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拒接”!三大运营商都能免费开通!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骚扰电话拒接”服务自2019年上线以来,截至2023年6月,服务用户规模超5.4亿,累计依据用户意愿提供骚扰电话防护超460.3亿次。
如何开通这项服务?记者了解,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用户都可免费开通该服务。中国电信用户发送“KTFSR”到10001,或者拨打10000转人工服务开通服务,也可以关注“天翼防骚扰”微信公众号开通;中国移动用户可以发送短信“KTFSR”到10086或直接拨打10086转人工服务开通,关注“中国移动高频骚扰电话防护”微信公众号也可开通;中国联通用户拨打10010转人工服务开通,或者关注“联通助理”微信公众号开通。
记者发送“KTFSR”到10086后立刻收到回复短信,根据提示再次发送短信二次确认后,就成功免费开通中国移动防骚扰电话服务。
在“中国移动高频骚扰电话防护”微信公众号上,用户可以选定精准号段拦截,如拦截400、950、951等开头的号码,以及拦截国际及港澳台号段。如果有个性化需求,市民也能自定义设置需要拦截的号段。
防骚扰电话服务效果如何?最近才开通中国移动防骚扰电话功能的张女士表示,这几天电话清净多了。她展示的拦截页面显示,一天内系统就成功拦截3通骚扰电话。对于拦截原因系统也做出了清晰标注:两个因异常高频被拦截,另外一个因黑名单被拦截。
“我的外卖和快递电话被误拦截了咋办?”一些市民有些担心。记者获悉,拦截骚扰电话之后系统会发送短信提醒,用户也可登录相关微信公众号查看拦截情况。
经过近5年持续迭代升级,“骚扰电话拒接”服务丰富了智能接听、来电验证、拦截通知提醒等功能。市民可依据个人意愿登记不愿接听的类别,如贷款理财、保险推销、股票证券、房产中介、教育培训等,对于个人手机或家庭固话拨打的电话,市民可开通个人拒接名单功能,登记不愿接听的号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400电话是可以免费办理的吗?#400电话申请
400电话是可以免费办理的吗?
个人使用手机流量套餐时,运营商也会推出免费办理的优惠,但通常第二年费用会上涨,甚至比正常收费更高。因此,对于免费办理的400电话,需要谨慎考虑。仅供企业使用的400电话也常以免费办理为噱头,但可能存在更多的隐性收费。
在正规渠道申请400电话时,选号需要支付费用,而在由三大运营商授权的服务商处申请,可以免费选号,但后续使用仍需付费。
企业可以选择可靠的服务商,根据话务量选择合适的通话套餐,然后选择400电话号码,提交企业资料,审核通过后即可成功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商虽然会提供10多项基础功能,但增值功能需要付费。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开通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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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律师真实案例(劳动争议仲裁):
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劳动争议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入职原告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年*月*日,原告公司因业务调整被告工作岗位,被告不同意,被告在沟通中强调让原告辞退,但原告无辞退被告之意图,若被告不同意公司规定,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有用工自主权,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免费律师咨询免费平台电话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被告辩称,*年*月*日,原告以邮件形式向被告下发调岗通知,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同月*日,原告正常到公司上班被告知已被辞退,原告将被告刷脸打卡的签到系统关闭,强行辞退被告。原告在调岗事宜与被告未协商一致前提下,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劳动合同书、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及聊天记录。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并提出聊天记录不完整。
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知、通话录音。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免费律师咨询免费平台电话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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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对《劳动合同书》无争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合同书签订时间*年*月*日,原被告约定被告担任人事专员职位,期限3年,职级工资3000元等;2、原被告对《关于*营业部内勤架构调整的通知》无争议,对其真实性亦予确认。该通知上述:“根据公司基本法有关营业部内勤编制相关规定...对*营业部内勤架构做如下调整:1、被告由人事专员调整为销售岗位,职级为S1职级...”;3、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不完整,亦提交聊天记录,原告对此亦无异议。该记录上述:“我做不了销售岗位,直接把我辞退吧...连着两个月的赔偿金一起发给我吧...至于辞退的问题还需要领导决定...嗯嗯,你跟领导说吧,这两个月补偿金我肯定得要..领导的事我也决定不了...辞退的事我已经传达给领导...”,原告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仅对经济补偿金数额未达成一致;4、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事项为:1)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委已作出裁决如下:1)确认原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原告(被申请人)支付被告(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0.9万元;2)原告(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被告(申请人)11月、12月在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工资3409元(含申请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免费律师咨询免费平台电话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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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告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者即被告工作内容,对被告岗位从人事专员调整为销售,违反了2018年7月2日《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可因此当然地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此,原告应对其给被告的调岗行为举证证明具有充分合理性,原告提交微信记录发生在原告单方变更工作内容之后,且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对变更工作内容达成一致,因此对原告主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单方变更工作内容,向被告发出调岗通知后,与被告未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情形下,亦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资,原告上述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月工资3000元,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年12月4日,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赔偿金3000元*1.5个月*2倍=9000元。原告对拖欠被告*年11月及12月工资3409元(仲裁裁决书认定数额)无异议,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340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免费律师咨询免费平台电话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争议仲裁)
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赔偿金900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年11月、12月拖欠工资3409元;
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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