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官场巨贪之十八:飞扬跋扈的贪官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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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62年5月
最高职务:河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
罪 名:贪污罪、受贿罪
刑 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个人简历:
李真祖籍山西大同,出生在张家口市一个干部家庭。1979年9月中学毕业后考入张家口柴沟堡师范学校,两年后被分配到涿鹿县某中学担任物理教员,1982年3月调入张家口市某研究所,后又成为张家口市计委的一名干部,1988年调入张家口市油漆厂。1989年7月,李真调入省企业投资总公司。1年零4个月后,他又一跃而成为某副省长的秘书,半年后升任副处级秘书。1992年12月升任正处级秘书。1993年6月,改任省委办公厅秘书,1994年12月被任命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12月,被任命为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升任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案件背景:
1998年,省纪委对张家口卷烟厂厂长李国庭特大经济犯罪案开始立案调查,鉴于该案涉及有关河北政界的经济犯罪,该案被列为中纪委重点关注的案件。
1999年3月18日,畏罪潜逃的李国庭在天津被抓捕归案。中纪委迅速派人奔赴河北,协助省纪委开展调查,并加大了对李国庭的审讯力度。2000年2月6日,李国庭终于“吐”出一枚重磅炸弹: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曾在纳税方面给烟厂以照顾;1995年至1996年期间,李真在妻子杨某赴新加坡学习之前,曾向其索要10万美元,李国庭向个体烟贩闫某索要5万美元送给了李真。经调查,李国庭的交待属实,李真显然已涉嫌受贿犯罪。
2000年2月17日上午,中纪委领导在听取办案人员有关李国庭交待李真涉嫌受贿问题的汇报后,果断决定: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李真受贿问题立案侦查。
2000年2月23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李真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李真其人:
他过生日的时候,多位市委书记、厅局长亲自或派人前来送礼,其中原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向他行贿35万元和1万港元;
他曾对一个老板说,“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也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赚钱,你支持我从政,我官越做越大,你钱也越赚越多”;
他在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时,对一位秘书长心怀不满,曾露骨地对这位秘书长说,“你当秘书长,还不是我一句话”;
他在北京专为情人购买了豪华住宅姘居,他还曾在汽车里与一个女人鬼混,被派出所抓住;
有位领导干部这样评价他:作风一贯霸道,飞扬跋扈,在机关中口碑很不好;他多年来跟着省领导当秘书,没有学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却学会了“摆谱”,训人,俨然是“三书记”;
有人夸张地说:“李真真是个人物,以前是让谁上台谁就上台,现在是让谁下台谁就得下台";
组织上在对他实行“双规”前3个月,他居然通过了“三讲”,还被评为河北省先进工作者上台领奖;
他在担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为出“政绩”搞了大量的虚假账目,并且一直对上级谎报“军情”,造假数字,骗取上级机关的好评……
他的车从来不管红灯、绿灯而“勇往直前”,有个新警察刚上岗,不知闯红灯的是李真的车,命其停车后上前纠正违章。李真把车窗玻璃摇下来,吐了这个警察一脸唾沫,驾车扬长而去。他总把自己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经常对许多市县和厅局级领导干部说,"我这回跟你谈了半个小时,可是高看你了"。
他为了表明不同一般,为自己配备了三个秘书、两个女服务员和一位在部队服役的警卫人员;他每天上下班,一部电梯不准别人用,只供自己专用:机关办公室门口,有身着保安服装的警卫人员,副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向他汇报工作得提前预约,否则,不得进入他的办公室......
从政治暴发户到经济暴发户:
李真只有中专学历,但28岁就当上省领导秘书。从1992年到1998年,李真采用各种手段,如假冒高级干部子弟,造假文凭、假档案,拼造与中央领导同志的合影等,到处招摇撞骗,捞取政治资本,成为一个能量和权力均超过其职务的人。在短短七年时间里,他从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名秘书一直升任到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官至正厅级领导干部,被称为“政治暴发户”,他还幻想着自己将来当“封疆大吏”、“副总理”。在成为“政治暴发户”之后,李真很快成为“经济暴发户”。中纪委《通报》证实:“经查,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68.04万元、礼金48万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19.95 万元,收受 450 余件贵重物品,价值 115.1 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51.09万元。”
李真的忏悔:
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但由于我缺少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对党的组织原则、规章制度理解不深,领会得不好,逐渐养成了骄狂、自以为是的坏作风,并被官场上阿谀奉承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等陋习所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逐渐萌生了一种迫切的功名欲望,还对自己的未来设计了一个所谓的发展蓝图,希望将来能成为一任封疆大吏或政府阁员。
在这种强烈的功名思想驱使下,凭借领导对我的特殊信任,利用工作之便,广泛建立密切关系,凡有求于我的人,只要认为应该帮助,即使由此给工作带来种种不利,也在所不惜地尽量给予支持,根本没有想到这些事是党内制度、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认为这种所谓的豪情侠义,敢言敢为,一定能在政坛上赢得一批坚定的支持者和人格上的“赞誉”,会对未来的仕途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政治上的幼稚,确实也曾使我同河北的有些省、市领导建立了颇为信任的关系,当然也有相互利用的心理。凡我认为有可能的,都积极地给予支持。
初次收受财礼时也曾有过忐忑不安,担心由此而影响前程。记得我任秘书时曾有位市领导前来汇报工作,顺便送给我两条中华烟等小礼品,想收但怕领导得知后批评,有些为难。对方已有些不悦,恰好司机进来却满不在乎地收下了,我才顺手收下。一次在北京,李国庭以我在京联系面宽,需要花钱为由,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虽再三推辞,但在他坚持下还是收下了。可事后有所顾虑,觉得不大稳妥,于是把此事向领导做了汇报。李非常生气,流着泪说瞧不起他,并由此产生了某些看法。这两件事对我的思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认为在当前请客送礼,应坚决拒绝,一般层次的人送礼也可以拒绝;但有一定权位或者友谊甚深的人送礼则值得考虑,因回绝后不但有可能会影响感情,而更重要的是由此可能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收了这些人物的礼,通常情况也不会出什么大事。
法庭审判:
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 814 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人民币、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折合人民币 2967 万余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0万余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李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有的不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共犯;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判决认定李真受贿有证据证实,经一审庭审辩论、质证,确凿无误,足以认定。认定李真贪污,有一审庭审辩论、质证,确认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积极参与策划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不构成贪污共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在押期间,促其同监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犯罪的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不构成立功;李真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的虽已构成犯罪,但早已被我有关部门掌握,有的不属犯罪行为,其检举揭发行为亦不构成立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真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受贿、贪污一案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对李真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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