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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霸王条款”Say No!格式条款篇

最低消费15元;

特价物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

谢绝自带酒水;

免费寄存,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丢失,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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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猜你肯定见过的!

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它可谓利弊均沾,但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一、未消费完毕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1.预付消费

也称提前消费,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之后享受相应的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

预付费消费是一种预付款合同,即非即时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种消费的先交费后消费的特征,决定了经营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义务,而是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按次或按期履行,此时,经营者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凌驾于消费者之上,消费者信息的贫乏与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2.预付消费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3.预付消费的退款

(1)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还要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经营者对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作出明显提示的,比如产品有副作用,危及消费者健康等的,可以要求退款;

(3)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顾客作为消费者到场所内消费,二者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商家应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顾客存放的财物有保管的义务。

“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所以应当视为无效,商家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三、如何正确理解“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即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常见解释规则:

(1)一般规则

  当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不按照格式条款制作人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要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即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

 (2)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规则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对接受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即采用非格式条款,而不采用格式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拟定的,采用非格式条款,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如果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性内容的,也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对“霸王条款”Say No

1、加强防患意识

(1)签字之前要看清

(2)醒目提示多注意

(3)重要交易留证据

2、沟通、协商不可少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与商家进行协商,如商家以“霸王条款”作为免责理由,我们就可以“搬出”之前储备的法律知识,告知商家“霸王条款”并不是免责金牌,尽可能促成和解。

3、和解不成找组织

面对“霸王条款”,我们自己与经营者协商受阻时,可请求“消协”介人调解,也可以拨打“123135进行反映和投诉,要求“消协”介人调解。

4、舆论监督也可行

经营者的一切活动都会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商业声誉对经营者十分重要。如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进行曝光,促使商家积极解决。

5、工商管理部门“欢迎你”

即使我们的权益未受到损害,仍可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只要有理有据就可以。

6、法院大门“为你开”

(1)明确诉设请求

需要计算出我们的损失金额,并根据所持有的证据,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2)备好诉讼材料

需准备好立案的诉讼材料:起诉状、起诉主体信息、证据材料。其中,起诉状应写明案由,例如:买卖物品为买卖合同纠纷,储物柜寄存物品丢失为保管合同纠纷,美容美发卡不退不换为服务合同纠纷。

(3)注重收集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是法院支持我们诉讼请求的法宝,即胜诉的“权杖”。因此,应注重提升法律意识,在各种交易行为中保留证据,以便诉讼之需。

(4)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虽然“霸王条款”可能侵害了我们的权益,商家的无赖行为让我们很愤慨,但在诉讼中我们仍应保持冷静,规范自身的诉讼行为,以便达到高效、公正的诉讼目的。

面对“如影随形”的“霸王条款”,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拥有风险防范意识、取证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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