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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食品分类体系及如何精准定位食品分类
作为食品从业人员或是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同一类食品,我们有各种各样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每一个标准都有这类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同一类食品在不同标准分类里的类别归属不尽相同。
食品添加剂的合格判定与该种食品在其标准中的分类有密切关联,可以说食品分类体系直接影响了食品添加剂合格评定的结果。因此,分析这个食品分类体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市场准入分类与GB 2760中食品分类体系的差异性以及其对食品添加剂结果判定的影响具有极大意义。
中国食品分类体系简介
目前,我国食品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的需求制定有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同一种食品在不同的食品分类系统中类别可能是不同的。伙伴网整理了我国的各食品分类体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食品分类系统及适用范围介绍
我国的食品分类体系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体系等,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食品分为32大类,并具体规定了亚类及其所属的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该目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
2、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中的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将食品分为16大类。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对该标准的使用。其中如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食品类别时,就允许其应用于该食品类别包含的所有上下级食品(除非另有规定),反之下级食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所以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时,特别需要注意食品类别的上下级关系。
3、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附录A.1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10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标准。当某种真菌毒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将食品按照原料来源不同分为11大类。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仅适用对该标准的使用。如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将食品分为16大类。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系统,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等)判定时,食品分类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海关HS编码查询,提供进出口商品HS编码查询。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二、我国食品分类标准修订进展
因为目前没有一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统一指导性食品分类体系,我们国家也在积极的推动统一的食品分类系统的建立。在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名词术语及食品分类》的标准制定工作,2017年,食品评估中心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起草了包括25大类食品的分类体系,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在内部征求了《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的意见。但是,《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仅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参考,不会取代目前食品行业现有分类方式,也不会代替各类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采用的分类方式,所以食品行业从业者还是要熟练掌握前面介绍的各食品分类体系。
食品分类混淆举例
一、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SC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冲突案例
(一)馒头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馒头应当归为糕点中的热加工糕点。按照生产许可的分类方法,很容易认为馒头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中也属于糕点,可以使用甜蜜素,限量为1.6 g/kg。然而并不是这样的,依据GB 2760对食品分类的说明,糕点(07.02)是指以粮、油、糖和(或)甜味剂、蛋等为主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发酵面制品(06.03.02.03)是指经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如包子、馒头、花卷等,所以馒头,并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应该属于发酵面制品,由此可见,馒头更符合发酵面制品的定义,且在GB 2760 食品分类说明中明确举例说明馒头属于发酵面制品。因此馒头应该按“发酵面制品(06.03.02.03)”类别判断,不允许添加甜蜜素。
(二)料酒
《调味料酒》SB/T 10416-2007第3.1条将调味料酒定义为“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该定义与《GB 2760-2014实施指南》中对料酒及制品的定义基本一致,而按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大类下的“料酒及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仍有部分料酒生产企业认为,料酒的SC获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因而料酒应按GB 2760-2014中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的规定使用添加剂。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判定规则,依据GB 2760判定的各项食品添加剂应采用GB 2760中的分类体系确定食品分类。
(三)核桃粉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可冲调的核桃粉类食品可归入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或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而按照SC分类系统,核桃粉属于方便食品,目前GB 2760-2014中无此类别。因此,诸如核桃粉、杏仁羹、杂粮粥等方便食品,由于食品原料、工艺或食用方法的不确定性,对其在GB 2760中的分类较难把握。
(四)花生糖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以花生为主、糖为辅加工而成花生糖不同于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普通糖果,花生糖应归为GB 2760-2014加工坚果与籽类下的其他加工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5),但按照SC分类系统,花生糖属于糖果,且大都按糖果发证。因此,诸如花生糖、芝麻糖、糖瓜子等坚果制品,由于食品原料配伍难以确认,易引起对其添加剂食品分类的混淆。
二、部分食品类别在GB 2760与相应产品标准中的冲突案例
(一)凉果、蜜饯
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凉果、蜜饯产品分为5小类,其中凉果类依据《GB 2760-2014实施指南》定义为干态产品:GB/T 10782-2006《蜜饯通则》(即将废止)将蜜饯大类分为7小类,相较GB 2760-2014多出了糖霜类及其他类,其中凉果类定义为半干态产品。对一些执行《蜜饯通则》标准生产的企业来说,糖霜类产品按GB 2760-2014无法划分归属,凉果类产品又在干态与半干态的界定中排徊。(注:2760-2014即将废止,新标准中去掉糖霜类)
(二)非发酵豆制品
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包含了以大豆和水为原料,经制浆、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纯豆浆以及添加了风味物质的调味豆浆,按该国家标准,豆浆属于非发酵豆制品无疑。而按照GB 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非发酵豆制品(食品分类号04.04.01)下并未包括液态的豆浆产品,豆浆属于饮料大类下的植物蛋白饮料(食品分类号14.03.02):此外,GB/T 22106-2008未囊括的非制浆工艺加工的大豆素肉、熟制豆类等豆制品也包含在GB 2762-2014的非发酵豆制品大类下。
食品分类判定方法
一、通过产品标准中定义判定
可以借鉴一些产品标准,通过搜索关键词来查寻,比如分类、术语、通则等。如《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水产品加工术语》(GB/T 36193-2018)、《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糕点分类》(GB/T 30645-2014)、《大豆食品分类》(SB/T 10687-2012)等,在标准中有食品的分类、定义及适用范围。
二、通过产品原料、工艺判定
食品分类除了以相应标准中的产品名称来定义判断外,还可以结合主要原料及工艺等属性判断。比如说GB 2760中的食品分类大部分是按照食品主原料为基础并结合加工工艺进行分类,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的一些产品类别需要根据食品的主要原料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查找。举例如下:
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产品类别为菜肴制品(熟制品),以下两个产品的生产许可分类都可以为1102速冻调制食品,但是在套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时候,则应根据产品的原料、工艺来进行判定:
A(水煮肉片):配料表:猪肉(≥40%)、水、豆芽、XX、XX、香辣酱、XX、XX…
B(雪菜肉丝):配料表:腌渍雪菜(≥80%)、食用盐、水、XX、XX、猪肉、XX、XX…
这两个产品虽然产品类别相同又都是熟制品,但是原料不同,在使用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时要考虑产品的原料、工艺等因素来进行判定,A产品主料为猪肉,符合GB 2760分类系统中08.03熟肉制品的定义以鲜(冻)畜禽肉(包括内脏)为主要原料,加入盐、酱油等调味品,经熟制工艺制成的肉制品,细分小类应属于08.03.09其他肉制品;B产品主料为雪菜,符合GB 2760分类系统中04.02.02加工蔬菜的定义包括除去皮、预切和表面处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加工方式的蔬菜,细分小类应属于04.02.02.08其他加工蔬菜。准确判定产品的分类,才能合规的使用添加剂。
三、结合食用方法判定
有的时候根据产品的原料及工艺不能准确的判定出产品的类别,这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产品的食用方式,比如说“薄荷叶”,以浸泡或煮的方式来食用时属于代用茶;直接食用时一般属于香辛料。在申请生产许可时,薄荷叶做代用茶时申请1404代用茶的生产许可类别,用做香辛料时申请0305调味料的生产许可类别。
总 结
对于某个食品,即使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有相关的分类,但是因为其在不同标准中分类可能存在差异,所以需要按相应标准及需要匹配相应的食品类别。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GB 2760的标准类别进行判断,污染物及生物毒素严格按GB 2762和GB 2761标准相应的食品类别判断。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单元类别,严格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8号》规定匹配相应的申请单元。
各食品分类系统在使用时还是极易混淆的,我们在确定食品分类时应综合考虑产品的主要原料、工艺、执行标准、食用方法等,并根据使用目的,来确定食品分类系统。所以鉴于食品分类的复杂性,以及新产品创新的多元性,在很多时候,如果不能确定食品的分类,建议咨询或听取国家部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第三方专家的意见。
(注:国家机构改革导致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信息更替,数据统计过程中可能有所疏漏和失误,本文数据仅供参考,请以政府部门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若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来源: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
新版GB 2762-2022实施,涉及食用菌的有什么变化?注意收藏
新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一般要求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GB 2762-2022判定。
新版标准的实施,生产者需根据新要求核查工艺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需依据新标准参数进行研判下定结论;监管部门需根据新标维持市场质量秩序。就新标准中涉及“食用菌”的部分内容,小编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1条文变化
1.1 2.2条“可食用部分”删除“注1”和“注2”说明内容。
1.2 3.5条强调: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 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2指标变化
2.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变化
食用菌及其制品:增加例外“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3 mg/kg)”、“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mg/kg)”及“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1.0 mg/kg(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限量值由1.0 mg/kg调至0.5 mg/kg。
2.2食品中镉限量指标变化
食用菌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增加除外“香菇、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松露、姬松茸、木耳、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限量值确定为0.2 mg/kg。“香菇及其制品”限量值为0.5 mg/kg;“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0.6 mg/kg;“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1.0 mg/kg;“松露、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2.0 mg/kg;“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 mg/kg(干重计)。
2.3食品中汞限量指标变化
食用菌及其制品:删除对“总汞”的限量要求。增加除外“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1 mg/kg (干重计)(甲基汞)]”;食用菌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的限量值为0.1 mg/kg(甲基汞)。
2.4食品中砷限量指标变化
食用菌及其制品:删除对“总砷”的限量要求。增加除外分类“松茸及其制品[0.8 mg/kg(无机砷)]”和“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0.5 mg/kg(干重计)(无机砷)]”;食用菌及其制品(松茸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限量值为0.5 mg/kg(无机砷)。
2.13附录A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变化
食用菌及其制品:新鲜食用菌(未经加工的、经表面处理的、预切的、冷冻的食用菌)增加“双孢菇”、“平菇”、“棒蘑”、“生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羊肚菌”、“獐头菌”、“木耳”及“银耳”分类,并列举每种分类的英文对照名称。(食用菌商务网综合整理)
山东威海市抽检:纯生瓜籽等10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全部合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6期)。本期共抽检26大类食品351批次样品,其中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0批次,经检验全部合格。具体信息如下:
本次抽检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抽检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大肠菌群、霉菌。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
抽样编号 |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分类 | 备注 |
DC21371000415431501 | 1 | 洽洽食品有限股份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港西三店 | 山东 | 洽洽香瓜子(奶香味) | 200g/袋 | 2021-05-17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15431546 | 2 | 山东傅氏食品有限公司 | 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尚家村南 | 荣成市成山镇正宏百货店 | 山东 | 纯生瓜籽 | 308克/袋 | 2021-04-09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39839096 | 3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钦村店 | 山东 | 熟制葵花籽 | 350g/袋 | 2020-12-20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33430565 | 4 | 临沂冠顺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北花园 | 环翠区佳多味调料批发店 | 山东 | 酒鬼花生 | 2.25kg/袋 | 2021-05-1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33430619 | 5 | 烟台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 | 烟台市福山区回里路12号 | 环翠区福路多食品店 | 山东 | 香辣花生仁(分装) | 180克/袋 | 2021-05-15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33430627 | 6 | 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分装)(代码:938)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福贸路与福东路交叉口西北侧 | 安徽三只松鼠云商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 | 山东 | 紫薯花生 | 205g/袋 | 2021-01-20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33430663 | 7 | 济南先龙食品有限公司 | 济南市天桥区丁庄工业园16-3号 | 威海市环翠区茂林百货超市 | 山东 | 奶油花生米 | 160克/袋 | 2021-05-12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14634965 | 8 | 高密市腾发食品加工厂 |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万佳超市 | 山东 | 奶香花生米 | 计量称重 | 2021-03-29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412331413 | 9 | 哈尔滨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堡旭大道1号 | 威海南海新区鑫悦超市 | 山东 | 洽洽香瓜子 | 160克/袋 | 2021-05-1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
DC21371000910334822 | 10 | 海阳市鲁润食品有限公司 | 烟台市海阳市小纪镇小纪村 | 乳山市福海宜家超市 | 山东 | 奶香花生米 | 计量销售 | 2021-04-20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重磅解读︱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上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公告(2022年 第3号),其中就包括食品安全通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
与现行GB 2762-2017相比,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九部分。今天小编先跟大家解读第一、二部分的修订内容。
应用原则3.5条的修订
为解决“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应用原则3.5条修订变化如下:
1、范围缩小
对污染数据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指标,如干制蔬菜、水果干类;对主要以干品形式在市场流通的食品则以干重计的形式规定限量值,如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但由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目前尚无足够的数据支持,相应的限量值仍需按照3.5条款的规定执行。
2、情况明确
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折算。对新鲜食品有要求,但是对制品没有要求(没有限量标准),不需要折算。对新鲜食品没有要求,但是对制品有要求(采用制品限量标准),也不需要折算。
3、判定简化
某些干制品可能由污染物含量很低的新鲜原料制得,存在其干制品污染物含量低于新鲜原料中限量要求的可能。为简化检验结果判定过程,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食品中铅限量的修订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取消了铅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建议成员国努力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本国居民健康。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已全面下调铅限量标准。近年来各国均开始采取控制措施减少食品中铅污染,以降低其对人体的健康风险。随着我国食品中铅污染数据的积累,参照CAC“可合理达到的最低原则”(ALARA原则),新标准重点对婴幼儿食品、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如液态乳、果汁、蜂蜜等)以及部分食品制品(如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中的铅限量进行了调整。
1、蔬菜及其制品
芸薹类蔬菜(不包括芸薹类叶菜)和生姜中铅限量调整为0.2 mg/kg。蔬菜制品方面,酱腌菜中铅限量调整为0.5 mg/kg,干制蔬菜中铅限量调整为0.8 mg/kg,其他蔬菜制品中铅限量调整为0.3 mg/kg。
2、水果及其制品
CAC已将除蔓越莓、醋栗和接骨木莓外的浆果及小粒水果中铅限量由0.2 mg/kg下调到0.1 mg/kg。
参照CAC标准,除蔓越莓和醋栗外的其他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中铅限量都调整为0.1 mg/kg;不确定接骨木莓在我国是否有食用习惯,且未收集到相关数据,暂不予以考虑。
水果制品方面,通过对果酱、蜜饯、水果罐头、水果干类等铅含量的分析,参考CAC相关标准,果酱(泥)、蜜饯、水果干类、其他水果制品中铅限量分别调整为0.4 mg/kg、0.8 mg/kg、0.5 mg/kg、0.2 mg/kg。
3、食用菌及其制品
CAC已将双孢菇、平菇及香菇中铅限量设定为0.3 mg/kg。新标准将新鲜食用菌及其制品中铅修订为: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中铅限量修订为0.3 mg/kg;牛肝菌、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中铅限量修订为1.0 mg/kg。
市场上木耳及银耳主要是干制品销售,设定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中铅限量按照干重计规定,其限量值为1.0 mg/kg;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中铅限量修订为0.5 mg/kg。
除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外,其他干制食用菌中铅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4、豆类及其制品
CAC已将豆类中铅限量由0.2 mg/kg调整为0.1 mg/kg。新标准将豆制品(豆浆除外)中铅限量从0.5 mg/kg调整为0.3 mg/kg。
5、藻类及其制品
新鲜藻类(螺旋藻除外)、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中铅限量调整为0.5 mg/kg、1.0 mg/kg,且不需以干重计。
6、坚果及籽类
规定咖啡豆为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铅限量值维持不变(0.5 mg/kg)。
7、肉及肉制品
内脏制品中铅限量设定为0.5 mg/kg,其他肉制品中铅限量调整为0.3 mg/kg,肉类干制品中铅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8、水产制品
鱼类制品中铅限量从1.0 mg/kg调整为0.5 mg/kg,鱼类干制品及其他水产干制品中铅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9、乳及乳制品
目前CAC、欧盟、韩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对乳及热加工乳中铅限量要求皆为0.02 mg/kg。因此,新标准将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中铅限量从0.05 mg/kg下调到0.02 mg/kg;调制乳和发酵乳中可能添加谷物、水果、果酱、巧克力等配料,且产品类型繁多,铅限量下调至0.04 mg/kg;乳粉等其他乳制品中铅限量修订为0.2 mg/kg。
10、皮蛋、皮蛋肠
目前无铅皮蛋工艺已应用普遍,皮蛋、皮蛋肠中铅限量从0.5 mg/kg调整到0.2 mg/kg。
11、油脂及其制品
参照CAC,油脂及其制品中铅限量从0.1 mg/kg调整为0.08 mg/kg。
12、调味品
参照CAC,食用盐中铅限量由2.0 mg/kg调整为1.0 mg/kg。
花椒、桂皮(肉桂)和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中铅限量维持3.0 mg/kg;其他香辛料及其制品中铅限量修订为1.5 mg/kg;增加脚注,即“新鲜香辛料(如姜、葱、蒜等)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或新鲜水果)类别执行”。
13、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参照CAC标准修订内容,非浆果和小粒水果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铅限量下调至0.03 mg/kg;含浆果和小粒水果果汁的果蔬汁饮料中铅限量维持在0.05 mg/kg,其中葡萄汁中铅限量下调至0.04 mg/kg。
对于浓稠的饮料产品,检测时称重取样更为便利、准确,除包装饮用水外的饮料中铅限量的单位由mg/L调整为mg/kg。
14、酒类
目前除白酒外其他不采用陶坛储存的蒸馏酒受到铅污染的几率很小,除白酒外的蒸馏酒中铅限量调整为0.2 mg/kg。
15、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非母乳喂养婴幼儿的主要膳食来源,其安全性与婴幼儿健康密切相关。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中铅限量从0.15 mg/kg修订为0.08 mg/kg。标准中脚注方式给出液体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为8:1。
婴幼儿辅助食品中铅限量统一修订为0.2 mg/kg,不再区分是否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
16、其他类
参照CAC,果冻中铅限量从0.5 mg/kg修订为0.4 mg/kg。
蜂蜜中铅限量从1.0 mg/kg下调到0.5 mg/kg。
根据中国蜂产品协会提供的花粉中铅含量数据,考虑到我国人群花粉的每日食用量一般不超过10克,花粉中铅限量修订为:油菜花粉1.0 mg/kg,松花粉1.5 mg/kg,其他花粉0.5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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