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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强根铸魂 24项措施强化队伍建设
连日来,国家电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纪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全体纪检干部强化思想淬炼,牢记初心使命,强化政治历练,增强责任担当,以实践锻炼练就过硬本领,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铁军。
“新形势下对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制定队伍建设24项措施,配齐配强35名县公司纪委书记,选派本部9名干部职工到县公司纪委书记岗位挂职锻炼,抽调基层10名新任职纪检干部到本部挂岗轮训。选拔18名纪检干部到系统外任职,通过‘双向交流’,激发了队伍生机与活力。”公司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着眼于提升纪检干部队伍综合能力,该公司制定下发《公司纪检系统“学理论、提能力、强作风”集中学习实施方案》,建立双周例会制度,组织专项业务集中培训、开展“人人当讲师”“我的业务我来讲”微课堂活动。同时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地方纪委监委专项(专案)工作,选调部分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和县公司纪委书记参加巡察工作,不断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为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国网吉林电力公司以辽源公司为试点单位,创新建立“1+N”人才库,提出“345”工作举措:即1个纪检专业和N个开展纪律审查、监督检查和巡察工作涉及的相关专业;制定“纪、监、巡”3类组建依据;采取“报、推、选、聘”4步选聘程序;实行“动态、量化、评估、晋级、培养”5项管理机制。开展纪检监察人才库人员现场聘任仪式活动,首批聘任33名人员,打造“普专精”式纪检尖兵。(通讯员 殷铁强 唐克)
2023洗发水“红黑榜”,阿道夫、海飞丝榜上有名,后三款却很意外
#头条创作挑战赛#
谁不想拥有一头柔顺飘逸的秀发呢?即便是再普通不过的黑长直都能够十分养眼,更别说随便烫个卷,染个色了,绝对是又洋气又气质。但是生活中也不乏许多人饱受发质的困扰,头发干枯毛躁,头油头屑不断,甚至一掉一大把,发量少得吓人,这样的情况,再漂亮的发型也无济于事。
相较于脸部,我们保养头部的产品就屈指可数了。而洗发水是最普遍,最有效的的保养品,可以说是身兼多职。既充当着清洁剂,又充当着营养剂,甚至还有芳香剂。挑好了洗发水,不仅干净清爽,发质更好,整个人也会更加精致。同样的挑选的洗发水不适合,也会降低颜值和气质。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洗发水好用,什么样的不好用呢?本期就给大家分享一下2023年洗发水“红黑榜”,大家对照看看自己的洗发水有没有用到,看完以后,再挑选洗发水就不必纠结了~~
洗发水黑榜:
第一款:阿道夫阿道夫以前也算是风靡一时,想必大家都有用过。小编自然也不例外,要说阿道夫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它的味道了,香味非常的浓郁,自我感觉很不错,当然了也有不少姐妹感觉味道过于浓烈了,这个因人而异,倒不算太大的问题。
之所以上黑榜,就是阿道夫的洗发水使用一段时间后,大家普遍反应头屑越来越多,并且还伴随着头痒,掉发也越发严重。小编也有类似的经历,原本以为是熬夜造成的,没想到不熬夜后还是如此,后来换了洗发水这种情况才得到了改善。
当然了,洗发水不好用或许还有发质的原因所在,也有一些小伙伴们用阿道夫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不过,一款洗发水如果争议过大,大家还是要谨慎一点。
第二款:海飞丝海飞丝的知名度更是家喻户晓,尤其在去屑方面更是实力派。如今海飞丝之所以备受争议,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在长期使用海飞丝后,头皮会出现干痒的问题,发丝也比较干涩,甚至头皮还会有紧绷感,让许多人很是郁闷。
其实,海飞丝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源于其极佳的清洁能力。虽然能够很好的控油止屑,但是“暴力清洁”的同时,也会刺激头皮,带走头皮及发丝水分,短期使用效果明显,但是长期使用则会破坏头皮水油平衡,发丝也越洗越干。
洗发水红榜:
第一款:施华蔻修护亮泽洗发水施华蔻是全球三大美发化妆品品牌之一,更是液体洗发水的开创者。施华蔻的洗护产品口碑一直比较好,是许多人的心头爱。这款专业修护洗发水,针对易出油头皮受损发质研制。
这款洗发水是无硅油的配方,同时添加了天然小麦修护成分,弱酸性的配方,能够有效地呵护头皮,调理水油环境,恢复头皮的自我调节能力。恰当的清洁力度,净爽头皮的同时,还能够莹润发丝,让发根蓬松,发丝顺滑强韧,更有光泽感。
泡沫也非常的细腻绵密,能够轻松带走多余的油脂污垢,恢复头发干净清爽。洗完后,头皮舒爽不紧绷,发丝也非常地柔顺飘逸,配上专属护发素,发质改变看得见。这款洗发水1L装,能够用好久,价格也很实惠,赶快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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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浅香控油去屑洗发水浅香洗发水是一个日系品牌,主打植物养发,调理头皮。是当下最流行的氨基酸洗护系列,针对头皮出油软塌,头屑头痒,发丝细软等发质问题,采用B13系氨基酸表活,温和洁净,调理头皮,修护发芯,由内而外养护发质健康。
这款洗发水额外添加三重氨基酸修护成分,还添加了樱花提取物,里边富含维生素及其他营养成分,能够有效抑制头油头痒,补充营养,从根本上强韧发根及发丝,改善断发的发生,增加发量。
这款洗发水一改传统氨基酸洗发水不易起泡,清洁能力差,以及冲洗过程中头皮紧的弊端,采用高纯度温和的日本氨基酸,泡沫细腻绵密,同时清洁头皮发丝,深入带走油脂污垢,还头发一篇清爽轻盈。
值得一提的是,这款洗发水采用国际调香师调香,以樱花香作为浅系花香的核心,味道清新淡雅,宛若香水,散发出高级质感。价格也很适中,现在入手还送护发素,改善发质从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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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滋源健发小姜瓶对于发际线后移,一洗头就掉一大把的朋友来说,想要找寻到能够解决掉发问题的洗发水更是不容易。而滋养小姜瓶可以说是健发洗发水中的优等生。不含硅油成分,并且富含生姜原液,难得的是还没有刺鼻的生姜味道,对于精致的女生也很友好。
这款洗发水成分非常温和,0硅油的配方,能够有效减少硅油对头皮的刺激,减少头皮出油。还添加了辣薄荷、库拉索芦荟、覆盆子等植物提取,能够有效补充头皮水分,调理头皮水油平衡,强韧发根和发丝,从根本上改善掉发,断发的发生。
这款洗发水的使用体验感也非常不错,洗完头后头皮水润不紧绷,发根和发丝清清爽爽的,头发柔顺光滑,呈现自然亮泽。健发效果也很不错,坚持使用一段时间,鬓角不但长出了小绒毛,梳头、洗头时掉的头发也明显减少了,很是欣喜,有掉发困扰的小伙伴可以大胆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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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以上就是本期的洗发水红黑榜,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用过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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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菜店致两名女童中毒 安徽公布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商户私自售卖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卤菜店添加亚硝酸盐导致两名女童中毒;学校食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自今年8月起,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在全省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近日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2.全椒县童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3.宿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4.芜湖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东至县范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6.池州市某中学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7.六安市赵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菜案
8.太和县郭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9.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10.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9.23”销售假茅台酒案
十大典型案例
1 --长丰县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对安徽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庐大鹅”的鹅肉(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19-06-18)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30盒,抽样数量8盒,备样数量2盒。2019年7月12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F19C5011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大肠菌群。
2019年7月17日,长丰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接到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书(编号:F19C50117)称:安徽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鹅肉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7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F19C50117)并进行检查。
经查,在该公司仓库内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鹅肉,据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陈述,抽检批次的鹅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未接到有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安徽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庐大鹅”牌鹅肉销售价为22元/盒,2019年6月18日共生产47斤鹅肉,已全部销往谊品到家,数量为58盒(规格型号:400克/盒),销售金额为1276元。调查中当事人提出的1、无菌采样问题,2、采样时间和报告出具日期间隔时间长问题,3、采样未冷藏问题。执法人员通过与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沟通,根据提供的材料证据分别予以了正面答复解惑,最终顺利办结此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6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2 --全椒县童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9月24日晚,消费者董某某,女,7岁;李某某,女,6岁,分别食用童XX卤菜店销售的鸡腿后,均出现头晕、腹痛、呕吐及“口唇、四肢末端青紫”,入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2019年9月25日,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一起,赶赴全椒县武岗镇街道,对童XX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童某某,在自家居住屋内,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销售卤制鸡爪、鸡腿进行销售,当事人供述,2019年9月18日,购进亚硝酸盐(干硝)一袋,使用时无剂量标准,涉嫌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本局行政执法人对当事人冰箱里的食品就地查封,并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的卤制鸡爪、鸡腿进行抽检,同日送往安徽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
2019年9月30日,本局收到安徽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C2019091345和FC2019091346)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卤制琵琶腿(鸡)和鸡爪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情况如下:
1.检验报告编号:FC2019091345;标称生产单位:童XXX;样品名称、加工日期、规格型号:卤制琵琶腿(鸡)、2019-09-25、散装;受检单位:童XX;抽样单编号:2019001;检验项目:亚硝酸盐,单位:mg/kg,检测方法:GB5009.33-2016,评定指标:≤30,检测结果4.5×1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检验报告编号:FC2019091346;标称生产单位:童XXX;样品名称、加工日期、规格型号:鸡爪、2019-09-25、散装;受检单位:童XX;抽样单编号:2019002;检验项目:亚硝酸盐,单位:mg/kg,检测方法:GB5009.33-2016,评定指标:≤30,检测结果8.2×10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18年第18号),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标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卤制琵琶腿(鸡)、鸡爪食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严重违法违规。经批准,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同时,全椒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中涉案食品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随后,全椒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全椒县公安局,同时向滁州市局汇报。2019年10月9日,全椒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
--宿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19年07月15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盐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位于经开区宏业路的宿松XX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存放有孝感广盐华源制有限公司出品的绿色盐场精制盐748件(规格500g×40包)、腌制盐63件(规格500g×50包)、海之盐29件(规格350×60包)。经核实,该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于2019年07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36160.00元给成都益驰达物流有限公司,购进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出品的绿色盐场精制盐32吨;2019年1月12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39260.00元给成都益驰达物流有限公司,购进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出品的食盐28吨。当事人两次共购进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出品的食盐60吨,总货值金额84000.00元。再将食盐以每吨1400.00元不等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宿松县境内的食盐经营户,到案发日止已批发销售食盐42吨,销售金额58800.00元,违法所得 2184.00元。尚未销售的18吨食盐,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就地封存在该公司经开区宏业路仓库。
该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在宿松市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我局监督检查后,虽主动停止食盐批发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如实提供有关记录、单据和其他资料,初次违法等情节,但其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60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该局已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 --芜湖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9年8月6日,芜湖市繁昌县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反映繁昌县繁阳镇XXX路XXX号繁昌县XXX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接举报后,繁昌县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执法人员当场在该经营部内发现共计39个品种的保健食品,但上述保健食品标注的批准文号涉嫌虚假。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勃龙伟哥、绿色伟哥(7800mg×1粒/盒)、德国黑倍(6800mg×10粒/盒)、万艾可、虫草补肾王、美国A片(3800mg×1粒/盒)、金虫草、美国A片(8000mg×1粒/盒)、美国黑伟哥、孟加拉虎王、蟲草鹿茸延时丸、德国黑倍(6800mg×9粒/盒)、植物伟哥(7800mg×1粒/盒,生产日期:2018.08.26)、奥斯顿(红色伟哥)、增大延时王、鹿鞭壮阳春、极品伟哥、虫草肾白金补肾丸、强根法拉利、金牌玛卡、美国金伟哥、黄金玛卡(生产日期:2017.09.18)、国哥1573、、伟哥肾黄金、天然伟哥、冬虫夏草、植物伟哥(7800mg×1粒/盒,生产日期:2019.03.20)、艾勃特、德国必邦、黄金玛卡(生产日期:2018.05.03)、美国玛卡、绿色伟哥(藏秘配方)共计33种保健食品,经检验,均发现其中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文件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严禁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销售的万艾可(批号:20181228)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20180328)经该局委托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参照相关标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2种产品“含量测定”均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另查明,本案中的涉案产品均系当事人从合肥、芜湖、安庆三地卖家处进货。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于2019年9月6日将该案移送繁昌县公安局,10月9日收到繁昌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
5 --东至县范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2019年8月1日上午,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市政府联合检查组对金字牌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金字牌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上摆放有生鲜猪肉,已经初步分割成块。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批生鲜猪肉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范某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即简称两证两章。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这批生鲜猪肉进行了扣押,现场称量计36千克。
2019年8月1日下午,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范某某又送来了2袋生鲜猪肉计33.65千克到该局稽查大队。经调查核实为上午扣押同一批次猪肉,均无“两证两章”。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33.65千克生鲜猪肉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8月1日早上邀请陈某某从尧渡镇孝义村收购了2头活猪,在位于尧渡镇孝义村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屠宰,屠宰后的生鲜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随后将生鲜猪肉分割后拉到了金字牌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上准备销售。后被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范某某摊位36千克生鲜猪肉和陈某某摊位上36千克生鲜猪肉。
当事人认识到情况严重后,主动和陈某某一起将屠宰剩下的生鲜猪肉送到了该局。执法人员经确认扣押了范某某送来的33.65千克生鲜猪肉和陈某某送来的33.65千克生鲜猪肉。上述两头被屠宰猪共计有生鲜猪肉139.3(36+36+33.65+33.65)千克,两人一人一半各69.65千克。
经调查,金字牌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近期多次向市场内的经营户宣传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当事人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违法行为是知情的。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69.65千克(36+33.65),案发时猪肉价格为27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880.55元(69.65千克×27元/千克),因为尚未销售,所以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货值金额为1880.55元,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事发后主动将剩余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送至该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改正消除了影响,并且该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和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存在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七)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2019年9月20日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0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听告(2019)227号),告知当事人该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2019年10月11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字(2019)227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69.65千克;
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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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某中学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9年9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XX中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一、库房内3袋桂花香糯米(生产单位:芜湖恒达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19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其中一袋已拆开使用(称重13.6kg),袋内有许多黑色虫子,现场予以扣押;库房内有6袋(旌德米,生产企业:旌德县白地李军精米加工厂,生产日期:2019年7月2日,保质期3个月,净含量:23kg),袋内有许多黑色虫子,现场予以扣押;二、食品添加剂柜内摆有复配甜味剂20袋(净含量1kg,型号T-60,使用范围:蜜饯类,腌渍的蔬菜,果酱、冷冻饮品、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该单位将此复配甜味剂用于馒头等面点加工制作,其中一袋拆封使用(称重0.64kg),无使用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2019年9月11日,该局接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的《关于移送池州市XX中学食堂有关线索的函》(池市监园区移函〔2019〕3号),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0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学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二楼烹饪间内发现有2袋上海四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虾牌上海鲜辣粉,净含量500克/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0409(已使用大半袋)、20180122(未拆封),保质期均为18个月。至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至,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经调查,1.当事人库房内的3袋桂花香糯米和6袋“旌德米”,袋内都有肉眼可见的虫子,已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只能确定被扣押的3袋“桂花香糯米”和6袋“旌德米”内有肉眼可见的虫子,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18.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2.复配甜味剂的配料表含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安赛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安赛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使用范围都不含“发酵面制品(馒头)”,当事人将复配甜味剂用于制作馒头,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3.二楼操作间内检查发现的两袋“上海鲜辣粉”,刘某某称过期后并未使用,但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二楼操作间操作台上以及储物柜内均摆有调味品,操作间为使用状态”,故对刘某某陈述的“二楼操作间从2019年1月份开始就没有使用了,所以两袋‘上海鲜辣粉 ’虽然过期了,但并未使用”的情况不予采信,其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查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18.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查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已查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主要供学生购买食用,性质恶劣,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违法客观方面:1.违法手段恶劣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经营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5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字〔2019〕33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18.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经营的6袋旌德米,59.6kg桂花香糯米;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0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上海鲜辣粉;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经营的6袋旌德米,59.6kg桂花香糯米,2袋上海鲜辣粉〔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7 --六安市赵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菜案
2019年6月13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接安徽省公信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通报,该公司在承接裕安区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中发现,某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包菜乙酰甲胺磷残留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包菜中乙酰甲胺磷残留限量为1mg/kg,检验结果1.3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接到通报后,裕安区农业农村局立即通知当事人赵某某停止销售该批次包菜,等待后续处理。
2019年6月17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安徽省公信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正式检验报告,次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乙酰甲胺磷残留超标包菜生产日期和例行监测采样日期同为6月11日,共200公斤,至6月13日接到通报之时,当事人已按照每斤一元销售了50公斤,违法所得100元。剩余150公斤包菜在所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已做销毁处理。
六安市裕安区赵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菜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规定,2019年7月9日,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2019年8月6日,处罚执行到位。
8 --太和县郭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19年9月18日,太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桑营镇丰李村丰桥口村有人私宰生猪,要求前去查处。9月19日凌晨4时,县农业农村局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处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郭某某夫妻2人正在进行私宰生猪,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郭某某及其妻子李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已宰杀好8头生猪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异地保存于安徽和润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当事人郭某某为个人违法行为。经向当事人询问和市场询价,认定该涉案8头生猪货值为24000元。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屠宰的生猪产品由于还未卖出,未产生违法所得,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屠宰场和屠宰工具所予以取缔和没收,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8头生猪,并交于太和县安泰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销毁作无害化处理;2.处货值金额24000元三倍罚款,计人民币72000元。
9 --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犯罪嫌疑人伙同多人在省内某食品厂内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现场扣押假冒伪劣食品136箱,涉案价值三百余万元。
生产窝点
生产原料
生产设备
外包装
10 --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9.23”销售假茅台酒案
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销售假茅台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现场收缴5件计30瓶53度飞天茅台的白酒,单价每瓶1900元,总计人民币57000元。
哪些命格可以苦尽甘来、否极泰来
人生就像在吃苦瓜,外表翠绿鲜亮尝了一口却苦涩至极,但细细品尝又有一种奇异的甜。有些可以苦尽甘来、否极泰来的人与其说是自己刻苦拼搏来的,不如说是命运的安排。高勇强老师为大家揭晓,哪些人的命格会让他先苦后甜晚年享福呢?
一.年柱劫财、时柱食神
“年柱”可以代表早年、祖辈,劫财则代表出生时家道中落,早年生活环境卑劣。“时柱”代表晚年,而食神为福神,有福气的神煞落在时柱上,就说明晚年有福气。或是靠自己的努力奋斗而富有,或是享儿孙之福。八字命局中年柱劫财,时柱食神的人,早年生活贫困晚年享福。
二.年柱比肩、时柱正官
比肩是代表家庭贫穷的神煞,年柱比肩的人少年时期缺零花钱,吃穿都不尽人意,内心也感觉不到幸福。而时柱正官代表贵人,这种人独立性强,做事情有责任感,同时也代表了权势,。随着年龄的增长财富也随之增加,并且越年长越贵气,也会享儿孙孝敬。
三.年柱伤官、时柱正财
伤官意味着家道衰败、外地搬迁而来没有稳固的根基,或是他人的养子女,同样被视为贫穷。命主早年生活十分辛苦,缺少自由和幸福,但是如果正财坐下时柱,财运和运气就会渐渐提升,财星在时柱就是很好的转机。生活越过越有钱,晚年最富有。
四.年柱七杀、时柱印绶
七杀在年柱说明了家中贫困,出生在没有文化的贫贱之家。时柱的印绶说明了命主思想开明,不介意生活上的困难反而注重精神享受,会学习借鉴家里的优良传统文化,晚年吃穿不愁,精神世界富有,享清福。
命是静态的,运是动态的。命好运不好,人生没有什么大作为;命好运好,定是不凡之人;命不好运好的人,一样会有所成就。
人生不外乎行三方运,一方为三十年,三方为九十年。若初年幸运不好,也就是早年辛苦碌碌无为,那中年或晚年就会走好运。但是光看命格是不够的,还需要联系命主具体的八字命理以及十神配合。例如:
乾造:戊辰 乙卯 己未 庚午(子丑空)
大运: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从八字原局分析这个男命,45岁之前行丙辰、丁巳、戊午、己未火土大运。丙辰运丙火克制庚金,丁巳运巳午未会火局,辰土失去湿性,庚金无生源且受丁火克制,因此少年时期生于抗战长于乱世,家境凄惨刑耗多端。戊午运增加火土燥性,庚金势单力孤难以化泄重土;己未运火土两旺,土多金埋,流通无力。青年中年时期经历了困难时期的饥饿、文化革命的斗争、家庭事业的双重变故、身体疾患的折磨,甚至悲观厌世、多次自杀未遂。
45岁之后行入庚申、辛酉、壬戌、癸亥运。可谓是“运去金成铁,时来铁似金”。庚申、辛酉两步运,庚金不仅得强根,引通土气,且制约乙卯一柱,令格局纯粹不杂,食伤泄秀,时来运转、才华大展、声名大振。壬戌、癸亥运,财星透出,通关金木,形成全局大流通之象,更好的引通土气,食伤生财,不仅享有才华名气,且发家致富、富贵双全、儿孙孝敬有为、安享晚年。亥运亥卯未合木,财生杀旺,身体有不适和疾病难免,然已年过八旬,殊为正常。
要知“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苦和祸可以受尽,受尽就没有祸;身处顺境的朋友,也不要太过沉迷在这快乐中,保持一颗冷静清醒的心是必要的,因为你不知道明天会有什么变化,顺境更忌得意忘形。“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每一个人的命运都是按照既有轨迹运行的,常怀敬畏之心、感恩之心,少一些洋洋自得和居功自傲,在顺境的时候多行善积德,为可能出现的厄运准备一些心灵汤药,无疑是很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