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没有孩子)

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每月补偿500有效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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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女方:我离婚后单身15年

吴女士与张先生本是夫妻,2006年两人的婚姻触礁。

吴女士告诉法官,他们于200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张先生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

然而,离婚后,张先生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吴女士认为,自己婚内未出轨,离婚后至今亦无男友,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

男方:她婚内出轨 长期有男友

而前夫张先生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吴女士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补偿金,而吴女士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

说起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张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吴女士在离婚时要求他给钱的搪塞,并非真心想要给吴女士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提出其当时作此约定的目的是为表达对吴女士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和情绪宣泄,但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张先生提出吴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吴女士予以否认,张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于是法院判决张先生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吴女士自2006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89500元。

【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对此判决也表达出自己的疑问有网友质疑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也有网友觉得应该由女生证明自己是单身才行▼

还有网友表示其他国家确有赡养费这一说▼

【律师说法】

以案释法本期《说法》邀请到广州云普法团队马俊哲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女主持人:当初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没找到男朋友,你每个月就要补偿我500元,现在五年了,该有九万了,赶紧给我!男主持人:你婚内都出轨了,谁知道离婚之后这五年你到底谈没谈?这个协议无效!女主持人:离婚协议又不是我逼你写的!怎么会无效?马俊哲律师:你说得对,这个协议既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公序良俗,那肯定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每个月500元的补偿肯定是要给的。但别伤心,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前妻确实违反了协议里的内容。

离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视情况而定。

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为有效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反悔的,该协议的法律效应将受到影响。届时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自:广州普法

遭受家暴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却将财产转移,且看律师如何为其讨公道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刘女士早年丧夫,与前夫育有一子,儿子今年28岁。七年前,单身的刘女士通过相亲认识了王先生,这位王先生未婚,二人很快走到一起,并于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好,刘女士便帮着丈夫打理生意,王先生每月会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其余的收入均由王先生保管。对于夫妻两人多年来的收入,刘女士表示,自己并不知情。2017年,刘女士的儿子打算买房,以备日后结婚,王先生拿出10万元给继子凑房子的首付,购房后的贷款,均由刘女士的儿子自己偿还。

这些年来,据刘女士表示,因为两人性格不合,加上对待生活的观念也不是很一致,婚姻生活曾多次出现矛盾,最让刘女士无法接受的是,自己竟然遭受多次家暴。

今年,再也不想忍受压迫的刘女士决定找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和王先生离婚,要求其将多年来两人的共同财产拿出来分割。谁知,王先生在知道妻子准备提起离婚诉讼后,竟然将财产转移了。

律师支招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表示,本案中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一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对于感情方面,由于刘女士曾遭受家暴,离婚诉讼一旦提起,双方矛盾将会进一步激化,其人身安全会受到威胁,对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刘女士的人身安全。

律师表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刘女士的离婚诉讼,一旦在法庭上提交家暴的证据,法院认定确实存在家庭暴力,则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同时,由于王先生是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行为致使双方关系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刘女士可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财产分割,首先,刘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在双方间未对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其次,王先生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刘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刘女士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王先生少分或者不分。

哺育期离婚赔偿金是多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请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离婚,不能作为女方提出离婚的依据。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提出的。

我国对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来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比上述赔偿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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