的排他性和恒常性来讲,应该说具有相当大的共性,而这种共性在现代社会则更加显著。于是,法律通常都会将维护婚姻的稳定作为自己的宗旨和任务,[3]都会将同居或共同生活规定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4]通常法律还会要求,夫妻双方或至少其中一方(在男权社会通常是妻子)不能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忠诚义务)。[5]一般说来,性混乱、重婚以及其他非婚性行为即使发生在自愿的基础上也往往会遭到社会的谴责乃至法律的禁止。[6] 随着社会的日益宽容,通奸无罪的理念正在被更多国家的法律所接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通奸就是合法的,也不意味着男女双方就有通奸的权利,这仅仅意味着通奸摆脱了刑罚的处罚,因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通奸都被婚姻法律所禁止并且依然是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重大过错。
▍ 基因传播与婚姻形态的演变
如前所述,虽然性关系的固定化和恒常化导致了婚姻,但婚姻并不等于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性关系中男女主体都固定化的形式,因此仅仅是婚姻当中的一种形态。当男女一方固定,而另一方不固定时也会导致婚姻,而此时的婚姻便表现为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多夫多妻”形式实际上等同于,由于这种性行为完全不排他的模式与婚姻的本质不符,因此还不能称之为婚姻。由此看来,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以三种形态存在: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7]
然而,这三种婚姻形态的适用率在人类历史上明显地具有不均衡性。 人类学家对有记录的853种文化进行考察后发现,只有16%的文化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即只允许男人在同一时间内拥有一名妻子,近84%的文化允许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多名妻子,即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文化仅占总数的0.5%。 默道克的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结果更精确地显示了这样的结论:在565个抽样社会中,只有大约1/4的社会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其他社会都允许某种形式的多偶制,但其中实行一妻多夫制的社会却只有4个。从自然的角度看,既然男性的数量和女性数量大致是相等的,那么人类更应该选择一夫一妻制;又如前所述,既然性竞争既可以在男性中展开又可以在女性中展开,那么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则应大致平等地被选择,而现实中却为何如此不均?难道单单就是因为男人和女人地位不平等?
生殖成功的关键在于受精卵的形成,而受精卵是和卵子结合而成的。和卵子各含23对染色体,在性行为的作用下,它们融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拥有46对染色体的完整基因结构的受精卵。男女的生理结构是不同的。对于男子来说,他每天能产生一亿个,而其一生产生的能达到万亿之多,而且每一次使女性受孕的活动不过几分钟而已,但女性的生育潜能却十分有限,对于青春期的女性来说,能够为生殖服务的卵子不过几百个。加之女性的一个妊娠期一般在280天左右,而且一般每胎一子,这样推算起来单个女子一生生育20个孩子在试管婴儿出现之前就已经是一个现实的最大值了(据说,女性的生育记录是一个俄罗斯妇女保持的,它一生总共生了69个孩子)。如果让一个男性尽情的发挥,他的子嗣会远远的超过这个数字(据说,摩洛哥国王一生生育了888个孩子)。从生理的角度看,男性的生殖资源和能力比之女性要丰富的多,有趣的是,造物主却偏偏将孕育的任务交给了能力较差的女性。由此推之,如果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绑定在一起,即使女性已经竭尽全力,但男人的生育资源仍然会被浪费。如果将一名女性与几名男性绑定在一起,那资源浪费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的。试想,如果我们的祖先一开始便把一妻多夫当作主流的婚姻形态,人类是否还能发展成后来的称雄世界的最大物种呢?因此,从基因传播的角度看,在人类进化中,一妻多夫制是最不可取的,实行这一制度无异于实施“基因自杀”行为。而比之“一妻多夫”,实行一夫多妻制度则有更多的优势,因为它能较为充分地利用男性的资源。由此看来,我们的祖先之所以更多地选择一夫多妻制,而很少选择一妻多夫制,并不单纯是男性压迫女性的结果,而是有着深层的生物学根源的。
如前所述,在性竞争中,雄性是通过武力的方式击败、驱赶甚至杀死竞争对手,以获得较多的与异性的机会进而增加其基因传递的可能性。因此,一个男子的性机会、基因传递率是和他的生存能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对于男性来说,其生存能力越强,其性机会便越多,其基因获得传递的概率和比率就越高(所谓“美人爱英雄”)。达尔文的考察证明了这一点:“最强壮和精力最充沛的男子——那些最能保卫其家族并为其狩猎的男子,哪些拥有最好武器和最大产业(如大量的狗或其他动物)的男子——比同一部落中较弱而且较穷的成员,大概会在平均数量上养育更多的儿女。”因为,“最强有力而且最能干的男子最能成功地得到富有魅力的妇女。它们在一般生存斗争中,以及在保卫其妻子儿女不受一切种类的敌害侵袭方面最能获得成功”。这样看来,一夫多妻制是最符合自然的一种选择,因此大部分的早期或传统的人类社会都允许该种形态的婚姻存在。虽然大部分社会允许一夫多妻制存在,但并不是说实践中的婚姻全都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夫多妻制婚姻是“丛林法则”下同性博弈后的结果,它是胜利者的战利品,因此它只能归属于某个社会中少数强者,而在性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失败的男子在实践中是很难践行一夫多妻制的。正因如此,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一般的男子因为没有能力供养过多的配偶和子女,因而不得不更多地选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换言之,即使一个没有或失去供养能力的男子拥有了多名配偶,恐怕这种婚姻关系也是不稳固的,因为通常情况下,经济上羸弱和体力上无能的丈夫既无法保证让妻子永远留在自己身边,同时也无法阻止其他男子偷窥他的女人。同时,受生存法则与基因传递法则的共同支配,许多女性也会主动选择或取悦能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的男性(这实际是前面所讲的雌性间的性竞争),有时她们宁可与其他女性共同侍奉一个男人,也不愿独占一个男人而受穷。因此,即使在允许一夫多妻制存在的社会里,经济能力一般的男性是不会拥有太多的妻子的,甚至还可能没有妻子,所以最为普适的婚姻形式还是一夫一妻的。这一判断与默道克的考察也基本一致,他认为:尽管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人们都喜欢一夫多妻制,而且有好多社会确实存在一夫多妻,但是客观的观察者必须承认每一个社会总体上都是一夫一妻制的。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对婚姻形态的选择基本上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的。农业文明开始后,由于男性在生理与社会分工中占有优势,而一夫多妻制则迎合了这种优势,因此,法律都通常会肯定、保护,最起码不排斥一夫多妻制。 更有甚者,国家还特别鼓励官僚阶层多妻,因为,一方面,女人的身体可以作为统治者对功臣的奖励和酬劳,“多劳多得”的原则往往能够成为官僚阶层为统治者服务的激励,另一方面,让某些人“多妻”可以使许多人的精力和财力转移到非政治领域,从而减弱某些强势官僚对国家的政治破坏力。[8]然而,婚姻的具体形态还要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一般的男子是没有能力供养过多的配偶及其子女的,因此,一夫一妻制又是大多数人通常意义上的选择,国家更要承认这样的选择。由此看来,在传统社会中,在婚姻形态的选择上,对男人来说是自由的。然而,一夫多妻制的形式注定会引发性与生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如果有相当数量的男子娶不上妻子,社会的犯罪率,尤其是性犯罪率就会上升,因为在没有妻子的情况下,正常的生理欲望更可能通过的方式来发泄,并且,独身会降低男子犯罪的机会成本,因为犯罪者不再担心连累他的妻子和孩子(梁山好汉绝大多数没有妻儿子女)。由此看来,近现代以来,国家强制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单单就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而且还是为了平均资源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婚姻形态的选择上既体现着自然选择与国家干预共同作用,又体现着强者和弱者的互相博弈。 如前所述,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都具有自然选择上的意义,前者是以强者或少数人为主导的选择,而后者则是以弱者或多数人为主导的选择。到底实行一夫一妻制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制则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国家是由少数强者垄断的,因此它自然要肯定这种有利于少数强者的自然选择而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制是国家的普遍形式,男女平等又是现代国家基本意识形态,因此现代国家必然要肯定有利于多数人的一夫一妻制的选择。近现代社会以降,一夫一妻制是和制绑定在一起的,一夫多妻制通常是革命的对象,一夫一妻制是革命的成果。这一现象充分地体现在我国的革命的历程中,对其中的道理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的官方解释可谓一语中的:婚姻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要彻底推翻中国长期的封建制度在婚姻关系上所加于人民的枷锁……新主义的婚姻法是坚决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法律”。
▍ 两性权力的博弈与婚姻制度
如果我们能把婚姻看成是男女两性围绕着基因传递而达成的合作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推之,千百年来在婚姻制度的背后在两性之间围绕着基因传递实际上还发生着一场生物学意义上的权力博弈。既然这种博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那么它的发生就不仅仅局限于前政府时代,而是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始终。
这场博弈其实早在生命的孕育过程中就开始了。如前所述,胚胎要由受精卵发育而成,而受精卵是则是由和卵子结合而成的。和卵子具有明显的差别,前者体积小,营养少,但数量多,而后者体积大,营养丰富,但数量有限。[9]所以,尽管和卵子为受精卵都平等地贡献了基因数量(彼此各含23对染色体),但卵子却提供了胚胎成长所需要的几乎全部营养源。因为的优势是体积小、数量多且活动能力强,因此,它们实行地是“广种薄收”的策略,即它们可凭借数量优势,且完全不必操心食物储存问题,“全面出击”,即便在此过程中有大批白白浪费了也不可惜,只要有一个和卵子能够结合,便大功告成。相反,大而笨拙的卵子却只能采取“稳重守成”的策略,因为它们的优势是“皇帝女儿不愁嫁”,所以它们即使不活跃也无关紧要,数量众多的在基因传递的动力下总会积极主动地去追寻它们。
在孩子的抚育过程中同样进行着两性间的博弈。 从自私基因的角度可以合理地假设,男性和女性都希望成功地生育更多的子女,但受生理特点的限制,欲实现这一目地,男女必然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男性来说,他们的最佳策略是“薄情”,即尽可能拥有更多的性伙伴,以便最大化地增加其基因复制数量。为此,他通常要利用各种手段诱使或迫使对方(女方)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自己则脱身同另外的配偶再去生儿育女。而对于女性来说,“薄情的策略”则是不适合的,因为女性一生的卵子的数量有限,加之,每次的孕和育都要通过她的身体来完成,受生理的局限,即使她不断地“移情别恋”也不会比之绑定一个男人多生育子女。又因为,通常在孕和育的过程中女性要比男性付出更多的成本,最起码,每次的孕和育都会对女性的一生的生育频率和机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基因传递上女性比之男性会受到更大的限制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和负担。因此,在抚育过程中,一旦幼儿夭折,母亲的损失要比父亲的损失大得多。于是,我们可以推之:在两性的博弈中,如果母亲“耍花招”,抛弃幼儿同另一个男子私奔,父亲可以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但如果父亲也抛弃幼儿,损失却比母亲要小得多;相反,如果父亲抛弃幼儿同另一个女子私奔,母亲却很难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因为母亲的报复通常会给她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既然女性一生的生育潜力是有限的,而且每一次孕育都要付出较高成本,因此,对她来说,基因传递的最佳方略不是“广种薄收”,而是最大化地提高养育子女的成功率。欲如此,面对男性的“薄情”,她通常要采用两种策略:“谨慎策略”和“欺骗策略”。
所谓“谨慎策略”,即指女性要谨慎地选择性伙伴。如前所述,如果男性的“薄情策略”获得成功,女性在这场博弈中注定要败北。又如前所述,女性一旦孕育子女,其生存能力下降,必须依靠男性的扶助,所以,女性只有谨慎地选择出愿意为其母子付出且有能力付出的性伙伴,才能保证子女孕育的成功。 为了考验男性的能力与忠诚,女性往往要在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前,迫使其付出更多的利益或精力。她们或者要求他们为其“筑巢”,或者要求他们为其提供财产抵押,或者她们把求爱的时间尽量地拖长,以便能够较全面的考察。
所谓“欺骗策略”,即指在女性选择性伙伴失败的情况下(即孕育了“薄情”男性的基因),通过“隐性的受孕”的生理特点,欺骗另一个男性来抚育不属于他的幼儿。如果“欺骗策略”获得成功,该男性便成为彻头彻尾的输家,因为他的忙碌换来的是别人基因的成长,这在经济学上和生物学上都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 正因如此,男性更愿意选择保守的女性,因为保守的女性比之放荡的女性更值得男人信任,会让男人更少地遭遇到“辛辛苦苦为谁忙”的尴尬。反过来,保守的女性比之放荡的女性更容易在生育上获得成功,因为她遭遇到“公地悲剧”的可能性比之后者要小,更容易获得男性的长效投资。
人类的许多婚姻制度实际上是在这场博弈过程中形成的,许多婚姻现象也必须放在这场博弈中才能正确地予以解释。为了能够把基因更多地传承下去,生物学要求男性要“薄情”,女性要“谨慎”,这是男性追求性的多样化的生理欲望比女性更强烈的深层次原因,因为自然选择更青睐于那些比较花心的男子和比较保守的女子,所以,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强烈渴望“寻花问柳”的丈夫比强烈渴望“红杏出墙”的妻子要多得多,包养情妇(“”)的现象要比包养情夫(“包二爷”)的现象普遍的多。[10]这种情况又使得,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法律监控违规丈夫的成本要高于监控违规妻子的成本。也正是为了克服“薄情”的丈夫给为完成共同的基因繁衍任务而在这场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妻子带来更大损失,许多国家法律才对妻子怀孕和分娩前后的丈夫的离婚请求权进行限制。[11]
因为女性选择性伙伴时生物学要求她要“谨慎”,所以通常她要把求爱的时间尽量地拖长以便能够全面地考察男性。 稍长的求爱期,既增加了男性追求的搜寻成本,又减少了他追求其他女性的时间和可能性,从而降低女性被“薄情”的风险。稍长的求爱期对男人也是有利的,既然“隐性的受孕”使男人有抚养别人基因的风险,所以他正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考察女人是否已经怀了别人孩子。正因如此,在正式婚姻启动之前,人类需要一种订婚制度。在传统社会,订婚(婚约)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行为,解除婚约需具备一定的理由,通常要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12]即使在现代社会,虽然订婚或婚约已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仍然是国家承认的由民间习惯来约束的一种非正式制度,通常还会因婚约发生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为了防止男性的“薄情”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女性在同意与其婚配之前往往迫使对方先行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或是表现为女方要男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因此,在传统社会中,法律与习俗都要求婚姻缔结前男方须向女方交付“彩礼”,这实际上相当于合同中的“定金”或“抵押金”;[13]这种投资或是表现为男性为女性“筑巢”,因此,在传统社会,建房造屋的任务一般都是由丈夫一方来完成的,也可以这样说,提供住房既是男方的应尽的义务,同时又是女方应享的权利,正因如此,居所与房产问题一直是传统与现代婚姻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14]正因如此,我国古代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子因“七出”而享有“休妻”的权利,但是当他遭遇到妻子“有所娶而无所归”的情形时,这种权利便被禁止了。[15]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针对协议离婚才特别做出了离婚协议必须对“妻迁出并居住何一房屋”做出明示说明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出现因离婚而造成妻子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国民法典》第280条)。虽然现代婚姻自由的原则摧毁了被视为买卖婚姻的制度,但它摧毁不了婚姻的物质基础。难怪,最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刚一出台便引起了热议,其对婚后房产的“严格登记主义”的规定激起了女权主义者的强烈不满。[16]
还是为了防止男性的“薄情”,女性还要求男性在婚配之前要有公开化的求偶仪式。这种求偶仪式后来演变为民间的“婚礼”和官方的“登记”。求偶仪式的功能在于公示公信。仪式举行得越隆重就越能显示女方的身份(所谓“明媒正娶”)和婚姻的意义,仪式越具有公开性,就越能克服男性的“薄情”,因为聘礼的支付、婚宴的举办以及各种繁琐的礼仪都费时、费力、费财,并且由此而取得了公信力,如果男方任意“薄情”,就意味着他会多支付的经济成本和舆论成本。在现代社会,仪式和登记是法律所确认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但追根溯源,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够推行,从根本上在于它能够起到公示公信的效果,进而对男女性行为的随意性起到约束作用。[17]
为了防范“隐性的受孕”带来的风险,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一方面,在思想层面,强调女人的贞操观念,因为女人贞操观念越强,男人抚养别人基因的风险越小;另一方面,实施“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只有把女人娶到自己的家中,由自己及其家族成员共同监视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18]正是受这一传统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至今仍然坚持夫妻居所的“夫方本位制”。[19]虽然,贞操观念是男权主义下的产物,但是它对现代婚姻也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现代婚姻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道德来维系的,而作为道德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贞操观念,对于提高婚姻违规者的负罪感具有一定的作用(女方对自己的丈夫的负罪感和男方对别人丈夫有负罪感),进而对其构成某种程度的心理制约,从而使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能够更好地履行。也正是因为“男娶女嫁”的模式有着深厚的生物学基础,它才与现代法律中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发生严重碰撞,所以我国婚姻法(第9条)才要做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中的成员”这样的貌似画蛇添足式的规定。正因为存在着“母子关系靠事实,父子关系靠推知”这样的生理学困惑,为了减少因女方的“欺骗策略”而给男方造成的损失,进而恢复两性生物学上的平衡,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20]在现代高科技的条件下,亲子鉴定是消除男性的困惑的最为有效的手段,正因如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三》针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做出了有利于男性的规定。[21]
▍ 由人的生物学性征而引发的对婚姻立法的思考
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演进的婚姻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自发性。婚姻起始于国家创立之前,这意味着在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把婚姻制度白纸黑字地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时候,它已经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习俗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了。[20]而婚姻的这种自发性的原动力则来源于作为婚姻关系主体的人的自然性。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之初,婚姻制度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它适应了自然选择的需要。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成立的化,那么这说明人类的婚姻制度中有抹不去的生物学的痕迹。虽然在国家出现以后的时代,婚姻必然要受到社会文化广泛而深刻地制约和影响,但是,这并不能根本上改变婚姻的生物学的特征,因为,一方面,婚姻形成之初的自然性会世代传承并对以后的制度构成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只要作为婚姻主体的人还属于自然物种的一员,只要他(她)身上还保留着祖先留下的动物性征,支持婚姻制度存在的生物学因素就不会完全消解。[22]
既然如此,即使在当下,当我们通过法律来实现对婚姻的治理的时候,生物学方面的因素就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从生理角度看,因为女性在孕育后代中承担了主要的任务,因此在两性的博弈中,男性明显占有优势,而女性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对于处于劣势从而必须要得到男性扶助的女人来说,这种扶助越稳定、越持久便越有利。因此,女人相对于男人来说更依赖于婚姻和家庭。也正因如此,在人类的早期阶段,女性为了谋求稳定的经济来源,她并不特别在乎与她共同分享的人数,特别是在社会分工中占有明显优势的农业社会开始后,更是如此(“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所以,我们推之,在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制带给妇女的未必都是不利,因此,要求废除一夫多妻制的力量也未必都来自女性。一般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近代革命的成果,是妇女解放的标志,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场革命实际是由男性领导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着男性对女性性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在一夫多妻制下,女性性资源必然集中在少数强者手中,而多数弱者则处于资源匮乏状态。因此,与平均土地、财产等要求一样,平均分配性资源也是革命的原动力之一,而这种生物学动机越是接近社会底层,其在革命中的作用就越明显。由此看来,一夫一妻制受益最多的不一定是妇女,而更可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男性弱者。由此推之,在现代社会,“”现象不但侵犯了男子一方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受益者——处于社会底层的男人们的利益。男人“包养情人”现象似乎是对现代婚姻构成致命冲击但又难以治愈的“癌症”,但是我想,如果国家能够通过具体的制度将这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男人的力量发动起来,便会极大增强抵制该现象的力量,进而,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治理效果也会随之大为改观。
如果将婚姻看成是两性基于生育和性而达成的合伙的话,那么,男女两性生物学上差异便决定了他们在结合之初所依赖的投资的形式是不同的。通常说来,男方要以其供养能力做投资,而女方要以其容貌(性资源的一种形式)和生育潜力做投资(在中国古代,“无子”是丈夫要求离婚的法定理由)。对于男性来说,其供养能力越强,越能在婚姻市场中占有优势,对女性来说,其性资源越优秀(容貌越好)、生育潜力越大,就越能受到青睐(所谓“郎才女貌”)。然而在这种看似平等的投资模式背后却隐藏着许多对女性不利的因素。由于生物学上的原因,随着岁月的推移,妻子或是已经年老色衰,或是已经“灯枯油尽”(俗语说“女大五,赛老母”),而此时的男人或是在身体上还老当益壮,或是在事业上已如日中天。这时候夫妻离异,男子不难再娶(不愁再找到一个年轻貌美的姑娘),而女性却难以再嫁(很难再找到一个供养能力强的小伙)。由此看来,当初所做的投资,在价值上,对于男性来说是递增的,而对于女性来讲却是递减的。从另一个角度看, 由于受传统的社会分工的决定,往往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尽有更多的义务,她们常常“放弃或减少个人的社会努力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和进路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而这种投资因为不能物化,所以在离婚时很难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因此,从自然的角度看,在现有的婚姻模式下,离婚总体来说对女人是不利的。强调男女平等的“离婚自由”原则和“无过错离婚法”,由于两性生物学上的差异,带给妇女不一定都是利益。[23]为配合“无过错离婚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有错受罚”的原则,即离婚虽然原则上不需要一方有过错,但在分割财产时有过错的一方要受到少分或不分的惩罚。这种表面看似合理的制度选择,实际上对女人来说却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在现有婚姻家庭结构和生理结构下,通常丈夫会比妻子更多地拥有婚外性机会,而且婚外性行为也更具隐蔽性。又如前所述,受生物学因素的影响,妻子监控违规丈夫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丈夫监控违规妻子的成本,因此,无论在生理上还是经济上都处于弱者的妻子一方,要想举证对方有过错,谈何容易!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妻子常常遭遇到“捉贼不成,反被贼咬”的尴尬。近些年来隐私权的纠纷很多都是由所谓的妻子“维权不当”造成的。[24]
再有,虽然现代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在法律状态下共时层面的“多偶”已不可能,但是由于两性在生理上差异,许多男性中的强者,可以在婚姻自由的旗帜下,通过不断的离婚再结婚的方式,实现历时层面的“多妻”。而由于在生理上处于劣势,女性,即使是事业上的女强者,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这些都是现代的婚姻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许多为自由、平等而设计的制度最终可能会走向反面。
引文如下,注释从略:
[1]生物学家们认为,通常情况下维护基因与维护自身利益相一致,但两者之间发生矛盾时,多数物种往往为了自己的基因而宁愿牺牲自身的利益。比如鲑鱼会因产卵而死亡,蜜蜂为保护自己幼儿蛰了其他物种而丧生,雄螳螂为自己基因能够繁衍宁愿为雌螳螂充饥;有时处于基因利益的考虑,动物们偶尔会为群体效力,比如遇到狼群围攻是,成年麝牛会肩并肩形成一堵墙来保护小麝牛。参见[美]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卢允中、张岱云译,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9、5页以下。
[2] 我国旧婚姻法(第32条)是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德、法等国均以“婚姻破裂”、“共同生活破裂”、“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等为离婚理由。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01、389页。
[3]例如我国旧婚姻法(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能判予离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亦得于诉讼中间再次试行。《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法院有权采取使夫妻和解的措施,可以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3个月的和解期。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391页。
[4]《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负有在一起生活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第1款规定:“婚姻双方相互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1款规定:结婚使配偶双方结合以共同的婚姻共同生活。”《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第2款规定:“依据婚姻的效力,夫妻间互负……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参见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5]如《法国民法典》212条规定:“负有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6]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现代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有重婚罪的规定,除中国、芬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或亲属规定为犯罪。中国刑法中有聚众罪的规定,《奥地利联邦刑法典》(2002年修订)第218条将公然行为定为犯罪。现代各国刑法虽然都不对与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但是都将淫媒行为定为犯罪。
[7]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中妻和妾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性和生育方面她们的地位是一样,因此本文把中国传统的妻妾制度也称作一夫多妻制。
[8]《唐六典》中规定,在唐朝,亲王可娶十二妾,郡王及一品官可娶官十妾,二品官可娶八妾,三品官可娶六妾,四品官可娶四妾,五品官可娶三妾。东汉蔡邕所著的《独断》称:“卿大夫一妻二妾”,“功成受封,得备八妾”。
[9]男性一生能产生1万亿个,每天能产生1亿个,而女性一生最多排卵450个,一月只能排出一个卵子。和卵子大小的比例大约为1:8500,卵子几乎提供了胚胎成长的所有营养源。参见张敦福:《从兽性到人性——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在认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10]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对“”现象有规制,而对“包二爷”现象却没有规制,如2007年10月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男人,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7条规定,“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妻子同意,无权提起离婚诉讼”。
[12]罗马法中规定,已订婚者不得再与他人订婚,不得同时与两人订婚,否则主持人(本人、家长或监护人)要受“丧廉耻”的宣告;在婚约解除后,一方也不能与对方的直系亲属订婚或结婚。日耳曼法以婚约当事人为准夫妻,双方互负贞操义务,违者以通奸论。依教会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婚约时,他方当事人可提起要求履行婚约之诉,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婚约的法律效力更强,违反者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明律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理。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2页;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153页。
[13]我国古代从西周开始实行的“婚姻六礼”制度,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部分组成,其中“纳征”也称“纳币”,就是指在正式缔结婚姻前男家送财礼至女家。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4]英国1967年《婚姻住房法》和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其财产法》规定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参见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5]“七出”即中国古代男子修妻的七种理由,“三不去”即中国古代男子三种不准休妻的理由,由于“三不去”的存在,在男权社会下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6]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因为在中国的婚姻模式通常都是男方及其父母出资购房,这样的规定便打破了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模式,使房产更多地被确认为男方的财产,从而使女方处于不利地位。参见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的号角》,载《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载《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
[17]在法国、意大利、瑞士、德国对结婚的形式均采取仪式制,而且要求为法律仪式。即当事人结婚,必须在户籍官员面前公开举行仪式,并由户籍官宣告他们结合为合法夫妻。日本、俄罗斯等国对结婚只要求登记。即不举行仪式,仍然具有婚姻效力。英国和美国的大多数州采取仪式和登记相结合制。即结婚不但要求登记,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18]人类学家所研究的诸社会中,约有75%是新娘要离开父家到夫家去住,而只有10%的刚好相反。把血统严格于男方者要5倍于以母系所传递的血统。参见[美]爱德华·O·威尔逊:《人类的本性》,甘华鸣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页。
[19]《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规定:“夫决定婚姻住所,并以适当方式扶养妻和子女。”1967年的英国《婚姻住房法》规定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参见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20]《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虽然可以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胎而进行子女的婚生推定,但是,“如果夫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其不能为子、女之父的事实,得在法院否认该子、女。”《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丈夫基于子女出生300日到180日期间夫妻没有同居、上述期间丈夫有性功能障碍或没有生育能力、在上诉期间妻子与他人通奸等事实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289页。
[21]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第一款规定:“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2]现代科学也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分子生物学的技术分析表明,人类体内的遗传物质DNA与黑猩猩只有不到2%的不同,而且倭黑猩猩则比一般黑猩猩更接近人类的血缘。也就是说,与倭黑猩猩比较,我们只不过是在1%多一点的意义上属于人类,几乎在99%的意义上属是猿类。参见张敦福:《从兽性到人性——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再认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3]在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过错离婚法之后,当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采取了男女“平等”对待之后,离婚女性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下降了73%,而她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参见[美]弗里丹:《非常女人》,邵文实、尹铁超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页。
本文原 载《法律 科学》2012年第3期,原标题为《 自私的基因与两性的博弈 ——人类婚姻制度生存机理的生物学解释 》。 图片来源于网络,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