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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几年才算是共同财产
通常来说,人们一直认为结婚后几年,无论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婚前婚后财产都会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法律规定的内容也是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变动的。
在1993年最高法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中有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经过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管理,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最多8年后,可视为共同财产,但此规定在2001年颁布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已经自然失效,以最新规定为准,而婚姻法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会补充完善新的内容。有离婚财产分割需求的人可以重点了解关注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及就具体情况咨询相关律师。
夫妻的共同财产划分是以婚前和婚后时间作为划分节点的,两人领结婚证之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离婚后也不参与财产分割,领结婚证之后划定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详细的明文规定。两人的婚姻存续阶段涉及到的工资、生产经营收入、奖金、知识产权收入、继承受赠财物等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对婚前财产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夫妻双发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都是各自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他人不得干涉。这方面的财产包含个人的多渠道收入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获赠及继承的所有财产。如果婚姻中的任一方或亲属婚前遭受意外伤害,那么个人获得赔偿金、保险费、医疗费用、补助金、抚恤费等各种费用也归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受赠的遗嘱或者受赠的协议中获得的各种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婚姻任一方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等财产,默认为属于个人赠与财产,归于当事人个人婚前财产。明确指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婚前双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首饰、衣物、家具等均划分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自始至终均属个人财产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够非法侵占,除非婚前有特殊约定,或者配偶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相应的份额。
根据2018年婚姻法的新规定,离婚时不再平分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的所有个人财产、婚前双方为筹备结婚准备的各种财产,如嫁妆、家具、首饰、戒指等。婚前婚后受赠明确只给夫妻中一方的财产,防止他人滥用受赠财产。没有登记结婚,已结婚但未同居,巨额彩礼导致送彩礼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法院是支持其返还彩礼的。
上面讨论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种情况,但是我们同时也不能忽略无法进行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存在重婚罪、婚内虐待遗弃行为、家暴、婚内有与第三人长期同居的行为等,均无法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婚姻财产分割的问题,小编为你推荐下面延伸阅读的内容,快去点击查看吧!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一文读懂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近日,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引发关注。
婚前男方母亲全资买下婚房,
婚后登记时男方加上了女方名字。
离婚时,
女方要求房产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
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
系夫妻共同财产,
但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遂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
男方支付女方房屋价值25%的补偿。
离婚纠纷中,
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的
案件已不鲜见。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你家的房子到底有没有你一半?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
带来专业解读!
婚前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双方全额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数情况下,该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若双方办理了结婚,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既然未登记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登记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就返还份额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贡献情况、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份额。
2、双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通常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予以分割,若未区分份额,通常是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予以区分。
3、父母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婚后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买房,也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夫妻双方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结婚登记后,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该出资方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出资
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
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男子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妻子获赔25%”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婚前男方母亲为自己儿子全资购买,但男方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知到丨如何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所签署的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以及离婚分割的协议。
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协议必须是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署的;
2、所约定的财产范围必须是夫妻现存或将来可能获得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需要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3、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协议不得约定干涉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等限制对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如不能约定“任何一方首先提出离婚的,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5、协议中需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照约定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离婚时,双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约定进行。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后另行签署了内容不一致的财产协议的,一般以后签署的协议为准。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与配偶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对第三方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该婚前财产约定才对债权人有约束力,此时该债务可以视为直接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提出抗辩的当事人应当就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事实进行举证。
签署婚前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同时根据双方的意愿,约定双方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收入。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如何认定的?离婚后一律这么分割
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房价早已身居高位多年。很多家庭为了一套房,不惜掏空毕生积蓄,甚至要掏空数个钱包。不知不觉间,房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所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非常讲究,尤其是那些正准备结婚的年轻人。
很多年轻人在谈婚论嫁时,女方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一方面,是想为了给自己一些安全感;另一方面是为了考验男方的真心。
而对于房产证是否应该加名字的问题,有专家说出自己的看法,专家建议——买房时,房产证还是尽量不要写两个人的名字。
因为,如果房子是婚后一起购买的,即使不加名字,依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加不加名字,没有任何区别。
当然,如果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加不加名字的区别可就大了。因为婚后在房产上加名字,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这个时候,房子就会成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要知道,很多年轻人虽然在婚前就早早买房,但却是自己的父母掏空积蓄,帮助自己的孩子来完成的。如果将来夫妻二人因为感情破裂,最终离婚。到那个时候,房产就会被直接分走一半,这对于有房的一方,显然是不太公平的。
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闹上法庭的新闻已经很常见了。所以说,对于婚前财产加名字的问题,还是应该慎重考虑。
那么,哪种情况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哪种情况房子又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呢?
先看一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前全款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加名字,就如前文所说,房子则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婚前一方首付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在分割房产时,房子一般归出资方所有,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需要出资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样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子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婚后一方或双方出资,全额购房,登记在一方或是双方名下,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全额或首付购房,登记在双方或是另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的房产,婚后想要加名字,也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房子存在贷款
如果婚前购置的房子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可能是无法办理加名字的。如前文所说,加名字属于赠与行为,而只有加完名字之后才视为赠与完成。
也就是说,在没加名字前,不管是协议还是口头承诺,都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做一份婚内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的协议,然后要带着协议去公证处做公证。
第二,房子不存在贷款
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加名手续的,不过也要注意两种形式——①约定份额。一处房产的份额是100%,加名字时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份额约定。②不约定份额。这种情况是默认双方各一半。
当加名已经完成,以后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就会按照这种方式来进行分割。
话题:
你们觉得,在买房时或者买房后,有必要加名字吗?评论区说一说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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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
小李在与丈夫结婚前有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小李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2012年 6 月,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该住房被拆迁,小李因而获得 46 万元拆迁安置费。此时小李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丈夫以小李获得拆迁安置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半分割,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笔者认为,该 46 万元拆迁安置费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小李丈夫无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一方面,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很明显,本案的拆迁安置费并不属于前四项。那么,是否属于第(5)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其中也没有包括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费。
另一方面,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结婚必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转化的前提是书面约定,如果没有,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拆迁安置费是对小李个人婚前房屋进行拆迁的一种补偿,是小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的延伸,小李丈夫不能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获得份额。
再一方面,小李对拆迁安置费享有排他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鉴于小李是登记房屋的唯一所有人,而此后并没有进行过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的原则,小李丈夫并不能因为结婚而无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即当然地获得权利。
作者:胡珍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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