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三十四(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离婚:(一)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二)一方重婚的;(三)有配偶的。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且经过调解仍不能恢复的,可以离婚。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恢复,才能离婚。这就要求夫妻要认真面对自己的婚姻关系,尽力协调解决问题,切勿轻易放弃,以便打破婚姻的稳定性。

二、调解是离婚程序的必要环节。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恢复才可以实施。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必须提交离婚申请,并接受调解机构的调解。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消除婚姻矛盾,化解矛盾,重新建立夫妻情感,以实现调解的目的。

三、离婚是最后的手段。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仍不能恢复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这就要求夫妻双方要真诚相待,尊重彼此,多沟通,多协调,尽可能地挽回婚姻,以免过早采取离婚这种极端方式。

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必须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和权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不受损失。这就要求在夫妻离婚后,要确保妇女和儿童的生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妇女和儿童不应被视为过错方。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是非常明确的,离婚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恢复才可以实施,并且必须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和权益。因此,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应该认真处理婚姻问题,尽可能地挽回婚姻,以免轻易离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离婚的诉讼程序和离婚判决的效力,具体释义如下:。1. 离婚的诉讼程序:离婚的诉讼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审理和判决。离婚诉讼可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起,但应当依法履行调解程序。2. 离婚判决的效力:离婚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对离婚请求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生效后,夫妻双方均解除婚姻关系。总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离婚的诉讼程序和离婚判决的效力,保障了离婚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第34条的特例

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十周岁的子女由其母亲一方抚养;子女已满十周岁的,由其选择抚养人,亦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人。” 这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般规定,但婚姻法第34条还有一个特例,即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该规定:。1.父母一方死亡、行方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父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又无其他抚养人;。3.父母一方对抚养子女有虐待、遗弃、冷落、剥夺抚养等恶习或者其他不适当行为;。4.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约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明显不利的。在以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抚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4条: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收支情况和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单独经营的企业或者从事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告知对方;夫妻一方单独经营的企业或者从事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自行支配。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家庭生活需要和个人收入情况,协商确定家庭生活费用、储蓄和个人支配的部分。如果夫妻的共同财产遭受损害,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损害是由一方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夫妻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法官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关系可以由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离婚:。(一)有重婚行为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的;。(四)长期分居,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法恢复夫妻感情的。最高院法官解答:。1、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可以由另一方请求离婚,但要注意,重婚行为必须是有事实依据的,一般需要经过调查和调解等程序,确实存在重婚行为时才能提出。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实施,同时要证明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才能请求离婚。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必须具备实质上的恶性行为,另一方才能提出离婚。4、夫妻长期分居,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法恢复夫妻感情,可以由一方请求离婚。但是,如果双方长期分居已达到离婚的条件,仍然希望维持婚姻,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调解,如果能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销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什么

婚姻法第34条的解释是: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可以由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虐待、遗弃、恶意弃养、虐待、虐待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重病患者等行为;。(三)尚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相互扶助、共同生活并有子女的;。(四)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要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婚姻关系的。

一第三十四条释义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应当向当事人传递起诉状副本,并告知被告答辩的期限。如被传递人拒绝签收或者有邮寄信函退回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经过公告仍无法联系到被传递人的,视为传递状副本的日期为公告满三个月的次日。释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传递起诉状副本的方法和流程。如果被传递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到,法院将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公告满三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被传递人的,视为传递状副本的日期为公告满三个月的次日。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和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无法达成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对于这一条法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如下:。1. 忠实:指夫妻间应该保持感情的纯洁,不在婚姻关系外与第三者有不当行为。如果发生不当行为,应主动向对方坦白。2. 尊重:指夫妻间应该彼此尊重,不应该侮辱、暴力或者虐待对方,要保持良好的言谈举止和礼貌。3. 关爱:指夫妻间应该互相关心、体贴和爱护,举家言和,共同创建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4. 帮助:指夫妻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生活、家务劳动和育儿等责任,互相支持,在困难时彼此搀扶。5. 平等:指夫妻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应该以男女不平等为前提,要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在家庭中平等分配责任和权利。6. 协议处理:夫妻间的家务劳动和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无法达成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这条规定强调了夫妻间的协商和平等,如果无法协商达成共识,应该依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可以由对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者其他恶劣对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三)有因、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家庭矛盾不能化解,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仍然存续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5个热点、难点问题

1.婚姻效力问题。2.婚姻抚养问题。3.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问题。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5.婚内暴力问题。6.离婚赡养问题。7.婚姻继承问题。8.离婚抚养费问题。9.离婚财产分配问题。10.离婚子女抚养问题。11.婚姻变更问题。12.婚姻传统习俗问题。13.丧偶抚养问题。14.婚姻知情权问题。15.婚姻约定无效问题。16.婚姻协议问题。17.婚姻问题。18.婚姻民事责任问题。19.婚后财产分割问题。20.婚姻外遇问题。21.婚姻隐瞒问题。22.婚姻涉外问题。23.婚姻大龄问题。24.婚姻调解问题。25.婚姻法定劳动关系问题。26.离婚冷静期问题。27.民事调解问题。28.婚姻丧偶问题。29.离婚程序问题。30.财产证明问题。31.勾当合同问题。3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33.家庭暴力问题。34.离婚协议书问题。35.离异后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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