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打一动物(见义勇为打一动物手足之情)

“摸狗”引发的命案是正当防卫吗?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8日13时17分许,杨建平(哥哥)和杨建伟(弟弟)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四十八栋2-31号杨建平临街住所门前坐着聊天时,因杨建平摸了蹿到其身边的1条狼狗臀部,就遭到狗主人彭芳明(男,殁年45岁)的责骂——“想死?你个婊子是不是想死?”。弟弟杨建伟因不满彭芳明辱骂哥哥,与彭芳明发生口角。彭芳明当即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当场打电话邀人后离开。

▲视频监控

13点27分许,狗主人彭芳明邀约黄陆、熊亚强、王城共四人携洋镐把冲入杨建伟家中,对杨建伟围殴、暴打,彭芳明所持洋镐把打断为两截(有视频为证)。

哥哥杨建平在不远处看到弟弟被围殴、暴打,且听到狗主人喊“打死他、打死他”,立即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军刺,刺向彭芳明。彭芳明逃离现场后,其他三人转向攻击杨建平,从而解救了弟弟杨建伟。

▲打架现场

16时许,彭芳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彭芳明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休克性死亡”。

哥哥杨建平所持刀具为双刃军刺,只刺中死者彭芳明左胸锁关节下缘一刀(专家辅助人认为此一刀所致创口仅能构成轻伤二级,不是致命伤)。武昌公安机关当晚对杨建伟、杨建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杨建平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杨建平被羁押至今。

二、检察机关认为

“我们认可两被告人事先没有合谋,但在打斗过程中,杨建平看见弟弟被殴打,专门返回房间拿出军刺刀,冲出房间,从背后拉住彭芳明反手刺了彭芳明,后又正面刺了一刀,从被害人彭芳明死亡的结果看,两人构成共犯”。

三、被告人杨建平辩解

“当时四个人围住我弟弟打,洋镐把都打断了,而且彭芳明多次呼喊“打死他,打死他”,我耳闻目睹这些情景,就返回家中取了收藏多年的军刺。我拿刀捅彭芳明的本意是为了救我弟弟,并不是为了伤人,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一审判决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建平与弟弟杨建伟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建平有期徒刑九年,杨建平当庭喊冤上诉!

五、二审审理中(2018年8月7日开庭)

(1)被告人杨建平坚持无罪

(2)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六、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观点:哥哥救弟弟是正当防卫,无罪

(一)、彭芳明等人正在对杨建伟行凶伤害,杨建平此时拥有无限防卫权

根据案卷材料,本案的起因是:彭芳明因琐事为泄私愤,邀约、纠集黄陆、熊亚强、王城身强力壮之人,手持棍棒,光天化日之下闯入被告人杨建伟家中,对其进行围殴、报复(见证据卷第17页、23页黄陆《询问笔录》;第58-59页杨建平《询问笔录》;第49页杨建伟《讯问笔录》)。

彭芳明等人在对被告人杨建伟实施伤害时,其暴力极其凶残(见证据卷86、90页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猛击杨建伟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四棍齐下,特别是彭芳明行凶棍棒被折断在地,且受害人杨建伟滚地抱头、血流不止,生命危在旦夕!

辩护人认为,法谚云“紧急时无法律”,彭芳明等人的行凶行为已是严重暴力犯罪,在当时的紧迫情况下,杨建平难以从公安机关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杨建平、也包括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此时拥有无限防卫权,挽救杨建伟的生命(此即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二)、杨建平案发时使用刀具具有合理性

根据案卷材料,案发时,被告人杨建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据案卷记载,行凶者中,彭芳明当时45岁,黄陆27岁,其身份为退伍军人(见证据卷22页,“2006年12月入伍,服役于63870部队司令部警卫连,2008年11月退伍”);熊亚强23岁,案发时系武汉市体育学院大三学生(见证据卷31页).

几人均年轻力壮、训练有素,在围殴中明显具有压倒性优势,而被告人杨建平则已五十多岁,病残休养,行动迟缓;案发之前,彭芳明等人有备而来,邀约他人积极准备洋镐把等作案工具,且行凶时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不择手段。

当时的情景是:胞弟杨建伟被他人持械围殴、多次被打倒在地、头破血流,作为胞兄的上诉人杨建平难道会置胞弟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吗?上诉人杨建平目睹胞弟杨建伟被故意伤害,基于人情、天理都会救护弟弟。

鉴于对方人多势众、年富力强,而胞弟在被围殴中即将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上诉人杨建平在自身腿部内固定钢板尚未取出、年迈力弱的情况下,选择刀具(这一比对方更为厉害的武器)驱逐彭芳明等人具有情事正当性。反之,如果杨建平赤手空拳上前救助胞弟,不仅救不了胞弟,反而自己要遭遇严重的生命威胁!

(三)、杨建平的行为符合天理、人情、道德、国法

1、哥哥救弟弟,天经地义,不救天理不容!

(1)杨建平善意摸狗,反遭狗主人彭芳明的辱骂“找死!”、指责,弟弟杨建伟帮腔惨遭彭芳明等人持械上门暴力殴打,作为哥哥的杨建平岂能坐视不管、置身事外,任由弟弟被人打死?

(2)俗话说“兄弟如手足”、“亲如兄弟,情同手足”,缺了手足,人非全人;“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面临生死攸关的大事时候,最可靠的担当者是自己的血亲;“亲情是性命成长的沃土”,兄弟之间互相扶持,安稳一生。

这些约定俗成的谚语,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道德观念,也是人们的习惯准则。哥哥杨建平有此观念,也如此遵守行事!

2、杨建平是人,不是神!面临弟弟生命危在旦夕那一刻所做出的应急反应——从惊吓、恐惧、愤怒到立即出手救助,是常人必然的、合乎情理的反应!

3、同情死者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是“以正对不正”。

4、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详见最高院沈德咏法官2017年6月25日发表的《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四)、从个案到社会的共性问题呼吁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2016年2月29日晚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人民法庭的马彩云女法官在居住小区内遭暴徒枪击身亡,殁年仅38岁;左右邻居目睹马彩云女法官被害过程。

2017年2月5日中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家门口遭歹徒持刀杀害。这是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发生的杀害法官案件!

各位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有威武的法警作为卫士维持法庭秩序,但当你们脱下法袍时,融入普通的生活,也是普通人,都有被他人侵害的危险。

如果任由《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制度沦为僵尸条款,那当法官自己面临违法犯罪侵害时,是不是也要任由违法犯罪发生而自己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呢?

如果公民在预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后,那我们这个社会还有谁能敢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说不呢?如果大家都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那岂不是要变相放纵犯罪行为?

血淋淋的行凶杀害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告诉我们,民众需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法官也需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也更要鼓励围观的民众见义勇为,依法行使无限防卫权,“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因此,我们不仅仅是为被告人杨建平辩护,也是为我们自己、每个公民能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辩护!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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