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用,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

商务部:深化汽车流通消费改革,持续推动汽车从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

经济观察网讯据国新办网站消息,2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保障春节市场供应、促进节日消费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介绍,商务部将今年定为“消费促进年”,将坚持“政策和活动”双轮驱动,办好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推出更多政策举措,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体有以下五方面举措:

一是办好“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商务部将延续“消费提振年”的主题,就是“全年乐享 全民盛惠”,做到“季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周周有场景”,全年举办4大主题活动,开展12场重点活动,包括全国消费促进月、国际消费季等系列活动,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消费促进活动,优化消费供给、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满足老百姓多样化消费需求。

二是稳定和扩大传统消费。汽车、家电、家居是传统消费的重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要稳定汽车消费,去年我国新车销售首次超过3000万辆,同比增长12%。汽车保有量已达3.4亿辆,位居全球第一。一方面,更新换代的需求和潜力很大。商务部将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标准牵引,完善回收拆解体系,打通循环堵点,在充分尊重老百姓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另一方面,要深化汽车流通消费改革,持续推动汽车从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去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1841万辆,同比增长近15%,汽车梯度消费潜力巨大。扩大家居消费,商务部将聚焦绿色、智能、适老等重点方向,落实好促进家居消费的政策措施,发展智能家居,鼓励旧房装修和局部改造,让老百姓住得舒心、称心。促进家电消费,商务部将持续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完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上周,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不断提升以旧换新便利性。

三是培育壮大新型消费。近年来,以绿色、健康、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型消费蓬勃发展,成为消费增长的重要引擎。商务部将大力发展数字消费,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推动跨境电商深化试点,像去年参与跨境电商进口人数达到1.63亿,进口5483亿元,实现了买全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发展直播电商和即时零售。扩大绿色消费,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总结推广地方和企业推动可持续消费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消费的“含绿量”,降低“含碳量”。促进健康消费,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开展健康消费惠万家活动,更好满足人民快速增长的健康消费需求。推动国货“潮品”消费,支持新消费品牌孵化培育,促进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推动电子产品、纺织服装等消费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是扩大服务消费。服务消费与民生福祉紧密相关,是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方向。商务部将完善支持政策,制订促进服务消费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搭建平台载体,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扩量行动,举办“服务消费季”、“中华美食荟”等活动。夯实发展基础,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

五是优化消费环境。2021年以来,商务部与有关部门和五个培育城市一道,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同时,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2023年,五个城市社零总额合计增长8.4%,增速较全国高1.2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强化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进博会的红利,加快集聚全球优质消费资源;北京推动“文化+”“数字+”消费高质量发展;广州打造“产业型”消费体系,构建湾区消费枢纽;天津挖掘洋楼资源,推动活化利用,重塑津门活力;重庆打造消费新场景,彰显巴渝魅力。海南发挥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优势,全年实现437.6亿元,同比增长25.4%;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成为亚洲最大消费品博览会。下一步,商务部将支持培育城市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还将继续完善以步行街为引领、智慧商圈为支撑、便民生活圈为基础的城市商业体系,深入实施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服务短板,持续释放城乡消费潜力。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李泰

理清“实”“效”之间的关系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抱怨自己干了工作之“实”,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殊不知,干事不仅要“实”,还要有“效”。因此,党员干部必须把握好“实”与“效”之间的关系,真正把工作实打实地做出成绩、干出成效。

厘清“实”与“效”的关系,消除认知上的偏差。党员干部对自身干事的理解存在偏差,就是因为没有厘清“实”与“效”的真正关系。党员干部干事的方法是“实”,目标是“效”,如果没有“实”就没有“效”,也不能只讲“实”不注重“效”。党员干部要想正确认知干事之“实”,就一定要注重对“效”的评价,和对“效”的追求。当厘清了“实”与“效”的正确关系,干部也就厘清了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目标,始终以群众的获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遇到任何矛盾和困难,都能锐意进取、艰苦奋斗、迎难而上、披荆斩棘。

实现“实”向“效”的转变,摒弃行动上的拖沓。有的干部看起来很忙,忙着开会、忙着安排、忙着留痕,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却无法收到工作实效,这种忙是形式主义之忙,难以收到工作实效。党员干部衡量工作实效,就要以目标为导向、以成果为标准,任何偏离组织目标的个人努力,都只有“实”而没有“效”,徒有耗费而没有产出。虽然向前一点,便是进步;但与成效相比,缺少一分,也是徒劳。以“效”为导向,才能让干部朝着推动事业进步,提升群众幸福感,强化个人能力的方向进发,精准施力,高效产出。

坚持“实”中求“效”的目标,修正判断上的偏差。自我感觉不能代替外部评价,辛劳苦劳也不等于工作成效。只有将“成效”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才能让干部对自身行动有清晰的认识,对工作流程有明晰规划,对工作结果有明确的判断。最后不至于让自我判断和考核判断出现偏差,产生误会。干部能更加明确前行的方向,也更加明确应该到达的目的,从而负责前行。(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人民政府 郭一)

八大消费趋势新主张显现 市场活力不断释放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一人食锅具销量增长超过110%;国潮卫衣销量增速超500%;零食盲盒销售额增速超过670%……在消费市场,年轻人总能站上消费潮流的风口浪尖。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两位数较快增长,线上消费需求持续释放,消费市场延续复苏态势。随着消费复苏势头持续增强,“95后”“00后”正逐渐成为消费主力,掀起新一轮的消费变革。

多元化、个性化消费释放强劲潜力

当前,各类新消费群体更加多元化,更多个性化的新消费趋势正在不断涌现。日前,京东发布的《2022零售行业消费趋势新主张》研究报告显示,“小家庭”“懒人经济”“单身经济”“银发经济”以及由此衍生的宠物经济、颜值经济等持续高速发展,释放出强劲的消费潜力。

在消费升级过程中,市场从家庭、性别、年龄、收入等多个维度更加细分。京东销售数据显示,不少“懒人经济”商品涌现,家务场景下,近两年相关品类整体增速超过7倍,其中清洁用品中“一次性、免洗”等细分需求的品类增速超过22倍;在“适老化”方面,一些产品正在加速从概念变为现实,坐式淋浴品类增速近120%,智能感应灯、适老马桶等品类销售增速超200%;随着独居和“精致小家”比例逐步增加,一人食锅具、一人用豆袋沙发销售增长均超过110%,微醺与低度小酒也成为消费者独乐时光的“疗愈神器”。

“后疫情时期,消费结构升级,疫情下消费变化,技术带来的革新,都会给消费市场带来更加快速的迭代。”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零售集团平台业务中心负责人林琛表示,消费者需求、消费主张变得更加多元化,这也催生着消费场景更丰富化、需求更多样化、行为更差异化,新消费趋势下的价值链路正在重塑。

“95后”“00后”为市场注入新活力

与此同时,“95后”“00后”为代表的年轻消费者逐步成为市场主角。盲盒、球鞋、国潮、电竞、撸猫……他们对体验感、个性化、多元化、文化认同的关注,正在给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在国潮审美牵引下的国潮鞋服、饰品、家居的多元崛起,近两年来,国潮卫衣销量增速超500%,汉服增速超230%;聚焦养宠人群,70%的铲屎官愿意为了“主子们”的健康和快乐而付费,不少年轻人愿意走进“宠物友好”商店逛一逛,甚至不少愿意尝试“宠物咖啡店”,只为一场“撸猫撸狗”的相聚时光。

当前,消费者对商品的诉求早已不满足于基础功能,有了更多进阶的功能需求,同时消费者对“消费”的态度也正在成为一种情感价值、生活主张的外化表达。此次发布的《2022零售行业消费趋势新主张》认为,当前零售行业消费者有八大消费趋势新主张:

——健康乐活:不是宏大的概念,而是关于美好生活的日常选择。

——内心欢愉:独而不孤,寻求内心的片刻欢愉。

——自在释放:贴近自然的户外乐趣是释放自我的最佳解药。

——专效专属:新实用主义向专效和专属不断升级进化。

——悦感率性:追潮追美追惊喜,感性主义下的率性购买。

——万物智慧:始于尝新忠于实效,脚踏实地迈向“有范”智慧生活。

——高效平衡:通过高效寻求对平衡生活管理的向往。

——极简真实:回归物理和精神双重减负的极简生活,重获自由。

在纷繁复杂变化中实现确定性增长

“我们发布趋势的初衷不只是引导消费,而是从消费市场最初期的消费变化中洞见未来的消费趋势变化,并通过京东在供应链端的优势来影响行业终端的生产设计、行业标准,从而让行业生态健康快速发展。”林琛告诉记者,这些消费趋势新主张引领着消费升级,同时也在引领供给侧产业链条的持续升级,助力商家品牌实现确定性增长。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能力。

面对越来越“有态度”的消费者、越来越追求“独异性”的消费社会,如何从消费市场最初期的变化中洞见未来的消费趋势,从纷繁复杂的消费趋势变化中寻找“稳态需求”变化的方向,正在成为行业生态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道“考题”,也是推动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有效协同,畅通国内大循环实现供给与需求高水平动态平衡的积极探索。

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拥抱年轻消费者,将视角转向聚焦差异化、个性化需求蓝海,新商品、新品牌、新品类不断涌现。以饮食消费为例,近年来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正在不断提升,不少企业和商家纷纷推出轻食简餐、无糖饮料,迎合消费者饮食理念的改变。在时尚消费领域,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如环保跑鞋、可降解内衣等产品正在走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

“观察各种高速增长品类下的品牌特性发现,定位明确、目标客群清晰、自身产品特点突出与市场匹配,才是在现有多元化消费中发掘蓝海、占据一席之地的核心。”在林琛看来,只有提前感知市场变化、顺应变化,才能在市场中保持长青。

后疫情时代,我国消费市场持续稳步恢复。在新技术、新人群、新渠道等多方面推动下,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正在成为消费增长的新动能。及时把握消费趋势,精准洞察消费需求,将是零售行业不断前进,开启高质量发展大门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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