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军(周艳军老师)

环卫工人周艳军:7年坚守 擦亮城市容颜

天刚破晓,当淡青色的天空还镶着几颗稀落的残星时,他们便起床,手握简单的工具,在大街上的各个角落忙碌开了。他们在那不起眼的岗位上,用辛劳和汗水擦亮城市的容颜。他们是这座城市里的环卫工人。今天,我们走近赤峰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松山作业中心人工作业队队长周艳军。

对于道路保洁这份工作,周艳军开始觉得“特别没面子”,经常用口罩、帽子把自己“武装”严实,生怕有熟人认出来。但随着时间推移,看着日益干净的城市,他感到了这份工作的价值。如今,对周艳军而言,十多条责任路段,就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舞台。他用7年坚守,给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一份干净、一分美丽。

大明街是周艳军的工作路段之一,他和同事每天在这条路段工作11个多小时,使这条九百米长的街道始终保持着洁净。7年多的时间,他对这里已经再熟悉不过,哪里是易脏地段、哪里需要重点关注,就连路上一块凸起的砖块、一个不显眼的小坑,他都了如指掌。

“我负责的区域是从大明街到小河沿大街,一共7条街、3条路,海贝尔、大明街等路段的饭店较多,人流量大时,会组织环卫工人重点加强垃圾清理,用高压清洗车清洁,配合使用火碱清理油渍,因为处理难度大,每次都要清理1-2个小时。”周艳军说。

作为松山作业中心人工作业队队长,周艳军不仅要完成自己责任路段的清扫任务,还需要对整个责任路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卫生死角的垃圾、道路下水口的泥沙及杂物,用扫帚扫不干净时,他就带头用手去清理。

作为环卫工人,周艳军这些年来也见证了“市民素质的提高”,感受到了这座城市更多的温情。他告诉记者,像乱丢垃圾、车窗抛物这样的现象,现在比以前少多了。他们在清扫垃圾路过一些饭店、商厅时,市民们会递来矿泉水,或者邀请他们到屋里歇歇……

“我感觉现在社会对我们的关注度挺大的,虽然干这个工作有点苦、有点累,但是我们觉得值得。”周艳军说。

来源:今日松山

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第二期优秀专家名单及典型咨询案例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变化,检察机关受理的新类型、新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层出不穷。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依法精准监督,助推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互联网终端搭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由律师、学者等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专家咨询网自2019年11月试点运行以来,入库的律师、学者等专家提供了针对性、专业性很强的咨询意见,为检察办案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第二期专家咨询网民事咨询优秀专家评选活动,共评选出80名优秀专家,现予刊登名单,以资鼓励。同时,在有关省级检察院推荐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典型民事咨询案例评选活动,评选出了一批汇集专家智慧的优秀民事咨询案件。经过汇总和梳理,现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分享给大家,供参考借鉴。

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

民事咨询优秀专家名单

●北京

马慧娟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张庆华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周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张之松 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

●天津

王 戬 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

●河北

马红哲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肖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吉林

胡晓静 上海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吴明宇 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

陈 朝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

陈辉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詹德强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冰一 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施 扬 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齐广义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刘 皓 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

朱 峰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 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周艳军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陆国飞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刘 峰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江苏

王新林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张 鹏 苏州大学

熊 伟 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

尚连杰 南京大学

张海燕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 伟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文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

沈文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汪红妖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

詹 涛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宏光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福建

刘 娟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山东

邱莹莹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殷启峰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李岫岩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孟凡鹏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金军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冯天宏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段 超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河南

马书龙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寇 华 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湖北

邓 君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文 杰 华中师范大学

李 晏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湖南

李 理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潘传平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钟志强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广东

胡 东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钟君安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杜玉明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彭 丹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余祖舜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石干章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张 旭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 骞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朱 斌 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

陈 涛 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

赵以敏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叶 纬 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穆银丽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 华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广西

唐劲松 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张 培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

曾华山 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

●海南

刘道俊 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

萧一峰 (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

●重庆

赵 吟 西南政法大学

王 洪 西南政法大学

覃劲杰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曹兴权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

周永孟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贵州

蒋 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云南

濮鹤周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陕西

周永伟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王胜兵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张西安 西北政法大学

●甘肃

史于稚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宁夏

关立宇 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郭昌亮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崔 岩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

典型民事咨询案例选登

案例一

A与B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A向B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款,仅指出卖人因出卖房屋应得的房屋价款,不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为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对包含“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内的约定条款均使用下划线标示。

咨询问题:

B公司对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约定是否有效?

专家意见:

严道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汪红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1.关于B公司对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根据案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与地方政策规定不符,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的B公司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对该约定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诉讼中,B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约定使用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标示,因此其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所载明的全部条款均是以下划线的方式进行标示,对“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约定以下划线的方式进行提示,并不足以引起A的特别注意,因此不足以认定B公司已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此时,A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是,A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约束。因此,A应及时行使撤销权,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将导致撤销权的灭失。

2.关于“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约定是否有效问题。如果A未主张行使撤销权,那么其能否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主张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约定无效?我们认为,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时应注意该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因为格式条款多为加重接受主体责任或者排除接受主体权利的约定,不以“不合理”为前提,则格式条款多属无效条款,将造成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失去其功能与意义,这显然与合同法并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本案中,虽然根据案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并非是“不合理”地加重A的责任,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本合同中的商品房价款,仅指出卖人因出卖房屋应得的房屋价款,不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也就是说,即使将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纳入购房款中,最终也是由购房者承担,只要不存在开发商既将天然气、闭路电视开户费等费用纳入购房款后又再以格式条款方式要求业主承担该费用的情形,就不应认为“不合理”地加重了格式条款接受主体的责任,进而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编者注: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明确了认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

案例二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胞弟丙。甲向法院提交了乙向甲出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条,以及以甲的胞弟丙的名义向乙名下公司转款50万元和1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乙不服该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在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解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相关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丙是上述民事案件中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丙陈述,是其出借150万元给乙,乙已经归还了其中的50万元;丙以限制乙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乙出具以甲为债权人、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张借条;乙在丙的多次威胁下,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

咨询问题:

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如果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意见:

顾文斌(东华理工大学)、张培(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单润泽(经世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1.关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原告隐瞒了被告已经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因为原、被告之间毕竟还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虚假诉讼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不完全相符。但本案中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主要理由是: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丙才是上述民事案件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乙是在丙的强迫之下才向甲出具两张借条,且甲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亦与甲无关,因此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中的“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已构成虚假诉讼。

2.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指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检例第87号)亦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虚假民事调解书,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编者注:

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各方对检察机关能否对虚假民事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同认识。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洪

案例三

张某与A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众多业主向A公司购买了商铺,并在购买后将商铺返租给A公司。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商铺业主不同意再继续返租,决定自行出租。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某、郭某、赵某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同意由A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大部分业主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返租合同。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没有同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2017年7月,A公司擅自将张某的商铺出租给刘某。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商铺,由自己出租。

咨询问题:

本案涉及到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整体性,当事人行使个利是否会影响整体利益?

专家意见:

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陈水湖(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陈辉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分割式产权商铺是由开发商因自己缺乏资金运营管理,将建筑物分割为独立部分分别销售给业主,业主购买后再返租给开发商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定期定额获取回报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商铺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四至边界,无法强行进行区分权利范围,即便法院判决返还商铺,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问题,但法院不能单纯从物权的角度处理,否则会造成执行中要为此分割砌墙的难题,还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在无明确法律条文对分割式产权商铺进行规定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是对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的衡平保护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限度问题。根据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割式产权商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即暂不支持其返还涉案商铺的诉讼请求,但应支持其应得收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应坚持多数利益保护和物权效用最大化相结合,对少数利益代表的商铺物权进行特殊限制。

编者注:

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经营管理权由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统一负责。考虑到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业主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开发商或经营公司可以基于合同授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如有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商铺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

案例提供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武新雷

案例四

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出具4张借条,金额共计2150万元。2013年8月,陈某死亡。陈某1、陈某2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的妻子、儿子。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陈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转账至陈某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为3090万元。陈某1、陈某2依据上述4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诉讼中,王某本人对借条的陈述共两次:第一次陈述:借条是真实的,2150万元是经过结算的;第二次陈述: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不让债务人查封,所以写了借条放在陈某这里,陈某说会帮她。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该借款。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咨询问题:

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专家意见:

刘海英(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谢素光(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主要理由是:首先,王某第一次陈述承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案涉4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可已经归还了700万元。后王某提出了反悔意见,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通过第三方转账的习惯,短期的银行转账数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因陈某已经去世,其与王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客观上无法完全查清。本案并不能完全以陈某和王某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作为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最后,陈某去世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打款400万元。根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历次陈述,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向陈某2归还欠陈某生前的借款。

编者注:

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提供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谢玉美

案例五

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11日,黄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19.833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且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365日仍未能报权属登记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已付清案涉房屋的全额房款。2019年1月3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违约金158078元。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将符合备案的资料交予登记机关。

咨询问题:

逾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杜佳(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董武斌(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周巧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1.关于逾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问题。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文本制作,但相关条款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修改变更的,并非是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重复使用不能更改的格式合同。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

2.关于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问题。(1)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固定封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119.833万元计算,出卖人仅需支付违约金599.17元,明显过低,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起到督促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作用。黄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请求予以增加。(2)商品房除了居住的功能,同时具备商品的属性,即具有投资的功能,以常理推断,逾期会导致交易机会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交易自由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导致资金成本的损失。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备案登记超365日时应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虽然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逾期违约金。

编者注: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旨在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将逾期违约金约定的很低甚至不约定违约金,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作用。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相对弱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酌定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与标准。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祝叶舟

案例六

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8日,就蓝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某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占改制后为股份公司的蓝某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蓝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蓝某有限公司将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净资产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罗某(系蓝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回购权”约定:目标公司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引进做市商(或者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如果以上情形未能实现,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某投资中心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罗某应支付以12%为年化投资回报率,计算得出的本金和收益之和,计算时间为增资款到位至回购款实际回收之日。

2015年9月2日,甲投资中心向蓝某股份公司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款1500万元。2015年9月18日,蓝某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某投资中心以蓝某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身份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并表决同意该议案。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转让细则,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细则施行后,蓝某股份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

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通过EMS快递向罗某寄送《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

咨询问题:

本案的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向最大股东即公司的管理者请求回购股份,该协议是否有效?该案中“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是否触发?

专家意见:

袁泉(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杨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王燕(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多数意见认为:

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即《补充协议》“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是否包含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模式,即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中心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同意目标公司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的行为性质认定:

首先,当时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商,如按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为配合目标公司早日上市,其投赞成票,则双方是附条件的投票,则双方应当对该种行为另行作出协议安排,或对协议转让后再做市商进行过渡期安排。如在投票当时直至对赌期限截止(不含对赌期限届满后),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均未达成相关协议安排,甚至某投资中心未向罗某主张双方需要对该种行为进行性质确认,可以理解为某投资中心认为做市商存在难度,或因其他原因,某投资中心进而认可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即协议转让的方式。

其次,经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2015年11月9日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第一条公司特殊问题第二点:“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回复: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蓝某股份公司及其原股东曾与一些投资机构投资约定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目标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公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答复反馈在申请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济行为及相关证据。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纳入答复反馈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认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可能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综上,应该认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

编者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对于投资方主张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遵循“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婷婷

(检察日报)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刘俊平莅临隰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指导工作

8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刘俊平一行3人深入隰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指导政治工作并召开座谈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军琴主持会议,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部门主任、工作骨干以及各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干警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综合办公室主任周艳军就该院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各参会人员就工作亮点、薄弱环节、改进方向畅所欲言。

听取汇报后,刘俊平副主任对该院今年以来的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勉励大家要继续优化队伍建设,创新宣传模式,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效,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要深刻领悟“七一”讲话,引领新时代检察之魂

要深入领会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把学习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学习计划,创新学习形式,以自学、领学、研学相结合,做到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反复深入学、联系实际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二要深化能动司法,彰显新时代检察担当

要以开展“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以求极致的态度将每一起小案都办成精品案件。同时要积极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检察新理念,把派驻公安检察室打造成试点工作的标杆,充分发挥司法检察的建设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要锻造过硬检察队伍,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

要在全院打造“全科医生式”检察干警,持续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不断增强检察干警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要用新理念讲好新时代检察故事,树立业务、宣传一盘棋的理念,进一步激发全院干警创新潜能,全面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宣传智慧。

四要提高办案质效,提升新时代司法公信力

要将高质量完成各项核心业务目标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做到目标明确具体、计划切实可行、任务落实有序。全面筛查“空白项”、“零数据”和排序靠后的业务数据,做到短板弱项大幅提升,优势工作稳中有进。

最后,王军琴检察长表示,在下一步工作中,隰县院将认真落实市院提出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借助此次调研的东风,凝聚全院力量,加强宣传队伍建设,打造特色宣传方式,多措并举推进教育培训,凝聚检察力量,发出检察好声音,为全市检察工作向高质量发展贡献隰县力量。

编辑:陈茜

审核:狄红生

邮箱:sxfzbdhs@163

每户贫困户都当“心头肉”吴堡扶贫好主任周艳军将理想变现实

西部网讯(记者 熊惠玲 通讯员 宋增战)“咱周家庄村如今可变好了,路也宽了,群众吃上了自来水,村里办起了养殖场,群众的收入一年比一年高……”该村村民张翠林笑格嘻嘻地说。村里人说这变化多亏了他们的好主任周艳军。

50多岁的周艳军只有初中文化,但2015年他被大伙高票推选为村主任。看到父老乡亲一张张信任的脸庞,他说:“既然大家信任我,我就要给大家做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赢人事,要让大家把理想变为现实。”

争取资金大力改善基础实施

上级要求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可建设新农村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要实打实地干,要“一锤一锤地敲”。周艳军看着落后的村容村貌:破破烂烂的公路,破旧的村委办公室,群众吃水还要到大山深处去挑,村里垃圾乱倒,蚊蝇乱飞……他看到别的村庄一年一个新变化,心里像打碎了五味瓶——不知是啥滋味。但他又转念一想,咱又不缺胳膊少腿,别人能干的咱为啥不能干。只要路子对了,肯定能办成事。

他经过深思熟虑,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同志们决定为村里安装路灯、通自来水、硬化道路、修建村委办公室。为此,他组织召开了村民大会并在大会上立下了军令状,一定要把村里建设好!可要办这些事资金从哪里来?他陷入了沉思。没有资金?争取。于是他跑镇里、下县城,写申请,打报告。多次到县发改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单位争取资金。三番五次的争取,真诚为民的态度获得了有关单位的支持,一下争取回150多万元建设资金。沉寂了多年的周家庄村红火了,公路上车水马龙,拉沙的,拉水泥的,拉各种建筑材料的。村里锤纤叮当,机声隆隆。他不是负责解决矛盾纠纷,就是指挥工人确定线路。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坚持吃住在工地。

经过几年的努力村里变了,2015年7月,30多盏路灯齐涮涮地亮了,村里华灯璀璨,灯火通明。2016年村里维修了水井,铺设了抽水管道,家家户户用上了自来水。同时,他还硬化了村里的3.8公里主干道,修建起了一座崭新的村委办公大楼,村中心广场,还在村里建起了一个小超市。

看到村里的这些变化,从前“脏乱差”现在“美如画”,村民们乐了、笑了、跳了。可周艳军还不满足,他不仅要改变村里的面貌,而且还要引领群众脱贫致富。

发展产业鼓起农民的钱袋子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我们都是追梦人。在扶贫攻坚的道路上如何让贫困户脱贫,让群众的钱袋子鼓起来,他又开动脑筋,四处奔波。他组织群众栽植苹果、核桃,退耕还林1000多亩,组织群众实施红枣低产矮化塑型60多亩,还组建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搞扶贫要实打实,要积极发展产业,把扶智与扶志结合起来。做到真扶贫,扶真贫。”他积极引导组织那些能工巧匠们外出务工,村里的砖瓦工、电焊工、跑运输的他积极给联系营生,务工增加收入。没有手艺的发展养殖业。村民周学年60多岁,老伴霍改莲患有糖尿病等疾病,是村里的一个贫困户,他给联系的筹集资金,买了9头牛,进行养殖,年收入2万多元。村民周有元70多岁,打工没人要,也是一个贫困户,他给担保贷款2万多元,买了6头牛进行养殖,年收入1万多元。村里的77个贫困户,每一户都是他的心头肉,每一户的门前院后都有他扶贫攻坚的脚印,都留下了他辛勤的汗水。

经过几年努力,村里贫困户的收入增加了,77户贫困户都已脱贫,过上了殷实的生活。

群众富了他却因车祸住进了医院

周艳军就是这样,一心扑在工作上,啥小家为大家。今年4月16日下午,参加完镇党委,镇政府举办的脱贫攻坚培训工作会。会议结束后,为了及时把镇党委,镇政府布置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要求,传达到村,骑摩托车带本镇寇家塔村委会主任寇晓锋,返回时,见迎面开来一辆押钞车,此时己经无法避险的情况下,他为保护寇晓锋,自己碰得头破血流,双腿不能站立。随后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次日转入榆林市北方医院治疗。头部缝合十几针,当晚转入榆林市北方医院,次日双腿手朮,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后外侧结构损伤,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等多处损伤。

手术后不到三个月,他便拄着双拐杖回到本村,规划美化乡村工程。镇党委,镇政府领导登门慰问,乡亲们带上鸡蛋,食品等看望带领他们脱贫致富的好主任。贫困户周学年激动说:“是周主任帮他养牛致富了,这么好的人不该发生这样的事故。”七、八月间他拄着双拐杖,忍者疼痛到每户安排环保厕所和硬化庭院工程,全村修建一百三十多座环保厕所。硬化庭院和脑畔四十多户。使村里的面貌换然一新。七十多岁的老党员周明太说:“周主任对待扶贫工作就像对待家里的事一样,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为民情怀,真是我们的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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