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夫妻:为了拒绝和老公过性生活,妻子的常见套路大汇总
在中年夫妻的生活中,性生活是一个常常被忽视或者引发争议的话题。对于一些妻子来说,拒绝和丈夫过性生活可能是出于各种原因。在这篇推文中,我将为大家汇总一些常见的妻子套路,帮助你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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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装疲倦:这是妻子们最常见的拒绝方式之一。无论是工作繁忙还是家务缠身,妻子总是找到一个理由来解释自己的疲惫。她们通常会抱怨一整天的辛苦工作,以及需要休息和放松的需求。
2. 身体不适:妻子们经常会利用身体不适来拒绝性生活。无论是头痛、肚子疼还是来月经,她们总是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借口。这种套路不仅让丈夫难以反驳,同时也给了妻子足够的空间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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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心情不好:妻子们常常以心情不好来拒绝性生活。无论是工作上的压力还是家庭琐事的困扰,她们总是找到一个理由来解释自己的情绪波动。她们可能会说自己处于情绪低谷,无法投入到性生活中去。
4. 婚姻矛盾:有些妻子会把婚姻中存在的矛盾作为拒绝性生活的借口。她们可能会说自己和丈夫之间存在沟通问题或者无法满足对方的需求。这种套路既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又能够逼迫丈夫认真面对婚姻问题。
5. 忙碌工作:妻子们往往通过强调自己的忙碌工作来拒绝和丈夫过性生活。她们可能会说自己需要加班或者有太多的工作要做,无法腾出时间来满足丈夫的需求。这种方式可以同时减轻自己的负担和迫使丈夫更加尊重她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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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孩子照顾: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照顾孩子往往成为妻子拒绝性生活的理由。她们会说自己需要照顾孩子,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应对另一项任务。这样的套路既可以表达对孩子的关心,又可以转移丈夫的注意力。
请注意,这些套路并不是所有妻子都会使用,每个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而且,这些套路只是妻子们在拒绝性生活时可能采取的常见方式,不代表每个妻子都会使用或者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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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年夫妻,我们需要在婚姻生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尊重对方的需求和感受。如果丈夫对妻子的拒绝感到困惑或者不满,我们建议双方坐下来好好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通过互相理解和支持,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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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对婚姻恋爱的影响有多大?
一个房子,可以遮风挡雨、落户口、在里面吃喝拉撒睡、出租收租、撬动杠杆、作为谈资、作为成功的一大标志,等等等。
一张床,可以躺着打盹、躺着看电视、躺着睡觉、躺着玩手机、躺着发呆、躺着嗑瓜子、在床上打滚儿撒娇、在床上健身、在床上拥抱、性生活等等等,
在婚恋关系里的你与伴侣,可能会走进同一个房,面临一张或几张床,拥有真正的亲密关系,过夫妻生活,过性生活。
理想化的性生活是:
你俩的期望、喜好与习惯一致或协调,
你俩相敬如宾、琴瑟和鸣。
但理想,毕竟是理想,哪里那么多理想呢?
更多的可能是,
01 你洁癖,洗澡了换上睡衣才上床,Ta大大咧咧,穿着在房子外面穿过的外套,就朝床上跳;
02 你前天泡了一个玫瑰花瓣澡,兴致勃勃,Ta前天没啥兴致,对你的各种暗示无动于衷就想睡觉;
03 大冬天的你盖一床被子都嫌热,Ta盖两床被子还要开空调;
04 你昨天,只想安安静静地相拥而眠,Ta昨天,就想要就想要;
05 你睡觉和风细雨没啥大动静,Ta睡觉呼噜呼噜震得床摇啊摇,
06 你们今天终于都有兴趣,可你酣劲儿才涌上来,Ta已畅快地抵达巅峰,嘴角含情,眉梢含笑。
一天,两月,可能你俩还能打情骂俏,
一年,两年,可能你俩就会疲乏烦躁,
三年,五年,不知你俩会磨合或重找?
啊,恋爱与婚姻里,那么多人合合分分、分分合合,“协调的性生活“,可能是一场愉悦的婚姻关系里,不可或缺的角色。
“不协调的性生活”,对婚恋影响究竟多大,你俩怎么去抗衡、去改变这个影响,就得看你俩的天赋、沟通与努力了,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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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是这么判的
以下内容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法律读品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冠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动态分析只能证明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