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说“祖坟出人,屋场发家”,都知道是迷信,为啥还相信?
无论是在以前的社会还是现在的社会,“风水”二字在人们的生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人们来说最重要的两个地方,对于“风水”更是极为的讲究,这两地方就是祖坟、房子。在农村,有些老人常说“祖坟出人,屋场发家”,咱们来看看是什么意思!
“祖坟出人,屋场发家”祖坟出人:咱们在农村生活久了,就能发现,其实家家户户的祖坟选址都是极为讲究的,都是一些风水大师所寻的“福兴之地”,人们认为祖坟的风水对于家中后辈的福运气运都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的,所以人们才总在一些人家有了很大的成就之后说“祖坟冒青烟”这句话,以此来表示祖坟为家中带来的运势。
屋场发家:而修屋盖房时的风水讲究,对于人们来说自然也是极为重要:坐北朝南、东高西低、门低于房,主次相称等等一系列的讲究必定不可缺少。在人们的眼中,房屋的风水布局,能决定家中财运的通达、人丁的兴旺,所以对于布局之严格,不亚于对于祖坟地址的选择。
虽说在现在看来,“祖坟出人,屋场发家”这种风水讲究是一种比较迷信的说法,但是实际上即便是在现在的社会,却还是会被人们遵守。其中的原因大概是因为人们对祖先和风水的崇拜造成的。
坟墓被毁?遭遇遮挡?民法典教你维护祭奠权益
记 者|李卓谦
责 编|张晶晶
通讯员|曾 慧 吴明慧
正文共3120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在清明节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现实生活中,因故去亲人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安葬等产生的有关“祭奠权”纠纷,不仅对后代人格利益造成伤害,也会破坏社会风俗习惯、社会公德。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明确对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予以法律保护。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几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公众了解祭奠权利,遵循公序良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遗体、骨灰等,以维护自己的祭奠权益。
女儿坟墓因绿化被毁,父母获赔精神损失
王某、齐某之女于1995年意外夭折,家人将其葬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西地块。2019年,王某来到墓地进行祭奠时,发现女儿墓地被北京某公司绿化施工夷为平地。王某、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齐某的合法权利,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50万元(用于购买墓地)、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00万元。
北京某公司辩称,第一,绿化施工项目系政府工程,在镇政府交付的施工土地、图纸及现场勘验等均未显示存在王某女儿坟墓的情况,也未发现墓碑、祭奠物品及隆起的呈坟墓状的土堆等明显标识。第二,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不允许土葬,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施工区域属于房山区民政局批准的公益性公墓,施工现场安葬坟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此,不同意王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告指出墓地所在位置,已经夷为平地,周围栽种了树木。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女儿幼年夭折,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严重打击。北京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女儿坟墓毁损,导致原告再次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10万元;因原告女儿坟墓被毁,需要重新选择墓地安葬,遵照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并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法院酌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王某、齐某安葬女儿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王某、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坟墓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他人损害,对已逝者的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其次,当坟墓、墓碑等特定物被破坏、毁损时,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享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遮挡他人坟墓被判拆除
陈某的父母先后于1970年、1971年去世,并合葬于房山区某村村东地块。2012年,同村的王某承包了墓地所在的土地。2020年,王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父母的墓地三面建墙并用塑料大棚遮住。陈某认为,因被告王某未经同意在其父母墓地上建墙、盖棚,致使其不能为父母扫墓,也不能正常维护墓地,给其精神带来极大伤害,要求王某立即将建在其父母墓地方圆3米内的建筑物清除(包括坟墓三面围墙、上面的钢结构、丝网、塑料布、地梁、排水管),并为扫墓及维护墓地提供便利。
庭审中,王某辩称,钢丝与塑料布不是新安装的,而是其在2016年安装大棚的时候就有,并为陈某祭奠留了门口,不会影响祭奠。钢丝、塑料布和大棚是一体的,如果拆除,将失去大棚的整体功能,无法实现棚内保温,无常生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母的坟墓在涉案土地上已建造多年,王某承包涉案土地时应当知晓,在开发使用该土地时应尊重历史、现状和当地风俗习惯,事先与陈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王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在其双亲坟墓上搭建钢丝、丝网和塑料布,行为不妥,会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碍,因此,陈某要求拆除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应当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拆除三面墙、地梁和排水管,鉴于王某建造涉案大棚时为坟墓的四周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对陈某祭奠双亲不构成妨碍,陈某要求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搭建在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全部清除。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土地使用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同时,也应尊重土地历史、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利用承包土地进行生产时,事先未与死者的后代陈某进行沟通,即在坟墓上建设大棚、盖塑料布,不仅违背风俗习惯,同时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害,应当对妨害物予以清除。
另一方面,文明祭奠才能受法律保护。提倡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且祭奠先人有多种形式。陈某要求王某拆除大棚以便烧纸祭奠双亲,不仅具有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同时也不符合文明祭奠的要求。因此,陈某主张拆除大棚,法院不予支持。
将母亲骨灰放置家中,哥哥起诉安葬获支持
梁A与梁B是亲兄弟,二人的母亲去世后,梁A将母亲的遗体火化,并进行安葬。后梁B将母亲的骨灰从坟墓中挖出,放置于家中。
梁A认为,梁B毁坏坟墓将母亲骨灰挖出,并用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违背公序良俗,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梁B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归还母亲骨灰以尽快二次下葬。梁B辩称,梁A没有告知其母亲去世的消息,且将骨灰存放在家中是母亲生前的遗愿,梁A可以随时到自己家中祭奠。
法院审理认为,骨灰及坟墓系死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等所需要的特殊物,与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对死者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本案中,被告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并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原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原告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就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作为亲属理应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骨灰、坟墓,共同纪念、祭奠、缅怀,本案的被告违背公序良俗,对这些物品不予尊重,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大,故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原告要求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行为系为履行母亲的遗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母亲的骨灰放置家中不予安葬,违背公序良俗,且其他近亲属均同意将骨灰归还原告予以安葬,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母亲的骨灰归还进行二次安葬,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梁B向梁A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将母亲的骨灰归还梁A,予以二次安葬。被告梁B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骨灰、安葬所用骨灰盒以及所形成的坟墓,均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逝者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所有亲属均应共同予以安置与维护,不得毁损及非法利用。
本案中,其母去世并已安葬后,梁B却擅自毁坏坟墓,破坏用以安置骨灰的骨灰盒后将骨灰取出,用骨灰威胁他人,其行为已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给其他亲属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理应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归还骨灰以便尽快安葬。作为逝者的子女,应当尊重老人遗愿,共同协商、妥善解决老人的殡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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