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能算出配偶(八字能算出配偶属相吗)

“姓”能否随便选?“名”可否用字母?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姓名权

姓名权(“姓”能随便选吗?)

法言俗语

家长在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往往都会有选择恐惧症,手握厚厚的《新华字典》,不知道该如何选择,毕竟能用作名字的字实在太多了。想简单一点吧,有可能会重名,比如“张强”“李华”这些同名同姓的实在太多。想复杂一点吧,有可能孩子上学的时候,就连老师都不认识,比如赵厶、钱薤、孙颵、李筭、周訾、吴禚、郑仉、王宓等名字,能让你怀疑自己是不是上过学读过书。想个性一点吧,比如“赵C”“北某”,警察叔叔会告诉你“上不了户口”“换不了身份证”。“赵C”“北某”“王者荣耀”“欧阳成功奋发图强”等姓名权案件告诉我们,我们虽然享有姓名权,拥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可随意、任性。同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和我们一样享有对应的名称权。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我们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如何加以利用、如何制止侵权,我们都能从《民法典》中的姓名权与名称权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严格地说,姓和名是有区别的。姓最初代表了血缘和家族的归属,通常由一群人公用。“姓”字由“女”“生”组合而成,许慎《说文解字》解释:“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在现代社会,姓仍然是特定群体在社会中的标志。

姓名权,简而言之就是自然人对姓名在法律上的权利。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姓名的使用权、姓名的改动权。姓名权有如下特征:

特征一: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有“姓名”,不过叫作“名称”,受到名称权的保护。自然人从出生起就享有姓名权,未成年人当然享有姓名权,但其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民事行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补充行使,也就是说由其父母协商,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确定姓名。而人死后,其人格权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死者的姓名遭受侵害,也可能造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损甚至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损害,所以,仍然具有保护的必要。死后其姓名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民法典》第994条中已经有所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征二:姓名权所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本名,还包括一些特殊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的简称。通常情况下,本名是需要登记的,公民姓名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办理登记。一般情况下,这个名字会伴随你一生,户口本、身份证、档案、结婚证、房产证、银行卡、社保卡等,时时处处提醒着这个名字就是你。而除了本名之外的姓名,需要特殊到何种程度,才能受法律的保护呢?《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普通人使用笔名、艺名无法被认为这是代表某个特定人,不能指向特定的人物,那就像用了个假名字,不应该受到保护。

选择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只有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有人会说,现在人们追求个性,没有必要再坚持“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原则了。这样的想法低估了姓氏在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生活中的作用。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与传统文化的要求相契合,但并非绝对不能选择其他称姓,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民法典》第1015条作出了具体罗列。

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北某”案,法院就认为自创姓氏“北雁”有违公序良俗。

以案释法

“北某”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因其父母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某”,并以“北某”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其父母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其父坚持以“北某”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本条对应修改为《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监护人遂以“北某”名义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某”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燕山派出所辩称,“北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不符合《婚姻法》第22条,以及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06)302号《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户口登记的规定。我所遂当日口头告知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不符合规定不能登记。我所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不按“北某”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本案中“北某”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北某”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某”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北某”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法官说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立法解释第1款重申了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同时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2款采用了“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第三款则针对少数民族公民,规定其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传统和习惯。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本案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取名“北某”是否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最后,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现对应修改为《民法典》第1012条)和《婚姻法》第22条(现对应修改为《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现对应修改为《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北某”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某”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某’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2款第(3)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姓名权的内容(“名”能用字母吗?)

法言俗语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姓名权,但由未成年人来决定自己叫什么,恐怕有点强人所难,所以一般情况下,由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来决定其姓名。但如果起名叫“C”,你觉得怎么样?

以案释法

赵C,1986年生于江西鹰潭,出生后就以“赵C”为姓名。其父赵某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希望儿子把英语学好。同时,“C”是英文单词“中国”的首字母,而且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取“人丁兴旺”之意。

2005年赵C又用该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申请了第一代身份证。

2006年8月,赵C换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告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户籍科表示,“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其改名。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

赵C的父亲赵某认为,公安机关要求赵C改名,侵犯了公民的姓名自由权,并于2008年1月4日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为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赵C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是为了提高身份证的质量和防伪性,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宣判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围绕着“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给国家社会造成不利、公安拒绝换第二代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三个焦点问题,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达成和解协议:赵C同意变更姓名并使用规范汉字,依法申请变更登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费并协助赵C办理变更姓名的相关事宜,撤回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进而当庭裁定,准许鹰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撤回上诉。 (赵C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姓名权案,详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08)月行初第001号行政判决书。)

法官说法

对比《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难看出,《民法典》在“有权决定、使用”的前面加了个定语“依法”。

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权利不是随心所欲,更不是为所欲为,即便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如此。对公民姓名所使用的文字符号进行限制,世界上并不鲜见,限制内容大多为:不能使用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符号;不能使用有违善良风俗的文字符号;不能使用怪癖文字符号;不能使用过于冗长复杂的文字符号等。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我国台湾地区“姓名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亦规定,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得申请改名。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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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法院这样判!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从出生年月日看你命中是否存在二婚?夫妻感情是否能白头偕老?

老师你好,我来自黑龙江的,本人女1971年阳历1月24日上午9点32分出生,结婚差不多十年了,与爱人感情一直都不好,这些年一直在吵架中度过。现在年纪都这么大了,可感情仍然没有稳定,所以麻烦老师帮我看一下我的婚姻运势如何?夫妻感情是否能白头偕老?感谢了。

人和老师回复:

缘主你好,根据你提供的生辰排出坤造:庚戌年,己丑月,己酉日,己巳时,你的大运分别为:戊子 丁亥 丙戌 乙酉 甲申 癸未 壬午 辛巳,你起大运周岁为:6岁 0个月 8天,每一交大运年 2月 1日起运(公历)。你现在行的是2017年起的甲申大运。你生日己酉,属己土命人,命局八字天干五行分别是:庚属金己属土,己属土己属土,地支五行分别是:戌属土丑属土,酉属金巳属火。你的五行喜忌为:日元太旺,喜用木,水(官杀、财星)。忌仇土,火(比劫、印枭)。己土生于丑月,土旺、金相、火休、木囚、水死。生于寒冷冬季,八字可适当借火调候。调候用神:丙、甲,水旺兼用戊。五行个数(计入藏干): 1死水 0囚木 2休火 6旺土 5相金,五行个数(不计藏干): 0死水 0囚木 1休火 5旺土 2相金。

命中看你己丑月出生的人,三月受胎,小寒节后出生,为人心直口快,兄弟缘小,百事劳苦,千斤重担一身担。初限有暗疾 侵身,中运衣禄自然来,四方财可得,女命能旺夫,但须小心病痛及小灾。凡事若成功还防失败,宜多祈神保平安,虽有衣禄,但一生坎坷较多,乃水流无定之命。

己酉日生人,幼年不幸,体弱多病,婚姻不宜太迟,凡事多谋,少有成就,若能逆境奋起,恪守人事,或可挽回 厄运,以胜天命,属末限富贵吉利之命。

命中看你的婚姻运势信息,命中你身强无官星不利婚姻,对爱人挑剔异性缘份差,早婚不利婚姻多波折,适宜晚婚。你目前正行甲申大运,甲木为夫星或异性缘份,申属金为你伤官旺地,今年戊戌流年四十八岁。从你三十七岁起过来,大运对你的事业还是有助力的,你的才华能力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运用发挥,也有较好收获,但以上大运也属你的夫星大运,八字比劫多无夫星,行夫星大运在情感上面就会不顺心的,竞争者多情感不专,婚姻不稳定,目前这个甲申大运也会如此不好,情感容易被别人争夺。今年2018年戊戌 小运:辛巳,流年劫财主事,运行养之地。天干戊土忌神,地支戌土忌神。今年值本命年,凡事须小心,正官为用神, 大运流年最忌伤官, 犯之主破缘,也就是说感情方面有严重危机,接下来的2019年己亥年,2020年庚子年,这些年份都是对于你的婚姻感情都是不利的,所以不注意的话,看来这段感情是不能白头了,命里你身强无官星,这也直接代表你的婚姻是不稳定没有保障的,命中占有二婚的比例非常大啊。

命中看你四柱喜木,应以从事有关木的事业或职业为宜,如农林种植,经营木材,家具,文艺,文学,教师,作家,教育界,书店,出版社,公务界,司法,政治,医疗,宗教等。事业发展利东北,不利西南。四柱喜水,应以从事有关水的事业或职业为宜,如外勤职务,奔波流动性事业,制冰,冷藏,行海,旅游,运动家,记者,旅社等。事业发展利西北,不利中南。这些行业都有利于你发展的。生意上也不要与别人合伙,合伙不利,未来两年钱财破粍多,少投资适合平稳渡过,只要到了大后年庚子年2020年才有好机会,会有连续六个流年对你有利,你也可好好把握,你一生最好运程也是37至57岁这个阶段,后面就差些了。朋友上选择子、申年生的人,因为他是你的天乙贵人,是能给你帮助的人,命主与寅、午年生者三合,与卯年生者六合,和这三年生的人相处较融洽。创业时机、出门远行等办事时间选在春季、冬季可事半功倍。门牌、车牌、电话号码、抽奖、楼层、房号等选择有数字1,2或有0,9比较幸运。

老年人还能过夫妻生活吗?能坚持到多大岁数?保持适当,好处多多

李阿姨跟王大爷结婚30多年,夫妻俩的感情一直不错。但随着年龄的增加,李阿姨的睡眠变得越来越轻,夜间有点动静就容易惊醒,而王大爷本身打呼噜特别响,为此李阿姨苦不堪言。

终于,在5年前李阿姨终于不堪其扰,跟丈夫提出了分房睡的想法。好在王大爷对此没有过多的意见,几十年夫妻也不在乎这点小事,没有因此而影响到双方感情。

一次,李阿姨在跟邻居小吴聊天的时候说起这件事,小吴觉得特别不理解,她觉得夫妻间怎么能分房睡呢?分房睡对于双方感情多不好!

但李阿姨却不以为意,她觉得小吴就是年轻,等到年纪大点自然就明白了。

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和李阿姨、王大爷一样,在上了年纪之后选择分房睡。

但他们分房睡的原因却各不相同,不禁让人产生疑惑,为何中老年夫妻选择分床睡呢?是不需要夫妻生活吗?

一、为什么不少中老年夫妻会分房睡?

中老年夫妻分房睡的原因有很多,如本身罹患慢性疾病,在睡觉时容易咳嗽、打鼾或出现其他的动静,继而影响到另一半的正常睡眠。

亦或是需要帮忙照顾孙子孙女,为了方便选择分房睡,还有些夫妻分房睡,则是由于双方的感情出现问题所致,分房睡可以减少争吵。

那对于中老年夫妻来说,分房睡是好还是坏呢?长期分房睡可能会带来两个弊端。

1、不利于防范疾病

大部分的中老年人都罹患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疾病,这些疾病在夜间突然发作的风险较高。如果在夜间突然发作,且身边没有人的话,很容易会发生一些不可逆的后果。

2、不利于维持感情

分房睡会让夫妻双方的沟通机会大大减少,且可能会带来更强烈的孤独感,不利于维系夫妻双方的感情。

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中老年夫妻分床但是不分房睡,这样做可以减轻对睡眠质量的影响,还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呼救,对于双方的感情维系也有一定帮助。

二、老年人需要夫妻生活吗?

谈起老年人,很多人联想到的词会是柴米油盐、子孙满堂、家庭和谐,那么性呢?社会似乎默认了老年人不需要性生活,事实真的如此吗?

当然不是,有学者曾对包含我国在内的28个国家和地区的2.6万余名中老年人进行调查后发现,大部分中老年人的性生活可持续到70多岁。

至少4/5的男性、2/3的女性认为性生活对于老年人同样重要,超半数人群不同意老年人不需要性生活的说法。

近年来,关于老年人的新闻屡见不鲜,因而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

数据显示,梅毒高发人群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广东省2012年5万多梅毒感染病例中,75%为20~45岁、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不仅如此,艾滋病感染中老年人也是高发群体,《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60岁以上老年男性的艾滋病感染率由2005年的202%上升至了2010年的8.9%,其中又以者的感染比例最高。

老年人被忽视的性需求还让他们性犯罪的比例显著增加,关于老年人性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对智力障碍母女被发现怀孕,而者竟是一位84岁的老人,还有一位15岁的少女,常年被爷爷,被发现时已怀孕8个月……

虽然不能把老年人性需求被忽视与老年人性犯罪直接联系在一起,但是这也从侧面显示出老年人仍有较为强烈的性需求。

所以,从多个角度来看,老年人和年轻人一样依旧有需求,也同样需要夫妻生活。适当进行夫妻生活,可给老年人带来不少好处。

1、缓解老年性疾病

夫妻生活是一项很好的体力活动,适当进行可帮助缓解神经衰弱、腰酸背痛以及失眠等老年性疾病。

2、刺激睾酮提升

想要拥有正常的性能力需要有足够的睾酮分泌,当睾酮分泌量减少时,容易导致性功能下降、骨质疏松等发生。适当进行房事,可帮助刺激睾酮分泌增加,对于提高性能力、增加骨密度等均有帮助。

3、延缓衰老

适当进行房事可维持睾酮分泌,帮助增加身体的整体活力、提高肌肉强度,对于预防骨质疏松、延缓衰老均有帮助。

4、缓解心理压力

有研究发现,适当进行夫妻生活可帮助老年人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自尊心、自信心等,对于预防老年人抑郁症也有帮助。

三、中老年人的夫妻生活需要注意什么?

适当进行夫妻生活可给老年人的身体带来不少好处,但也有不少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具体有哪些呢?

1、不要纵欲过度

适当进行夫妻生活对健康有好处,但凡事过尤而不及,过度进行房事会带来完全相反的效果。日常可通过身体的反馈来判断频率是否适宜,房事后觉得特别疲惫休息后也无法缓解,则需要适当减少房事的频率。

2、避免过度兴奋

房事会让中枢神经、交感神经变得兴奋活跃,对于本身罹患慢性疾病的中老年人而言,在过程中一定要控制情绪,避免过度兴奋发生意外。

3、避免剧烈运动

中老年人的骨骼、韧带等均会有不同程度的退化,在房事过程中没有注意的话, 很容易引起损伤,导致身体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建议房事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素质量力而行。

4、夫妻达成共识

进行房事之前一定要双方都达成共识,在双方都有需求的情况下去进行,这样做才能获得更好的房事体验。

5、注意个人卫生

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同房前后都要对进行清洁,这样做可以避免局部细菌滋生,对健康有利,也有助于获得更好的房事体验。

中老年人有性需求是非常正常,对此要持有正确的心态,切不可带着有色眼镜看待。

参考资料:

[1] 《为何很多夫妻到了中年就会分开睡?是好还是坏?》.健康时报 2022-08-11

[2] 《老人的爱与性!原来他们的需求,一直都被我们忽略了!》. 健康时报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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