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建立的十三州刺史制度是如何监督全国官员的,效果如何? ??
设立十三州总督,是汉武帝加强集权的重要举措。十三州州长制度如何监督全国官员?十三州总督制度能否起到厘清公务员治理的作用?
汉武帝为何要设立十三州州长制度?
首先,汉武帝之前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弊端。
汉高祖时期,由于需要调动当地积极性,再加上汉高祖刘邦主要着眼于对付异姓诸侯王以及匈奴的入侵,刘邦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视体系。刘邦死后,西汉局势逐渐稳定,汉惠帝恢复了儒家制度。
然而,汉惠帝时代的监察御史常常玩忽职守,有时还与地方官合谋掩盖地方官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西汉初期,诸侯国势力强大,汉惠帝并没有在诸侯国任命总督。如果附庸国官员犯有行为,法院不能追究附庸国官员的责任。
上图:刘英(公元前210年-公元前188年),又名汉惠帝
汉文帝进一步改革了西汉的监察制度。由于汉惠帝时期的地方审查监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汉文帝在地方审查制度之外建立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监视制度——总理制度。
总理特使是直接受总理管辖的监察官员。他对中央政府的宰相负责,而不是对监察御史负责。此举扩大了首相的监督权。然而,宰相特使制度仍然有一个明显的缺点:两种监督制度相互竞争,降低了监督制度的效率。这使得总理特使制度很难全面监督地方官。
因此,汉武帝即位后,武帝对汉代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加强中央集权。
上图_刘彻(公元前156年-公元前87年),又名汉武帝
其次,文景年间,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富裕,但地方官一些官员的已经相当严重。
文景年间,国家赋税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朝廷以“轻徭小赋”的政策发展国民经济。这种“惠民”、“轻徭、低赋税”虽然逐渐使人民生活更加富裕,但也有明显的弊端:地方商人的势力逐渐增强,土地兼并越来越多。严重的是,许多低收入农民只有土地可卖,贫富差距正在扩大。
上图_汉代豪门的生活
随着权贵权力的增长,权贵与地方官合谋压迫人民的事情时常发生。文景时期,国家实行“被动执政”的政策,加上地方监督体系的缺陷,导致地方官官员严重。 “没有人关心地方官官员和权贵欺凌人民的行为。”汉武帝旅行期间,不少地方官官员因恐惧而自杀。当地严重的现象以及地方官与权势人物合谋压迫人民的问题,逐渐让汉武帝认识到建立完整监控体系的紧迫性。
上图_西汉十三州:并州、冀州、幽州、青州、兖州、豫州、徐州、扬州、交州、荆州、益州、朔方、凉州
十三州州长如何管控全国公务员?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下旨废除当地监察御史制度,任命总督。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每个州(部)任命一名州长。
十三位巡抚如何监督全国官员?
汉武帝采取“一管一放”的办法,强化督导工作能力。
《一管》:汉武帝当省长的工资并不高。武帝时期,地方官的俸禄为2000石,而总督的俸禄只有600石。除了降低省长的工资,汉武帝还给省长划了一条红线:省长的工作只能是监督,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事务。这条红线防止州长和地方官串通一气、共同违法。
《首发》:汉武帝直接将省长升职与加薪挂钩。从目前来看,如果州长对地方的监督有效,减少地方,汉武帝就会增加当地州长的工资和福利。这种“多劳多得”的激励方式,提高了13个州州长的积极性。
上图:西汉时期兖州、青州、徐州、豫州刺史
此外,汉武帝还制定了“六问”制度,明确了州长的监督范围:
一种方法是拥有强大的宗族和强大的权利,夺取土地和房屋的控制权,以强欺弱,以众欺少。
第二条:两千石不遵圣旨,而遵规矩,加公转私,息利于圣旨之外,侵扰百姓,聚拢奸臣。
三文两千石,不足以囚禁嫌疑,暴杀人,怒罚人,喜赏人,扰暴,杀李渊,使人生病,石落石碎,还有怪物的诬告。
四、两千石选不齐,苟阿喜遮贤宠顽。
五条,两千石弟子,仗着父母之力,请将他们托付给天牢。
六篇文章,两千石,为公所犯,阿福为权势之人。传递货物和贿赂,切断政府命令。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六问”,就会发现,除了第一个问题,它主要集中在强权地主的行为上,即“以强欺弱”和“以群攻弱,以欺压弱”。普通人。各位,其他五项涵盖了地方官的所有违法和违纪行为。 。换句话说,审查员的首要工作是监控地方官的行为。只要地方官违法律,审查机构就有权按照“六问”独立调查地方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总而言之,汉武帝的“六问”赋予了州长很大的监督空间和权力。
上图_西汉官制简表为了切断州长与地方官的联系,汉武帝还规定州长不得有固定办公地点。巡抚每年秋天都会从长安出发,视察各个监视区。由于当时交通资源有限,州长大量时间都在路上,导致州长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经验与地方官建立关系。而汉武帝为州长开出的“激励计划”颇具诱惑力:普通公务员工作九年才能晋升更高级别,而州长只需要工作九年就可以晋升地方官等级。 2,000先令。这对于公务员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州长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激发工作动力。武帝时期,都督的工作极其周到。
在皇帝的支持、“物质奖励”和明确监督范围的“六问”制度下,武帝时期的督抚们办案公私。汉昭帝、宣帝时期,巡抚继续坚持汉武帝的“六问”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官员和权臣的监督。
上图_汉宣帝刘
州长的监督有多有效?
汉宣帝时期,何宾为扬州刺史,管辖范围包括九江太守戴胜。戴胜是西汉大儒,知识丰富,但他的行为却不符合法律。何宾上台后,巡视当地犯人,纠正冤案,戴胜却对何宾十分不满,说:“何宾一个年轻人,懂什么?”何斌暗中调查戴胜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对戴胜进行调查。因担心何斌告发朝廷违法,他辞去了九江太守的职务。
从非法官员戴胜因惧怕总督何斌而辞职,就可以看出,地方官家族和权贵们不敢向级别比自己低、但背后有皇帝支持的总督叫板。冒犯。 ,生怕遇到枪杆子上的“六问”。这样,地方官只能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为法庭服务。
汉武帝在汉昭帝、宣帝时期建立的十三州刺史制度,打击了官僚权贵的违法行为,缓解了社会矛盾,为延续汉宣帝做出了巨大贡献。战争的。从西汉汉武帝到汉宣帝。 。
作者:军人帅哥 修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史记》《汉书》
文字由历史大学团队创作,插图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论汉代刺史—从中央派遣巡视员到地方长官的演变
所谓刺史,顾名思义即为中央派出检举不法的使者。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 106 年)初置刺史掌奉诏条察州,自此刺史正式成为一种针对中央政府监察地方行政而言的制度。当然,刺史制度的设置与汉武帝继位后的政治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也必不可少地吸取了前代统治者监察地方的经验,是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就一般行政理论而言,总的监察制实起于中央集权之发展。战国之世,诸国渐形成中央集权式之新国家,监察制度因缘萌芽。据史籍记载,战国时期即出现了御史监察县政之事,可谓御史职在监察之明证。
《战国策·韩策三》云:“安邑之御史死,其次恐不得也,输人为之谓安邑令曰,公孙綦为人请御史于王。王曰,彼固有次乎?吾难败其法。因遂置之。”除此以外,《韩非子·内储说上》云:“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濊而有爱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爱之,以如御史阴情。”据《韩非子·内储》所记载,县令卜皮因惧怕御史劾奏,派府中年轻的家臣去刺探御史情况,以此作为要挟,以求摆脱御史监督,可见此时已有御史监察县令。同时据严耕望先生考证,战国时代直属于国君的县,国君即派遣御史监之,当然这种监察还未形成一种正式的制度,各国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但这依然可谓是监察地方的开端。
秦代始皇大一统后,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每郡分别设置守、尉、监。而据《汉书·百官表》云:“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 由此可知,秦代在吸收战国时期御史监督县政的经验后,在每郡的长官配置中增添监御史一职,御史监郡在秦代成为正式制度。通过《汉书·百官公卿表》等对监御史的介绍,可知监御史在组织上直接受中央御史大夫的节制,职权上主要负责监督郡一级长官及政府的行政。
但据一些文献材料记载,监御史除职掌监郡外,似乎还有一些其他的职责。《史记·高祖本纪》载:“秦泗川监平将兵围豐(丰),二日,出与战,破之。”《史记·萧相国世家》载:“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何给泗水卒史,时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徵何。” 《史记·曹相国世家》载:“高祖为沛公而初起也,参以中涓从。将击胡陵、方與,攻秦监公军,大破之。东下薛,击泗水守军薛郭西。” 据上述史料记载,可知秦代的监御史其职责除掌监察外,还有推荐郡吏以及在战争时统军作战之能。
汉朝建立后,刘邦面临建国之初极不稳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实行了郡国并行制,而当社会慢慢稳定,统治者们发现此时中央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各个诸侯王国的矛盾,如此便致力消灭各个异姓诸侯王,无暇顾及对地方的监察问题,所以汉初省去了御史监郡的制度。而到汉惠帝继位后,随着异姓王基本被消灭,中央集权不断得到加强,统治者也逐步开始恢复对地方的监察和控制,于是重新使用御史监察制度。
《汉旧仪》云:“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监者二岁更,常以中月奏事也。” 严耕望先生对此解释,惠帝在位时无三辅,常指内史即京师而言,郡即汉代所设各郡,此即开重遣御史监郡之端。惠帝恢复监御史之制后,明确其职责为察辞诏九条。关于九条的内容,《唐六典》一三本注详其事云:“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踰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當服者,凡九条。监者每二岁一更,常十一月奏事,三月还监焉。”
不仅如此,《唐六典》中还明确记载,汉惠帝时期的御史监郡每两年就要更换一次工作地点,以免妨碍监察的正常进行,同时每年的十一月,御史要进京汇报工作,次年三月重回工作地方。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弊端,一些胆大妄为的监御史仍同郡守相勾结,“不奉法,乘公就私” ,隐瞒地方实情,更因一己之私破坏了御史监察的原则,令中央政府的监察职能实难发挥,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汉代统治者不得不酝酿新的监察措施。
据《通典》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因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中央乃派丞相史出刺并监督监察御史。《汉旧仪》云:“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
上述文献材料表明,自惠帝恢复御史监郡制后,不断出现御史不奉辞诏行事,多有失职的现象,而在这样不利于中央集权的情况下,文帝不得不在监察御史之外,又派丞相史分刺诸州,同时督察监御史。对于丞相史出刺,《汉书·百官公卿表》表示并不常置,属于临时派遣的行为。
在丞相史出刺之初,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御史监察不力多有失职的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长期实行下来,这种丞相史出刺和御史监察并行的行为,因丞相史和监察御史分属不同的机构管辖,带给汉王朝的是监察权力不集中,职责重叠职事交叉等问题,他们手握中央赋予的监察权力,但面对地方监察不力等问题时却互相推诿扯皮,且因丞相史属临时派遣,很难起到全面监察的作用,并不能为后世所效法,所以在武帝继位后,丞相史刺州之制虽有施行,却很快被正式的刺史之制所取代。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刺史之制设置之前,战国时代御史督察县政、秦时实行的监御史监郡制,汉初设御史和丞相史出刺地方等措施为地方监察的加强作出一定贡献,也正是在这些制度基础下,汉武帝面对即位后深刻的社会政治环境,最终建立了刺史之制。
汉高祖刘邦初平天下后,在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时,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分封同姓子弟为王,所以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刘邦陆续分封宗室子弟为王,即“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疆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但实际上,这种分封制对中央来说包含着极大的割据因素,最初虽因血脉相近没有出现威胁中央的情况,但终究留下“天子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 的隐患。
当然,这种分封的弊端高祖在位时就认识到,只不过汉高祖认为异姓王才是对稳定最大的威胁,所以高祖在位时不断剪除异姓王,到高祖末年,同姓为王者九国,唯剩长沙王异姓。直到文景时期,这些同姓诸侯王国羽翼渐丰,不断发展成为的离心力量,统治者不得不采取措施削弱诸侯王的权力,也因此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七国之乱”事件。当时,汉景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采用晁错建议,下诏削夺吴、楚等诸侯王的封地,而以吴王刘濞为首的七个诸侯王(还包括楚王刘戊、赵王刘遂、济南王刘辟光、淄川王刘贤、胶西王刘昂、胶东王刘雄渠)不满权力被削弱,于景帝三年(公元前 154 年)以“清君侧”为借口联名反叛,虽然这次叛乱最终以景帝获胜告终,但诸侯王势力为中央的威胁还未完全消除。
武帝继位后,诸侯国尚有燕、楚、代、赵、河间、江都、胶西、长沙、中山、胶东、常山、淮南等国。而“汉定百年之间,亲属益疎,诸侯或骄奢,大者叛逆,小者不轨于法” 的情况在武帝时期亦有发生,如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发动叛乱,胶西王刘端、赵王刘彭祖谋害中央派遣的官吏,企图脱离中央的控制等。
文帝十六年(公元前 164 年),汉文帝下诏把原淮南国一分为三,分封给刘长的三个儿子,长子刘安出任淮南王。因其封地与中央所行政策不合,更因其父刘长之死,他对中央统治始终怀有异心,所以他在封国内招揽方士、宾客的同时也在不断积蓄力量,更令其女刘陵到都城长安结交武帝左右近臣,为叛乱做准备。元朔五年(公元前 124 年),武帝下诏削诸侯国封地,刘安以“削县”为由,下定决心反叛中央,他冶战具,铸铜钱,为谋反做各种物质准备。是时,衡山王刘赐也因对中央心怀愤恨,闻其兄长刘安有反意便与之勾结。
不料元狩元年(公元前 122 年),在淮南王做好准备伺机举兵之时,因其门客雷被、伍被和其孙子刘建的告密,事情泄露,最终衡山、淮南二王自杀,所牵连官员数千人被处刑。除上述谋逆外,诸侯王国存在更多的情况则是破坏封建法制,谋害中央派遣的官员,鱼肉百姓,如“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胶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众”等,这一系列行为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封建统治秩序,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汉武帝即位数年,经汉初黄老无为之治,加国家无战事,也无水旱之灾,百姓富足,仓廪皆满,乃至出现“充溢露积于外,至不可食”之状。但长期以往,因百姓富足,国家无事,竟慢慢发展成“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乡曲”这样的豪强地主势力。
林剑鸣先生在《秦汉史》一书中提及:“所谓‘地方豪强’是指一些在一方拥有很大势力的地主,他们利用自己经济、政治或宗族势力再地方上横行霸道,违法越制,甚至与官府分庭抗礼,从而形成一股与中央集权背道而驰的离心力量。” 《汉书·食货志》提及兼并豪党之徒时,表现出明显的特点即他们在经济上借助自己的财富进行土地买卖兼并,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政治上则是他们借助宗族势力,无视法制,扰乱地方秩序。
汉武帝即位数年,豪强地主横行霸道,兼并土地之事时有发生,朝中大臣也以此为好,其舅武安侯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而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公孙贺“倚旧故乘高势而为邪,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不顾元元,无益边谷,货赂上流” 。除此以外,地方豪强还以贱价购买土地,使得小自耕农相继破产,乃至被役使全家,如武帝时有名的酷吏宁成因获罪归家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 。
豪强地主凭借自身政治、经济、宗族等优势不断兼并土地,扰乱乡曲,造成严重的问题:首先,他们在地方上横行乡里,肆意妄为,欺侮百姓,妨碍地方政府施政于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如《汉书·酷吏传》提及宁成“数年,会赦,致产数千万,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还有更甚者,上文提及淮南王刘安谋逆时亦有豪强地主依附于中,为其出资出力,招兵买马,影响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其次,他们大量兼并土地,乃至隐匿财产和依附的民户,影响了国家赋役的征收,对封建国家自然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大危害,更甚者因其强行贱买土地造成的自耕农破产形成的“流民”问题,更是成为社会的隐患,造成社会动荡不安。
汉朝刺史制度
#历史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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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风
编辑|小雨
汉朝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汉朝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刺史是汉朝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官员,他们负责管理州、郡、县等地方行政事务。在汉朝时期,刺史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特点之一。
刺史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诸侯国之间竞争激烈,各国开始设置地方行政管理官员,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刺史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到了战国时期,刺史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各国的刺史开始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职能,他们不仅要管理地方行政事务,还要负责军队的指挥和治安等方面的工作。
秦朝统一六国后,刺史制度得到了更加深入地发展。秦朝的刺史不仅负责地方行政管理,还要负责巡视地方、监督地方官员、征收赋税等方面的工作。秦朝的刺史制度初步具备了后世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刺史的职位是皇帝直接任命:在汉朝时期,刺史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高级官员。刺史的职位非常重要,因为它负责巡视管辖地区的行政、财政、军事等方面,是地方行政的重要领导力量。刺史的选拔非常严格,必须是有才能、有声望、有经验、有忠诚的人才能担任。
刺史的职责是维护地方稳定:刺史的职责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维护地方稳定。汉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乱等因素经常导致地方社会秩序混乱,刺史的职责之一就是加强地方治安,维护社会安宁,同时加强对地方军队的管理和指挥,确保地方国家安全。
刺史的权力非常大:在汉朝时期,刺史的权力非常大,不仅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等方面的工作,还有权处理地方重大事务。刺史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地方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刺史的任期有限:汉朝刺史的在任期是有限的,一般只能担任三年,期满之后需要重新考核,如果表现不好可能会被罢免。这也迫使刺史不得不全力以赴,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住自己的官职。
刺史制度虽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势力:刺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势力的崛起和割据。因为刺史的职责和权力很大,容易被地方官员利用来扩张自己的势力,导致地方势力的崛起和割据。这不仅会威胁中央集权,还会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
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刺史制度注重的是官员的出身和背景,而不是人才的能力和经验。这容易导致一些有才华和能力的人才被排除在官场之外,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也不利于政治制度和经济的发展。
容易导致贪污和:刺史职责重大,权力也很大,容易被滥用和。在刺史制度下,官员们需要经常接受百姓的投诉和指责,但如果他们无法妥善处理百姓的投诉,就会面临惩罚和贬谪。这容易导致一些官员采取贪污和的方式来获取钱财,从而损害地方社会稳定和中央集权。
刺史制度在汉朝时期达到了巅峰,之后随着历史的演变,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刺史的职责和权力减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的职责和权力逐渐减小。到了东汉时期,刺史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和军队管理,而地方行政和文化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则由太守等其他官员负责。刺史的权力也被分散,太守等其他官员的权力逐渐加大,刺史的地位也逐渐下降。
中央集权的加强:随着历史的发展,汉朝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制度被进一步改革,刺史的地位和权力进一步降低。在这个时期,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刺史不再是地方行政的最高领导,而是成为了中央的一种辅助力量。刺史的职责和权力虽然有所减少,但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却得到了进一步地加强。
刺史制度的消失:随着唐朝的建立,刺史制度也逐渐消失了。唐朝实行了州牧制,刺史的职责和权力被州牧所取代。州牧不仅负责地方行政和文化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还要负责地方军事和治安等方面的事务。刺史制度在唐朝的消失,也意味着地方行政制度的一种演变和进步。
刺史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汉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保证了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刺史的职责和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汉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加强中央集权:刺史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汉朝中央集权。在秦朝时期,由于实行了郡县制度,地方行力被分散,各个郡的太守只是负责自己的行政事务,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地削弱。
而到了汉朝时期,刺史的出现使得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刺史直接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他们的权力和职责也很大,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地方官员,从而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
促进地方社会发展:刺史的职责和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刺史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对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针对性地管理和推动。刺史还可以在地方推行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促进地方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些政策和措施对地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促进了文化交流:刺史制度还促进了地方文化交流。在汉朝时期,刺史不仅是地方行政的重要领导力量,同时也是文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刺史们会组织地方文化文艺活动,推广地方文化,促进文化交流。这些活动不仅促进了地方文化的发展,也增强了汉朝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强了汉朝的文化凝聚力。
刺史制度虽然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但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现代启示。
加强地方行政制度建设:在现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是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刺史制度强调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这可以借鉴刺史制度的思想,加强地方行政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地方政府机构和机制,更好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注重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刺史制度注重官员的出身和背景,这在现代官场中也是不可取的。在现代中国,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打破封建思想和制度的束缚,推行开放的人才政策,不拘一格选拔和使用人才,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加强地方制度建设:刺史制度强调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这与现代制度的思想是相悖的。在现代中国,应该加强地方制度建设,赋予地方更多的自治权力和权利,加强地方监督,保障地方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汉朝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积极方面来看,刺史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方文化和文化交流。刺史作为中央派往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中央权威和统治,对地方权力的控制比较严格,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
同时,刺史制度也注重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加强对地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此外,刺史制度也促进了地方文化和文化交流,为中国古代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消极方面来看,刺史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例如,刺史权力过大,容易出现和滥用权力的情况。此外,刺史制度也容易导致地方势力的崛起和割据,威胁中央集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职责和权力逐渐减小,最终消失在了唐朝时期。
虽然刺史制度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汉武帝设立的13州刺史制度如何监察全国官员,其效果怎样
设置13州刺史是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13州刺史制度如何监察全国官员?13州刺史制度能否起到澄清吏治的效果呢?
汉武帝为何要设立13州刺史制度?
首先,汉武帝之前的监察制度弊端很大。
汉高祖时期,出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需求,再加上汉高祖刘邦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付异姓诸侯王和匈奴侵略身上,使得刘邦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察体系。刘邦驾崩后,西汉局势逐渐稳定,汉惠帝重新恢复监察御史制度。
然而,汉惠帝时期的监察御史大都玩忽职守,有时候还和地方官互相勾结,包庇地方官的贪腐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西汉初期诸侯国权力很大,汉惠帝并没有在诸侯国中设置刺史,如果诸侯国官员有哪些贪腐行为,朝廷没法追究诸侯国官员的责任。
上图_ 刘盈(公元前210年―公元前188年),即汉惠帝
汉文帝对西汉监察制度做了进一步改革,由于汉惠帝时期的地方御史监察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端,汉文帝就在地方御史制度的外面新设置了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丞相使制度。
丞相使是丞相直辖的监察官员,在中央对丞相负责,不用对监察御史负责,此举就扩大了丞相的监察权力。然而,丞相使制度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两套监察制度之间相互扯皮,降低监察系统的工作效率,这使得丞相使制度很难做到对地方官的全面监察。
因此,到了汉武帝登基后,武帝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考虑,就对汉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做出了全新的改革。
上图_ 刘彻(公元前156年 -前87年),即汉武帝
其次,文景之治时期,经济发展较快,老百姓生活富足,但部分地方官吏的贪污行为已经相当严重。
文景之治时期,国家赋税从十五税一减少到三十税一,朝廷以“轻徭薄赋”的政策发展国家经济。这种“让利于民”“轻徭薄赋”的政策虽然让老百姓生活逐渐富足,但也存在很明显的弊端:地方商人豪强势力逐渐崛起,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不少收入较低的农民只能变卖土地,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上图_ 汉代的豪门生活
随着豪强势力的增长,豪强和地方官员勾结起来欺压百姓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文景之治时期奉行“无为而治”的国策,再加上地方监察体系的缺陷,导致地方官吏的贪污相当严重,地方官吏和豪强欺负百姓的行为“无人问津”。
汉武帝出行地方时,很多地方官吏畏罪自杀。地方相当严重的贪腐和地方官同豪强勾结欺压百姓的问题,让汉武帝逐渐意识到:制定完善的监察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上图_ 西汉十三州:并州、冀州、幽州、青州、兖州、豫州、徐州、扬州、交州、荆州、益州、朔方及凉州
13州刺史如何监察全国官员?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下诏:废地方监察御史制度,设立刺史。汉武帝将全国划分成13个州(部),每个州(部)设置刺史一人。
那么,13州刺史是如何监察全国官员呢?
汉武帝采用了“一管一放”的办法,加强刺史的工作能力。
“一管”:汉武帝给刺史的俸禄并不高。武帝时期,地方官的俸禄有2000石,而刺史的俸禄只有600石。除了压低刺史的俸禄,汉武帝还给刺史划了一条红线:刺史的工作只能是监察,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事务。这条红线就避免了刺史和地方官员勾结,共同犯法。
“一放”:汉武帝把刺史的升迁和增加俸禄直接挂钩,用今天的话说,刺史在地方监察工作得力,减少了当地的,汉武帝就给该地刺史涨工资,提高待遇。这种“多劳多得”的激励办法,提高了13州刺史工作的积极性。
上图_ 西汉时期兖州、青州、徐州、豫州刺史部
另外,汉武帝还制定“六条问事”制度,明确刺史的监察范围: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仔细阅读“六条问事”,我们就会发现:除了第一条是针对豪强地主“以强凌弱”“以众击寡”欺压百姓的行为,其他五条涵盖了地方官员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换句话说,刺史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地方官员的行为,只要地方官员违法律,御史就有权利根据“六条问事”的规定,独立调查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总而言之,汉武帝的“六条问事”给了刺史相当大的监察空间和监察权力。
上图_ 西汉官制简表
为了切断刺史和地方官员的联系,汉武帝又规定刺史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刺史每年秋季从长安出发,到各个监察区巡视监察。由于当时交通工具的受限,刺史有相当多的时间都耗费在路上,这使得刺史没有时间,也没有经历和地方官员拉关系。而汉武帝给刺史规定的“激励方案”又相当诱人:普通官员在一个品级上干满9年才能升一级,而刺史只需要干满9年就能升到2000石的地方官级别,这对于刺史来说是相当大的“物质刺激”,“物质刺激”激发工作动力,武帝时期刺史的工作就极其用心了。
有了皇帝的支持,有了“物质刺激”,再加上“六条问事”制度明确监察范围,武帝时期的刺史办案就铁面无私了。到了汉昭帝和汉宣帝时期,刺史继续遵守汉武帝规定的“六条问事”制度,加强对地方官员和豪强的监察。
上图_ 汉宣帝刘询(前91年—前48年1月10日 ),原名刘病已,字次卿
刺史的监察效果有多好?
汉宣帝时期,何斌任扬州刺史,其监察辖区有九江太守戴圣。戴圣为西汉大儒,学富五车,但其行为不遵守法律。何斌上任后,在当地巡视囚徒,平反冤案,但戴圣对何斌很不以为然,还说“何斌这个后生,他懂什么?”何斌就暗中调查戴圣的违法乱纪行为,戴圣恐惧何斌向朝廷告发他违法,就辞掉了九江太守职务。
从违法官员戴圣畏惧刺史何斌而辞职这件事就能看出,地方官员和豪强确实不敢得罪这些比自己品级低,但背后有皇帝撑腰的刺史,生怕自己撞到“六条问事”的枪口上。这样一来,地方官只能乖乖地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朝廷服务。
汉武帝设立,在汉昭帝和汉宣帝时期一直沿用的13州刺史制度,打击了地方官吏和豪强的违法贪腐行为,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汉武帝到汉宣帝时期的西汉盛世延续做出了巨大贡献。
作者:军事帅哥 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史记》《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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