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年龄计算标准应该统一
作者:赵占豪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网
表一
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宋庆龄,是深受全国人民爱戴的国家领导人,也是举世闻名的革命家和政治家。她于1893年1月27日出生于上海,1981年5月29日在北京逝世,生卒之年月日都十分明了,但是关于她的年龄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是88岁,第二种是90岁。孰是孰非,值得一辨。
第一种说法见诸《宋庆龄年谱》。这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宋庆龄的年谱,也是目前坊间宋庆龄年谱类著作中的权威之作。
第二种说法见诸宋庆龄逝世后新华社发布的公告:“中国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极其沉痛的心情宣告:我国爱国主义、主义、国际主义和主义的伟大战士,杰出的国际政治活动家、卓越的国家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宋庆龄同志因患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二十时十八分在北京逝世,终年九十岁。”这是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发布的,其权威性更不容置疑。
同一个人,生卒年月又十分清楚,为什么计算出的年龄会相差两岁呢?原因是算法不同。
第一种算法是按西历来算,也是按诞生后满一年算一岁的方法来算,即现在习惯说的“周岁”。根据宋庆龄的生卒年月,不难算出其实足年龄是88岁又4个月,去零取整,算作88岁。第二种算法是中国的习惯算法,即所谓的“虚岁”。按这种算法,人生下来就算一岁,过第一个年就算两岁,此后每过一年即增加一岁。宋庆龄出生于1893年1月27日,对应的农历生辰为光绪十八(壬辰)年十二月初十,到光绪十九年春节,实际年龄还未满月的宋庆龄,已经算是两岁了,这样到1981年5月29日(农历辛酉年四月二十六日)她逝世,恰好是90岁。
问题似乎迎刃而解,《年谱》采用的是西历算法,《公告》采取的是中国习惯算法。道虽不同,各有其理,不能勉强是此非彼。但是,我随后查阅新华社公告中宣布的其他一些党政军重要领导人的终年年龄,再与其实足年龄、根据中国习惯算法算出的年龄以及公开出版的年谱(传记)中记录的年龄相比对,又发现了新的问题。
主席1976年9月9日逝世后,神州洒泪、举国同悲,新华社同日的电讯中仅宣告了他逝世的消息,并没有公开说明享年几何。同一天,外国通讯社的报道中关于毛主席的终年不约而同都是82岁。①而在我国民间,关于毛主席的年龄有83岁、84岁两种说法,治丝益棼,乃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
除了,其他党政军领导人还包括、周恩来、朱德、任弼时、董必武、、邓颖超、蔡畅、何香凝、徐特立、、徐向前、贺龙、聂荣臻等,现按照生年先后的顺序,将其生卒年月日情况列表如下(表一):根据以上生卒年月日,计算出其实足年龄以及中国习惯算法年龄,与新华社公布的终年年龄以及年谱(传记)年龄并列表如下(表二)②:
分析以上两表,可以发现以上部分已故国家领导人的年龄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虚实混乱。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新华社公告年龄”中。在历史上向来采用公元纪年,党内的领导人物过生日也多用公历,如1946年12月1日,在陕北为朱德总司令祝贺60大寿,而不是在当年的十一月初六日,即是一证。相沿成习,在年龄问题上也多采用西历算法,以实际年龄为多。以表二为例,徐特立、朱德、、周恩来、聂荣臻、蔡畅、徐向前、邓颖超、任弼时、等人的年龄都是采用西历算法算出的“周岁”。此外,陈云、以及刚逝世不久的吕正操,新华社公告他们的终年年龄也是“周岁”③。除了“周岁”,新华社公布的终年年龄也有根据中国习惯算法得出的“虚岁”,董必武、何香凝、宋庆龄等人的年龄即是。两者并用,且不加以说明,容易令后人研究时混淆不清。
二是损补混乱。这一问题无论“新华社公告年龄”还是“年谱(传记)年龄”中都有存在。同样采用西历算法计算“周岁”,其中又有区别。“周岁”是按诞生后满一年算一岁的方法来算,当逝世之年不满一岁时,则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所差月份补足,算作一岁;一种是将多出月份减掉,去零取整。前者可以称作“补不足”,后者则是“损有余”;前者所得出的年龄是“虚”周岁,后者所得年龄才是“实”周岁。以上表为例,年谱(传记)年龄全是根据西历算出的周岁年龄,但其中董必武、朱德、、、周恩来、、聂荣臻、徐向前、等人的年龄是“补不足”所得的“虚”周岁,而何香凝、宋庆龄、邓颖超、任弼时的年龄则是“损有余”所得的“实”周岁。在“新华社公告年龄”中,徐特立、朱德、、周恩来、聂荣臻、蔡畅、徐向前、邓颖超、任弼时、等人的年龄都是采用西历算法算出的“周岁”,其中,徐特立、朱德、、周恩来、聂荣臻、徐向前、等人的年龄是“补不足”所得“虚”周岁,而蔡畅、邓颖超和任弼时的年龄则是“损有余”后的“实”周岁。年谱(传记)分撰成书,标准不一难以避免,但对于新华社而言,在年龄问题上不能做到一体统一,时损时补,实不应该。
因资料所限,我在此无法将所有已故重要国家领导人的生卒年月及年龄完全统计出,但一管之窥亦足见全豹,党和国家领导人年龄计算的混乱由此可见。尤其是伟大领袖,同一个人而竟然有三种不同的年龄,可谓是混乱至极!中国人在年龄问题上一向不太认真,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公历的推行,年龄的算法也出现了多样化,除了上述中、西两种方法外,还有一种中西合流的算法,即用中国的习惯算法结合公历日期来计算年龄。三种方法并行,加之年龄问题本身又是个私人的问题,往往要尊重逝者及其家人的习惯,这自然容易造成年龄问题的混乱。当前,人们在生活中已习惯于用公历纪年,已出版的年谱(传记)类作品也几乎都是采用公历计算周岁的方法。从长远来看,随着公历计算周岁方法的日益普及,虚实混乱的问题将不复存在。但是,如果缺乏统一的标准,损补混乱的问题恐怕依然难以避免,而损补不一,出入之间就会造成一岁的年龄差。值得注意的是,外国通讯社在损补问题上似乎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周恩来和朱德逝世后,美联社、路透社、德新社等外国媒体对他们年龄的报道与新华社相同,分别是78岁④和90岁⑤,采用的是“补不足”的算法。而逝世后,美联社、法新社、共同社、路透社、安莎社等通讯社的报道都是82岁,又采用了“损有余”的算法。
匹夫匹妇的年龄也许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问题,但对于那些曾经改变历史并且最终要写入历史的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他们的年龄问题一定不能含混不清。新华社作为国家的通讯社,其地位及其影响力都非同寻常,在报道国家领导人的年龄时不可不慎,一定要有一个客观一致的标准,否则很可能会给以后的历史研究带来麻烦。
①美联社、法新社、共同社、路透社、安莎社报道,《参考消息》1976年9月10日第1、2版。②新华社未公布终年及尚未查到年谱或传记年龄者暂阙。
③参考《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沉痛宣告陈云同志在北京逝世》,《人民日报》1995年4月12日第1版;《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中央军委全国政协沉痛宣告全国政协主席同志逝世》,《人民日报》1992年6月23日第1版;《吕正操同志生平》,《人民日报》2009年10月21日第4版。
④《参考消息》1976年1月10日。
⑤《参考消息》1976年7月8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南京 2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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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辞未吐,气若幽兰。——曹植《洛神赋》
6.坠欢莫拾,酒痕在衣。——李叔同《西湖夜游记》
7.午梦千山,窗阴一箭。——吴文英《踏莎行·润玉笼绡》
8.未见君子,我心伤悲。——《诗经·草虫》
9.良夜恹恹,不醉如何?——张养浩 《折桂令·中秋》
10.安心恬荡,栖志浮云。——张华《励志诗》
11.晓色云开,春随人意。——秦观《满庭芳·晓色云开》
12.环佩青衣,盈盈素靥。——柳永《满庭芳·茉莉花》
13.醒来明月,醉后清风。——元好问《人月圆·卜居外家东园》
14.艳歌余响,绕云萦水。——苏轼《水龙吟·闾丘大夫孝终公显尝守黄州》
15.当时驿舍,梦里曾游。——张孝祥《木兰花慢·紫箫吹散後》
16.乐只君子,福履成之。——《诗经·樛木》
17.宁鸣而死,不默而生。——范仲淹《灵乌赋》
18.山兮寿兮,以仁能静。——朱晞颜《鱼游春水 寿徐仁静其 乐鲁常》
19.满目江山,日月如梭。——周浩《折桂令·题录鬼簿》
20.幽赏未已,高谈转清。——李白《春夜宴从弟桃花园序》
21.问花不语,花替人愁。——张可久《殿前欢·对菊自叹》
22.终温且惠,淑慎其身。——《诗经·燕燕》
23.故人不见,旧曲重闻。——苏轼《行香子·丹阳寄述古》
24.贪求自乐,尽忘尘俗。——吕胜己《鱼游春水·林梢听布谷》
25.春色将阑,莺声渐老。——寇准《踏莎行 春暮》
26.功名半纸,风雪千山。——张可久《殿前欢·客中》
27.红衣入浆,青灯摇浪。——姜夔《水龙吟·夜深客子移舟处》
28.十分好月,不照人圆。——辛弃疾《木兰花慢·滁州送范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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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云山万重,寸心千里。——佚名《鱼游春水·秦楼东风里》
32.独对西风,几番伤感。——陈维崧《鱼游春水 秋日过金鱼池》
33.君初霜鬓,我已华颠。——晁端礼《行香子》
34.小窗坐地,侧听檐声。——辛弃疾《行香子·三山作》
35.岁月骛过,山陵浸远。——《后汉书·列传·光武十王列传》
36.先生之风,山高水长。——范仲淹《严先生祠堂记》
37.风微浪息,扁舟一叶。——卢挚《节节高·题洞庭鹿角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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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修正后文本)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坚持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在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六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未经重新任命的,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主任会议召开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相关材料。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发表意见。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拟代理职务的人员和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现场作表态发言。
第九条 人事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按照提请名单采用合并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署名,委托提请任命的机关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内发出。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之日起十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中登载,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请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或者提请人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免职;在任期内逝世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撤销职务的,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