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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梦:梦见车祸的含义
现在会开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路上的车也越来越多,可是人们开车的警觉性却仍然没有提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还是很多,所以车祸也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希望开车的人们还是多小心点,下面看看出车祸在梦中的含义!
梦见发生事故
那么表示你很担心家人。
梦见事故
那么你很渴望在工作上取得好成绩。
梦见一起飞行事故
预示着你最近缺乏自信,对别人也失去了信心。
梦见在事故中受伤了
说明你渴望一种稳定的感觉,周末与知心好友一起出游不失为理想的选择。爱情上,目前你不需要固定的关系,特别是那种传统的类型,即使有也会迅速结束。不过不要难过,一段温馨甜蜜的关系很快就会来临。
梦见出车祸
有凶事临头。
梦见父亲出车祸
意味着父亲身体会很健康。
梦见别人出车祸
预示着人际关系会处理的很融洽。
梦见遭遇车祸
说明你必须重新审视你的生活。
梦见发生车祸
提醒着梦者当前的工作和生活已经脱离了正常轨道,要及时纠正。
梦见在家中发生了车祸事故
暗示着您很担心家人的现状——健康、工作、事业等。
梦见在办公室里发生了车祸事故
暗示着您很渴望在工作上取得好成绩,但当前有些阻力。
梦见恋爱中的人梦见出车祸
说明心甘情愿,有诚信相处婚姻可成。
梦见怀孕的人梦见出车祸
预示生男,夏占生女,忌动土,动胎气。
梦见做生意的人梦见出车祸
代表不能专心于一事,得此失彼,无所利益。
梦见本命年的人梦见出车祸
意味着外出小心车祸损伤、血光之灾,秋季不利。
梦见出车祸
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蓝色,财位在正北方向,桃花位在正南方向,幸运数字是2,开运食物是巧克力。
梦见自己出车祸
让别人了解自己的一天!你人总是容易出于对安全感的考虑,喜欢给自己带上一个面具,但是今天就有这样的时机,会让无意识情况下做出的举动,暴露你真正的内心。不必因此过于紧张,其实让身边人了解一下你的想法也是有好处的呢,最起码可以知道怎么配合你!
梦见男朋友出车祸
预示着你最近要学会适当的理财,要尽可能的把钱积攒起来,千万不可以做个月光族。
梦见女朋友出车祸
预示着运气会好转,感情也会很顺心,一家人会和睦的相处,是好兆头。
梦见好朋友出车祸死了
预示着你对亲友的现在有些担忧,在某一方面会碰到困难,是的你过分的担忧,建议你要学会适当的调整心态是很重要的。
梦见出车祸然后动手术
出车祸,预示着你最近会在生活或工作上将有困难或不顺利的事情发生。做手术,预示烦恼即将消除。还可能表示你想抛弃过去的老观点,这时的思维观念,因为你心中感到这些东西已经阻碍了你的健康和发展。
梦见认识的人出车祸
预示着健康状况不错,会延年益寿,建议你不用太过担心。
梦见别人出车祸
预示着人际关系处理的很融洽,事事也会很顺心,是祥兆。
车祸后,在住院期间死亡了,如何赔偿?丨民法典小故事(848)
这是一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一个人无证驾车与另一个大货车相撞,开始时候没事,到医院住院一阵子后突发肺炎死亡了。
医院赔偿了家属20万,之后家属又找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请求赔偿30万。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外,另外再承担死亡的50%责任,也就是15万。
保险公司感觉很冤枉,认为住院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何要赔偿呢?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在导致死亡后果中占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权世军,李竹丽,陈麦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5民终1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麦秀,女,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竹丽,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花,陕西省大荔县冯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世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渭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麦秀、李竹丽、权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3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人保渭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锋,被上诉人陈麦秀、李竹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花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上诉世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渭南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陈麦秀、李竹丽赔偿21822元;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日李思孝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权世军驾驶货车发生碰撞,李思孝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同日,李思孝在大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L2、胸椎骨折T10、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挫伤,李思孝住院16天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现患者无特殊不适等。
2022年6月1日晚李思孝在大荔县医院复查,6月3日早突然死亡,6月3日李思孝家属与医院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思孝家属20万元,该调解书对李思孝死亡原因没有任何说明。
为查明李思孝死亡原因以及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参与度,一审期间上诉人提出书面请求,一审法院也予以委托,但因李思孝已经埋葬无法鉴定,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因无法确定李思孝死亡原因终止鉴定。
因此,李思孝的死亡是大荔县医院的过错导致,与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无关,上诉人仅应承担李思孝2022年4月2日至18日住院16天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合计赔偿21822元(交强险负担20852元、商业险负担3970元,扣除应付权世军的3000元)。
具体为:
医疗费249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
营养费480元,
合计:25940元,
由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限额赔偿18000元,商业险赔偿3970元(同等责任),共赔偿21970元;
护理费1712元、腰椎矫正器350元,合计2062元,由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限额赔偿2062元;
车损200元、施救费590元,合计790元,由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限额赔偿79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麦秀、李竹丽辩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李思孝、权世军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1179条规定,本案上诉人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在商业保险合同内按照划分的责任予以赔偿。
上诉人主张李思孝的死亡是大荔县医院过错导致,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李思孝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经医疗机构治疗办理了出院手续,2022年6月1日在大荔县医院复查,2022年6月3日早突然死亡。
《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李思孝因交通事故外伤,肺炎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故李思孝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至于本次事故对李思孝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多少,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确定交通事故导致李思孝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为50%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第15条、第23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陈麦秀、李竹丽的赔偿金额共计170368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世军未予答辩。
陈麦秀、李竹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权世军、人保渭南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4242元;
诉讼费由权世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2年4月2日17时30分许,李思孝无证驾驶苏风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XX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下寨镇朱家村八组路口向南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权世军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的陕EXXX**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思孝受伤,两车受损。
2021年4月13日,大荔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荔公交认字(2022)第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思孝、权世军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权世军系陕EXXX**号车辆的所有人,并在人保渭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思孝被送往大荔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24280元,权世军垫付3000元,李思孝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2、胸椎骨折T10、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挫伤。
出院医嘱:
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继续抗骨质疏松治疗,佩戴胸腰支具后下床活动,术后6周、3月、6月、一年定期复查,颅脑损伤定期神经外科门诊会诊;…。
住院期间,李思孝与大荔县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大荔县医院一次性补偿20万元。
2022年5月16日,李思孝在大荔东七体检医院复查花费700元。2022年6月3日,李思孝死亡。
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思孝因交通事故外伤,肺炎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该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认为根据相关病历,李思孝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属非致命性损失,综合尸检及其自身疾病情况认为李思孝因交通事故外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诉讼中,人保渭南分公司申请对李思孝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大荔县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因出具首次死亡原因鉴定的鉴定机构,已将所留取的病理检材自行处理,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故终止鉴定。
另查明,陈麦秀系李思孝的妻子,李竹丽系李思孝的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双方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受害人李思孝交通事故受伤后,其身体机能减退,致使长期处于卧床状态,最终继发肺部感染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其死亡属于权世军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持续发生,死亡结果经鉴定与交通事故致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权世军应按最终侵权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李思孝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住院期间,大荔县医院因与其发生医疗纠纷补偿20万元,陈麦秀、李竹丽主张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过错所产生的责任双方虽已协商一致,但李思孝因本次事故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无疑会加重李思孝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案件事实,依法确定本次交通事故在导致李思孝死亡的后果中占50%的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陈麦秀、李竹丽因李思孝死亡在本案中造成的损失为:
医疗费249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
营养费480元(30元/天×16天);
护理费1712元(107元/天×16天);
施救费590元;
腰椎矫正器350元;
车辆损失200元,陈麦秀、李竹丽仅提供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车辆损失2000元,故人保渭南分公司认可200元予以采纳;
上述损失系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与医疗纠纷无关,应由人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852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承担3970元。
丧葬费43527元;死亡赔偿金203565元(40713元/年×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该部分损失系因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共同造成损害后果,人保渭南分公司在50%的责任比例内应承担的损失为148546元,由人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承担。权世军垫付的3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予以扣减并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陈麦秀、李竹丽李竹丽、陈麦秀170368元;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权世军3000元;
驳回李竹丽、陈麦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李竹丽、陈麦秀负担905元,由权世军负担1727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荔县某某局交XX大队XX中心对李思孝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李思孝的住院病历、影像资料等材料,经尸体解剖,认为李思孝因交通事故外伤后长期卧床,继发肺部感染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与交通事故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作出李思孝因交通事故外伤,肺炎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鉴定结论。
人保渭南分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存在,故该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审结合大荔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向李思孝一次性补偿20万元的事实,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在导致李思孝死亡后果中占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邢维利
审 判 员 李金海
审 判 员 左继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茹月
书 记 员 卫 薇
几天内发生三起严重车祸,其中一个太惨烈,现场画面太可怕!
最近几天,国内连续发生了三起严重的车祸,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有些车祸本可以避免,却也在不经意间发生了,而且后果相当严重!
湖北恩施宜恩县狮子关景区发生5人死亡交通事故5月16日,湖北省恩施市宜恩县狮子关景区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黑色的9座商务车,在通过景区内的网红浮桥时,车辆失控,撞断桥上的护栏落入水中。车辆落水后迅速沉没,车中乘客除3人浮出水面被救起外,其余5人不幸溺亡!
这座浮桥原本只允许7座以下车辆通行,限速20公里每小时,通行时要求车窗全部打开。至于为什么出事的9座商务车在基本满员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驶上浮桥,目前不得而知。
车内人员均来自山西,属于自驾游客,年龄都在50岁以上。车辆落水后,乘客的自救能力偏弱,加上此处水比较深,桥面湿滑且仅容单向通行,后行车辆不敢停车施救。待其他人员赶来救援时,为时已晚。除了3名乘客侥幸从车内脱离,被其他人员拉上岸获救之外,其余人员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仍有待调查,不过从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来看,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较快,驾驶员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出现失误,导致车辆发生侧滑,浮桥的栏杆没有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导致车辆最终落入水中。
济南京台高速长清服务区发生致1人死亡交通事故5月17日14时许,在京台高速长清服务区,发生了一起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如果不看事故视频的话,很多人难以想象到,在高速路的服务区内竟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是如此惨烈的交通事故!
从监控画面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事发之前十几秒,服务区内的通道上一辆轿车缓缓停下,车辆前方有两名同行男子在横穿通道准备进入服务区大楼。就在此时一辆黑色轿车从此车的后方高速驶来,将两名男子中穿深色上衣的人直接撞飞!而此车在撞上男子之后并未停下,仍然高速冲向前方,直到撞到路边的混凝土防护栏之后才被迫停住!
但凡车辆进入服务区,都会低速行驶。而这辆车的驾驶员在进入服务区时,车辆的速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他进入服务区通道后,由于受前面一辆车的遮挡,很有可能没有及时发现有两个行人正欲穿行通道。当他发现二人时,距离他们已经很近了,于是他立即踩下刹车,不料却误踩到油门上,车子瞬间提速,将毫无防备的行人撞飞!而后车子犹如离弦之箭径直往前冲去,中途没有任何刹车的痕迹!
事故发生的原因,完全是在驾驶员身上。如果不是他驶入服务区车速仍然很高,那么即使它误将油门当刹车,车子也不可能以这么高的速度冲向行人,万一撞上行人,也不会致命!本次事故中出事车辆速度之快,给人有恨不得飞起来的感觉!与被撞男子同行的另外一人,瞬间被吓得呆若木鸡!
广西靖西市发生致11人死亡交通事故仅仅两天之后,5月19日6时30,广西靖西市岳圩镇四明村下透屯路段,一载有14人的车辆翻下路边悬崖,掉入积水潭中。事故共导致1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过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这是一起涉嫌偷越国境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遇难的11人中有9人系越南籍人员,1人系中国人,1人身份待核实;逃生者中1人为中国籍的越野车司机,另外2人系越南籍人员。
可能有许多人不知道靖西市,这里简单介绍一下。靖西市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县级市,由百色市代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边境,百色市南部,与越南接壤,中越边境线长152.5公里。从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看,大家就自然明白为什么本次事故的死亡者中会有那么多越南人了。
本次事故比较惨烈,死伤者多达14人。涉事车辆是一台汉兰达越野车,准载7人,却硬生生挤进去14人!所以此车明显属于严重超载!超载极易导致车辆的操纵失控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这是常识。
发生事故的路段路面有坑洼,而且在此之前刚下过一场大雨,路面不但湿滑,而且还有积水。车辆在行驶过程当中,也许为了避开路面上的坑洼和水坑从而方向失控,冲出路面,掉下悬崖。
路的一侧是几十米高的悬崖。从这么高的地方掉下来本来就已经相当惨烈了,没想到悬崖下面竟然还有很深的水潭,而车辆却不偏不倚地掉到水潭当中!车中那些侥幸没有被摔死的乘客,因车辆落入水潭后又被淹死了!
再加上这是一起偷渡事件,因此他们不敢走大路而是选择乡间小道行驶,加上驾驶员明知这是违法的事情,所以他的心情自然十分紧张,精力不会完全放在驾驶上,在这种情况下,稍有分神,事故就会发生!
车祸猛于虎!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人类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是又不能离开车辆。因此日常步行或驾车出行,都必须十分小心。不管是驾驶员或者是行人,都应该为自己的安全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考虑。车祸如果发生,牵涉面往往都比较多,许多家庭常因为一场车祸而陷入困境。珍爱生命,小心驾驶!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多少钱?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赔偿怎么计算
非交通事故领域的律师朋友
帮忙处理案件靠谱吗?
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怎么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和解还是打官司?
2021年7月10日16时15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道路上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京牌重型自卸货车横在路中央,一辆电动车倒在路旁,车祸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据交警叙述,京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东行驶,行至路口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将王女士连人带车撞倒后碾轧,造成王女士死亡、车辆损坏。
对王女士的家人来说,失去亲人的心情悲痛欲绝,等待责任划分的时日更是难耐无比!事已至此,家人希望能帮王女士讨一个公道,但对于如何争取有利的责任划分,一家人也帮不上忙,只能在家干等!
经过严格的勘查和检测,一个月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刘某与王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刚过40岁的王女士与丈夫辛辛苦苦工作,不敢有一丝懈怠。因为她上有年迈多病的老母亲要照顾,下有适婚年龄的儿子要为其准备结婚彩礼和购买婚房,生活压力和经济压力落到了夫妻二人身上。此次事故的发生,无情地剥夺了王女士的生命,给家庭每个人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遇到如此巨大的难题,一家人都不知道如何是好。王女士母亲已是80多岁的高龄,早年积劳成疾,晚年体弱多病,生活勉强自理。王女士母有4个子女,主要由王女士抚养,自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老母亲无人照顾,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非常贫困!
一家人像热锅上的蚂蚁坐立难安,同时也在四处寻找关系,希望能找到懂得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帮忙。王女士的弟弟找到认识的一位律师朋友,这位律师朋友仗义出手,说可以帮忙打官司。王女士弟弟与王女士丈夫刘先生多次与该律师朋友进行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解决方案,但是对多处细节和关键性问题的处理都是含含糊糊,这让刘先生觉得这个律师朋友不够专业。
这么严重的死亡案件不能儿戏,刘先生认为必须找一家专业能力强的律所来处理!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进行了咨询,元甲律师将刘先生的各种疑问和本案的关键问题一一解答后,刘先生觉得元甲律所非常专业,于是就谢绝了之前律师朋友的帮助,委托了元甲律所来办理。
元甲专案组立即开展办案,调查肇事司机的信息,经查: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但该车辆挂靠在货物运输公司名下,车辆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查明司机与车辆的信息后,元甲律师将司机与挂靠公司同列为被告告上法庭,并将收集到的完整的证据一一举出,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户口本、村委会证明、交通费票据、保险单、挂靠协议等。
对方司机和车辆挂靠公司面对铁证如山,百口莫辩。法院也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庭审中,元甲律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全力争取,同等责任下,委托人获得各类赔偿金额合计89万元!
收到两面锦旗这一刻,办公室里弥漫着胜利的喜悦,锦旗是对元甲律师辛勤努力的肯定和赞美,是客户真挚感激的象征!这不仅仅是客户的感谢,更是元甲律师严谨专业、全心付出的回报!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被车撞了买的意外险能赔付吗?答案就在视频里,看完收获满满♥
被车撞了买的意外险理赔吗?
上次直播的给大家讲,如果说被车撞了买的意外险怎么赔付?很多朋友没有来得及听,给大家录一个视频统一讲一下。
意外险赔付的责任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意外的身故伤残,一个是意外的医疗。身故跟伤残的责任属于给付型的保障,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不会因为第三方的责任去影响赔付结果。而意外医疗涉及到补偿的原则,赔付起来是有点小麻烦的。
这里分两种情况,我们来说一下。
第一种,肇事方为主要责任且愿意赔付。那么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主要由肇事方买的车险来赔付,剩余肇事方责任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意外险来报销。
第二种,肇事方跑了或者是无力承担。那么这种情况比较麻烦。首先是需要走法律程序来证明肇事方满足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是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意外险就可以全权赔付了。
总结一下很简单,被车撞对方主责意外伤害意外伤残,身故责任照常赔付,意外医疗由对方来赔付。
如果肇事方跑路了走法律程序,意外险也能兜底。那么怎么来理赔?第一步,需要警方来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步很关键,只有认定了责任占比,才能定有哪一方来掏钱。如果是肇事方主责,由对方来赔付,这个钱是他的车险来赔的。
第二步,对方承担的像什么医疗费、护理费了。医药费承担之后,我们剩下的钱,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分割单,由我们的意外险再来赔付。
如果说涉及到三方的责任是比较考险,对方的人品,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保险来兜底。
意外险从人必备的脸种,花小钱办大事,能够在危难时刻解决很大的问题。小贴士:孩子、成年人、老人、高危职业、高保额。不同的人群需求不一样险种不一样,少则一年五六十块钱,多则三四百块钱,就能够全权覆盖保障了。所以说一定是人人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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