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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罗翔谈中国古代株连制度
(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
因一人犯罪而牵连无辜他人,这种刑罚制度叫做株连。一般说来,株连又包括族株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连坐,则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处,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因此连坐的含义比族诛更加广泛,但族株则更残忍。
古代刑法(图片来自网络)
族诛深受宗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观念,于是统治者就试图用断子绝孙的手段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曾训令威胁部下,要求他们在战争中听从命令,否则就会“罪人以族”,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可以看成是族株在文献上的最早记载。但是,正式实施族株之法的却是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记》记载,秦国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文公20年),“法初有三族之罪。”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据《春秋》记载,当时有不少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都被“灭族”。典型的如晋灵公时期的赵盾事件。文臣赵盾与武臣屠岸贾不和,屠岸贾遂设计陷害赵盾,在灵公面前指责赵盾谋反。赵盾因此被灭族,满门抄斩,其子赵朔当然也未能幸免。但赵朔之妻为晋灵公胞妹庄姬公主,因此并未遇害。赵朔被杀后,晋灵公把庄姬公主接进皇宫。当时,庄姬公主已然有孕,进宫后,生下一子取名赵武。庄姬公主恐婴儿也遭杀害,由门客程婴程婴扮作医生将婴儿装在药箱之内,偷偷带出宫去。十五年后,赵武方知自己是赵家后代,立志报仇雪恨。这就是《赵氏孤儿》——中国十大古典悲剧之一——的历史出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赵氏满门被株,参与发兵绞杀赵家的晋国主政大臣栾书,死后其家人也遭同样厄运。史书上记载,栾氏随后亦被排挤,后来晋“尽杀栾氏之族党”,栾氏五世为卿,自此覆亡。
赵氏孤儿(图片来自网络)
战国时期,族株开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商鞅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立场,将株连制度法典化。《前汉书》谓:“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誅”。所謂“参夷”,也就是株三族。不过,让人感谓的是, 商鞅后来亦遭极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意欲谋反为名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边境,因没有公函证明,被客店拒之门外。店家告诉他,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魏国,被魏国拒绝入境。此前,商鞅曾攻打魏国。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军队直接归中央指挥,自己无权调动,而这也是“商鞅之法”。最后,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全家遭到族灭。可谓作茧自缚,自作自受。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甚至还发展到诛七族。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柯,其七族皆被诛杀,以至后世鲜有荆姓之人。何謂七族?一种解释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种解释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1]无论哪种解释,犯罪者的亲属几乎诛杀殆尽,其残忍性简直骇人听闻。
株连制度(图片来自网络)
及至秦朝,族株制度已经系统化。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夷三族”和“族灭”。前者大都是谋反重罪。如曾经翻云覆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秦宰相李斯,最后就是被赵高诬为谋反,被秦二斯夷其三族。这里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历史上一直众说纷纭,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说是父、子、孙;还有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2]。无论如何,这种刑罚都是处死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全部亲属。后者的罪行则相对较轻。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灭”,被杀之范围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至于“夷七族”,则是法外用刑的一个典型,封建皇帝皇权不受约束,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可见一斑。其实,无论是“族灭”、“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极具任意性的滥刑。它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标准,“族”、“三族”、“七族”并没有明确定义,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欲斩草除根,杀之后快,他就可以兴之所发,任意扩大范围。
焚书坑儒(图片来自网络)
残酷的刑罚、暴虐的统治使得秦朝自食恶果,二世即灭,第一个封建皇朝仅仅15年就迅速土崩瓦解,始皇登基之时幻想着其子子孙孙永享千秋霸业的梦想被现实击的粉碎。他做梦也没想到,辛辛苦苦创立的统一帝国居然会落在亭长出身的刘邦手中。
秦亡以后,西汉统治者吸收前朝教训,曾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诛之刑。据《汉书·刑法志》所讲: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法网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处“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耻辱刑、死刑等多种刑罚。具体而言,罪人额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斩掉左右脚趾,杖毙罪人,悬头示众,并将身体当众剁成肉酱。如果罪人胆敢诅咒辱骂,那么行刑之前还要被割舌,该刑罚之残酷,令人发指,而大兴株杀功臣风气之先的刘邦将彭越、韩信就是以此刑论株的。
刘邦死后不久,吕后曾一度废除“夷三族”之刑。汉文帝刘恒即位之初,也曾宣布废除此刑[3]。但后来,由于新垣平欺骗文帝,文帝大为光火,于是恢复此刑。新垣平何许人也?他乃一术士,因为刘恒好鬼神之事,于是投其所好,自称善于“望气”。一次他对刘恒说,长安东北有神,结成五彩之气,好像人带的帽子。于是,刘恒就下令在渭阳修建五帝庙。建成后,刘恒到五帝庙祭祀五帝,对新垣平倍加宠幸,封为上大夫,赏赐黄金一千斤。后来有人检举新垣平所说都是在欺骗,被查证属实,文帝一怒之下,遂决定将新垣平“夷三族”。[4]这样“夷三族”又得以恢复。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一事,认为乃文帝盛德之玷。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毋丘俭起兵反对辅政大臣司马师(司马懿之子,其弟为司马昭。后其侄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其为景帝),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株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最后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5]。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6]。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员也并未牵连。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7]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宰相王导(王敦族弟)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伯仁、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还假惺惺的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导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8]。因此,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闲置,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将军郗鉴牵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复三族刑”。当然,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株之刑的残忍性。
此后,族株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9]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株杀。
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荒淫无道,残暴至级的隋炀帝杨广甚至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的淋漓至尽。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10]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总之,一切亲属尽在株杀之列。株连之广,令人不寒而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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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的限制了族株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株。其株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株。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业,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11]这表明,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株,只被罚没为奴流放之。贞观十七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12]。但是,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时至明、清,封建王朝已开始衰老,逐渐走向末途,集权专制愈加强化。其族刑株连的范围得以扩大,这更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在朱元璋时期,族株的最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飞鸟尽,良弓藏,狐兔尽,走狗烹,朱元璋极尽能事株灭功臣,他借“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杀戮功臣之惨烈,千古所未有。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持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可谓前无古人[13]。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但即便如此残酷的刑罚,却也无法满足嗜杀成性、心胸狭隘的明成祖朱棣近乎病态的迫害欲。方孝孺案将族株的残忍推向了极限,朱棣因其所发明的骇人听闻的“株十族”而被永远打入暴君名列。当时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宁死不屈,拒不合作。当朱棣说:“诏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却夺过诏纸,在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掷笔于地,边哭边骂道:“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史书记载,当杀到方孝孺之弟孝友时,孝孺看着弟弟,泪流满面。孝友反而安慰哥哥说:“阿兄何必泪潸潸,取义成仁在此间。华表柱头千载后,旅魂依旧到家山”。方孝孺最后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孝孺临刑前曾做绝命诗,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尤,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庶不我尤!”[14]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后人曾有诗,感慨道:“一个忠成九族殃,全身达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15]虽说后人都道孝孺迂腐愚忠,书读痴了,以至连累亲朋,但放在当时的历史情境,君臣之义,为人之大道,孝孺可谓杀身成仁,其忠心耿耿,也不失为当时读书人的典范。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清朝钳制思想、堵塞言路、摧残文化简直空前绝后。
今天,族诛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但是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就一去不返,期间,它不又借尸还魂,卷土重来,多少人因它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至今让人心有余悸。我们不禁要问:明天,它还会回来吗?!
本文原载澎湃新闻2018年6月13日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3]《史记·孝文记》
[4]《汉书·郊祀志》
[5]《晋书·刑法志》。至于毋丘芝命运,史书并未交代,但估计按照已嫁之女,从夫之刑估计当时亦难逃一死。
[6]参见[日]西男太一郎著:《中国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年,第156-158页
[7]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8]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9]《隋书·刑法志》
[10]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11]《新唐书•刑法志》
[1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13]《明史·奸臣传·胡惟庸》
[14]《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
[15]王春瑜:《株连九族考》,载《古今集》,兰州大学2003年版,第67页。这首诗说的是,孝孺师法古人夷齐,不食周粟,为君赴义,连累他人无数,这实在难得的很。
(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